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啟發后,可以通過寫心得體會的方式將其記錄下來,它可以幫助我們了解自己的這段時間的學習、工作生活狀態。那么心得體會該怎么寫?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心得體會范文大全,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民法典心得體會篇一
一 意義重大,[民法典]為管理現代化提供有 力的制度保障
“人民的福祉是的法律。”此次民法典草案亮點很多,的亮點就是為民立法以民為本,化地謀求人民的利益。它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第一部直接以“民”命名的法典。民法典的立法宗旨和目的都充分反映人民群眾的意愿,保障私權,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因此,民法典在被譽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同時,也被譽為“權利保障的宣言書”。它的誕生更推進了我國民事立法的體系化,在中國法制具有 深刻的里程碑意義。
民法典能夠充分調動各類主體參與國家與社會管理的積極性。一方面,進入新時代,人民群眾在民主 法治 公平 正義 安全環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長,對民事權利的保障提出了 更高的要求,因此保障人民更加廣泛的民事權利十分重要。民法典的分則各編由物權編 合同編 人格權編 婚姻家庭編繼承編和侵權責任編構成,既確認了 個人享有 各項具體民事權利,明確了 這些權利的具體內容和邊界,又保護個人能夠正常行使和主張權利,免受他人不法侵害。如:民法典增設的居住權制度,為實現全體人民“住有 所居”提供了 法律支撐;在產品責任制度中規定了 懲處性賠償,可以有效保護人民“舌尖上的安全”;再如,鑒于高樓拋物行為頻頻發生,民法典在侵權責任編中專門規定了 高樓拋物致人傷害責任規則,強化了 有關機關在查找行為人方面的職責,有 力保護了人們“頭頂上的安全”。另一方面,民法典通過確認和保護私權,成為依法行政的基本遵循,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民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 規范公權的作用,有 利于實現多層次多維度的社會管理,為國家管理體系和管理能力現代化提供有 力的制度保障。
二 堅持人民至上,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為民職責
“悠悠百姓事,兩會總關情”。“人民至上”是貫穿今年全國兩會的主線,國家政府工作報告中“就業”呈現了 39次,“民生”呈現了_次,眾多“熱詞”“新詞”“暖心詞”飽含著滿滿的民生溫度,彰顯著黨和政府一以貫之的人民情懷。”我想,在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依法治國重要論述時,我們應該牢牢抓住“人民至上”這個根本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
全面依法治國,必須緊緊環繞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來進行。公平正義是我們黨追求的一個非常崇高的價值,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決定了我們必須追求公平正義,保護人民權益 伸張正義。人民至上,從來不是一句空話,作為黨和人民的干部,我們需要將其落實在實際工作中,用實際行動踐行憲法和法律賦予我們的為民職責與使命,比如:眼下,我們就需要用實際行動去答好“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這張大考卷!
三 堅持以身作則,領導干部要發揮“要害少數”的作用
環繞全面依法治國理念,構建法治社會已成為了 時代的主旋律,我們領導干部不 能僅僅滿足于對基本法律知識的掌握,還應充分了解法學的基本理論和原理,更好地樹立正確的法治價值觀,同時還應充分了 解法律立改廢釋的來龍去脈,深入理解國家管理的現狀和形勢。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結合我分管的公安 司法 城市管理 生態環境 交通運輸等工作而言,我更需樹立法治意識 法治思維,更需要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手段來解決實際問題,該履行的法律程序必須履行 有 相關法律規定的就必須嚴格依照執行,決不 允許以言代法 以權壓法 逐利違法 徇私枉法等行為。惟獨這樣以身作則,才干更好發揮“要害少數”的作用。
民法典心得體會篇二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5月28日表決通過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國的“民法典時代”最終到來了。這是中國歷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目的在于全方位 多角度保障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
[民法典]頒布以后,我院以多種形式組織大家開展 學習,并要求中層以上的干部在“微課堂”上主講其中一部分。我認為,學好[民法典],要做到知行合一,邊學習邊實踐,在實踐中加強 學習 深化學習。
一 加強 學習,深刻領會[民法典]的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在[求是]雜志上發表重要文章[充分熟悉頒布事實民法典重大意義,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權益],已經充分闡釋了[民法典]的重大意義,我們要深刻領會頒布施行[民法典]的意義,才干更好地指導工作開展。
二 加強 學習,深刻領會[民法典]的法律意義
作為一個司法工作者,特殊是民商事法官,[民法典]的理解 運用關系到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的保護,關系到公平爭議的實現,因此,在[民法典]正式施行以前,一定要認真 學習,學明白[民法典]的體系法條內容,以便更好地運用到司法工作中。
三 在實踐中 學習,不 斷提升自身法律素養
法律的理解和運用需要在實踐中不 斷的升華,作為法官,通過司法實踐,發明問題,修正問題,更好更快地實現公平正義,以法治的陽光公平逐步增強人民群眾對法治的認同 信服 尊崇與敬畏,從而推動法治社會建設。
民法典心得體會篇三
合同效力問題,從來都是合同簽訂 履行以及在爭議處理中的核心關注點和出發點。[民法典]頒布后,有 關合同效力的規定從邏輯結構 表述內容方面都發生了適度增減 汲取等調整和變化。本文嘗試通過梳理[民法典]有 關合同效力的規定,淺談[民法典]的 學習感受。
一 [民法典]中合同效力的結構調整
[民法典]頒布前,有 關合同效力的法律規定主要體此刻[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民法總則]沒有針對合同效力問題作出規定,但針對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做出了 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該包括合同行為,因此[民法總則]有關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定也是對合同效力的原則性規定。除了 [民法總則][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一些單行法律也有 在其各自的法律體系下對合同效力有所規定。但總的來說,合同效力的法律規定相對分散,邏輯結構不 夠密切,產生的弊端是難以在頭腦中形成對合同效力規定的整體感和嚴密感。
而[民法典]對于合同效力規定在結構和邏輯上進行了 整合,使其更為嚴謹。[民法典]第三編第三章“合同的效力”通過七個條文,分別對生效時間 需批準合同無權代理 越權訂立 超越經營范圍 免責條款 爭議解決條款等進行了 一般性規定。并通過第五百零八條“本編對合同的效力沒有 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的有關規定”,用[民法總則]中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定對合同效力做了 結構上的補充,合同效力更易全面把握。
二 [民法典]中的效力邊界
效力問題是合同要害,而法定無效情形是效力問題的邊界。把握了 法定無效的清晰邊界就能更好的理解合同有效的自由之域。下文從兩個角度梳理和討論合同法定無效情形在民法典中的新變化。
首先從[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原有 五種法定合同無效情形出發,看其內容在[民法典]中具體變化。
(1)[民法典]取消了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一方以欺詐 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傷害國家利益以及傷害社會公共利益”當然無效的規定。
針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民法典]中有 其他相關規定分別體現,如第一百三十二條中概括規定為“民事主體不 得濫用民事權利傷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以及第五百三十四條“對當事人利用合同實施危害國家利益 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市場監督管理和其他有 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監督處理”。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借由合同編第五百零八條指向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編第六章中的相關規定),使得合同是否違反“公序良俗”對合同效力的判斷和影響變得更加重要,體現了對于社會公共法益保護的核心。
[民法典]沒有 對公序良俗做出定義,也沒有做列舉式的說明。但值得注重的是,在人民法院20__年11月8日公布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也就是[九民紀要]第30條中規定:“下列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強制性規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 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這條規定體現出人民法院認為金融安全 市場秩序 國家宏觀政策等屬于公序良俗范圍。如此看,假如合同內容違反有 關金融安全市場秩序 國家宏觀政策等規定,即使所違反的規定不屬于法律或行政法規,也存在法院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認定該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的風險。
(2)[民法典]保留了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惡意串通,傷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實質內容,調整表述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傷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3)[民法典]取消了 [合同法]五十二條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情形下合同無效的規定,而將整合了該條實質內容的[民法總則]中關于通謀虛偽的規定體此刻[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中,即“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也就是先對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進行偽裝識別,再確認隱藏行為的效力。
(4)[民法典]保留了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內容,在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中延續了[民法總則]中的相關表述。
再來看[民法典]對法定無效情形的直接規定和明確表述的變化。
[民法典]以第三編第三章合同效力專章規定了七個條文,但僅在該章第五百零六條將造成對方人身傷害及因有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這兩種情形的免責條款直接規定為無效。另通過第五百零八條指引到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章節,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通謀虛偽 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反公序良俗 惡意串通傷害他人的情形直接規定為無效。
除此之外,因考慮到合同效力的復雜性,對于合同效力未被直接規定為無效的其他情形,則放到[民法典]總則中有 關合同可撤銷 效力待定 部分性效力排除擔保從屬性效力判斷等相關條款中,或分散在典型合同等其他章節中另行規定,形成了 對合同效力靈便處理的緩沖地帶,體現了 使合同盡可能有 效的立法目的。
三 學習感受
從[民法典]有 關合同效力規定的行文結構 邏輯調整 內容增減 條文表述等細節之處,筆者感受到了 相比原有法律對合同無效情形更為寬泛的規定,[民法典]集中和充分地體現了 激勵交易 保護合同有效的立法宗旨。[民法典]對合同法定無效情形的規定讓我們感受到它向我們清晰傳達的合同效力邊界的拓寬。
對于我們法律人,法條的細節當然重要,但法律的深意更待持續探究。[民法典]是通過已經寫進條文的內容,向我們傳達和揭示它沒法寫進條文的現實復雜性,向我們努力呈此刻激勵交易基礎上效力問題的復雜性,提醒法律人不能掉以輕心,需在法律規定與現實生活 交易效率與合同正義中探求各方真意尋求動態平衡。[民法典]可作為法律人執業道路的指南針,在未來面對特定情境的具體法律行為時,都能以客觀立場,對合同效力問題綜合分析和審慎判斷。
假如用一句話概括對[民法典]有 關合同效力規定變化的感受,那就是“邊界拓寬,而自由之地更加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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