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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卡余額不能退,是屬于違反消費者法嗎?
如果企業事先沒有告知消費者,那么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消費者應該有知情權,否則就屬于違法。
對于余額不能退還,如果會員卡中無約定,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24年第9號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一條規定: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依單用途卡章程或協議約定,提供退卡服務的。
對于余額不能退還,如果會員卡中無約定,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24年第9號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一條規定: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依單用途卡章程或協議約定,提供退卡服務的。
一、有沒有法律監管這類型的卡
根據商務部發布《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九條 記名卡不得設有效期;不記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對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不記名卡應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服務。
第十四條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公示或向購卡人提供單用途卡章程,并應購卡人要求簽訂購卡協議。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履行提示告知義務,確保購卡人知曉并認可單用途卡章程或協議內容。
單用途卡章程和購卡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一)單用途卡的名稱、種類和功能;(二)單用途卡購買、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記名卡還應包括掛失、轉讓方式;(三)收費項目和標準;(四)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五)糾紛處理原則和違約責任;(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事項。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但僅僅是該條條款無效,并不是整份合同無效,如果有符合的,可以去消費者協會嘗試投訴。
但是維權路漫漫,最終很可能是終止調解,要靠起訴來維權,但是這個成本就自己斟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