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組織領導
成立人民政府機動車排氣檢測站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組長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環保局局長任副組長,成員由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質監局、市物價局、市規劃局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負責全市機動車排氣檢測站建設的統一領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市環保局,負責指導各縣(市)機動車排氣檢測站建設有關工作。
各縣(市)人民政府成立相應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縣領導小組),負責各自轄區內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站建設的組織實施工作。
二、建設目標
三、實施步驟
(一)機動車排氣檢測站資格確定。
根據省環保廳《關于印發“省在用機動車定期檢測機構委托管理制度”的通知》(黔環發[2024]3號)并結合轄區實際,我市機動車檢測站資格確定分別按照縣確定、市把關、省審批三個程序辦理:
1.縣確定:按照統一規劃、統一監管,社會第三方投資建設的模式要求,由各縣(市)領導小組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排氣污染檢測站建設單位。
(2)按照各縣(市)機動車排氣檢測站建設實施方案并根據省環保廳《省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十二五”發展規劃》中所明確的建站數量,各縣(市)領導小組依照相關程序公開確定建設單位,并及時上報市環保局。
2.市把關:市環保局對各縣(市)上報確定的建設單位,根據本文第四條要求,組織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技術審查并上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對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同意的建設單位由市環保局報送省環保廳審批委托,對經審定不符合條件的退回原上報縣(市)并說明理由。被退回的縣(市),應對退回原因進行調查處理并及時按程序重新組織確定工作。
3.省審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省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十二五”發展規劃》和《關于印發“省在用機動車定期檢測機構委托管理制度”的通知》(黔環發[2024]3號),省環保廳對上報的機動車建設單位進行最終審批,經審批合格的建設單位,由省環保廳按照相關要求下達審批文件并頒發《省在用機動車環保檢測委托書》。
(二)機動車排氣檢測站建設。
經省環保廳依照規劃審批并下達委托書的機動車排氣檢測站建設單位,須按照省環保廳規定要求開展建設并及時投入營運。同時,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機動車檢測站的建設以由各縣(市、區)環保局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縣(市)環保局要加強對轄區內檢測站建設工作的監督管理,督促建設單位嚴格按照要求推進建設,并及時完成相關驗收手續后投入運行。各縣(市)環保局要加強同當地公安(交警)、交通、物價、質監等部門的協調配合,督促建設單位及時辦理收費許可、計量認證等手續,并創造條件推進信息平臺建設,促進轄區排氣檢測工作順利推進。
(三)機動車排氣檢測站日常監管。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機動車排氣檢測站日常監管由各縣(市)環保部門統一實施監督管理,公安交警、物價、質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職責負責相關業務監督管理。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市物價局、市質監局要積極協調省相關業務部門,充分發揮各自監管職責,積極指導各縣(市)業務管理部門抓好機動車排氣檢測站的監督管理,并對日常監管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督促整改。
四、申請單位資格要求
申請參加檢測站資質競爭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二)辦公和檢測場所的有效土地租憑合同(租憑期10年以上)或所有權證明復印件;
(三)擬建站廠區平面規劃圖復印件;
(四)環評報告書(表)及其批復。
五、檢測站建設要求
(一)符合省環保廳《省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十二五”發展規劃》要求;
(二)有固定的機動車環保檢測場地,場地面積應在6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積600平方米以上,有四條以上檢測線(其中兩條輕型汽油車檢測線、一條重型汽油車檢測線,一條柴油車檢測線,并預留一條摩托車檢測線場地);
(三)所選場地應符合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及城市整體的規劃要求,并靠近轄區內交通主干道,進出道路適合各類車輛通行,位置盡量考慮選擇遠離居民住宅區、應避免噪聲與廢氣對居民和周圍環境的不良影響。
(四)所選場地應符合“便民原則”要求,方便廣大車主前來辦理排氣檢測業務。
六、委托資質管理
(一)《委托書》由省環保廳統一制發,有效期3年。
(二)委托資格的變更、注銷,必須按照省環保廳《關于印發“省在用機動車定期檢測機構委托管理制度”的通知》(黔環發[2024]3號)有關規定辦理。
七、時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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