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
一、概念及作用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是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在查明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后所形成的文字材料。它反映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各方作出承諾、履行權利和義務的憑證。
未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私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不應出具調解書。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但是,機動車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后,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費用。”
第三十二條規定:“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三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時,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在規定的調解期限內,只調解兩次。當事人或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調解中途退離的,計為調解一次。調解重大、復雜交通事故需要延長調解期限的,須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二、格式、內容及寫作
(一)首部
1.標題
文書頂端標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字樣。
2.事故時間
寫明事故發生于××××年×月×日×時×分。
3.事故地點
即事故發生地的所在處所。如“××省××縣陽二線17km+4735m。”
4.雙方當事人身份事項
按順序分別列出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單位或住址、電話及本次事故中應負的責任。身份事項應按格式中的項目要求逐一填寫,力求準確、完整、明了。
(二)正文
寫明以下三方面內容:
1.簡述事故經過及損失情況
即用扼要的文字敘述出何年何月何日在何地因何原因發生了何交通事故,造成了何后果(包括人員死亡、受傷、車輛毀壞、財物毀壞損失等),其作用是為底下的責任認定提供事實依據。
2.責任認定
主要寫明責任的認定情況,即分析負有責任的人因為什么原因,造成什么交通事故后果,應負什么責任(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共同責任),這部分文字的來源應主要取材于責任認定書中的責任認定其內容。
3.協議內容
繼責任認定之后,首先寫明如下一段文字:“經調解協商,雙方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1)確定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寫明由肇事方(事故責任方)付給受損害方何種項目費用(如經濟補償費、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殘疾用具費、交通費、伙食費等)人民幣(或外幣)××元。該項目的表述根據協商的具體要求。既可合并寫,也可分項獨立依次表述,如何寫應視情況而定。
(2)賠償費給付方式和結案日期。這項應寫明上述給付的數額是一次給付還是分期給付,如一次性給付應寫明給付的期限;如分期給付應寫明第一次給付的數額及期限,第二次給付的數額及期限,以利于按時履行。最后寫明結案日期,“本協議于××××年×月×日在×處簽字生效,雙方共同遵守,不得違反,就此結案。”
(三)尾部
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如系單位應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之下寫明辦案人姓名,加蓋單位公章,注明制作的年月日。
三、注意事項
事故經過的敘述要簡要明了,線索清晰,事故的后果要書寫明確,對人員的死、傷、財產的損毀表述要客觀、準確。
事故責任認定要科學、合理,認定的依據與認定責任要因果相關,互為關聯,嚴密無間,順理成章。
協議內容要條理清晰,易于履行;款額用漢字大寫數碼,償付款額涉及兩個以上項目的要寫明合計數額。用語貴在精要恰切,不能含糊不清,似是而非。
調解中,如調解參加人提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未規定的賠償項目和要求,則不予調解。上述賠償項目應按照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并一次結算費用;賠償的標準則應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的事故責任情況,確定承擔損害后果費用的全部或一定比例。協議事項必須逐項分條具體敘述,數額要大寫。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辦案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即行生效。調解書一式數份,一份存入事故案卷,另幾份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 范 文 】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
事故時間19××年8月27日10時20分事故地點××市文化路當事人來源:公開選撥領導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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