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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駐所檢察室工作流程表篇一
突出“護、和、防、嚴”四字
服務農村經濟社會發展
2010年12月xx市檢察院派駐xx市小屯鎮、臨汝鎮、焦村鄉三個檢察室掛牌成立以來,突出“護、和、防、嚴”四個字,有力、有序、有效推動檢察工作向鄉鎮、村街延伸,進一步增強了檢察機關深化三項重點工作的實際成效,得到當地黨委政府和廣大干部群眾的充分肯定。
一、強化法律監督,突出一個“護”字。在法律監督工作中,注意維護人民群眾利益。一是檢察室干警主動走近群眾,了解社情民意,排查損害群眾利益的犯罪信息。小屯檢察室干警在與群眾交談中得知去年災后重建款有被個別村干部貪占嫌疑,就及時協助小屯鎮紀委查辦了發生在災后倒房重建中的村干部職務犯罪案件。二是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保護群眾切身利益。今年三個基層檢察室對所在鄉鎮2008年以來支農惠農資金的發放使用情況進行了一次摸排調查。針對個別村干截留資金及財務管理混亂等問題,積極主動會同鄉鎮財政所為各村清算賬務,幫助制定相關規章制度,消除可能誘發干群矛盾的因素,保護了群眾的利益,贏得了信任。三是在監督執法活動中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加強與轄區內公安派出所、法庭和相關基層行政執法單位的工作聯系,對2008年以來行政處罰案件進行了一次清理,重點對有案 1
不立、立案不當以及執法不規范、不公正等問題進行監督,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化解社會矛盾,突出一個“和”字。一是促矛盾化解。注重與基層黨委的溝通聯系,每發現一起矛盾線索,檢察室都會在第一時間內作出反應,對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立即協調相關部門就地解決,盡最大努力將矛盾消滅在萌芽,將人員穩定在當地。對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認真與當事人溝通,以務實、積極的態度尋求他們的理解支持,爭取在最短時間內給以滿意答復。今年5月份,朝川村民徐某因自己的村干部職務被免等原因對現有生活為不滿,猜疑系受打擊報復所致,在多次向相關部門上訪無果后到檢察室反映。檢察室迅速與黨委主要領導聯系溝通,詳細了解相關情況后,耐心向當事人解答相關政策規定,認真說服疏導,消除了當事人的疑惑后停訪息訴。二是促刑事和解。注重加強同本院刑檢部門的協作配合,對輕微刑事案件和解處理,減少對抗,增進和諧。今年4月,小屯鎮檢察室配合偵查監督部門主動對一故意輕傷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搭建和解平臺,化解了雙方的積怨,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三是促糾紛調解。注重與檢察室所在街道司法所、社區的聯系,通過走訪、接訪、巡訪等方式,貼近群眾,傾聽訴求,先后調解息訴民事糾紛和信訪案件13件。
三、重效果提升,突出一個“防”字。在工作中,注重防止矛盾升級,預防干部職務犯罪。一是注重事前預防。認真開展風
險排查研判和應急預警工作,對發現的社會危險源點進行有效評估,有針對性地向鄉鎮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10余條,為早發現、早處置、早解決穩定隱患問題贏得了先機。二是注重加強法制宣傳教育,今年以來,集中開展鄉村法制宣傳9次,提供法律咨詢250人次,深入轄區基層站所及各村(居)委會,幫助建章立制加強財務管理,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的發生。三是注重事中預防。結合查辦的職務犯罪案件,積極開展“一案一建議”、“一案一預防”活動,通過講授法制課、到監獄開展警示教育、召開座談會,以案釋法說理等活動,進一步增強基層干部及農民群眾法制意識,營造知法、懂法的良好氛圍,不斷提高基層干部及群眾按法、按章辦事的自覺性。
四、抓隊伍管理,突出一個“嚴”字。以“履行好法律監督職能、管理好檢察室隊伍、配合好地方黨委政府、服務好基層群眾”的“四好”為標準,對檢察干警從嚴要求。注重抓好檢察室干警職業道德、理想信念和政治業務理論學習教育,提升做好基層群眾工作的能力。今年以來,檢察室在考察學習外地經驗的基礎上,結合工作實際先后制定了《檢察室干警行為準則》、《定點加巡回工作制度》、《鄉鎮檢察室考核細則》等加強檢察室管理的規章制度,確保檢察室的各項工作有力有序有效的開展。
人民檢察院駐所檢察室工作流程表篇二
鄉鎮是我國行政區劃中最基層一級。
時至今日,全國共有3000多個基層檢察院,基層辦案數占全國檢察系統的80%。但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檢察機關的“基層”僅限于縣區一級。
1988年5月,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檢察院在湖塘鎮設立了中國第一個鄉鎮檢察室,在當時被譽為“中國檢察制度的一項創舉”。
然而,鄉鎮檢察室在上世紀90年代紅火一時之后,卻因為法律制度方面的先天不足遭遇頗多周折。
今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在全國基層檢察院建設工作會議上指出,“著力抓好涉農檢察工作,把法律監督的觸角延伸到廣大農村,全力服務農村改革發展”。
4月,江蘇省人民檢察院開始著手推進全省基層檢察院恢復重建、新建鄉鎮檢察室。
這當中,無錫市人民檢察院被當成了發達地區鄉鎮檢察室建設的一個樣板。為此,記者近日前往無錫,實地探訪了兩處鄉鎮檢察室。
“沒作為,說話就沒分量”
從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檢察院出發,前往江陰市青陽鎮探訪“鄉鎮檢察室”前,記者在心里猜度:鄉鎮檢察室不過是幾間平房辦公室,或是設置在鄉鎮政府小樓上的幾間房,擺上幾張辦公桌,掛個標牌而已,不會有多大的看頭。
年輕的女檢察官張悅坐在副駕駛座位上,扭過頭向記者介紹著江陰市檢察院鄉鎮檢察室的情況:江陰市檢察院目前在全市設有3個鄉鎮檢察室,各檢察室配備主任1名、干警5名。設在青陽鎮的澄要檢察室,實際管轄著澄江、云亭等6個鄉鎮的檢察事務,在體制上與市院各內設科室平級,由檢察長直接領導。今年4月,張悅剛剛出任澄要檢察室主任。
車子駛入青陽鎮,停在一幢三層小樓前,記者下車驚訝地抬頭張望。張悅自豪地說:“這是江陰市檢察院擁有獨立產權的房產,使用面積有500平方米。”
“這間是接待控告申訴的,這間是談話室,這間是會議室??這是我們的食堂,這是干警宿舍?!睆垚値е浾邊⒂^了小樓里每一層的每個房間。
張悅告訴記者,全市3個鄉鎮檢察室所需的汽車、電腦、復印機等辦公設備初步完備,局域網全部聯網,所有人員、車輛、設施由市院統一管理,日常經費開支由市院統一支付,檢察室集體和個人的工作業績及成效按照全院標準和要求統一考評,沒有特別待遇。
張悅說,在恢復重建檢察室前,她曾和同事們到街道、社區、行政村進行了調研走訪。調研結束,張悅感受最深的是,“老百姓說我們檢察官高高在上,只知道是抓干部的,許多人還把‘檢察’寫成‘檢查’”。
記者獲悉,江陰市在全國縣域經濟基本競爭力評價中連續6年名列第一,全市各鎮經濟發展程度普遍較高。張悅介紹說,當地有的村子一年收入可達到3000萬元。隨著經濟高速發展,人民群眾對鄉鎮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要求越來越高。據她了解,在本地城市化進程中,拆遷安置問題成為老百姓最為關心的頭等大事。
“查辦涉農貪污賄賂案件是群眾反響最強烈的。”張悅說,“只宣傳沒作為,我們說話就沒分量!”
記者獲悉,江陰市各檢察室恢復重建以來受理涉農職務犯罪案件線索24件,經嚴密初查,成功立案4件4人,涉案嫌疑人有副鎮長、村干部等,涉案金額達170余萬元。
查處案件震動基層干部
和澄要檢察室相比,惠山區洛社檢察室的“歷史”更為久遠。14年前,洛社檢察室就已成立。那是1995年,當時檢察室還設在鄉政府里,3個人一間辦公室,與鄉干部們朝夕相處,鄉政府在許多工作人手不夠時,就會喊上檢察室的人一同去做。
今年4月,洛社檢察室恢復重建,7月13日完成辦公樓院的裝修,8月24日舉行揭牌儀式,成為無錫市檢察院第一個揭牌的鄉鎮檢察室。
在惠山區檢察院副檢察長吳亞敏的帶領下,記者來到洛社檢察室進行了一番實地探訪。
洛社檢察室在錢巷村一條寬敞馬路的一側,獨門獨院,有門衛傳達室,有二層小樓,辦公室、接訪室、會議室一應俱全。
曾擔任惠山區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的彭傳家是洛社檢察室的主任。14年前,他剛進入檢察院時就曾在洛社檢察室工作過?!爱斈暝卩l里什么事都參與,今天不同了,我們強調的是履行檢察職責的獨立性,強調圍繞檢察職能在農村開展各項工作?!?/p>
據吳亞敏介紹,洛社檢察室恢復重建5個月來,查辦發生在鄉鎮站所的職務犯罪案件4件4人,占惠山區檢察院查處的同類案件的50%,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50余萬元。
“我們用查辦案件帶動預防犯罪工作,效果明顯?!迸韨骷腋嬖V記者,在查辦當地一起發生在環保領域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案件后,當地干部受到震撼,“他們說簽字時手要抖,可不能隨隨便便啦,不考慮周全要坐牢??!”
當地有個12歲小女孩遭養父母虐待,盡管媒體兩次報道,派出所民警多次警告和訓誡,女孩的養父母依然我行我素。這樣的情形在鄉鎮里時有發生,一般來說很難被外界廣為知曉。如果類似的大量糾紛僅僅靠鄉鎮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來處理,力量有些不夠?!坝辛宋覀儥z察人員的參與,可以形成更強大的合力?!迸韨骷艺f。但他同時表示,因為環境和工作對象有了變化,他也面臨著如何適應新環境以盡快打開局面的挑戰??
記者手記
“警力下沉”聞知數年。
“檢力下沉”在今天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下則是一個全新的概念。
必須看到的是,農村建設如火如荼,但也存在著一些突出的問題:土地糾紛逐漸增多;一些鄉鎮社區的治安問題比較嚴重;基層干部職務犯罪時有發生。在這樣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了基層檢察院要“堅持重心下移、檢力下沉”的思路。然而,由于檢察機關大多設在城區,沒有伸及農村的“觸角”,不便于檢察機關及時把握農村出現的新情況、應對農村的新問題。而鄉鎮檢察室的設置,正好體現了檢察力量的“下沉”,將法律監督的觸角延伸到了廣大農村,可以說是一次對新時期新階段檢察工作理念、資源配置的大調整,是適應新一輪農村改革發展需要的新舉措。
人民檢察院駐所檢察室工作流程表篇三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工作流程
為進一步規范偵查監督工作,加強審查逮捕案件管理,強化偵查監督部門的法律監督職能,加大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工作力度,保證準確、公正、及時地打擊犯罪,防止冤、假、錯案,維護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等法律和文件規定,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流程。
審查逮捕工作流程
一、審查逮捕工作受案范圍
(一)同級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下同)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和本院自偵部門立案偵查需要決定逮捕的案件;
(二)同級公安機關要求復議、復核的不批捕案件。
二、受案審查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受理案件,由內勤登記并報送科(處)長,科(處)長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受案前的審查,查明《提請批準逮捕意見書》、案卷材料和證據是否齊備,是否符合受案標準,不符合條件的,經科(處)務會研究不予受案。
三、受案標準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依法受理:
1、案件管轄范圍無異議。即本縣(市、區)屬犯罪地或主要犯罪地(市院交辦的除外)。
2、卷宗裝訂整齊,案卷目錄與卷內編頁一致。
3、移送的物品清單與實物一致。
4、案卷材料齊備:(1)、《提請批準逮捕意見書》一式三份,文書內容清晰,文號齊全。(2)、受案、立案、破案材料齊備。(3)、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手續齊全,犯罪嫌疑人在逃或另案處理的須有辦案說明。
(4)、對于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等案件應有現場勘查、拍照和刑事技術鑒定材料。(5)、犯罪嫌疑人的自然狀況、家庭、社會關系狀況、個人簡歷、戶籍證明及其它前科等材料清楚。
(二)卷宗裝訂不整齊、案卷目錄與卷內編頁不一致、移送的物品清單與實物不一致、案卷材料不齊備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補充齊備后再行移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案:
1、不屬于本案管轄的案件。
2、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超過法定羈押期限,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時,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要求變更強制措施,公安機關拒絕變更的。
3、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沒有補充偵查又重新提請逮捕的。
4、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對已采取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未變更強措施,又重新提請逮捕或要求復議、復核的。
5、對于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公安機關超過法定期限要求復議、復核的。
四、辦案人審查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辦理審查逮捕案件應當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辦案人員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審查全部案卷材料,對主要證據存有疑問的,可以進行復核,詢問被害人、證人,審查后制作《審查逮捕案件意見書》,提出批準逮捕、不批準逮捕的意見。
(一)辦案人員復核證據在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被害人或者證人時,應告知其接受訊(詢)問所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訊(詢)問應當依法進行,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行使權利。
1、審查逮捕階段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權利:(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2)申請回避的權利;(3)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4)對與本案無關的訊問有拒絕回答的權利;(5)核對筆錄的權利;(6)知曉涉嫌罪名的權利;(7)知曉鑒定結論的權利;(8)對侵權提出控告的權利。義務:(1)如實回答的義務,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2)接受檢察人員的訊問,在符合法定條件下承受逮捕強制措施。
2、審查逮捕階段被害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權利:(1)申請回避的權利;(2)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3)核對筆錄的權利。義務:(1)如實向檢察人員陳述案件事實的義務;(2)接受檢察人員對其進行與案件有關的人身檢(復)查的義務。
3、審查逮捕階段證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權利:(1)安全保障權;(2)充分陳述權;(3)核對筆錄權;(4)證件知悉權;(5)侵權控告權。義務:(1)作證的義務,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2)如實作證的義務,證人應當客觀、如實的提供證據,不得捏造事實、偽造證據進行誣告。誣告陷害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負法律責任。
偵查監督部門辦理審查逮捕案件不得另行偵查證據。
(二)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辦理審查逮捕案件不再制作閱卷筆錄,辦案人員在閱卷審查和復核主要證據的基礎上制作《審查逮捕案件意見書》,對案件事實、證據、適用法律進行認定、分析、說明和說理,達到“意見書在手如同卷宗在手”的效果。
《審查逮捕意見書》包括下列內容:
1、受案和審查過程;
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3、發案、立案、破案經過;
4、經審查認定的案件事實及證據,包括偵查機關或偵查部門認定的案件事實、經審查認定的案件事實及證據;
5、需要說明的問題;
6、處理意見。
五、辦案期限
(一)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審查完畢;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十五日以內審查完畢,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二十日。
(二)對本院自偵部門移送審查逮捕的案件,已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后的七日以內審查完畢;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后的十五日以內審查完畢,重大、復雜案件,不得超過二十日。
(三)對公安機關要求復議的不批捕案件應當在收到《提請復議書》和案卷材料后的七日以內審查完畢。
(四)對公安機關提請復核的不批捕案件,應當在收到《提請復核意見書》和案卷材料后的十五日以內審查完畢。
六、逮捕標準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準逮捕。
(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胺缸锸聦崱奔瓤梢允菃我环缸镄袨榈氖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逮捕必要”:
1、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
2、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4、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
5、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
6、其他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對有組織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暴力犯罪和多發性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以及可能有礙偵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應予逮捕。
(三)對實施多個犯罪行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逮捕:
1、有證據證明有數罪中的一罪的;
2、有證據證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3、共同犯罪中,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行為的。
(四)對下列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予以逮捕:
1、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審查起訴的;
2、實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干擾證人作證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
3、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4、經傳訊不到案,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經兩次傳訊不到案的。對在取保候審期間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予以逮捕。
(五)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反監視居住應當遵守的規定“情節嚴重”,應當予以逮捕:
1、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的;
2、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審查起訴的;
3、實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干擾證人作證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
4、未經批準,擅自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未經批準,擅自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5、未經批準,擅自會見他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未經批準,擅自會見他人的;
6、經傳訊不到案,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經兩次傳訊不到案的。
七、不批準逮捕案件標準
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經審查,認為不符合逮捕條件,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八、報請人大許可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對擔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應當經檢察長批準,填寫《報請許可采取強制措施報告書》,報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
對擔任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應當層報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報請許可。
對擔任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由偵查監督部門報告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
對擔任兩級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的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分別依照本條第一、二、三款的規定報請許可。對擔任辦案單位所在省、市、縣(區)以外的其他地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應當委托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報請許可;擔任兩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應當分別委托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報請許可。
九、案件討論與決定
(一)科(處)長主持科(處)務會討論疑難復雜或者重特大逮捕案件、不批捕案件、復議案件、復核案件;
(二)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辦案人提出批準逮捕意見的,科(處)長同意后向主管檢察長匯報;
(三)案件經主管檢察長決定是否批準逮捕或者是否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科(處)務會和檢察委員會討論案件,應當制作《討論案件筆錄》。
十、簽批與送達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作出的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應當制作《批準逮捕決定書》或者《不批準逮捕決定書》,經主管檢察長簽發后,加蓋院印,填寫《送達回證》,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送達提請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執行。
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將執行回執在執行后三日內送達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未能執行的,也應當將執行回執送達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并寫明未能執行的原因。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不批準逮捕的,應當闡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同時填發《不予批準逮捕案件補充偵查提綱》,一并送達提請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執行。對于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并將執行回執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三日內送達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
如果公安機關發現逮捕不當的,應當及時予以變更,并將變更的情況及原因在作出變更決定后三日內通知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偵查監督部門認為變更不當的,應當通知作出變更決定的公安機關糾正。
十一、變更與撤銷 對已作出的批準逮捕決定發現確有錯誤的,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應當撤銷原批準逮捕決定,并制作《撤銷強制措施決定書》和《不批準逮捕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對已作出的不批準逮捕決定發現確有錯誤,需要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應當制作《撤銷不批準逮捕決定通知書》和《批準逮捕決定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對因撤銷原批準逮捕決定而釋放的犯罪嫌疑人或者逮捕后公安機關變更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又發現需要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應當重新辦理逮捕手續。
撤銷原批準逮捕決定或者撤銷原不批準逮捕決定并重新作出批準逮捕決定,應當經檢察長批準,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變更或者撤銷由上級人民檢察院決定的逮捕措施時,應當報請原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同意。
十二、追捕、復議、復核
(一)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辦理審查逮捕案件,發現應當逮捕而公安機關未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應當制作《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送達公安機關,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公安機關認為建議正確的,應當立即提請批準逮捕,認為建議不正確的,應當將不提請批準逮捕的理由通知偵查監督部門。如果公安機關不提請批準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偵查監督部門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二)、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五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要求復議。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在收到公安機關《要求復議意見書》后,應當另行指派偵查監督部門辦案人員復議,并在收到提請復議書和案卷材料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公安機關。
對于復議后維持原不批準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制作《復議決定書》,連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提請復議的公安機關執行。對于復議后改變原不批準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除制作 《復議決定書》外,還應制作《撤銷不批準逮捕決定通知書》,并重新制作《批準逮捕決定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送達提請復議的公安機關執行。
(三)、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并且通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后又提請復議的,偵查監督部門應當建議公安機關重新提請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堅持復議的,偵查監督部門不予受理。
(四)、公安機關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人民檢察院《復議決定書》后五日內通過原作出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提請復核,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應當在收到《提請復核意見書》和案卷材料后的十五日以內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對公安機關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核的不批準逮捕的案件,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認為不需要改變原決定的,應當制作《復核決定書》交下級人民檢察院送達提請復核的公安機關;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改變原決定的,下一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應當在接到《復核決定通知書》后撤銷原決定,另行制作《撤銷不批準逮捕決定通知書》、《批準逮捕決定書》連同《復核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執行;如果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直接作出批準逮捕決定,下一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收到決定后應當立即送達公安機關執行。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執行的同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反映。
十三、審查決定逮捕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辦理本院自偵部門移送審查決定逮捕的案件,工作流程適用一至九條的規定。但是偵查監督部門與本院偵查部門意見不一致的,應及時向檢察長匯報,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十四、備案
基層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辦理下列審查逮捕案件,應當《備案報告書》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備案:
1、批準逮捕的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涉外案件;
2、批準逮捕的立案監督的案件、法輪功等邪教組織的犯罪案件、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涉及“非典”犯罪的案件;
3、在本地有重大影響的犯罪案件;
4、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
上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對報送的備案材料進行審查發現錯誤,將審查意見通知報送備案的基層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或者直接予以糾正的,基層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應當立即予以糾正,如有不同意見可以向上級院偵查監督部門反映。
十五、歸檔
辦案人在收到公安機關執行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回執后五日內,按照要求裝訂審查逮捕副卷,交內勤統一保管,對批準逮捕的副卷,內勤于十日內移送公訴部門,與公訴副卷一并由公訴部門歸檔;偵查監督部門負責保管當年和上的不批準逮捕副卷,對時隔一個的不批準逮捕副卷應當及時送交本院檔案室歸檔。
刑事立案監督工作流程
一、刑事立案監督的范圍
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案件(屬于公安機關管轄且符合立案條件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沒有法律規定而不立案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后作治安處罰或者勞動教養不當,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偵查的案件。
沒有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公安機關沒有掌握、發現犯罪事實的案件不屬于刑事立案監督的范圍,對此類案件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
在辦理審查批捕案件過程中,發現公安機關應當提請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批準逮捕而沒有提請的,應通過追捕予以解決,不屬于立案監督的范圍。
二、刑事立案監督案件的來源
(一)偵查監督部門自行調查發現或者控申部門等相關業務部門移送;
(二)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的控告;
(三)公民或者有關單位的舉報;
(四)黨委、人大或者上級檢察機關交辦。
三、受理 對屬于刑事立案監督的案件線索,應由內勤登記并填寫《刑事立案監督線索登記表》,認真全面審查;對于不屬于刑事立案監督的案件線索,經科(處)長批準,轉有關部門處理。
四、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前的調查 在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之前,偵查監督部門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調查方案要報偵查監督部門負責人和主管檢察長批準,調查應當查明: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條件;是否屬于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是否立案。調查要嚴格依法進行,嚴禁使用強制措施;調查要秘密進行,不暴露意圖,一般不接觸犯罪嫌疑人。
五、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經調查核實有關證據材料,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經檢察長批準,制作《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以書面形式要求公安機關在七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理由。
六、審查不立案理由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審查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時,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向公安機關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后,在七日內公安機關沒有說明不立案理由的,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可以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如現有材料證明確屬應當立案偵查的,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發出《通知立案書》。
公安機關接到檢察機關《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后,即主動糾正予以立案的,人民檢察院不必再發《通知立案書》。
七、受理被害人控告
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應當受理。控告申訴部門審查后,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偵查監督部門辦理。
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后,偵查監督部門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成立的,應當制作《不立案理由審查意見通知書》通知控告申訴部門,由控告申訴部門在十日內將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據告知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八、通知立案的標準
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案件應當從嚴掌握,一般應是能夠逮捕、起訴、判刑的案件。
九、決定通知立案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應當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或者疑難、復雜的案件由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十、送達與告知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應當制作《通知立案書》,送達公安機關,同時抄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備案。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送達《通知立案書》時,應當將有關證明應當立案的材料同時移送公安機關,告知公安機關應當在十五日內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
“有關證明應該立案的材料”主要是指被害人的控告材料,或者是檢察機關在審查舉報、審查批捕、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材料。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在立案監督中,不得進行偵查,但可以對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所依據的有關材料,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
十一、通知立案后跟蹤監督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應當依法對通知立案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督。
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后,十五日內不予立案的,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應當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公安機關仍不予糾正的,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商同級公安機關處理,或者報告同級人大常委會。
公安機關收到《通知立案書》雖已立案,但未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
公安機關接《通知立案書》后雖已立案,但立案后立而不查,久拖不決的,要及時督促,必要時報告上一級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由上一級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督促同級公安機關糾正。符合逮捕條件的,要建議公安機關提請逮捕。對有意阻撓查處的,要建議有關部門嚴肅查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督促公安機關加大追逃力度。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而公安機關只對部分犯罪嫌疑人立案的,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應當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通知立案的案件,公安機關立案后又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經審查認為撤銷案件不當的,應當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
十二、直接立案偵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應報請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層報省級檢察院批準直接受理。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立案偵查。
十三、對本院偵查部門的監督
偵查監督部門發現本院偵查部門應當立案而不立案偵查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偵查的案件,應建議偵查部門立案偵查或者撤案,建議不被采納的,應報請檢察長決定。
十四、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監督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發現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偵查的,應慎重審查。確屬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偵查的,應當制作《糾正違法通知書》向公安機關提出糾正違法意見。
十五、移送徇私舞弊線索
涉嫌徇私舞弊的立案監督案件是立案監督的重點,偵查監督部門在辦理立案監督案件過程中,發現徇私舞弊導致該立不立的案件、不該立而立的案件線索,經科(處)長批準后,應當將有關材料移交瀆職侵權檢察部門審查。
十六、備案制度
對于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監督,辦案人接到公安機關《立案決定書》后,于三日內填寫《人民檢察院通知立案備案登記表》一式三份,連同相關材料報上級檢察院備案。案件辦結后,辦案人將《立案決定書》、《批準捕逮決定書》、《起訴書》、《判決書》裝訂后報送上級院備案; 對于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監督,辦案人接到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決定書》后,于三日內將《立案決定書》、《糾正違法通知書》、《撤銷案件決定書》及相關材料裝訂后報送上級院備案。
偵查活動監督工作流程
一、偵查活動監督范圍
偵查監督主要發現和糾正以下違 法行為:
1、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誘供的;
2、對被害人、證人以體罰、威脅、誘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
3、偽造、隱匿、銷毀、調換或者私自涂改證據的;
4、徇私舞弊,放縱、包庇犯罪分子的;
5、故意制造冤、假、錯案的;
6、在偵查活動中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的;
7、在偵查活動中不應當撤案而撤案的;
8、貪污、挪用、調換所扣押、凍結的款物及孳息的;
9、違反刑事訴訟法關于決定、執行、變更、撤銷強制措施規定的;
10、違反羈押和辦案期限規定的;
11、在偵查中有其他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行為的。
二、審查逮捕中偵查活動監督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在審查逮捕中,應當審查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發現違法情況,應當及時向科(處)長匯報,經主管檢察長同意后,發《糾正違法通知書》。
三、適時介入偵查、參與重大案件討論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根據需要可以派員適時提前介入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參加公安機關對于有影響重大案件的討論、出席案件的現場勘查和其他偵查活動,提出偵查建議,指導偵查方向,引導公安機關及時、全面地收集、固定證據,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通知糾正。
四、受理訴訟參與人控告
訴訟參與人對于偵查機關或者偵查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提出控告的,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應當受理,并及時審查,依法處理。
五、偵查和強制措施中偵查活動監督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發現公安機關或者公安人員在偵查或者決定、執行、變更、撤銷強制措施等活動中有違法情形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對于情節較輕的違法情形,由辦案人以口頭方式向偵查人員或者公安機關負責人提出糾正,并及時向部門負責人匯報;必要時由部門負責人提出。
對于情節較重的違法情形,應當報請檢察長批準后,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六、跟蹤監督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的,應當根據公安機關的回復,監督落實情況;沒有回復的,應當督促公安機關回復。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提出糾正意見不被接受的,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報告,并抄報上一級公安機關。
七、發現偵查活動中犯罪線索的移送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發現偵查人員在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本院偵查部門審查,并報告檢察長,對于不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八、對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活動的監督
辦案人對于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經審查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4、126、127條規定延長偵查羈押條件的案件,由科(處)長請示主管檢察長批準不予批準延期,不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請批準。
延長羈押期限工作流程
一、要求延長的條件
刑訴法124條要求的延長條件是“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26條要求的延長條件是以下四種情形之一: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127條要求的延長條件是“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126條規定延長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
二、上報材料
《提請批準延長羈押期限意見書》(共同犯罪案件,需要延長羈押有多人的,意見書以人為單位,一人一份),同時還應附有《簡要案情》。《簡要案情》應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批捕時間、執行逮捕時間、批捕部門、基本犯罪事實及延期理由?;痉缸锸聦嵰蟹缸飻殿~、情節等方面的清晰敘述,要反映出犯罪的嚴重性、復雜性和危害性,要能體現出符合《刑訴法》124條、126和127條規定的延期條件來。收到偵查機關或部門提請延期案件的同級檢察機關對于符合法律規定的案件,應填寫《提請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報告書》,連同意見書和簡要案情上報上一級院。
三、程序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公安機關需要延長羈押期限的案件,應當由公安機關在羈押期限屆滿七日前,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延長羈押期限意見,并提供簡要案情。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后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批準延長的決定。
2、對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依然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二個月。公安機關對符合上述條件的案件,需要延長羈押期限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延長羈押期限意見,并提供簡要案情。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后,層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延長的決定。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法延長羈押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4、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5、人民檢察院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
6、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7、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不能在法定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的,應當依法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人民檢察院駐所檢察室工作流程表篇四
人民檢察院駐所檢察室工作流程
一、收押檢察
(一)看守所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收押管理活動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二)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有無相關憑證:
1.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備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刑事拘留證、逮捕證;
2.臨時收押異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是否具備縣級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監獄簽發的通緝、追捕、押解、寄押等法律文書;
3.收押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罪犯、判決確定前未被羈押的罪犯,是否具備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
4.收押被決定收監執行的罪犯,是否具備撤銷假釋裁定書、撤銷緩刑裁定書或者撤銷暫予監外執行的收監執行決定書。
(三)看守所是否收押了依法不應當收押的人員。
二、出所檢察
(一)看守所對在押人員的出所管理活動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二)在押人員出所有無相關憑證:
1.被釋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是否具備釋放證明書;
2.被釋放的管制、緩刑、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罪犯,是否具備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
3.假釋罪犯,是否具備假釋裁定書、執行通知書、假釋證明書;
4.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是否具備暫予監外執行裁定書或者決定書;
5.交付監獄執行的罪犯,是否具備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書和執行通知書;
6.交付勞教所執行的勞教人員,是否具備勞動教養決定書和勞動教養通知書;
7.提押、押解或者轉押出所的在押人員,是否具備相關憑證。
三、羈押期限檢察
(一)看守所執行辦案換押制度是否嚴格,應當換押的是否及時督促辦案機關換押;
(二)看守所是否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期限屆滿前七日,向辦案機關發出羈押期限即將屆滿通知書;
(三)看守所是否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羈押后,立即向人民檢察院發出超期羈押報告書并抄送辦案機關。
四、事故檢察
(一)在押人員脫逃;
(二)在押人員破壞監管秩序;
(三)在押人員群體病疫;
(四)在押人員傷殘;
(五)在押人員非正常死亡;
(六)其他事故。
五、執行刑罰活動檢察
留所服刑檢察
(一)看守所辦理罪犯留所服刑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二)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罪犯留所服刑的,是否按照規定履行批準手續;
(三)看守所是否將未成年犯或者被決定勞教人員留所執行;
(四)看守所是否將留所服刑罪犯與其他在押人員分別關押。
對看守所提請或者呈報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活動檢察的內容:
(一)提請或者呈報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條件;
(二)提請或者呈報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
(三)對依法應當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 看守所是否提請或者呈報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
六、辦理罪犯又犯罪案件
負責公安機關偵查的留所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出庭支持公訴,以及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和審判監督等工作。
七、受理控告、舉報和申訴
駐所檢察室應當受理在押人員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檢察機關提出的控告、舉報和申訴,根據在押人員反映的情況,及時審查處理,并填寫《控告、舉報和申訴登記表》。
駐所檢察室應當在看守所內設立檢察官信箱,及時接收在押人員控告、舉報和申訴材料。
駐所檢察室對在押人員向檢察機關提交的自首、檢舉和揭發犯罪線索等材料,依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辦理,并檢察兌現政策情況。
駐所檢察室辦理控告、舉報案件,對控告人或者舉報人要求回復處理結果的,應當將調查核實情況反饋控告人、舉報人。
駐所檢察室受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關羈押期限的申訴,應當認真進行核實,并將結果及時反饋申訴人。
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審查留所服刑罪犯的刑事申訴,認為原判決或者裁定正確、申訴理由不成立的,應當將審查結果答復申訴人并做好息訴工作;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可能,需要立案復查的,應當移送刑事申訴檢察部門辦理。
八、糾正違法和檢察建議
(一)駐所檢察人員發現輕微違法情況,可以當場提出口頭糾正意見,并及時向駐所檢察室負責人報告,填寫《檢察糾正違法情況登記表》;
(二)駐所檢察室發現嚴重違法情況,或者在提出口頭糾正意見后被監督單位七日內未予糾正且不說明理由的,應當報經本院檢察長批準,及時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三)人民檢察院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后十五日內,被監督單位仍未糾正或者回復意見的,應當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對嚴重違法情況,駐所檢察室應當填寫《嚴重違法情況登記表》,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報送并續報檢察糾正情況。
(四)發現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存在執法不規范等可能導致執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應當報經本院檢察長批準,向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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