豐子愷有7個兒女。1947年,豐先生50歲,他在杭州與子女立下“約法”。內容如下:
年逾五十,齒落發白,家無恒產,人無恒壽,自今日起,與諸兒約法如下:
(一)父母供給子女,至大學畢業為止。放棄者作為受得論。大學畢業后,子女各自獨立生活,并無供養父母之義務,父母亦更無供給子女之義務。
(二)大學畢業后倘能考取官費留學或近于官費之自費留學,父母仍供給其不足之費用,至返日為止。
(三)子女婚嫁,一切自主自理,父母無代謀之義務。
(四)子女獨立之后,生活有余而供養父母,或父母生活有余而供給子女,皆屬友誼性質,絕非義務。
(五)子女獨立之后,以與父母分居為原則。雙方同意而同居者,皆屬鄰誼性質,絕非義務。
(六)父母雙亡后,倘有遺產,除父母遺囑指定者外,由子女平分受得。
豐先生“家無恒產”,生兒育女靠的是譯著的版稅和字畫的潤格。從這份“約法”可以看出,豐先生給兒女以平等的愛,以同等的教育機會。豐先生早年留學日本,他的繪畫和音樂的才華,以及閱讀日文和英文的能力都得益他的留學生涯,因而也希望兒女上大學或出國留學,但不強迫。他滿腔熱情地愛著兒女,但不溺愛,供養只到“大學畢業”或“留學”期滿為止。“約法”中四、五兩條尤其好:讓已經“獨立”的子女過自己的生活,鼓勵已經“獨立”的子女與父母“分居”。子女獨立了,父子父女之間也就不再有什么“義務”,只有“友誼”和“鄰誼”,這就超越了舊中國“養兒防老”和“長宜子孫”的觀念。既不向兒女索取回報,也不為兒女安排所謂的舒適的生活,讓兒女們走自己該走的路,過自己該過的生活,徹底的真實而純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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