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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心得體會500字以內篇一
在人大政協兩會期間,非常激動一部大典于20__年__月__日,習近平主席簽署了45號主席令,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即將于20__年1月1日實施。
通過讀書學習,學法懂法,認識到該典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是當之不愧的。《憲法》重在限制公權力,《民法典》重在保護私權利。某種意義上講,該法是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作為事關每個公民切身利益的法律,與人人相關,事事相聯。
我國屬于成文法系國家,法律需經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制定認可,并以法律條文作為表現形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民法典》屬于國家民事的基本法律,所以該法應當由全國人大制定。在當前形勢下,本法對改善民生知法懂法問題上,起到的作用和意義非常重大。
據了解知悉:20__年12月24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舉行分組會議,審議民法典草案。12月28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提請審議民法典草案的議案,決定將民法典草案提請20__年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
《民法典》草案規定了制定該法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規范民事關系,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該法主要用于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法人之間、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民法典》草案共七編,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1260條。該法根據內容需要,分編、章、節、條、款、項。
今年,由于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全國兩會被迫推遲,不然《民法典》(草案)業已表決通過,正式頒布上升為法律。
祝賀《民法典》早日頒布實施!愿天下太平,四海咸寧!期待全國人大會議召開后,表決通過該法。相信該典會穩定而有序的開展實施,讓普法、教育、推廣、落實等環節上,能夠切實有效的推行,讓民有法可依,據典而查。
民法典心得體會500字以內篇二
新頒布的民法典,系統整合了新中國成立70多年來長期實踐形成的民事法律規范,對更好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更好保障人民權益,具有重要意義。6月16日,習近平總書記在《求是》雜志發表名為《充分認識頒布實施民法典重大意義,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權益》的重要文章,為更好地推動民法典實施提供了指南和遵循。在民法典的實施過程中,一定要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 。只有各級領導干部帶頭學習好、宣傳好、遵守好、維護好民法典,才能提高運用民法典維護人民權益、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能力和水平。
領導干部要帶頭學習民法典。民法典專業性較強,涉及土地、婚姻、勞動、財經等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的方方面面。各級各領域的領導干部要帶頭學習,通過自學、專題輔導、集中研討交流等形式多樣的學習方式,仔細鉆研了解,做到相關法典條款了然于胸,為熟練運用民法典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奠定堅實基礎。
領導干部要帶頭宣傳民法典。民法典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保障人民權益實現和發展的法典。民法典實施得好,人民群眾權益就會得到法律保障,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活動就會更加有序,社會就會更加和諧。各級領導干部要帶頭強化宣傳,通過電視、廣播、發放學習資料、開展專家講座、進行案例解讀等多種方式把民法典各條各款講深講透,宣傳到位,做到家喻戶曉,讓民法典走到真正群眾身邊、走進群眾心里,在遇到困難和問題時,主動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領導干部要帶頭遵守民法典。正人者先正己,律人者先律己。領導干部要帶頭遵守、敬畏民法典,牢固樹立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觀念。提高政治站位,不鋌而走險,不打法律擦邊球,深刻認識到依法治理才是最可靠、最穩定、最長久的治理。領導干部要敢于接受監督,樂于接受監督,自覺接受監督,習慣于在陽光下行使權力和開展工作,做遵法守法的模范標桿。
領導干部要帶頭維護民法典。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制度載體,很多規定同有關各級行政機關直接相關,直接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維護民法典權威的有效手段。在執法過程中,領導干部需時刻牢記黨的宗旨意識,規范自身行為,明確活動范圍和界限,把民法典作為行政決策、行政管理、行政監督的重要標尺,做維護民法典的模范,堅決杜絕隨意侵犯人民群眾享有的合法民事權利、利用手中公權謀取個人私利等違法行為。
民法典是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新期待必備的法典。制度也好,法律法規也好,關鍵在于執行,只有各級領導干部示范帶頭、以身作則,模范學習、宣傳、遵守、維護民法典,才能更好地推動民法典在中國落地生根,開花結果,更好地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心得體會500字以內篇三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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