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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音樂作品侵權賠償標準 音樂作品侵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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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作品侵權賠償標準 音樂作品侵權認定篇一

【案情簡介】

本案三原告分別為:魏明倫,系四川省川劇藝術研究院顧問;王持久,系海軍政治部歌舞團編劇;陳翔宇,作曲家。本案三被告分別為:河南許昌帝豪集團(簡稱帝豪集團)、北京標格廣告有限公司(簡稱標格公司)、北京未來廣告公司(簡稱未來公司)。

三原告訴稱,歌曲《眾人劃槳開大船》是由魏明倫、王持久作詞,陳翔宇作曲,并于1993年在中央電視臺春節聯歡晚會上首次播出。2001年,被告帝豪集團在未告知、未被許可的情況下,將上述作品用作其集團形象廣告的背景音樂,該廣告由標格公司制作、未來公司發布,在中央電視臺一頻道《今日說法》欄目中播放,時間長達八個月,經原告再三要求,帝豪集團停止了侵權廣告的播放。原告認為,三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并造成了不良影響,要求被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50萬元。

被告帝豪集團辨稱,我集團與標格公司于2001年3 月20日簽定了一份協議書,約定:由標格公司為帝豪集團制作其擁有合法版權的廣告,今后發生的關于本廣告的著作權糾紛,帝豪集團不承擔任何責任。另根據《廣告法》第20條和25條之規定,在其制作的廣告中使用原告擁有著作權的作品,應當由標格公司事先取得原告的同意。依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制作錄音作品時使用已公開發表的錄音作品,無需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只須支付報酬。帝豪集團既不是廣告的制作者,也不是發布者,不應向原告支付報酬。其認為原告要求賠償50萬元的經濟損失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帝豪集團認為,其沒有侵權的主觀故意,客觀上沒有實施侵權行為,與標格公司、未來公司也不存在共同的侵權故意,因此不應承擔侵權責任、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標格公司首先向原告表示歉意,但辯稱侵權行為的發生由于工作失誤和法律意識的缺乏,沒有侵權的故意,事后積極與原告協商解決,書面致歉,并通知未來公司撤下了侵權廣告,其認為原告要求賠償50萬元明顯過高,愿意在合理的范圍內支付補償。

被告未來公司辨稱,其發布廣告時,依法與標格公司簽定了廣告發布業務合同,約定若發生侵權責任由標格公司承擔,并且涉案廣告的內容完全是由標格公司制定的。根據《廣告法》

第20條規定,廣告涉及侵犯民事權益的,由廣告主負責解決。未來公司依照《廣告法》第27條的規定,核實了相關的證明文件,履行了注意義務,并在接到原告的律師函,經確認后立即撤換了侵權廣告。因此,不承擔侵權責任的義務。

【法院審理結果】

依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歌曲《眾人劃槳開大船》屬于音樂作品,該作品于中央電視臺聯歡晚會上播出時署名的詞曲作者為魏明倫、王持久、陳翔宇三人,對此三被告不持異議,法院由此確認在作品上署名的魏明倫、王持久、陳翔宇三人是歌曲《眾人劃槳開大船》的著作權人。

《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被告標格公司所制作的廣告片違反了上述規定,擅自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歌曲中的片斷作為背景音樂是一種侵權行為,該廣告片由被告未來公司在中央電視臺一頻道《今日說法》欄目中播放長達6個月的時間,產生了侵權后果。對此,標格公司對該侵權事實予以自認,并同意承擔侵權責任,法院對此不持異議。

本案的焦點在于帝豪集團和未來公司是否應對該侵權后果共同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標格公司是侵權作品的制作者,帝豪公司是侵權作品的使用者,未來公司是侵權作品的發布者,在整個侵權事實過程中,三被告對侵權結果的損失分擔具有不可分性,故認

定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作出以下判決: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被告帝豪集團、標格公司、未來公司在《中國電視報》上刊登致歉聲明一次,向原告魏明倫、王持久、陳翔宇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聲明內容須經法院審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將自行擬定一份公告,刊登在相關媒體上,費用由不履行該項義務的被告負擔;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帝豪集團、標格公司賠償原告魏明倫、王持久、陳翔宇經濟損失5萬元;被告未來公司對上述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案件受理費由三被告共同負擔。原告被告均未上訴。

【案件評析】

音樂作品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并且普遍存在,音樂作品的使用具有重要的經濟意義,各國的法律和各種國際法律均在受保護的作品清單中提到了音樂作品。音樂作品包括配詞或不配詞的聲音的各種具有獨特性的組合,構成音樂作品的要素是旋律、和聲和節奏。音樂作品的詞曲作者依法應享有著作權。本文結合案件就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歸責原則、損害賠償問題作以探討。

一、對侵權行為的認定

本案的關鍵所在是三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即對著作權侵權作出認定。

筆者認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是指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不法侵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律規定,應承擔損害后果的行為。

基于過錯責任原則所認定的侵權行為,大致可分為三要件說和四要件說。法國民法主張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過錯三要件說。德國民法主張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過錯四要件說。臺灣學者史尚寬提出不同的三要件說:須有歸責之意思狀態;須有違法之行為;須有因果律之損害。我國學者有的主張三要件說,有的主張四要件說。

筆者認為,基于過錯責任原則所認定的侵權行為,其構成要件為四個: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前兩者的因果關系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這與傳統的民法理論相一致。

本案被告帝豪集團與被告標格公司簽訂了委托設計廣告片的合同。合同中約定,標格公司擁有所制作廣告片的合法版權,今后如發生關于本廣告片的著作權的糾紛,帝豪集團不承擔任何責任。法院認為,版權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并不必然推出版權使用人不承擔侵權責任的結論。第一,帝豪集團的答辯理由沒有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標格公司與帝豪集團關于廣告片權屬的約定,受本法條的保護,不僅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同時對第三人也產生效力。但該條僅對委托作品的權屬作出了規定,至于委托作品發生侵權時的民事責任并沒有作出規定,如發生侵權應按著作權法的一般規定和通常的理解進行處理,而不應做擴大解釋。第二,帝豪集團的答辯理由沒有法理支持。本案中,廣告作品發生侵權以后,不是標格公司與帝豪集團之間的合同內部糾紛,而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合同以外的人權利的侵犯。由于合同只能約束合同的雙方當事人,而不能對抗合同以外的任何人。因此,在沒有法律特殊規定的情況下,帝豪集團與標格公司關于免責條款的約定不能對抗本案原告。第三,廣告在中央電視臺發布后,帝豪集團是直接受益人,享受了侵權所帶來的利益,這份利益是無法免責的。第四,關于委托作品的侵權問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認為:“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免責條款不能對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據該條款免除當事人的侵權責任。”此外,本案中的侵權廣告是一部錄音錄像制品,并非單純的錄音制品,不適用著作權法中的法定許可規定,帝豪集團關于本廣告片無需獲得著作權人同意即可使用的辨稱理由不成立。綜上所述,帝豪集團應認定為本案侵權人。

未來公司也應承擔侵權責任。作為本案廣告片的發布者,未來公司認為,根據《廣告法》第27條的規定,其不負有審查廣告片內容是否侵權的法定義務,也不是本案原告作品的使用

者。法院認為,《廣告法》主要是一部經濟法,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和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之間的管理關系,側重于公法領域的保護,至于對私權的保護主要受《民法》、《著作權法》調整。因此,《廣告法》第27條所沒有規定的審查內容并不意味著未來公司可以免責。歌曲《眾人劃漿開大船》是一部在春節晚會上播出并產生一定影響的作品,春節晚會在我國是一個收視率極高的節目,未來公司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欄目的廣告代理商,在審查涉案廣告片的過程中,從其本身所具有的業務知識和職業特點應推定其能夠發現涉案廣告侵權的事實,但未來公司并未制止侵權行為的發生或對侵權后果進行補救,相反,卻促成該廣告在電視臺有償播放,擴大了損害后果,主觀過錯明顯,應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行為發生后,未來公司在原告的要求下停止了侵權,但鑒于侵權事實已經發生,民事賠償責任不能免除。

綜上所述,三被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侵權行為,原告的著作權遭受侵權的事實明顯存在,并且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標格公司是侵權作品的制作者,帝豪集團是侵權作品的使用者,未來公司是侵權作品的發布者,在整個侵權事實過程中,三被告對侵權結果的損失分擔具有不可分性,故認定為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

二、歸責原則

對于侵權行為的認定,關鍵在于對歸責原則的適用。

在審判實踐中普遍認為,著作權侵權賠償責任歸責原則應當堅持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在認定過錯上,采用依證據推定的方法。因此,過錯推定原則也是著作權侵權責任歸責原則。從侵犯著作權的各種實際情形看,權利人很難證明侵權人的主觀過錯,而侵權人卻可以根據其合理的做法。也有人認為需要慎重對待,具體案件具體分析。過錯推定原則畢竟接近于無實際行為并結合證據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合理的注意義務,由侵權人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是公正過錯原則,一概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加重了侵權人的證明責任,可能導致實質上無過錯的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發生。還有人認為,以過錯原則為基本原則,以嚴格適用的過錯推定原則為補充,不適用無過錯原則,應當是著作權侵權賠償責任歸責原則的主要特點。我國有學者認為,對于侵害知識產權的案件,可以考慮適用過錯推定的方法予以解決,即法律推定加害人存在過錯,只有在加害人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才不承擔民事責任。這與美國在這一領域較為普遍適用的“嚴格責任”比較接近。

侵犯著作權不同于普通的民事侵權行為,著作權侵權認定不能簡單套用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特別是著作權侵權責任歸責原則與一般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不同的,筆者認為,在著作權侵權認定中,應根據不同情況同時適用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兩種原則。

在著作權侵權糾紛中,原告要證明被告“有過錯”往往是很困難的,而被告要證明自己“無過錯”卻很容易,因此根據過錯責任原則會使大量的權利人得不到起碼的救濟,使版權的保護成為一句空話。

我國《著作權法》(2001年10月27日通過修訂并施行)第46條、47條,規定了著作權侵權責任,但是,沒有像《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要求的那樣對侵害著作權的歸責標準作出特殊規定,因此,著作權侵權責任適用《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過錯責任原則就成了法院判案的依據。

由于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地域性、時間性等特點,權利人的專有權易被他人無意或無過失地侵害。因此,無過錯而使他人知識產權造成損害的情況具有普遍性。于是,無過錯給他人知識產權造成損害的“普遍性”就成了知識產權領域歸責原則的特殊性。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國外版權侵權判例中早已有適用,在立法中也屢見不鮮。本文重點探討無過錯責任原則在著作權法中的適用。

1931年,美國最高法院在buck案中就指出:“根據版權法,(在認定侵權時)侵權地意圖不

是必要的”。在此,侵權者可以是完全無辜的。

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中,主觀上有過錯,當然應承擔侵權責任,而對于主觀上沒有過錯,又確實侵害著作權人的利益的行為,侵權人是否應承擔責任呢?從國外的立法來看,《日本侵權法》第114條規定,侵權人因故意或過失侵犯著作權人利益理應賠償著作權人的損失。但是,若侵權人既非故意也非重大過失,則法院可斟酌裁定損害賠償的金額。《美國著作權法》第504條第(2)款和《澳大利亞著作權法》第115條第3款也有類似的規定。因此,大多數西方國家著作權法將因“不知”而從事了侵權行為或為侵權行為提供了條件的行為視為侵權。我們可以看出,在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中,無過錯者并非完全不負侵權責任,只是責任比“明知”輕一些。在trips協議中,第45條規定,對已知或有充分理由應知自己從事之活動系侵權的侵權人,司法當局應有權責令其向權利人支付足以彌補因侵犯知識產權而給權利持有人造成之損失的損害賠償費。司法當局還應有權責令侵權人向權利持有人支付其開支,其中可包括適當的律師費。在適當的場合即使侵權人不知、或無充分理由應知自己從事之活動系侵權,成員仍可以授權司法當局責令其返還所得利潤或令其支付法定賠償額,或二者并處。

由此可見,trips協議適用了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我國已是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已加入了該協議,就應當履行有關的國際義務,應對無過錯責任原則在著作權法中的適用作出明確規定。我國已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已加入trips協議,必須履行有關的國際義務。我國的法律規定也必須與trips協議內容相銜接,在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中,適用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勢在必行的。

隨著著作權法律制度的發展,在著作權領域全面使用“過錯責任”是為未經許可的使用人考慮過多,而為權利人著想太少。筆者認為,對于侵害著作權的案件,一般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適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只有這樣,才能使著作權人的利益得到真正的保護。

三、損害賠償問題

根據《著作權法》第48條的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根據民法和知識產權法律的規定和司法實踐的需要,應當確立以下四個原則:全部賠償原則;法定標準賠償原則;法官斟酌裁量賠償原則;對精神損害賠償適當限制原則。筆者認為,全部賠償的損失計算問題,法官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正確適用法定賠償標準以及精神損害賠償 全部賠償原則是指知識產權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應當以加害人侵權行為所造成損害的財產損失范圍為標準,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說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應當全部賠償,賠償應以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為限。全部賠償原則是現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賠償原則,是各國侵權行為立法和司法實踐的通例。

trips協議第45條規定,對已知或有充分理由應知自己從事之活動系侵權的侵權人,司法當局應有權責令其向權利人支付足以彌補因侵犯知識產權而給權利持有人造成之損失的損害賠償費。司法當局還有權責令侵權人向權利持有人支付其他開支,其中可包括適當的律師費。我國新修訂的《著作權法》第48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上述規定均是全部賠償原則的體現。

由于著作權受到侵害后,受損利益難以計算,舉證也存在頗多困難,法定賠償原則就是鑒于著作權保護對象的特殊性,其損害事實、后果的不易確定性,不少國家立法規定了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法定賠償制度。即規定實施某種侵權行為,應當賠償的數額多少。例如,《美國版權法》第504條規定,侵權人對其所侵犯的每一部作品,可負擔250美元-10000美元的賠償;情節嚴重的可提高到每部作品5萬美元。trips協議第45條規定在適當場合即使侵權人不知、或無充分理由應知自己從事之活動系侵權,成員仍可以授權司法當局責令其返還所得利潤或令其支付法定賠償額,或二者并處。我國《著作權法》第48條規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法定賠償的標準應體現損害賠償的補償和制裁功能,具體案件的賠償數額由法官根據法定賠償范圍裁量確定。

法官斟酌裁量賠償原則,無論侵權損害賠償的法律條款規定得多么嚴密、具體,無論是適用全部賠償原則還是適用法定賠償原則,都不能排除法官根據開庭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對法律的具體適用,以及在法律規定的賠償數額幅度內根據個案情況的裁量。智利創作成果損害結果的不易確定性以及案情的復雜多樣,對知識產權的損害賠償不可能簡單劃一,原告的損失、被告的獲利以及賠償金數額難以確定,這就要求法官斟酌裁量,所謂斟酌裁量是要求法官確定賠償數額必須依據客觀事實,依照《民法通則》和知識產權法的基本原則,依靠法官本身的法律意識和審判經驗,仔細地分析和判斷案情,反復斟酌處理和解決當事人爭議的方案,以求公正、公平、合理,并精細、快捷地對案件做出裁判,以追究侵權行為人地民事責任,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法官斟酌裁量需要考慮以下因素:受害人所受損害后果是否嚴重;侵權行為所致某種知識產權保護對象價值降低程度;侵害出于營利或其他不當目的;主觀過錯;侵害行為情節惡劣程度;侵權人獲利情況;侵權行為的社會影響;雙方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等。

精神損害賠償限制原則,是指公民、法人等民事主體享有的知識產權中精神權益的損害,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著作人身權是指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著作權法》第46、47條侵權行為的具體法律責任中,規定了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侵犯著作人身權可能造成著作權人的財產損失,但主要是造成著作權人的精神利益的損害。法律規定的賠償損失,并不排除精神損害賠償。

著作權具有權利雙重性的特點,即人身權與財產權并存,這也是能夠獲得精神損害賠償的客觀基礎,當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也應當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能適用于對侵害知識產權中人身權精神利益的保護,不應任意擴大適用范圍;對于一般的侵權行為,首先應當適用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形式,而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對于精神損害情節嚴重,適用其他民事責任形式不足以使受害人利益受到保護的,應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結合本案,原告在訴訟請求中并沒有要求賠償精神損害,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損失50萬元。但是,原告并沒有就其經濟損失50萬元舉出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而被告就其獲利情況也沒有舉出證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法官依照斟酌裁量賠償原則,結合本案的侵權后果、侵權程度、侵權情節等事實進行酌定,判決被告賠償經濟損失5萬。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音樂作品的使用形式也日趨多樣化,著作權人對作品被使用的情況很難全面知悉與控制。為了保障著作權人的利益,就產生了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簡稱音著協)就屬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專門從事維護作曲者、作詞者或其他音樂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非營利性機構。音著協與著作權人之間在法律上是信托關系,著作權人將自己作品的有關著作權交由音著協行駛,音著協以自己的名義行駛上述著作權。音樂作品作為背景音樂的商業性使用非常普遍,能夠按照規定支付費用的卻很少,因此對著作權人的利益影響極大。從目前情況來看,音著協一方面靠正常運作收取費用,另一方面還要通過法律訴訟來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

音樂作品侵權賠償標準 音樂作品侵權認定篇二

摘要:全國眾多娛樂場所接到律師函,要求對其未經授權擅自使用音樂作品的侵權行為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業界產生了對音樂著作權侵權如何認定?證據制度怎么證明侵權構成?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和標準怎么樣等音樂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方面的法律問題,本文作了必要的法律介紹。

日前各媒體紛紛報道,國際唱片協會作為全球大型唱片公司的聯盟,已委托全國50家律師事務所向全國120000家娛樂場所發出律師函,四川某律師事務所表示“成都幾百家娛樂場所都會收到律師函,幾乎不會有‘漏網之魚’。”其中華納唱片狀告成都好樂迪量販ktv侵犯著作權案件成為了成都首例音樂著作權官司,成都好樂迪量販也成了被網住的第一條“魚”。

華納唱片狀告好樂迪的理由是好樂迪在卡拉ok中使用了華納出品的鄭秀文的兩首歌曲。而好樂迪認為,在卡拉ok和mtv中使用唱片公司的音樂,好樂迪每年都向文化部門交納了費用,“每年5000元,一個子兒都不少,文化局發給我們的證明還掛在大廳。”(成都商報2004年3月2日a3版)。因此,好樂迪使用的每一首歌曲都經過文化部門審批,并不存在侵權問題。

那么我國音樂著作權侵權如何認定呢?好樂迪們如何合法使用音樂作品呢?有哪些可以抗辨的理由呢?侵權損害賠償如何計算呢?本文對上述問題作律師實務上的探討。

一、音樂電視、音樂錄影和卡拉ok曲目是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應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相應的保護。

《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中包括了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第三條第六項)。《著作權法實施細則》第四條明確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項規定,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音樂電視(mtv)、音樂錄影(mv)和卡拉ok曲目是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應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相應的保護。

二、音樂作品的著作權權利人的著作權的基本內容有:

一般來講,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人身權包括:、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財產權包括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即以復制、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包括復制權(出版權、發行權、復制權、演繹權、翻譯權一演繹權)、傳播權(表演權、播放權、展示權、朗誦權)等權利。著作權法把“使用權”詳細分列為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匯編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涉及不同的使用權利,傳播者對作者應該是分別受權、分別支付報酬。

在我國,音樂作品是受著作權保護的主要作品種類之一。音樂著作權人包括曲作者、詞作者、音樂改編者、歌曲譯配者、音樂作者的繼承人以及其他合法方式獲得音樂著作權的人,音樂出版者和錄音者也可以通過音樂作者轉讓或通過開發音樂作品而享有音樂著作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以印刷出版、錄音發行、公開演奏演唱、公開放送錄音、廣播、編配和音像混成的方式使用音樂作品,都應征得音樂著作權人的許可。音樂著作權人有權授權他人使用其音樂作品并為此獲得報酬。當然,他們也有權禁止他人使用其音樂作品。

(1)、機械復制權

(a)錄音帶、錄像帶及cd、vcd、ld、dvd、cd-rom 等使用音樂作品的數字化制品(b)影視作品的配音音樂(c)廣告音樂(d)網上音樂(e)使用音樂作品制作音樂作品

(2)、表演權(a)現場表演(劇場、音樂廳)(b)機械表演(背景音樂)使用場所有:飯店、商場、歌舞廳、卡拉 ok 廳、餐廳等(c)網上瀏覽、試聽等

(3)、廣播權:電臺、電視臺、有線電視臺、衛星電視臺等

(4)、出版權:以印刷出版的形式使用音樂作品

三、音樂著作權侵權若干案例

1、播放mtv音樂侵犯著作權案

2003年11月24日,北京市法院首次對卡拉ok歌廳中播放mtv音樂作品是否支付著作權使用費作出判決。法院判決:北京純音歌舞娛樂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播放陳慧琳三首mtv作品行為,以書面形式向原告香港正東唱片有限公司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各項訴訟合理支出共計56376元。這也是法院首次就歌廳播放mtv音樂是否構成侵權作出判決。

2003年6月,香港正東唱片有限公司向北京市一中院遞交起訴書,稱北京純音歌舞娛樂有限公司的自助式ktv歌廳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將正東唱片公司享有著作權的mtv作品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眾放映。香港正東唱片有限公司認為對方侵犯了其專有著作權,要求法院判令對方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訴訟支出共計35萬元。

北京市一中院經審理查明:純音歌舞公司未經正東唱片公司許可,在ktv點歌系統及歌曲庫中提供了正東唱片公司享有著作權的三首歌曲mtv作品。法院認為,該歌廳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著作權,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2、背景音樂播放侵犯著作權案

2003年11月1日,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商場背景音樂侵犯著作權為由,把北京長安商場告上了法庭,要求長安商場支付20萬元音樂使用費。這是我國新《著作權法》頒布以來,第一起因為背景音樂侵權而走上法庭的官司。

3、手機音樂侵犯著作權案

2003年11月,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手機內置鈴聲音樂侵犯該協會會員的著作權為由,將tcl告上法庭,并索賠1200萬元,這是目前國內最大的一起音樂著作權糾紛案。

4、mp3格式音樂侵權案

1996年竄起的網絡音樂格式-mp3,已經成為顛覆傳統唱片通路的殺手。按mp3的全名是mpeg audio layer 3,是一種以計算機播放、儲存數字音樂的格式。mpeg是moving picture experts group(動態影象專業團體)的縮寫,此國際團體所制定的mpeg標準已被廣泛地應用在各種多媒體產品中(例如vcd、dvd影片等)。

音樂作品侵權賠償標準 音樂作品侵權認定篇三

論我國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

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案件是當前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識產權案件中最常見的一類案件,是著作權糾紛案件最基本的類型之一,研究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實務,特別是研究掌握這類案件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對依法保護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不受侵害,對建立和完善著作權侵權法理論,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著作權侵權案件是指侵權人實施了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造成財產或非財產損失,著作權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保護自己的著作權并要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案件。

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有以下含義:

一種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即指侵權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造成了著作權人的財產上的,或者非財產的損失,著作權人享有請求侵權行為人賠償損失的民事權利,侵權人有賠償損失的民事義務的民事法律關系。這主要揭示著作權的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即著作權人與侵權行為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其又是一種債的法律關一種具體的民事責任形式。當侵權人侵害他人的著作權財產權或著作人身權,造成著作權人財產上的或非財產的損失,侵權人不履行賠償義務,法律即強制侵權人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這種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就是侵害著作權的損害賠償的民責任,著作權侵權行為首先產生損害賠償的權利義務關系,當義務人不履行應盡義務時,損害賠償的義務即轉變為一種民事責任。

一項關于著作權的民事法律制度。民法規定,任何人因自己的行為使他人財產造成損失,都應當予以賠償。這種損害賠償制度包括著作權損害賠償制度、著作權違約損害賠償制度以及不當得利損害賠償制度等等。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制度即是一種具體的著作權民事法律制度,正確處理著作權損害賠償案件,首先和最為關鍵的問題之一就是要掌握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是民事侵權行為法和理論的重要核心,也是人民法院審判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案件的基本準則。在著作權侵權法律規定及理論不盡完備的情況下,準確地掌握和發揮著作權 侵權歸責原則的功能,尤為重要,民事侵權歸責原則,是指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確定侵權人對自己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歸責,是指以何種根據使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即是以侵權人的過錯還是應以損害結果或是以公平考慮作為標準,使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歸責原則不同于賠償原則,前者是解決以何根據承擔責任,后者是責任確定后解決怎樣進行賠償問題。

根據我國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的基本理論,民事侵權基本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表現,問題的關鍵是上述歸責原則是否適用于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著作權侵權案件是否具有有別于其他侵權案件的獨立的新的歸責原則。當前在著作權審判實踐中及在著作權法律理論研究中,對此眾說紛紜,巳關系到我國民法、著作權法的嚴肅執行,著作權案件的正確處理,已成為審判實踐中一個亟待研究解決的重要問題,在我國,著作權是一種民事權利,應該是不容置疑的。著作權具有民事權利最一般的特征。民法是統領包括著作權法在內的知識產權法的一般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法是民法的特殊法。商品經濟的產生和發展產生發展了民法,商品經濟、市場經濟的高度發達使民法形成了博大精深完善豐富的法律形式和法學理論。在商品經濟發展階段上產生了智力成果和其要求法律保護的迫切性,因而產生發展了知

識產權法律制度,豐富了民法和民法理論。同樣,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又與已有的民事法律制度及理論綜合一體不斷完善,形成完備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這是不能人為割裂的,試想抽出民事主體、債、合同,民事責任等民事法律制度,著作權法就失去了軀體和框架,著作權必然會喪失完備的法律保護,然而著作權等知識產權較物權、債權等一般民事權利確有其特殊性,如作為著作權客體的智力成果具有無形、可復制的特性,著作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具有法定的地域性、時間性和權利的雙重性的特點。這些特殊性又決定著作權法的民事特殊法的地位。也就是特殊之點須要特別的法律規定及保護,一般的則不另作規定而適用一般法,這樣的立法是科學經濟的,執法也能做到明確和清晰。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一民事法律規定將過錯責任原則以法律 形式規定下來,確認了它的法律地位。絕大多數著作權侵權行為人實施其行為時,主觀上均具有過錯,民法通則的上述規定當然適用著作權侵權案件。

再看作為特殊法的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了著作權侵權行為。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七)項(除去第(八)項未作具體規定的彈性條款)及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七項行為,均為侵權人基于過錯而實施的行為,如;實施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剽竊、抄襲,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等等。一般情況下,實施了上述行為均不能否認當事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的過錯。

有的同志認為上述著作權法的兩條規定中對使用何種歸責原則含混不清,法條上未明確寫“明知,字樣,就不是有過錯才追究責任,就不屬過錯責任原則,這種看法理由是不充分的,很難設想抄襲剽竊行為無主觀過錯,同樣有人”未經允許“實施了某種本屬著作權人的權利,因為法條上無”明知“字樣,要追究責任必須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否則就處理不了,也是荒謬的。筆者認為,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仍同樣肯定了我國著作權侵權歸責的過錯責任原則。當然過錯責任與”明知“、”已知“具有密切關系,但法條上不寫”明知“ 或”應知“,不必然就是否定過錯歸責原則,也不就是確立了”無過錯責任原則“,還有的同志為了證明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的無過錯責任原則舉了一個案例:抄襲者抄襲著作權人未發表的作品,并拿到出版社出版,出版社不可能知道是抄襲物,給予出版。為此發問如是適用過錯責任,出版社無過錯,則抄襲物在出版社控制之下,其仍有權繼續出版發行。即使權利人與抄襲者打贏了官司,權利人的權益也得不到保護,按照該案例所設的條件,首先,當出版社得知其出版印刷的是盜版書稿時,應屬明知,如其繼續出版發行已是明知故犯了,明知以后的行為當然有過錯,當然要負過錯責任。其次,對于前一段出版發行的所得利潤,是違法所得,退一步講可以說是不當得利,無論如何應當返還給權利人。第三,對于已印出的盜版書籍,出版社已經是明知的了,應有停止侵權和銷毀的義務,不履行這些義務,就可能承擔具有主觀過錯的民事責任,當然,出版社在得知事實真相前為此所受到的損失,可以依法向抄襲者追償。如從另一角度分析,認為出版社對出版作品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權問題應有嚴格的注意義務,在上述案例中,出版社在接到書稿認為可以采用后,應當對作者的情況包括創作能力、書稿的價值、專業理論科學性等作出進一步的了解和 評估。在了解中注意書稿有無侵權情況。這些義務作為專門從事出版大眾精神食糧的特殊行業的出版社來說,完全是應該的,也是能做到的,未盡到注意義務,構成侵犯第三人的著作權,就有過失,即應承擔過錯(過失)責任。不管從前者還是后者角度分析,在筆者看來,此案例都不能屬侵權賠償應確立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有力根據。

根據民法通則和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八種侵權行為也同著作權法的規定類同,不作贅述)的規定,過錯責任原則作為著作權侵權案件的歸責原則仍然具有其法律地位,并且也應是最基本的最主要的歸責原則。而其中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情形較多。在著作權侵權歸責原則上的模糊認識,實質是對民事責任歸責原則中的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推定原則認識和掌握不夠,是不加分析地過分強調著作權侵權特殊性的反映。

為了解除有些同志對使用“過鍺責任原則”可能對盜版行為“打擊不力”的擔心,筆者根據民事侵權法的基本理論,針對著作權侵權行為,著重將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以及它們與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區別闡述如下;

過錯責任原則,是以行為人過錯作為價值判斷標準,判斷其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一般的侵權損害賠償案件包括著作權侵權案件,應當由主觀上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主觀上的過錯是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這一要件,即使侵權人造成了損害事實,并且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也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過錯責任原則要求把過錯作為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而不是把過錯作為確定賠償范圍的依據,如果降過錯責任原則作為確定賠償范圍的依據,就不能使受害人的損失完全得到補償或者使受害人形成不當的收入,而不利于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正是由于過錯責任原則的這種地位和作用,才使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具有補償受害人損失,懲罰侵權行為人違法行為這樣雙重性質。過錯責任原則是侵權民事責任的最基本的歸責原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應當把握以下要點;

1、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四個,即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這四個要件缺一不可。

2,在一般情況下,應當把過錯作為侵權行為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根據,而不是作為確定賠償范圍的根據。刑法中的罪過程度可能決定量刑的高低,民法中的過錯程度一般不作為確定賠償責任的根,據,只有在某些過失案件中,區分重大過失和一般過失,對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具有意義。

3、當過錯出現在幾個不同的當事人之間時,侵權行為人一般只對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共同過錯的共同侵權行為人對外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內則按各自的過錯按比例分擔責任,如不法臺商某甲向出版商某乙提供無著作許可使用權的 cd唱片母版,甲乙對侵權具有共同過錯,對外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甲乙各自由于主觀過錯,造成的損害后果等不同,應分別確定各自的賠償責任。如對著作權人造成的損害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侵權行為人無過錯的(此種案例幾乎沒有),行為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混合過錯中雙方當事人各有過錯,侵權人只對自己的過錯負責,對因受害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這種案例也極少)。

4、舉證責任由受害人負擔,例如,甲侵犯乙的著作權造成乙經濟損失,乙作為受害人,應在提起訴訟時,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人民法院可依職權原則調查證據。在受害人舉不出證據或證據不足,人民法院又采集不到充分的證據證明受害人主張的事實時,應當依法駁回原告人的訴訟請求。但應當注意在一定條件下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不能將應由侵權行為人負擔的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倒置)由受害人承擔,從而導致錯誤的裁判,過錯推定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它是指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前提下,在某些情況下,由損害事實本身推定侵權行為人有過錯,并據此確定過錯行為人賠償責任的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在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適用較多。

過錯推定原則仍然是過錯責任原則,它的構成要件還是過錯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只是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時候,在某些情況下,受害人難以舉出證據以證明侵權人的過錯,如果受害人證明不了侵權行為人有過錯而不判令侵權行為人予以賠償,顯然是不公正的,因此,在適用過錯責任的一些特定情況下,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受害人只要證明侵權行為人不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事實,而侵權人自己又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可以從這些事實中推定侵權行為人有過錯。因此,推定過錯原則的特殊性,就在于舉證責任的不同。一般的過錯責任的舉證責任在受害人:推定過錯原則的舉證責任倒置,即把舉證責任加給侵權人,侵權人須證明自己無過錯,如果侵權人證明不了自己無過錯,則推定其有過錯,因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意義,在于使受害人處于。較為有利的地位,切實地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加重侵權人的責任,有效地制裁侵權盜版行為,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和市場經濟良好秩序的形成。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從損害事實中推定侵權行為人有過錯,那么就使受害人免除了舉證責任而處于有利的地位,而侵權行為人則因擔負舉證責任而加重了責任,因而更有利于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在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時候,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著作權侵權損害事實已經表明了行為人違反了著作權等有關法律對其特殊的注意要求或者是對一般人的注意要求,因而無須再加以證明。在著作權領域中,法律、法規等都對相關從業者就有關著作權的行為進行了具體規范,這些規范就可認為是對不特定著作權義務主體應當注意的要求。

2、要認真考慮實施侵權行為時的環境與相關的因素,考察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的可能。

3、要認真聽取、分析侵權人的答辯理由,因為他的答辯屬于舉證的范圍,切實地考察答辯理由所依據的事實。

總之,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不能憑主觀臆斷,更不能強加給行為人以無過錯責任,致使案件錯判。

無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責任原則是完全不同的一種歸責原則,它是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情況下的一種嚴格責任。它以已經發生的損害結果為價值判斷標準,無過錯的行為人也要承擔 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我國民事立法對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法律化、條文化。它也為人民法院在審判侵權糾紛案時提供了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準繩。

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況下,不是行為人均無過錯。在有些情況下,也可從損害事實中推定出其主觀故意或者過失。法律確認無過錯責任原則,是規定其過錯不用證明,二是規定即使無過錯也要承擔賠償責任,無過錯責任的構成,無須主觀過錯這個要件。正由于此,法律都對適用該原則規定了嚴格的條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舉證責任同樣由侵權行為人承擔,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但行為人所要證明的并不是自己無過錯,而是受害人的故意是致害的原因,這也是無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推定原則的一個重要區別,侵權行為人如能證明損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引起的,則不負賠償責任,應當指出,我國的民法通則及著作權法并未規定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人即使無過錯也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條款。因此隨意在著作權案件中擴大無過錯原則的適用,并無法律依據。

公平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與受害人都沒有過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以公平考慮作為判斷標準,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當事人公平地分擔損失的原則。《民法通則》在第一百三十二條中對這一歸責原則加以確認。

由于著作權侵權行為均為實施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與產生類似一般侵權損害事實時的某些情況不同,使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受到限制。但這并不排除處理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關于公平的基本原則,關于公平原則筆者在此不贅述。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根據民法通則和著作權法的規定,我國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應該主要為過錯責任原則和一定條件下的過錯推定原則。其中過錯推定原則在處理著作權侵權賠償糾紛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在著作權損害賠償中,對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具體適用,還有待于理論的探討和法律的明確規定,當前在審判實踐中,應當注意不要將本屆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特別是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情形,錯誤地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不能在缺乏對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掌握的情況下,就盲目適用無過錯原則,混淆嚴肅執法與理論探討的界限,或者片面理解過錯責任原則,輕縱著作權侵權行為。蔣志培

音樂作品侵權賠償標準 音樂作品侵權認定篇四

音樂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的若干法律問題

四川泰和泰律師事務所 熊永文律師

摘要:全國眾多娛樂場所接到律師函,要求對其未經授權擅自使用音樂作品的侵權行為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業界產生了對音樂著作權侵權如何認定?證據制度怎么證明侵權構成?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和標準怎么樣等音樂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方面的法律問題,本文作了必要的法律介紹。

日前各媒體紛紛報道,國際唱片協會作為全球大型唱片公司的聯盟,已委托全國50家律師事務所向全國120000家娛樂場所發出律師函,四川某律師事務所表示“成都幾百家娛樂場所都會收到律師函,幾乎不會有‘漏網之魚’。”其中華納唱片狀告成都好樂迪量販ktv侵犯著作權案件成為了成都首例音樂著作權官司,成都好樂迪量販也成了被網住的第一條“魚”。

華納唱片狀告好樂迪的理由是好樂迪在卡拉ok中使用了華納出品的鄭秀文的兩首歌曲。而好樂迪認為,在卡拉ok和mtv中使用唱片公司的音樂,好樂迪每年都向文化部門交納了費用,“每年5000元,一個子兒都不少,文化局發給我們的證明還掛在大廳。”(成都商報2004年3月2日a3版)。因此,好樂迪使用的每一首歌曲都經過文化部門審批,并不存在侵權問題。

那么我國音樂著作權侵權如何認定呢?好樂迪們如何合法使用音樂作品呢?有哪些可以抗辨的理由呢?侵權損害賠償如何計算呢?本文對上述問題作律師實務上的探討。

一、音樂電視、音樂錄影和卡拉ok曲目是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應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相應的保護。《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中包括了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第三條第六項)。《著作權法實施細則》第四條明確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項規定,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音樂電視(mtv)、音樂錄影(mv)和卡拉ok曲目是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應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相應的保護。

二、音樂作品的著作權權利人的著作權的基本內容有: 一般來講,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人身權包括:、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財產權包括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即以復制、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包括復制權(出版權、發行權、復制權、演繹權、翻譯權一演繹權)、傳播權(表演權、播放權、展示權、朗誦權)等權利。著作權法把“使用權”詳細分列為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匯編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涉及不同的使用權利,傳播者對作者應該是分別受權、分別支付報酬。在我國,音樂作品是受著作權保護的主要作品種類之一。音樂著作權人包括曲作者、詞作者、音樂改編者、歌曲譯配者、音樂作者的繼承人以及其他合法方式獲得音樂著作權的人,音樂出版者和錄音者也可以通過音樂作者轉讓或通過開發音樂作品而享有音樂著作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以印刷出版、錄音發行、公開演奏演唱、公開放送錄音、廣播、編配和音像混成的方式使用音樂作品,都應征得音樂著作權人的許可。音樂著作權人有權授權他人使用其音樂作品并為此獲得報酬。當然,他們也有權禁止他人使用其音樂作品。(1)、機械復制權

(a)錄音帶、錄像帶及cd、vcd、ld、dvd、cd-rom 等使用音樂作品的數字化制品(b)影視作品的配音音樂(c)廣告音樂(d)網上音樂

(e)使用音樂作品制作音樂作品

(2)、表演權

(a)現場表演(劇場、音樂廳)

(b)機械表演(背景音樂)使用場所有:飯店、商場、歌舞廳、卡拉 ok 廳、餐廳等(c)網上瀏覽、試聽等(3)、廣播權:電臺、電視臺、有線電視臺、衛星電視臺等

(4)、出版權:以印刷出版的形式使用音樂作品

三、音樂著作權侵權若干案例

1、播放mtv音樂侵犯著作權案

2003年11月24日,北京市法院首次對卡拉ok歌廳中播放mtv音樂作品是否支付著作權使用費作出判決。法院判決:北京純音歌舞娛樂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播放陳慧琳三首mtv作品行為,以書面形式向原告香港正東唱片有限公司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各項訴訟合理支出共計56376元。這也是法院首次就歌廳播放mtv音樂是否構成侵權作出判決。

2003年6月,香港正東唱片有限公司向北京市一中院遞交起訴書,稱北京純音歌舞娛樂有限公司的自助式ktv歌廳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將正東唱片公司享有著作權的mtv作品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眾放映。香港正東唱片有限公司認為對方侵犯了其專有著作權,要求法院判令對方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訴訟支出共計35萬元。

北京市一中院經審理查明:純音歌舞公司未經正東唱片公司許可,在ktv點歌系統及歌曲庫中提供了正東唱片公司享有著作權的三首歌曲mtv作品。法院認為,該歌廳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著作權,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2、背景音樂播放侵犯著作權案

2003年11月1日,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商場背景音樂侵犯著作權為由,把北京長安商場告上了法庭,要求長安商場支付20萬元音樂使用費。這是我國新《著作權法》頒布以來,第一起因為背景音樂侵權而走上法庭的官司。

3、手機音樂侵犯著作權案

2003年11月,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手機內置鈴聲音樂侵犯該協會會員的著作權為由,將tcl告上法庭,并索賠1200萬元,這是目前國內最大的一起音樂著作權糾紛案。

4、mp3格式音樂侵權案

一九九六年竄起的網絡音樂格式-mp3,已經成為顛覆傳統唱片通路的殺手。按mp3的全名是mpeg audio layer 3,是一種以計算機播放、儲存數字音樂的格式。mpeg是moving picture experts group(動態影象專業團體)的縮寫,此國際團體所制定的mpeg標準已被廣泛地應用在各種多媒體產品中(例如vcd、dvd影片等)。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九歲的shawn fanning和二十歲的sean parker在美國加州創立了napster公司,該公司發布的napster軟件使得尋找和共享mp3變得異常容易。napster公司是美國是當時影響最大的音樂在線公司,napster公司在廣大的使用者群中構造了一個龐大的虛擬音樂社區。napster公司積聚了強大的搜尋、聊天、文件傳輸以及播放功能,每一個使用napster的使用者既是內容的提供者,也是內容的使用者。napster令使用者之間能方便地交流各自的mp3。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riaa代表新力、華納、維京、bmg、motown等七家唱片公司,以違反著作權法為由,對napster公司提起訴訟,稱napster向網絡族提供mp3檔案共享軟件侵犯了音樂著作權,要求法院關閉該公司并賠償損失一億美元。

此次官司**的影響,美國napster公司已被迫關閉其30萬在線音樂帳戶,因部分大學生使用該軟件而遭致侵權控告,故目前部分美國大學已禁止其學生再行使用napster

5、卡拉ok播放音樂侵權案

2003年11月,華納唱片有限公司訴北京唐人街餐飲娛樂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稱,該公司是郭富城演唱的《愛的呼喚》、《有效日期》、《聽風的歌》3首歌曲mtv作品的著作權人。而外資企業北京唐人街餐飲娛樂有限公司未經其許可,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眾播放這三首作品,侵犯了其所享有的著作權中的放映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唐人街餐飲娛樂公司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35萬元。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2月5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北京唐人街餐飲娛樂有限公司賠償原告華納唱片有限公司經濟損失2.3萬元和因訴訟而支出的合理費用1.5萬元。

四、音樂著作權侵權的構成

是否構成侵權是每個好樂迪們所關注的法律問題,從傳統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的理論看,承擔侵權責任必須具有侵權行為,侵權損害結果,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侵權主觀方面具有過錯等四個方面的構成關系。

從侵權行為來看,對著作權的某項權利進行侵犯的具體行為有以下幾種: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 譯、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規定支付報酬的。(7)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8)未經法人或委托人的同意,作者擅自將自己創作的職務作品與委托作品發表的。(9)未經其他合法繼承人的同意,擅自處理共同繼承的著作權的。(10)未經作者同意修改作品的。(11)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1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的。(13)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14)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制作錄音錄像出版的。(15)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16)未經廣播電臺、電視臺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的。(1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18)進口或發行侵犯著作權作品的復制品及為侵犯著作權作品的復制提供條件的。而對于我們所關注的侵犯音樂作品著作權機械表演權和機械復制權的侵權行為,則主要表現為未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或者放映其作品的行為;

從本文所舉幾種案例來看,造成損害的權利結果主要是通過侵權行為對音樂著作權機械表演權和機械復制權的損害,飯店、商場、歌舞廳、卡拉 ok 廳、餐廳等擅自播放背景音樂或者放映卡拉ok或者播放mtv都構成了對機械表演權如放映權的侵犯,網上音樂mp3等則侵犯了音樂著作權的機械復制權。從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看,正是因為由上述的侵權行為才造成了損害著作權人的著作權的損害后果,這兩者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那么從主觀的角度看,侵權還必須構成主觀過錯,才能承擔侵權責任。這個主觀過錯主要表現在故意方面,在其明知或者應知其實施的行為會造成他人享有的著作權損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損害后果的發生。

在滿足上述的侵權構成的條件的情況下,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夠構成侵犯音樂著作權:

1、侵害的著作權標的必須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內。

音樂電視、音樂錄影和卡拉ok曲目是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應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相應的保護。

2、作品須具備有著作權法所賦予享有的專屬排他權利。

音樂電視、音樂錄影和卡拉ok曲目作品的著作權人享有本文第二條所說明的各種著作權利,因此音樂著作權人享有專屬排他的知識權利。

3、被害人享有被侵害的作品的著作權 在訴訟中,原告必須舉證證明其享有被侵害的作品的著作權,證明其所主張的作品屬于原創的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原告符合我國著作權法或者我國加入的國際著作權條約所規定的權利主體資格人,以此來證明被害人屬于權利主體。

4、受害人須證明對方有侵權行為

舉證證明侵權人實施了侵害著作權人受法律保護的幾種特別權利的行為。

5、被告不屬于合理使用著作權 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等屬于合理使用著作權,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等。

五、音樂著作權侵權證據制度淺析

證據制度的完善是民事訴訟的核心問題,而作為民事訴訟的一類,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的證據問題則更顯得突出,證據的確實充分是認定是否構成侵權的必要條件,證明是否構成侵權也主要是圍繞證明侵權構成的四個方面來證明的。構成侵犯著作權,原告負擔提供證據證明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或鄰接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廣播電視節目。原告還須負擔提供證據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行為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因而主要分為四個方面的證據:

1、在主觀方面是否有證據證明侵權人具有過錯,如舉證權利人享有著作權而侵權人不享有著作權的權利證明文件例如原始稿件、版權登記、證明該作品的作者的證據、證明該作品尚處于著作權法保護的期限內的證據,證明該作品受中國著作權法保護的證據和法律依據等;如舉證侵權人侵權作品的目的是以營利為目的而不屬于合理使用的范疇的證據例如侵權人屬于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的工商檔案證明,在實施行為的同時其目的就是為了獲取營利所取得的收益發票等證據。

2、是否具有侵權行為方面違法性的證據,主要表現在如擅自實施了放映或者機械表演的行為所形成的證據,例如證據公證材料、律師見證、證人證言、物證材料、卡拉ok點播系統、mtv放映等行為證據。

3、是否具有造成損害方面的證據,主要表現在如因侵權損害著作權的后果所表現的權利人財產權受到損害,減少了收入或者侵權人因此取得了不當得利的證據。例如原告提交的正常的使用費收取標準證明文件、因侵權人實施的行為所獲取的非法不當得利所取得的收益的證明材料等。

至于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我們認為如果有充分的侵權行為證據,在主觀故意具有過錯的情況下,發生了損害后果,這本身的行為與后果之間就具有因果關系。但是,音樂著作權侵權的證據證明畢竟不同于一般的普通侵權責任的證據,相對于一般民事訴訟證據而言,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由于知識產品的無形性、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和可復制性的特點,進而導致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的證據呈現出以下特點:

1、證據具有“無形性”。知識產權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無形”,對知識產品的侵犯決定了對其構成侵權的行為也具有“無形”這一特點。

2、證據具有“技術性”。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證據往往會有較高技術成份,給收集和判斷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3、證據具有“時間性”。知識產品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價值有效期,知識產權僅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受到保護,一旦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這一權利就自行消滅,相關的知識產品即成為社會之共同財富。所以,對知識產品的侵犯往往是在其有效的時間即界限內,反之超出時間界限的所謂“侵犯”則不能成為證據。

4、證據具有“隱蔽性”。由于知識產權的特點決定了對其構成侵權的證據往往不易取得或不易取得全部證據,被告極易轉移、隱匿侵權證據,證據的隱蔽性突出,進而使法院很難客觀全面地了解侵權的真相。

這些特點的存在和音樂著作權侵權責任構成的要求必然影響到民事訴訟中證據的證明效力和取證及舉證方式,我們認為應當根據知識產權訴訟的證據特點注意掌握有關的證據規則。如以成都好樂迪量販案件的案例為例,我們說明音樂著作權侵權案件證據規則的若干存在的幾個問題:

1、成都好樂迪量販表面上顯然具有營利為目的,因為他就是以提供歌曲自助式服務消費營利為目的,這可以從它的經營范圍和經營宗旨等材料證明,也可以通過他出具的有關消費發票來證明。從本案來看,如果華納唱片提起訴訟顯然也是具有相應的證據來支持,但問題是這些證據是什么?因為我們沒有看到法院的證據清單,所以不好質評,但是起碼我們認為從具體的個案來看單純證明好樂迪量販就具有以營利為目的并不是那么簡單,侵權的主觀故意并不能單純依照上述的證據能充分證明某一次被原告所凝固的侵權行為證據就具有營利為目的,這好比我們某一次發現一個慣偷手里拿著他人的東西就一定認為這次行為構成偷盜,好比一個連續持刀的殺人犯某一次手里剛提著一把刀就被群眾發現而認定這一次構成殺人未遂一樣,不能因為歌城本身就是因為以營利為目的放映mtv歌曲或者卡拉ok就一定認為這個歌城所有的放映行為包括被訴求的這一次行為就一定是以營利為目的。因為這一次放映的行為不能排除是以個人欣賞為目的的合理使用,也不能排除是純屬非營利性的播放放映行為,這些不能排除的根本事實是原告能否提交證明被凝固的的這次的侵權行為被告就是否獲取了營利的證據,如通過該次行為獲取了收益的消費服務發票等證據,該發票應當能夠推定消費的音樂就是使用了該兩首歌而非別的歌,單純的發票不能證明該目的。在現有的舉證體系中,因為知識產權證據的無形性和隱蔽性,原告很難取到這么完整的證據證明被告的侵權目的。

2、證明侵權行為及其侵權后果的證據的事實證據是認定侵權責任構成的證據體系中相對較容易收集的證據,如通過公證或者律師見證被告正在實施放映被訴爭的音樂作品,通過消費者證人證明其接受歌城消費使用的證人證言,通過證據保全歌城所擁有的卡拉ok點播系統的物證資料,通過證據保全網站或者光盤上制作的mp3音樂等都可以證明侵權者被告的侵權行為;通過提交因侵權所造成損失的計算說明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取的收益等證據也可以證明侵權的損失后果。但這些行為證據也存在較多的問題,如通過上述各種取證方式所獲得的證據往往很難證明侵權行為的持續性和連續性有多長時間、行為的目的、行為的后果等;取證不當還可能陷入陷阱取證是否符合取證具有合法來源的合法性認定問題;由于證據的隱蔽性特點侵權行為取證往往不易取得或者不易取得全部侵權行為證據;由于證據的技術性特點侵權行為取證需要專業的技術人員或者機構參加取證否則會給判定侵權帶來困難;由于證據的無形性特點侵權行為表現為無形性的侵權,雖然這些侵權必須具備一定的載體,但是在取證和舉證的過程中往往很難固定或者保證其證據法律效力。因為侵權行為和后果的有關證據存在上述問題,因此在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往往因法律依據不足而很難計算賠償標準,損害賠償的確定是一個相對復雜的問題,各地法院的認識和作法也不盡相同,有賠償全部經濟損失的,有賠償直接損失的,有賠償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而支出的調查費和律師費的,有賠償權利人精神損害的,有對侵權人進行懲罰性賠償的。損害賠償額的確定同證據息息相關。賠償標準的認識不一,對證據的要求不一。我們認為音樂著作權知識產權損害賠償案件中對于無證據或者證據不足證明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的獲利數額時,由法官依靠自身的法律意識和審判經驗采取自由裁量權,在法律限定的定額賠償幅度內確定賠償數額并且應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3、證明好樂迪量販侵權行為和侵權后果具有因果關系。通常來看發生了侵權行為必然會造成侵權的后果,但是是否就必然構成因果關系則必須根據案件證據情況來認定,如原告提交了被告發生放映行為的證據是否可以表明就是屬于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是否有證據表明被告使用原告的作品屬于合理使用?如果排除了合理使用而侵犯了原告著作權則屬于侵權行為,只要發生了侵權行為則必然造成損害原告著作權的法律后果,至于這種后果的損害程度和范圍只是屬于認定侵權后果的情節而已。如成都好樂迪量販實施了點播放映鄭秀文的兩首歌的行為,但是原告還必須進一步提交充分證明這種行為侵犯了原告著作權屬于侵權行為的證據,而被告作為抗辯理由之一,如果認為其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合理使用則需要承擔舉證責任舉證證明。因此,我們認為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因為證據的特點和證據制度的不完善,對于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分擔和歸責原則的認識差異,往往發生存在是否構成侵權,侵權損害后果如何計算和確認等爭議。

六、音樂著作權侵權案件的幾個抗辯理由

1、無過失抗辯

一般來講,被訴侵權行為人既無侵害的故意,也無過失而造成對他人權利的侵害。如采用的作品已經進入公知領域部享有著作權,如侵權人本身不具有過錯。根據知識產權協議(trips)第45條第2款的規定,在侵權人不知或者不應知自己的行為屬侵權行為時,可以責令行為人返還所 得利潤或支付法定賠償額,或者二者并處。這是不當得利所形成的民事責任。

2、共同侵權行為抗辯

音樂著作權案件中,著作權所包含的各項權利,都有獨立的權利內涵,在此過程中雖然每一個權利都可以獨立成為一個權利請求,但音樂著作權侵權往往是因多數人在不同的階段所形成的侵權行為。這些主體的行為具有客觀關聯性,主觀方面具有故意,應當共同承擔連帶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在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提起的有關侵權訴訟案例中,很多mtv量販提出其出巨資采購的卡拉ok點播系統本身已經收錄了大量的訟爭標的歌曲。我們認為,以營利為目的提供該系統的制造商違反著作權法收錄享有著作權的音樂歌曲本身就是構成了侵犯著作權,這種侵權行為侵犯了機械復制權,而在此侵權的基礎上,量販歌城等侵權人擅自放映則構成了侵犯音樂著作權的機械表演權中的放映權,這是兩個不同的權利,但這兩者存在客觀聯系,如量販歌城購買該系統本身就是為了放映而系統的制作商的產品目的也是為了提供放映,則這兩種行為都被最后的行為所吸收,因此,系統的提供者和量販歌城構成了共同侵權,應當共同承擔法律責任,著作權人只是起訴量販歌城承擔責任,量販歌城可以依法追加或者起訴系統的提供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合理法定使用

合理法定使用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第22條的有關規定,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等。

七、侵犯音樂著作權的幾類常見法律責任

(一)復制發行音樂作品著作權的民事責任 侵犯著作權的民事責任,是指依據著作權法和民法通則的規定,依靠國家強制力使侵犯他人著作權的不法行為人承擔以彌補和補償侵權損害為目的法律責任。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規定,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制作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的,應認定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侵犯著作權的民事責任形式有以下幾種:

1)停止侵害。2)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主要適用于對著作人身權的損害。3)賠償損失。主要適用于對著作財產權的侵犯。但對著作人身權的損害,適用其他民事責任形式不足以平復權利人損害與制裁不法行為人的,也可以適用賠償的民事責任形式。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法院在審判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中,除了可以判令侵權者承擔民事責任外,還可以對侵權人進行民事制裁。民事制裁的形式有罰款、收繳違法所得和進行違法活動的財物等。

(二)侵犯音樂著作權的行政責任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對于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不但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版權行政管理機關還可以對行為人進行行政處罰。這種行政處罰實際上是由行政機關對侵權人追究的一種行政法律責任。行政處罰的方式有:警告、責令停止制作和發行侵權復制品、沒收非法所得、沒收侵權復制品及制作設備和罰款。

(三)侵犯著作權的刑事責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音像、計算機軟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未經著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其構成要件為:

1)該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自然人和單位。

2)該罪的侵犯的客體為,國家著作權管理制度以及著作權人的著作權與其有關的權益。3)該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要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這些行為如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相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

4)該罪的行為人必須是違法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方構成本罪。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此處的違法數額較大的含義是指: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較大。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含意為:(1)因侵犯著作權曾經兩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又侵犯著作權的;(2)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對于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的規定,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侵權復制品,違法數額巨大的行為。本罪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實施了銷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權、專有出版權的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計算機軟件、圖書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這里所說的銷售行為,是指將侵權復制品向一切消費者的銷售,包括批發、零售和拍賣等方式。侵權復制品的范圍限于刑法第二百一七條規定的四種侵權行為制作的復制品。根據刑法的規定,犯有銷售侵權復制品罪,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八 侵犯音樂著作權的損害賠償的賠償額計算方法

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權利侵害,以填補損害為主。通常主要有以下幾種:

1、以權利人的損失計算;

2、以侵權人的侵權獲利計算;

3、以正常許可費為參照計算;

4、適用最高法院吳縣會議紀要的定額賠償標準。當然,當事人也可以商定用其他計算方法計算損失賠償額。評估、鑒定等方法也可以用于賠償計算。這些賠償的計算方式,被侵權人在通常的訴訟中具有選擇哪種計算方式的權利。但是受害人在主張損害賠償時,必須要有證據證明因侵權造成的自身損失的存在和大小。不僅要證明侵權事實的存在,還要證明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規模或者乃至實際獲利。對于正常許可費或者定額賠償的主張,受害人即著作權權利人負舉證責任。那么如何計算權利人的具體的損害額呢?

因侵權對權利人造成的損失從不同角度可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失,實際損失和預期損失等。直接損失是指因侵權行為所直接造成的權利人的損失,包括權利人現有財產的減少和可得利益的喪失。為調查和制止侵權以及進行訴訟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律師費、公證費、材料印制費、交通食宿費、審計費等均屬于間接損失,應予賠償。在著作權侵權案件中判定賠償財產損失是當然的,但很少判定精神損失賠償。實際損失是指權利人在起訴時或者在判決前其已實際遭受的損失。預期損失是指由于侵權行為導致的對權利人的不利影響或者損害仍在持續存在而產生的損失或者在未來仍會產生的損失,不包括在生效判決判令停止侵權后拒不停止而造成的新的損失。在計算具體案件的賠償時并不是簡單地計算某一種損失或者僅從某一種劃分來考慮案件的賠償問題,而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在實際證據的基礎上法官采取自由裁量權,針對個案從各個方面綜合確定賠償數額。如何計算侵權人的獲利呢?

原則上,我們認為在以侵權人獲利計算賠償時一定要注意把握“侵權行為”與“獲利”之間的因果關系問題,判決賠償的應當是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對因其他因素形成的利潤應當從侵權人整體獲利中予以剔除。在現行會計制度規則下,利潤的概念涉及營業利潤、產品銷售利潤和凈利潤,通常計算利潤時是采用產品的銷售利潤為準。如何參照確定合理的正常許可費?

正常許可費是指權利人在發現他人有對其作品的侵權行為以前曾將該作品善意有償許可他人使用時所收取的費用或者某一類作品一般情況下許可他人使用所應當收取的費用。該倍數可以參照國家版權局1994年12月2日答復廣西版權局請示的函的精神,以侵權產品數量乘以正常使用費的倍數來確定,以2-5倍計算。如何確定法定定額賠償額?

定額賠償是指在權利人損失和侵權人獲利均不能確定或者在權利人直接請求適用的情況下,依據與侵權行為相關的一些因素在一定幅度內酌情確定案件的賠償的方法。定額賠償的幅度我國《著作權法》第48條規定“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后記:

我國高度重視保護音樂著作權,因此,我們應當認為打擊侵犯著作權侵權行為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是必要的。對于維護我國科技文化和經濟發展以及改革開發都具有重要意義。但是我們也應當看到,圍繞該權利已經形成了成規模化的產業,如果純粹一刀切的方式解決著作權問題保護私權而造成產業成本增高或者阻礙了產業的發展,這種私權至上的認識并不能最優化的促進社會進步。何況我們產業的發展過程可以充分說明產生今天這種普遍侵犯音樂著作權的現象有其歷史原因,如何在保護知識產權的同時又能夠不損害社會進步?如何有機的逐步的實現完全的知識產權權利法治?這都是我們需要進一步關注的課題。通過輿論可以清楚的知道,很多量販歌城或者音樂作品的侵權人均知道在國外在使用音樂時必須要支付費用,在國內尊重著作權人的智力創作成果也是必須的,因此,他們愿意在合理的范疇內支付費用。這些必須采用他人音樂作品從事經營的產業不可能突然之間停止使用他人作品,除非是停止經營。我們認為,合理的使用費用是維繼產業和音樂作品創作的紐帶,如果采取單方面的收費標準而不經過充分的協商,這對于這種騎虎難下的產業來講也是不公平的。對于產業內的應訴,必須遵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著作權法的規定,應當積極應訴,按時提交答辯,依法主張合法權利和抗辯理由,依法實現訴訟的最大利益。

四川泰和泰律師事務所 熊永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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