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認為政府應該如何對納稅人進行表彰
主要從兩個方面獎勵:一是稅款金額,如納稅人(企業或個人)達到一定數額就可以進行獎勵二是納稅遵從度,只要在規定年限內沒有處罰和滯納金,就應該獎勵
地方政府應如何對納稅人進行表彰
中華納稅人聯合會是經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并登記備案的全國性、公益性機構,多年來,在國家稅務總局領導的關心指導及各地稅務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充分發揮“為政府服務、為企業服務”的職能,竭誠為廣大納稅人服務,取得了較好的成績,得到上級主管部門的肯定和廣大納稅人的一致好評。
主要工作職能:
【第1句】:宣傳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規,協助稅務部門開展涉稅事務調研,為稅務體制改革提供參考依據。
【第2句】:編制相關文獻資料和參考書籍,加強稅企之間的溝通,服務廣大納稅人。
【第3句】:打擊偷逃稅違法行為,大力宣傳和表彰誠信守法納稅的單位和個人……
員工先進表彰發放現金獎勵需要交個稅嗎
《稅收促進發展 》。
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只有使發展成果體現在人民生活水平和質量的提高上,才能真正實現社會和諧,這就是稅收促進發展,發展為了民生的意義所在。
2007年,我市實現一般預算財政收入2
【第86句】:6億元,安排用于“十大惠民行動”的資金總量達到
【第80句】:19億元。
今年全市財政預算草案中,關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投入力度進一步加大。
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效,既要看總量的擴大,更要看質量的提高。
因此,在“加快發展、科學發展、又好又快發展”過程中,稅務部門既要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積極培植稅源,大力組織稅收,不斷壯大財力,為經濟發展和改善民生服務;又要寬嚴相濟、抑揚有度,全面貫徹好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好促進就業和再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好民政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和促進教育、文化、衛生事業發展等方面的稅收政策,大力扶持社會弱勢群體,大力支持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要加強與社會公眾溝通,努力促成管稅人依法管稅,用稅人依法用稅,享稅人依法協稅護稅的大好局面;要通過強化稅收調控,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促進經濟結構調整;要綜合運用財政稅收手段,縮小不同區域、不同職業人群的收入差距,促進社會公平。
稅收改善民生 稅收促進發展 ,發展為了民生。
改善民生是我們黨和國家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各級各部門服務的最終目標。
稅收與社會發展、人民生活息息相關。
落實政策,惠民助民 稅收優惠政策是黨和政府親民、愛民、惠民政策的具體體現。
比如去年3月開始實行的企業所得稅新法,為企業減輕負擔創造了更好的稅收環境;再如從今年3月1日起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提高到2000元,這將進一步減輕公民個人負擔,提高老百姓的生活水平,這些政策都充分體現了富民惠民、改善民生的精神實質。
為發揮好惠民助民作用,全市稅務系統多渠道宣傳稅收政策,召開座談會建立平等互信的溝通機制,認真落實政策,幫助企業用好用足各類稅收政策。
全市稅務系統不折不扣落實稅收優惠政策,2007年惠及下崗失業人員等特殊困難群眾數萬人,稅收優惠近億元。
依法治稅,為民護民 依法治稅是稅收工作的基礎和靈魂。
稅務部門只有正確處理嚴格執法和優質服務的關系,寓執法于服務之中,在服務中嚴格執法,在執法中優化服務,不斷規范執法行為,強化服務意識,才能為廣大納稅人提供一個公開、公正、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切實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全市稅務部門狠抓稅收執法責任制推進深入化和執法檢查日常化;強化系統內部層級監督,實施稅務執法文書事前審查、事后備案管理;擴大外部監督,提高稅收執法透明度。
優化服務,便民利民 納稅服務是實現聚財為國、執法為民稅務工作宗旨的集中體現。
全市稅務系統著力提高納稅服務的層次,創新納稅服務的方式,拓展納稅服務的渠道,努力優化納稅服務的質效:建立完善聯系制度,深入開展走訪納稅人活動,傾聽納稅人意見,了解納稅人需求;實施“多功能、一站式、規范化”服務,提高服務質效;完善財稅庫銀橫向聯網系統,實現稅款征收無紙化、解繳入庫一體化、收入對賬電子化,為納稅人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納稅服務;重視納稅人的滿意度測評,增設星級評價系統,全面開展“服務明星”評選活動;合理設定納稅申報期,采取錯時申報、增設排號呼叫功能、增配窗口資源等措施,切實解決申報擁擠問題;堅持首問責任服務、承諾服務、延時服務、預約服務、提醒服務等,推行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一次性告知制度;開通辦稅服務廳殘疾人專用綠色通道,增添人性化便民設施,塑造稅務部門親民為民良好形象。
扶貧濟困,親民愛民 作為政府職能部門,稅務系統把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當作最終目標,積極投身公益事業,以扶貧助困為載體,關愛弱勢群體、用自己的行動踐行稅收服務民生的第一準則。
全市稅務系統組織干部職工深入基層、深入群眾,上門慰問定點幫扶對象和貧困地區的受災群眾、特困群眾、貧困殘疾人、五保戶、低保戶等,幫助解決吃、穿、住和過冬保暖等燃眉之急。
稅務系統還加大對口扶貧力度,在改善基礎設施條件的同時,幫助他們調整致富思路、轉變思維方式。
發展稅收事業,促進稅收改善民生,服務和諧社會,不僅是稅務部門的事,也需要社會各界的支持和配合。
各級黨委、政府要切實加強對稅務工作的領導,大力支持稅務部門依法治稅,強化管理,保障稅務機關獨立行使稅收執法權;每一個納稅人都應把誠信納稅作為生存發展的前提條件,立足于自身的長遠發展,明禮誠信,依法納稅,樹立良好的商業信譽和企業形象;各有關部門要加強與稅務部門的協作溝通,密切配合和協助做好稅收工作;社會各界要積極做好協稅護稅工作,協助稅務部門及時發現稅源、監控稅源。
形成“政府領導、稅務主管、部門配合、司法保障、社會參與”的社會綜合治稅機制。
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指出:“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全面建成惠及十幾億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會”、“讓人民共享文化發展成果”、“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等,為開展稅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全市各界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齊心協力,開拓奮進,深刻認識稅收與國家、稅收與發展、稅收與民生的關系,更好地發揮稅收富民惠民、改善民生,服務和諧社會的作用,為建設中西部地區創業環境最優、人居環境最佳、綜合競爭力最強的現代特大中心城市,譜寫全市人民美好生活新篇章而努力奮斗
現在稅務舉報的獎勵是多少
《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鼓勵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稅收違法行為,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以及本辦法列舉的其他稅收違法行為。
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是單位和個人的自愿行為。
第三條 對單位和個人實名向稅務機關檢舉稅收違法行為并經查實的,稅務機關根據其貢獻大小依照本辦法給予獎勵。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匿名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或者檢舉人無法證實其真實身份的; (二)檢舉人不能提供稅收違法行為線索,或者采取盜竊、欺詐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手段獲取稅收違法行為證據的; (三)檢舉內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實根據的; (四)檢舉人提供的線索與稅務機關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無關的; (五)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已經發現或者正在查處的; (六)有稅收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在被檢舉前已經向稅務機關報告其稅收違法行為的; (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便利獲取信息用以檢舉稅收違法行為的; (八)檢舉人從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處獲取稅收違法行為信息檢舉的; (九)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予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國家稅務局系統檢舉獎勵資金從財政部向國家稅務總局撥付的稅務稽查辦案專項經費中據實列支,地方稅務局系統檢舉獎勵資金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向同級地方稅務局撥付的稅務稽查辦案專項經費中據實列支。
檢舉獎勵資金的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檢舉獎勵資金由稽查局、主管稅務局財務部門共同負責管理,稽查局使用,主管稅務局財務部門負責支付和監督。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當對檢舉獎勵資金使用情況編寫年度報告,于次年3月底前報告國家稅務總局。
地方稅務局檢舉獎勵資金使用情況同時通報同級財政廳(局)。
第六條 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為經稅務機關立案查實處理并依法將稅款收繳入庫后,根據本案檢舉時效、檢舉材料中提供的線索和證據詳實程度、檢舉內容與查實內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繳入庫的稅款數額,按照以下標準對本案檢舉人計發獎金: (一)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1億元以上的,給予10萬元以下的獎金; (二)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5000萬元以上不足1億元的,給予6萬元以下的獎金; (三)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不足5000萬元的,給予4萬元以下的獎金; (四)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不足1000萬元的,給予2萬元以下的獎金; (五)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足500萬元的,給予1萬元以下的獎金; (六)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下的,給予5000元以下的獎金。
第七條 被檢舉人以增值稅留抵稅額或者多繳、應退的其他稅款抵繳被查處的應納稅款,視同稅款已經收繳入庫。
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為經查實處理后沒有應納稅款的,按照收繳入庫罰款數額依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標準計發獎金。
因被檢舉人破產或者存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終止執行的條件,致使無法將稅款或者罰款全額收繳入庫的,按已經收繳入庫稅款或者罰款數額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計發獎金。
第八條 檢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其他可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行為的,根據立案查實虛開發票填開的稅額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標準計發獎金。
第九條 檢舉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可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行為的,按照以下標準對檢舉人計發獎金: (一)查獲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上述發票1 0000份以上的,給予10萬元以下的獎金; (二)查獲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上述發票6000份以上不足1 0000份的,給予6萬元以下的獎金; (三)查獲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上述發票3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的,給予4萬元以下的獎金; (四)查獲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上述發票1 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給予2萬元以下的獎金; (五)查獲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上述發票1 00份以上不足1 000份的,給予1萬元以下的獎金; (六)查獲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上述發票不足100份的,給予5000元以下的獎金; 查獲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前款所述以外其他發票的,最高給予5萬元以下的獎金;檢舉獎金具體數額標準及批準權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根據本辦法規定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條 檢舉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行為的,按照以下標準對檢舉人計發獎金: (一)查獲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100份以上或者票面填開稅款金額50萬元以上的,給予1萬元以下的獎金; (二)查獲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50份以上不足100份或者票面填開稅款金額20萬元以上不足50萬元的,給予5000元以下的獎金; (三)查獲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不足50份或者票面填開稅款金額20萬元以下的,給予2000元以下的獎金。
第十一條 被檢舉人的稅收違法行為被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查處的,合計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收繳入庫的稅款數額,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標準計算檢舉獎金總額,由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各自收繳入庫的稅。
款數額比例分擔獎金數額,分別兌付;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計發的檢舉獎金合計數額不得超過10萬元。
第十二條 同一案件具有適用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獎勵標準情形的,分別計算檢舉獎金數額,但檢舉獎金合計數額不得超過10萬元。
第十三條 同一稅收違法行為被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檢舉人分別檢舉的,獎勵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先檢舉人。
檢舉次序以負責查處的稅務機關受理檢舉的登記時間為準。
最先檢舉人以外的其他檢舉人提供的證據對查明稅收違法行為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給予獎勵。
對前兩款規定的檢舉人計發的獎金合計數額不得超過10萬元。
第十四條 檢舉稅收違法行為的檢舉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檢舉獎金。
檢舉獎金由負責查處稅收違法行為的稅務機關支付。
第十五條 稅務機關對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為經立案查實處理并依法將稅款或者罰款收繳入庫后,由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根據檢舉人書面申請及其貢獻大小,制作《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審批表》,提出獎勵對象和獎勵金額建議,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審批后,向檢舉人發出《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領獎通知書》,通知檢舉人到指定地點辦理領獎手續。
《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審批表》由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作為密件存檔。
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填寫《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金領款財務憑證》,向財務機構領取檢舉獎金。
財務憑證只注明案件編號、案件名稱、被檢舉人名稱、檢舉獎金數額及審批人、領款人的簽名,不填寫檢舉內容和檢舉人身份、名稱。
第十六條 檢舉人應當在接到領獎通知書之日起90日內,持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
檢舉人逾期不領取獎金,視同放棄獎金。
聯名檢舉同一稅收違法行為的,獎金由第一署名人領取,并與其他署名人協商分配。
第十七條 檢舉人或者聯名檢舉的第一署名人不能親自到稅務機關指定的地點領取獎金的,可以委托他人代行領取;代領人應當持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以及代領人的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辦理領取獎金手續。
檢舉人是單位的,可以委托本單位工作人員代行領取獎金,代領人應當持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和代領人的身份證、工作證到稅務機關指定的地點辦理領取獎金手續。
第十八條 檢舉人或者代領人領取獎金時,應當在《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金付款專用憑證》上簽名,并注明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的號碼及填發單位。
《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金付款專用憑證》和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由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作為密件存檔。
第十九條 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發放檢舉獎金時,可應檢舉人的要求,簡要告知其所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但不得告知其檢舉線索以外的稅收違法行為查處情況,不得提供稅務處理(處罰)決定書及有關案情材料。
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為查結前,稅務機關不得將具體查處情況告知檢舉人。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支付檢舉獎金時應當嚴格審核。
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獎金被騙取的,除追繳獎金外,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有特別突出貢獻的檢舉人,稅務機關除給予物質獎勵外,可以給予相應的精神獎勵,但公開表彰宣傳應當事先征得檢舉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會同同級財政廳(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規定。
第二十三條 《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審批表》、《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領獎通知書》、《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金領款財務憑證》、《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金付款專用憑證》的格式,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1998年12月15日印發的《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什么叫做協稅
稅收中協稅護稅,協稅護稅內稅務機關依靠非稅人員協助辦稅,保護國家稅收,加強稅收征管,堵塞稅收漏洞,做好稅收工作的一項制度和方法。
在建國初期,為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足額征收,稅務機關組織群眾監督,協助辦理稅收工作,其中較為普遍的是職工的協稅護稅。
在協稅過程中,群眾只起到協助辦理的作用,不得擅自決定或更改稅款數額的多少。
原則 (1)護稅與生產相結合; (2)只護稅不代替稅務機關做具體征收工作; (3)護稅工作必須在工會的領導下,稅務機關、稅務人員應與職工建立經常聯系,并進行業務指導。
長期以來,采取協稅護稅這種方法,有利于稅務機關加強征收管理,堵塞稅收漏洞,堅持群眾路線,放手發動群眾,發揮群眾協助稅務機關做好工作,同時也有利于提高群眾的納稅意識。
方法 主要有: (1)建立企業辦稅員制度八 (2)建立納稅組織; (3)建立護稅網絡; (4)成立協稅組織; (5)建立代征制度; (6)開展部門協作; (7)發動社會舉報。
在征管改革的過程中,要不斷鞏固和擴大經過長期努力建立起來的協稅護稅網絡,堅持專業管理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進一步發展與城鄉群眾自治組織、基層政權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的協作關系,逐步建立正常的工作制度和規范的獎勵制度,開創協稅護稅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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