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明晰農村土地產權,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依法保護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為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打下基礎,按照國家和省的統一部署,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我市中心城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認識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的重要意義
依法保護農村集體土地權利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是貫徹落實黨的屆三中全會精神。加強農村集體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集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統一登記的重要基礎和保障。通過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可以明晰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的狀況,維護農村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可以有效規范農村建設用地管理,防止亂占濫用耕地。
必須充分認識其重要意義,全面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保護廣大農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需要。要把這項工作作為惠及農民千家萬戶的一項民生工程來實施,采取多種形式,加大宣傳和工作力度,爭取廣大農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集中力量,克服困難,確保中心城區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分別在年底、年上半年和 年底前基本完成。
二、成立組織
下設辦公室(具體名單附后)領導組的主要任務是協調各部門的工作關系,市中心城區成立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領導組。解決土地登記中遇到重大土地權屬糾紛和政策問題,統一組織指揮協調;辦公室的主要任務是負責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的宣傳、培訓、權屬審核、登記注冊等工作。
主要負責資料收集、地籍調查、權屬調解、權屬審核、宅基地審查和組織各村權屬界線的指界等工作。各行政村或村民小組指定專人負責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屯溪區各鎮政府要成立相應的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協助開展宣傳、資料收集、審核等工作。
分別在屯溪區三個國土資源管理所設立屯光、陽湖、黎陽3個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站,為便于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的開展。登記站負責受理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的申請資料,進行初步審核、地籍調查、政府批準后頒發證書等日常事務工作。
地籍測繪委托具有地籍測繪資質的測繪部門承擔。
三、依法辦理登記,嚴格把握政策界限。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依據《土地管理法》物權法》土地管理實施條例》以及《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若干規定》等規定執行。屬于村民小組所有的集體土地在土地證書所有者一欄填寫村內各村民小組農民集體的名稱,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并注明分別由各村民組農民集體所有。采取“組有村管”方式將集體土地所有權證(復印件)發放到村,由村委會代管,待條件成熟時,再分發到各村民小組。證書原件由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代為保管。
人均農用地低于0.3畝的該社區暫不發放集體土地所有權證。對于村改居后的社區。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由經依法批準的鄉鎮村企業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設立的公益性組織和集體經濟組織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
二)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是指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于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建設用地。城鎮居民不得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和違法建設住宅。宅基地在數量、面積以及轉讓等方面受法律法規的限制。
凡原登記的內容未發生變化的原登記發證結果繼續有效;凡原登記內容部分發生變化的要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凡原登記內容全部發生變化或登記客體滅失的應申請重新登記或按規定進行注銷登記。1999年以前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未進行土地登記的按照本方案申請初始登記。1.對1999年前原有的登記資料進行認真整理和核實。
報屯溪區城建辦審核。經審核,2.1999年以后拆舊建新的或使用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建設用地的既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又符合建房條件的經所在村民小組、村委會、鎮政府、所轄國土所審查后。對符合登記條件的以村民小組為單位予以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市政府授權屯溪區政府審批。占用耕地或基本農田建房的不予登記。
農民原有住房拆遷后,3.對于因城市建設的需要。政府統一安置到安置區(集體土地)住戶,以宅基地形式安置的經依法批準后,農村村民憑相關的拆遷安置協議等資料申請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登記,予以登記發證。
4.嚴格落實城鎮居民不能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設住宅的規定。對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住宅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農村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購買宅基地建房的不予受理。
每宗地填報一份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請登記表,5.凡擁有宅基地的以戶為單元。并提供宅基地合法的權屬證據、證明、戶口簿。一處宅基地中有幾戶共用,且難以劃分使用范圍,可作為共有土地使用權宗地處理。各戶可先自行協議分攤面積,無法分攤的按共同共有處理。
已實行市場價補償的不得再申請建住宅或申請農民安置區內住房。除繼承外,6.嚴格落實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戶口以公安部門的戶籍證明為依據。凡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改變使用性質或者贈與他人的或在拆遷和原住宅依法征用時。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暫緩登記:7.中心城區以下區域已列入近期城市建設范圍。
1 老街拆遷改造區域
2 機場擴建區域
3 經濟開發區建設區域、 大道以南、 村 以東區域
4 北片:污水處理廠以 鐵路以南區域;
5 高速公路( 段)以北區域
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戶不得超過300平方米。對原有宅基地超占面積的辦理登記時按下列情況處理:8.嚴格執行宅基地面積標準。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農村村民宅基地面積標準是山區和丘陵地區。
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 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 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超過規定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后,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準面積進行登記。其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注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并按照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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