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作用
一審行政判決書,是一審法院按照《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對于審理終結的一審行政訴訟案件,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參照有關行政規章,就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處理的書面決定。
人民法院通過對行政案件的審理,并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公正、合法做出正確的判決,可以及時解決民與官的糾紛,有力地監督制約行政機關的行政工作,這對于調整,穩定行政法律關系,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
二、格式、內容及寫作方法
一審行政判決書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組成。
(一)首部
1.標題
標題分兩行寫明人民法院名稱和文書種類。
2.編號
在標題右下方寫明案件編號。如:“[年度]×行初字第××號。
3.案件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判決書中原告基本情況的具體寫法是:原告是公民的,須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住所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須寫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和所在地址;另起一行寫明該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等。如果原告是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除應寫明原告本人的基本情況外,還應另起一行寫明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及其與被代理人的關系。有委托代理人的,應另起一行寫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如委托律師作訴訟代理人,只須寫明姓名、××××律師事務所律師即可。
判決書中被告基本情況的具體寫法是:被訴的行政機關名稱、所在地址;另起一行寫明該機關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再另起一行寫明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只寫明其姓名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如果有兩個以上的共同原告或被告,則應在判決書中依次寫明,具體寫法如上所述。
判決書中第三人基本情況的寫法與原告基本情況的寫法相同。無第三人的案件,此項不寫。
4.案件由來、審判組織、審判方式和開庭審理過程
按照《法院訴訟文書樣式》的規定,按如下格式寫作:
“原告×××不服××××(原行使機關名稱)×年×月×日(××××)×字第××號××處罰決定(或復議決定,或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寫到庭的當事人、代理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根據不同案件情況,有的表述要作相應改變。可參閱一審行政判決書的格式。
如果是移送管轄或指定管轄的案件,還要寫明“由××人民法院移送(或指定)本院管轄”。如果有的當事人經兩次合法傳喚拒不到庭的,則應寫明:“×告×××經本院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來源:公開選撥領導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