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牛專業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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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牛專業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合作社名稱:本合作社定名為xx縣xx養牛專業合作社。
第二條合作社性質: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屬于非盈利性質的群眾團體,社團法人。社員及社員單位一不改變原有行政隸屬關系。
第三條合作社任務和業務范圍: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主業務范圍如下:
(一)組織會員面向農村、面向市場、面向養殖戶,積極開展養牛科學研究和經驗交流及咨詢,為促進我縣養牛產業化進程、為農民增收做好服務。
(二)組織采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
(三)組織收購、銷售成員生產的產品;
(四)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
(五)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咨詢服務;……等。
第二章成員
第六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養牛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單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
第七條申請加入合作社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第1句】:擁護合作社的章程;
【第2句】:有加入合作社的意愿;
【第3句】:養牛規模必須達到奶牛30頭以上或肉牛100頭以上。
第八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第1句】:提交入會申請書;
【第2句】: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第1句】:合作社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2句】: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第3句】: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第4句】: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
【第5句】:對合作社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第6句】: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第1句】:遵守合作社章程,執行合作社的決議;
【第2句】: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愛護生產經營經營設施,保護本社共有財產;
【第3句】: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承擔本社的虧損;
【第4句】: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的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合作社,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合作社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有損合作社的聲譽,經教育仍然不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勸其退會或開除會籍;凡破產、轉產、以及被剝奪國家公民權的單位和個人,會籍自然撤銷,不享有合作社一切權益。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合作社的組織原則是堅持“民辦、民管、民收益”和民主集中制,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第1句】: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第2句】:選舉和罷免理事;
【第3句】: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第4句】:審議合作社組織發展和合作社工作的長遠規劃,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第5句】:決定終止事宜及財產之處分;
【第6句】: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會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外應于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理事會或經會員(會員代表)30%以上請求召開。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度方能召開,會議大會的決議,實行出席人數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但章程的訂閱與變更,會長及會長的罷免、財產處分、本會解散及其它和會員權利義務有關系的事項,應有出度人數3/4通過。
第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度大會時,得以書面委托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在閉會期間領導合作社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長、經理和3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
【第1句】: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的決議;
【第2句】: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第3句】:向成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4句】: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第5句】: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第6句】: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第9句】: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10句】: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本社設監事會,由1名監事組成,監事會成員任期2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職權:
【第1句】: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第2句】: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第3句】: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第4句】: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及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第5句】: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第6句】: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第7句】: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后5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復。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合作社經費來源
【第1句】:成員出資;
【第2句】: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第3句】:未分配收益;
【第4句】: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第5句】:他人捐贈款;
【第6句】:其他資金。
第二十四條合作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等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3個月內繳清
第二十五條合作社每年年底做一次盈余分配,提取10%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提取百分之十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十五。
第二十六條本合作社可接受有關單位進行聯合開發和投資入股。
第二十七條合作社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合作社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合作社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合作社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條合作社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合作社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條對合作社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三條合作社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后生效。
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四條合作社他社合并,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三十五條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合作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薦3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合作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七條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三十八條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采取公告方式發布,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采取公告方式發布。
第四十條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后生效。
第四十一條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長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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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園藝專業合作社章程
下面是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xxx園藝專業合作社章程,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xx縣xxx葡萄園藝專業合作社章程20xx年2月2日召開設立大會,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由xxx等90人發起,于20xx年2月2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xx縣xxx葡萄園藝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900萬元。本社法定代表人:xxx
本社住所:xx縣浪拔湖鄉xxx村,郵政編碼:xxxxx。
第三條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種植的葡萄提供銷售、運輸、貯藏、加工服務以及所需藥品、肥料的購買和相關的種植技術培訓、交流、咨詢服務。
第五條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第八條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成員
第九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葡萄的種植、加工、銷售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條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審核并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等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4票的附加表決權。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自然人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3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六條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1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并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準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5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全部職權。成員代表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本社每年召開1-2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三)理事會提議。
理事長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在5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4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第二十四條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5名成員組成,設副理事長2人。理事會成員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長、經理和5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本社設監事會,設監事3人,監事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卸任理事須待卸任3年后方能當選監事。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后3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復。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
第二十九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
第三十條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一條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三條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的第5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四條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于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三十五條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核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三十六條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七條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成員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扣,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成員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成員的出資額以及出資總額以人民幣表示。成員出資之和為成員出資總額。
第三十八條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經理事長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三十九條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四十條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并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鑒。
第四十一條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第四十二條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二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三條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四條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并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四十五條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六條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根據成員大會的決定,本社委托有關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條本社與他社合并,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八條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與其他專業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六)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一條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后,于15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五十三條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采取公告方式發布,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采取登報方式發布。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經登記機關登記成立后生效。
第五十六條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長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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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雞專業合作社章程
歡迎來到CN人才網,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養雞專業合作社章程,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養雞專業合作社章程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的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由王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共50人發起組成。
本社名稱:xx縣xx土雞養殖農民專業合作社。
本社法人代表:王保年。
本社住所:xx縣xx鎮xx口村,郵政編碼:xxxxx。
經營范圍:土雞養殖、銷售:為本社成員提供土雞養殖技術培訓、技術交流、技術信息咨詢及土雞銷售市場信息咨詢服務等。
第三條: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土雞養殖的技術培訓,技術交流、技術信息咨詢及土雞銷售市場信息咨詢等服務。上述內容應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中規定的主要業務相同。
第五條: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和出資額相結合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據之一。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第八條: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成員
第九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本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全體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條: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審核并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申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現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等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辭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實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消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消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業務。
第十四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成員大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三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六條:成員死亡時,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二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并繼承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成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本社對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的賠償。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利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理事;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四)決議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準理事會、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理、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本社每年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長或者理事會負責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決議;
(三)理事長提議;
(四)成員共同決議的其他情形。
理事長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在二十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能代理五名成員表決。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本社設理事長一名,即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行使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本社設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工作人員的工作。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檢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卸任理事須持卸任五年后方能當選監事。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二十六條: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10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長、監事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二十七條: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于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二十八條: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按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核后,與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九條: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條: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一條: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1個月內繳清。
第三十二條: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的義務。經理事長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三十三條:為實現本社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三十四條:本社成員頒發成員證書,并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鑒。
第三十五條: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第三十六條: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積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技術教育的比列不少于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二。
第三十七條: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的發展。在結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三十八條: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列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列分配給成員,并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三十九條: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條:根據成員大會的決定,本社委托本縣有資質的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算和清算
第四十一條:本社與他社合并,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做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二條: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為相應分割,并自分立決議做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六)成員共同決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日,由成員大會推舉三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制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后,于十五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織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四十七條: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他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采取簡報或書信方式發布,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采取公告方式發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后生效。
第五十條: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長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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