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校,實行民主管理,充分調動和發揮教職工主人翁的積極性,參與學校重大問題的決策,行使民主監督的權利,并通過各種途徑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是推動學校朝著健康、穩定方向發展的關鍵。
隨著民主化建設進程的推進,普通中學黨政領導普遍開始重視教職工的民主參與和管理,重視教代會制度建設和職能的發揮,逐步使用多種形式來公開校務,接受教職工的民主參與和監督,尊重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努力建設和諧而穩定的學校。從面上來看,這是一種可喜的現象。但是,如果進行細心的調查、研究和分析,我們會不難發現,教職工民主參與的方式和進程參差不齊,不少學校仍流于形式,真正落實到位的還不多。筆者通過調研,發現有以下現象存在:
一、教代會制度不健全,職能沒有充分發揮。
1、有些學校教代會不能如期換屆,也未按規定每年舉行不少于一次的代表會議。
2、在舉行換屆教代會的同時,未按要求做好經審會和女職工委員會的同步換屆工作。
3、有些學校教代會程序不完善,比如沒有學校和工會的財務
三、工會得不到重視,難以發揮作用。工會作為一個具有獨立社會法人資格的群眾團體組織,肩負著參與(民主參與)和維護(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兩項重要職責,應該在民主參與和民主管理中發揮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現實工作中,工會往往受制于行政領導,難于真正發揮參與和監督作用。
1、有些學校首先從工會主席設置上加以限制。一種情況是只設工會副主席,沒有正主席,從組織地位上就未給予重視;第二種情況是工會主席由學校校長或副校長擔任,再設一個工會副主席,負責日常工作。這種做法首先是違規。工會主席是勞工組織的首席代表,代表的是全體職工的利益,民主參與本單位行政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校長和副校長都是行政領導,他們代表的是行政領導的利益還是職工的利益?他們接受自己的監督還是接受職工的民主監督?這種做法毫無疑問是制約工會主席的權限。
2、有些學校行政領導違反《工會法》,不同意
工會建立獨立帳戶,也不同意給予工會主席獨立工會財務一支筆的審批權,大攬工會財務權,使工會主席失去獨立開展工作的權利,受制于行政領導,難以發揮工會應有的作用。3、工會主席的選用普遍都體現了學校行政領導的意愿,不是會員自己推選出來的、能真正代表職工利益的主席,這樣的主席難以真正發揮參與和監督作用,往往屈服于行政領導的壓力。
4、有些工會主席不是黨委(黨支部)書記或委員,不能參加黨委或支部委員會議,也不能參加黨政聯席會議,從而就談不上從源頭上參與決策,這是從源頭上參與和監督的缺憾。
5、工會主席本身不過硬。社會上對工會工作有兩種評價,一種是“工會是我家,主席是我媽”;另一種是“墊底領導湊個數,有他沒他一樣過”。后一種情況的出現,既有工會主席所處的生存環境方面的問題,更有工會主席自身主觀能動作用發揮方面的問題,即未能站在積極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的位置上,理直氣壯地參與學校各項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監督。
縱觀上述種種不足,筆者認為,學校民主管理的規范化應加強下列工作的力度。
1、加強黨對工會工作的領導和支持,黨委應進一步強調和突出工會工作的重要性,并按照《工會法》建立健全工會組織,民主選舉教職工信賴的工會主席,建立工會的獨立財務帳戶,實行工會主席對工會財務一支筆的審批權,從組織和經濟上確保工會工作的獨立性。
2、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學校行政領導進行有關民主管理的教育,強化學校行政領導民主管理的意識,促使學校行政領導積極建立本單位民主管理機制,通過各種不同渠道和層面把民主管理工作落實到位。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每年應定期到基層學校召開民主管理測評會,準確了解學校民主管理情況,并把民主管理實施情況作為學校領導工作業績的一項重要考核指標。
3、學校行政領導應擺正行政與工會的關系,應充分發揮工會在民主管理中的積極作用,積極邀請工會參與管理和監督。工會的參與和監督是對學校行政領導的關心和愛護,是對行政領導工作的支持,是為行政領導分憂解難,也是融洽干群關系的重要環節,決不是與行政領導對抗,更不是爭權奪利。
4、學校應建立完善的教代會制度,充分發揮教代會的職能,學校重大改革項目和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一定要經過教代會代表的審議和通過,方
能實施。5、除教代會外,學校應建立完善的校務公開機制,利用多種形式和渠道公開所有不涉及機密的校務,主動接受廣大教職工的民主參與和監督,凝聚民心。
6、工會應積極主動參與學校各項管理工作。工會主席自己應該明確,工會主席任內涉及到兩個法律關系,即勞動法律關系和工會法律關系。作為教工,工會主席與學校是隸屬關系;而作為工會主席,他與學校行政是平等關系,任期未滿學校無權終止其職務。有了這樣特殊身份的工會主席,如果再不充分發揮積極作用,那就難怪被職工視為“墊底人”了。
盡管筆者就學校民主管理列出種種不足,但是,并不是說所有學校都是如此,只是在不同程度上或多或少存在著不足。應該看到,有不少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做的是很好的。筆者只是想通過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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