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生校外托管場所經營過程中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或加工制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學生校外托管場所發生傳染病疫情報告不及時、處置不力、造成疫情擴散蔓延的,衛生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學生校外托管場所未按照本意見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造成火災或者致使火災損失擴大的,消防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存在治安隱患未及時整改或發生重大治安事件,不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或者隱瞞不報,造成重大損失的,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各級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因責任落實不到位、監管不力、處置不當引發學生校外托管場所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區縣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學生校外托管場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落實責任,強化保障,確保工作扎實推進。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及時研究解決學生校外托管場所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督促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責任。有關職能部門要嚴格落實監管責任,加強協調,積極主動參與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的各類監管活動,確保履職到位。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落實定期聯合檢查制度,及時排查、整治學生校外托管場所存在的風險隱患,確保學生安全。
(二)公開信息,加強監督。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每學期開學前、每季度聯合檢查驗收和日常監督檢查后,及時將備案的及存在安全隱患的學生校外托管場所名單報告區縣政府,通報各有關部門和轄區各學校。對符合開辦指導規范的學生校外托管場所,應當通過在學校門口張貼公告、政府網站和新聞媒體發布等方式向社會公告。
(三)加強宣傳,營造氛圍。各級各有關部門充分利用各種現代傳播手段,將科普宣教工作延伸到學校、社區、農村和家庭,引導和動員廣大師生、學生家長、社會各界積極支持學生校外托管場所安全管理工作。鼓勵和保護廣大群眾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學生校外托管場所進行監督、舉報,有關職能部門應及時查處。
(四)長效推進,標本兼治。統籌規劃學校食堂建設,加大財政投入力度,為廣大學生創造更加優越的學習成長環境。
本意見自20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月日。
附件:
1.淄博市學生校外托管場所開辦指導規范
一、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一)有獨立的食品加工制作場所和用餐場所,場所面積與就餐人數相適應,人均就餐面積不得少于1.5㎡。
(二)具備自來水,配備冰箱、冰柜,消毒柜、池、盆等設施設備。場所干凈整潔,上下水設施齊全,油污、垃圾及時清理,物料整齊擺放,無蒼蠅蚊蟲、無異味。
(三)從正規渠道購進食品及食品原料,做好進貨查驗記錄和索證索票,并做好登記。
(四)不得制售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不得采購、貯存、制售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避免生熟交叉污染。
(五)餐用具應按規定進行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具應儲存在專用的保潔設施內備用。
(六)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須留樣,按品種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閉專用容器內,在專用冷藏設施中存放48小時以上。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得少于125g,并記錄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等。
(七)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和食品安全培訓合格證明。
(八)嚴禁使用亞硝酸鹽,嚴禁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
二、公共衛生安全基本要求
(一)午休場所面積應與午休學生人數相適應,并實行男女分設,不得設置通鋪。
(二)加強環境衛生管理,采光通風良好,室內及時通風換氣,確保空氣清新。午休場所配備必要的消毒用品,定期對公共用具進行清洗消毒。
(三)配備安全有效的防控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
(四)建立午晚休學生因病缺勤登記制度,及時觀察學生健康狀況,做到傳染病早發現、早隔離、早報告。
(五)應有充足的生活飲用水水源,供水應保證校外托管場所學生的生活需要,水質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
(六)發生傳染病疫情處置不力的,衛生部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三、治安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一)場所安裝每100㎡(面積不足的,按100㎡配備)應配備不少于2具干粉滅火器(4kg以上)、應急照明燈、疏散指示標志等設施器材,場所房間內應設置獨立式感煙探測器,配備足夠的逃生輔助設施(逃生面罩),設置在三層的場所至少配備一個緩降器。
(二)場所安全出口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嚴禁在門、窗、走廊設置或堆積影響逃生、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三)場所內不得使用可燃材料裝修。
(四)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如受條件限制不得不使用時,應在室外設置獨立的氣瓶間,氣瓶間的設置應符合相關規定;廚房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器,并應能自動切斷氣源。
(五)廚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隔墻和乙級防火門窗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配置滅火毯等消防器材。
(六)應建立健全各類安全管理規章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治安保衛人員,配齊必要的安全防范器材和設施。
(七)應在學生就餐、午休場所安裝監控設備,視頻錄像資料保存至少30天以上。
(八)經營者應學會使用滅火器、逃生面罩、逃生滑道等消防設施,并能引導學生安全疏散。每季度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并對演練內容、情況進行記錄。
四、建筑安全基本要求
(一)場所房屋應具有合法不動產權證書,建筑質量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不得使用臨時建筑、危險房屋和違法建筑。
(二)經營場所固定且應設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筑物的首層、二層、三層靠外窗位置,嚴禁設在建筑物的四層及以上樓層和地下、半地下建筑內。
(三)有與服務學生數量相適應的場所和設施,不得超能力接待。
五、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開辦者必須與學生家長簽訂學生安全責任協議,明確安全保障和學生管理措施。
(二)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并在用餐場所和休息場所公示。
(三)每學期組織學生進行一次相關緊急情況下的疏散、自救、互救知識教育活動。
(四)確保學生就餐、午休期間有人值守,建立學生、外來人員進出臺帳。
(五)建立學生信息通報制度,將學生非正常或擅自離開校外托管場所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并做好記錄。
(六)建立學生交接制度,不得將晚離校外托管場所的學生交予無關人員,學生離開校外托管場所之前,應有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值班、巡查。
六、應急預案和應急處置基本要求
(一)應建立健全各類安全事故及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或其它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和處置機制,并定期組織演練。
(二)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開辦者應立即將有癥狀學生送醫治療,并停止經營活動,及時向當地市場監管、衛生、教育部門和學生所在學校報告,配合市場監管、衛生、公安和教育部門進行調查,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三)發生傳染病疫情,開辦者應立即將有癥狀學生送醫治療,并停止經營活動,及時向當地衛生(疾病預防控制)、教育部門和學生所在學校報告,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采取防控措施,控制疫情擴散、蔓延。
(四)發生火災、重大治安等突發安全事故,開辦者應及時組織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參與搶險、救助和防護,保障學生生命安全,并停止經營活動,及時向公安、消防、教育部門和學生所在學校報告,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有關善后工作。
(五)在發生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和重大治安突發事件時,學生校外托管場所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教育、公安、衛生、市場監管等部門和學生所在學校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轉移、疏散學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護措施,保障學生校外托管場所人員和財產安全。
2.淄博市學生校外托管場所備案表
3.校外托管場所信息公示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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