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街,一個乞丐,一路的人。熱熱鬧鬧,沸沸揚揚,糾纏不清,到底發生了什么事?
其實,只是小事一樁:一個青春活潑的大姑娘,在路過天橋的時候,看見路邊躺著個半身不遂的乞丐,便好心地投了兩塊硬幣進了他的兜了,這本來是一件好事,可恰被一個精明的大姑娘看見了,她頓時露出不屑的神情,似乎別人干了一件極其愚蠢的事(因為她知道那乞丐已經被城管趕走過好幾次了)。見此,大姑娘固然不高興,便停下腳步禮貌地問了一下緣由,誰知大姑娘一開口便有如黃河之水,滔滔不絕,把路上的行人都吸引過來了。她說不該給錢,可大姑娘心腸軟,堅持說該給。這本來就是社會中極其敏感的話題,如今經這么一挑撥,不吵翻了才怪呢!路過的不知情人士見如此熱鬧的場面,竟也忙不迭地也插起了腳來。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其實,是是非非,對對錯錯,在情與理之間,又怎能劃清界限呢?
“情”是感性的,“人皆有情”,這也許便是人能成為萬物之靈的主要原因吧!我們既然生活在同一個地球上,有著共同的食物,共同的特點,共同的交流方式,便應該互相關懷,互相照顧,不應心存顧忌,相互猜疑。“情”是注重付出而不求回報的。,即使知道對方的欺騙,也不介意奉獻一點的溫暖,哪怕一點,也能讓人心滿意足。
而“理”是理性的,一切從實際出發,從客觀上評價對與錯,從不牽涉個人情感。它注重的是邏輯,一般的依據便是法律。通常來說,它藏身于一些利益糾紛的案件上,不到萬不得已的地步,它是不會出來主持公道的,因為結果往往不盡如人意,不是一邊喜一邊憂,便是兩敗俱傷,徒留空悲。
情與理是相互對立,又相互依存的。在“情“的一邊,給是對的,因為給了良心一個棲息之所,不再隱隱刺痛,也給了別人一份珍貴的溫暖,不可言喻的幸福。而在“理”的一邊,“給“便代表著”傻冒“明知是陷阱,還要往下跳,那不是錯得一塌胡涂嗎?這等虧本得買賣,除了“傻冒“,又有誰能做出來呢?
是與非,對與錯,在情與理這對冤家中,早已混濁不清了。你給與不給,又哪來的對錯之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