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方性法規1
2、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為配套規范的具有中國特色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體系奠定了堅實基礎,從而結束了長期以來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歷史。該法的頒布實施,有利于將依法管理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同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約束政府行政行為與規范公民生育行為,維護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權利與公民履行計劃生育義務有機統一起來,進一步強化了人民群眾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確立以人為本、以人的全面發展為中心的指導思想,使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更有利于穩定低生育水平,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參與熱情和積極性,從而為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促進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不竭動力。
二、人口與計劃生育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我國立法機關在總結以往國家立法和20多年來地方立法經驗并借鑒國際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確立了面向21世紀人口與計劃生育立法的指導思想。即:1、以鄧小平
,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依法治國方略、實行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一系列科學論述為根本指導思想。
2、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與可持續性發展,努力創造與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相適應的人口環境;控制人口數量13,提高人口素質14,改善人口結構15。
3、堅持以人為本,以人的全面發展為中心,維護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增進家庭文明幸福,不斷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4、有利于體現人口與發展綜合決策,為綜合治理人口問題提供法律依據,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健康、穩定、持久發展。
5、有利于保障和規范計劃生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正確執法,文明執法,提高計劃生育依法行政水平。
6、為地方立法提供法律依據。
三、《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主要內容和特點《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共7章47條。第一章總則(共8條)。主要規定了人口與計劃生育立法的宗旨、目的和依據,國家開展計劃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針和原則,各級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相關部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職責,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等社會各方面配合政府作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協助義務,以及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和其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等。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共8條)。主要規定了編制人口發展規劃,制定與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發展的經費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以及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管理基本原則。第三章生育調節16(共6條)。主要規定了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并將現行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規定了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應享有的權利與義務,以及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管理、服務措施。第四章獎勵與社會保障(共7條)。主要規定了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實行獎勵、優待制度,建立有利于計劃生育的社會保障制度。第五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共6條)。主要規定了國家在提高母嬰保健、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提供計劃生育、生殖健康17服務方面應承擔的責任,規定了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的法律地位,計劃生育部門綜合管理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第六章法律責任(共9條)。主要規定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技術服務人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該法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共3條)。主要規定了對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的立法授權,即授權國務院依據該法規定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具體管理辦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和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辦法,授權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該法規定制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執行該法的具體辦法,以及該法的施行時間。《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一)體現了協調發展與可持續發展思想。本法總則第一條即明確本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并將“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設立專章予以規定,明確提出國務院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編制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二)體現了綜合治理人口問題。本法明確規定國家采取綜合措施,對人口與發展問題實施綜合決策,規定了各級政府、計劃生育部門及相關部門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職責,以及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公民等應當協助政府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義務,計劃生育工作與發展經濟、依靠科技進步、發展教育事業、促進社會進步、提高婦女地位等項工作有機結合。(三)強調穩定現行生育政策,把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實行的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既沒有收緊、也沒有放寬,并規定了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管理、服務和制約措施,對保證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積極推動計劃生育工作順利開展,有重要的規范和保障作用。(四)體現了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本法不僅規定了公民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還規定了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應享有的合法權益,包括享有生殖保健、男女平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健康與安全保障的權利等,規定了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為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和行使這些權利應承擔的義務,明確了公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方式和途徑。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于其客觀上對經濟和社會發展、資源環境造成了影響,加重了社會公共投入的負擔,有必要從經濟上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應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作為對社會公共投入的一種補償。(五)強調嚴格依法行政。本法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規定了各級政府、計劃生育部門應履行的法定職責,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同時,也明確規定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侵犯公民合法權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六)堅持分類指導。由于各地人口發展狀況、計劃生育工作水平不同,加之計劃生育地方立法先于國家立法,且已實施多年,國家立法只對涉及全局的重大問題作原則規定,為地方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提供法律依據。基層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的具體制度與措施,則主要由地方性法規作出規定。(七)注意借鑒國際有益經驗。本法體現的人口與發展綜合決策、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計劃生育工作與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引入生殖健康、開展計劃生育的教育、信息、咨詢活動、提供計劃生育、生殖保健優質服務、實施避孕節育措施知情選擇等內容,反映了中國政府認真履行開羅人口與發展大會《行動綱領》的莊嚴承諾。四立法為何規定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為了使人口發展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與資源利用、環境保護相適應,把實行計劃生育作為國家必須長期堅持的基本國策,我國自20世紀70年代起將人口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之中。不僅提出中長期人口發展規劃、年度人口計劃,而且提出各項人均經濟社會發展指標,并逐級下達人口發展計劃,明確各級政府負有完成人口計劃的責任,列入目標考核責任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后,黨中央、國務院多次明確指出,人口再生產仍屬于國家宏觀調控的內容,仍要堅持國家指導與群眾自愿相結合的方針,做到人口與發,展綜合決策,繼續發揮人口計劃的宏觀調控作用。近30年計劃生育工作的實踐證明,通過制定和落實人口發展計劃,合理調節人口、經濟、社會、資源、環境之間的相互關系,是計劃生育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一個重要調控手段。為了把這一經驗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設專章對國務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和制定人口發展規劃、以及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并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方案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有利于國家對人口問題實行宏觀調控,促進各級政府始終抓緊抓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對人口問題實施綜合治理,確保國家人口控制目標的實現。需要指出的是,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實施,與維護群眾實行計劃生育合法權益并不矛盾。在計劃生育實際工作中,人口計劃只下達到縣一級,鄉、村兩級按現行生育政策實行管理,確保群眾按現行生育政策實行管理,確保群眾按現行生育政策,簡化手續,公開辦事程序和政策,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五、立法為何強調穩定現行生育政策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的國家。人口問題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長期面臨的重大問題,是制約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關鍵因素。雖然經過幾十年的艱苦努力,我國已實現了人口再生產類型從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長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長的歷史性轉變,生育水平已降到較低的水平,但是由于人口基數大,未來幾十年,我國人口數量仍將持續增長,預計年均凈增1000萬人以上,人口素質不高的狀況短期內難以根本改變,勞動就業壓力進一步加大,人口老齡化問題更加突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之間的矛盾依然尖銳。我國的這一基本國情決定了國家必須在大力發展經濟的同時,長期堅持實行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生育政策是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核心,也是規范和調節公民生育行為的基本準則和規范,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計劃生育各項方針、政策、措施,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圍繞貫徹落實生育政策而制定的。國家在制定生育政策時既考慮到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國家的長遠利益,又考慮到不同地區、不同民族、不同社會群體的實際情況,以及群眾的生育意愿和接受能力,把國家指導與群眾自愿結合起來,堅持分類指導、因地制宜的原則。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逐步形成并堅持穩定現行生育政策,即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孩子,有實際困難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個孩子。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要求和做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決定。根據中央確定的生育政策,各省區市相繼制定計劃生育地方性法規,根據實際情況,對具體生育政策作出了規定。我國計劃生育的歷史實踐證明,計劃生育工作取得成績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穩定現行生育政策。因此,中央多次強調,現行的生育政策要保持不變。2000年底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的《關于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穩定低生育水平的決定》強調指出,在穩定低生育水平的條件下,仍然要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這是因為,雖然現行生育政策已逐步被廣大人民群眾理解和接受,但是,目前我國生產力水平較低,地區發展不平衡,社會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傳統生育觀念的影響還將長期存在,實行計劃生育仍有相當的難度。因此,生育政策既不能放寬,也不能收緊。穩定現行生育政策,也符合國際公認的人權原則。對于發展中國家和民族來說,人權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我國實行計劃生育30多年來,少出生了3億多人口,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人口增長過快給經濟社會發展帶來的壓力,有力地促進了我國綜合國力的提高、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實行計劃生育,正是為了維護人民享受更高生活質量的權利,是真正維護人民的生存權、發展權。六、立法對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權利與義務的具體規定七、立法對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制度的具體規定(一)明確規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責任主體是各級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政府相關部門,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建立人口與發展綜合決策,對人口問題實施綜合治理的制度。(二)明確社會相關方面負有協助政府管理計劃生育的義務,主要內容包括:1、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所屬人員的計劃生育工作:向育齡人群提供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和科普知識,提供必要的計劃生育、生殖保健服務,向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工作機構通報有關計劃生育工作信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落實對計劃生育家庭的獎勵與優待措施;
2、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自治組織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指導下,向育齡夫妻發放避孕藥具,開展孕情檢查、隨訪服務,動員群眾參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
3、社會各方面應當配合政府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為流動人口提供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的信息、教育、咨詢,開展計劃生育、生殖保健優質服務,幫助解決流動人口在生產、生活、生育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困難,維護流動人口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三)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的獎勵與社會保障制度。本法設專章規定建立計劃生育的獎勵制度,對公民晚婚晚育、婦女懷孕、生育、哺育期間、采取避孕節育措施給予必要的福利待遇,實行對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制度,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給予經濟發展的優惠和照顧,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藥具和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服務,以及國家在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中應有利于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規定等。
,(四)建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生殖保健服務制度。本法設專章規定建立健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并明確服務職責,政府應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指導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保證受術者安全等方面作出規定。(五)明確規定實行征收社會撫養費制度。社會撫養費的性質屬于對政府對社會公共事業投入進行補償的行政性收費。設置社會撫養費的目的在于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和使用予以調節,減輕人口對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的壓力。建立征收社會撫養費制度,是對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合法權益的維護。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會撫養費,是對社會增加公共投入的補償,也是承擔經濟后果的一種法律責任。本法授權國務院依據本法制定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具體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征收范圍、標準、征收體制、繳納方式等,符合我國各地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的實際。(六)建立法律責任追究制度。為維護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良好秩序,《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專門設置了法律責任章。法律責任追究的類別有: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計劃生育職責、侵犯公民合法權益行為的責任追究;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工作人員以及違法開展計劃生育手術人員的責任追究;對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行為的責任追究;對違反本法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人員,予以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的規定;對不履行協助管理計劃生育義務的單位、群眾自治組織予以通報批評,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和未在規定期限內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行為的責任追究;對拒絕、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行為的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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