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反假貨幣宣傳活動簡報2022
簡報一:
為進一步提高群眾的假幣鑒別能力和反假意識,提升全社會愛護人民幣的意識和防范假幣侵害的能力,10月15日,由人民銀行銀川中心支行牽頭,中國民生銀行銀川分行開展了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反假幣宣傳活動。活動設立了服務專區,包括:咨詢臺、宣傳展板及相關資料、滾動播放反假宣傳片及鑒別教程。
面對咨詢的市民,工作人員用專業的語言,耐心地講解2022版100元人民幣的防偽特點,并邀請客戶觀看反假鑒別教程。對于2022版100元人民幣,最利于公眾識別的,便是觀察光變鏤空開窗安全線和光彩光變數字,斜視觀察時,由品紅色變為綠色,透光觀察時,安全線正反交替排列鏤空文字“¥100”;票面正面中部的數字“100”,在垂直觀察時以金色為主,平光觀察時則以綠色為主,改變觀察角度,可見到一條亮光帶在數字上下滾動。
此次反假幣宣傳活動意在保護人民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確保人民幣的正常流通,使廣大人民群眾了解、掌握真假幣特征,提高假幣防范意識。
簡報二:
為進一步提高社會公眾防范假幣能力,維護人民幣形象,響應湖南省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2022年開展反假貨幣宣傳月活動的`通知》,民生銀行湘潭支行營業部在9月積極開展2022年反假幣、宣幣宣傳月活動。
在硬件設施上積極完善反假幣宣傳,包括電子顯示屏不間斷滾動反假幣口號、擺放宣傳折頁、張貼反假幣宣傳指引、電視播放反假幣視頻、積極引導客戶掃描二維碼參與反假知識有獎競答活動等一系列措施。
為加強廳堂反假貨幣宣傳氛圍,大堂內設有專門的反假幣宣傳窗口,向前來咨詢業務的客戶宣傳假幣危害和講解識別假幣方法,并向客戶分發反假幣宣傳折頁,柜員在辦理業務過程中,如遇收到假幣的情況,耐心向客戶介紹識別假幣方法,同時在每個窗口都設置冠字號查詢藍標,公示殘損幣兌換辦法,向公眾提供冠字號查詢、殘損幣兌換相關業務。
通過積極開展反假幣月宣傳活動,更有效的向客戶介紹識別假幣方法,愛護人民幣是每個公民的義務,支行將繼續積極開展反假宣傳活動,堅決響應“反假貨幣,人人有責”!
簡報三:
近日,中行臨沂沂南支行為更好地普及反假貨幣知識,提升全社會愛護人民幣的意識和防范假幣侵害的能力,開展反假貨幣宣傳,為廣大市民普及人民幣知識,拉開反假幣宣傳活動月序幕。
在活動現場,宣傳人員積極向市民派發反假幣宣傳資料,耐心接受客戶的咨詢,重點介紹了2022年版第五套人民幣100元紙幣票面主景圖案、防偽特征和識別方法,2005年版各券別人民幣的防偽特征、識別方法以及人民幣相關知識,并通過與2005年版100元紙幣對比,講解新版100元紙幣的票面特征的增減變化,使公眾對新版100元紙幣票面特征形成初步的認識。
為進一步擴大宣傳效果,該行還充分利用其他宣傳方式,開拓創新宣傳手段。充分發揮網點宣傳“主陣地”的作用,在網點柜臺擺放宣傳資料、統一懸掛標語橫幅、滾動播出電視宣傳片等方式形成宣傳合力,加強宣傳成效。適時開展反假幣知識進社區、進學校宣傳等活動,增強學生、老人等反假貨幣弱勢群體的反假幣識別能力,切實將普惠金融知識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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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反家暴日”活動簡報
簡報一:2022“反家暴日”活動簡報
每年的11月25日是“國際消除家庭暴力日”。昨日,廣東省婦女維權與信息服務站(梅州站)、梅縣區新城辦事處、梅州市嘉樂福家庭綜合服務中心在梅縣區華僑城廣場聯合舉辦“消除家庭暴力,構建和諧家園”大型宣傳活動。
活動現場人頭攢動,工作人員、社工、社會志愿者們向群眾宣傳派發反家暴宣傳資料,通過搶答等游戲普及家暴以及法律知識。據了解,此次活動是“和睦家園”社工服務站項目的內容之一,該項目獲得“集思公益幸福廣東”支持婦女計劃第二期項目資助。自上個月“駐扎”新城辦事處程江社區居委會以來,“和睦家園”社工服務站已接到了3起家暴投訴。“很多家庭存在家暴,只是未認知或有意隱藏。我們通過在社區駐點,在周邊幼兒園等人口密集的地方擺攤宣傳,讓更多的人認識家暴、拒絕家暴,讓正在遭受家暴的人求助有門,讓群眾對鄰里家暴不再沉默。”該服務站負責人說。
記者從市婦聯獲悉,今年上半年,市婦聯已接到家庭暴力相關的投訴160起,占婦女婚姻家庭權益問題的【第47句】:1%;在所有投訴中,男性對女性施暴的占總投訴數量的【第73句】:1%;投訴全部集中在小城鎮和農村。
省婦女維權與信息服務站(梅州站)相關負責人呼吁,家暴絕非“家庭內部事務”,而是社會公害,我們必須走出“家丑不可外揚”等認識誤區,對施暴行為堅決說“不”。家暴情節輕微的,可向親友、鄰居、村委會、婦聯組織等反映;情節嚴重的,應立即報警,并注意收集和保存證據,如公安部門的報警回執和筆錄、傷情鑒定報告、醫院病歷資料等。
簡報二:2022“反家暴日”活動簡報
11月25日是國際反家暴日,為了進一步推進和諧家庭的構建,市婦聯聯合省婦女維權與信息服務站(東莞站)舉辦了一場題為《向家庭暴力說“不”——和諧婚姻家庭》的講座,向現場近400名市民傳授如何用溝通建設和諧婚姻家庭。
講座由具有長期婚姻家庭咨詢和治療經驗的國家一級婚姻家庭咨詢師,廣東省婚姻家庭咨詢師協會副會長劉欣主講。劉欣表示,搭建和諧家庭,拒絕家庭暴力,市民均需要學會溝通的技巧和情緒的管理,學習用愛的語言進行溝通。
婚姻家庭咨詢師劉欣:“在我自己實際的婚姻家庭咨詢和治療的經驗中,我感覺到這一塊是非常重要的內容,所以我們今天的課題主要講溝通,在溝通那一部分,我們會講到溝通的意義,溝通的法則和溝通的誤區。”
講座中,劉欣運用了很多案例和視頻,從如何改變自我情緒,提高婚姻質量,增強夫妻感情,為未成年人營造和諧的成長環境等多方面,向市民闡述維持婚姻家庭的秘訣,受到了在場觀眾的熱烈歡迎。前來聽講座的市民韋先生表示,看完一段丈夫向妻子說出“我愛你”的視頻后,大有感觸,對婚姻家庭中“溝通”一詞的認識也有了很大的提高。
市民韋先生:“溝通,就是剛才看到的那一段視頻。就是我們平時在家要怎樣跟家庭成員好好溝通,正如劉老師所說,不需要分清是非對錯,就是互相理解。”
據了解,自今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以來,關于家庭暴力的信訪量有所提升,全年涉及家暴的.信訪近600多宗。為了讓廣大市民正確認識家庭暴力的危害,學習《反家庭暴力法》的相關知識,市婦聯將在11月這個反家暴活動宣傳月中開展一系列的宣傳活動。其中,傳授市民搭建和諧婚姻家庭的方法和技巧,是非常重要的部分。
市婦聯副主席韓俊峰:“因為我們知道就是說預防是最好的靈藥,反家暴的預防最好的還是我們和諧家庭的建設,所以我們說開展了系列的和諧家庭,和諧婚姻的講座,也希望把正確的、和諧的婚姻觀和如何構建幸福家庭的方法教給我們各個市民。”
簡報三:2022“反家暴日”活動簡報
為了紀念“【第11句】:25”國際反家暴日,推動和諧家庭、平安家庭創建活動深入開展,20xx年12月25日上午西安市婦聯及蓮湖區婦聯在龍首原社區舉行“反對家庭暴力,構建和諧家園”國際反家暴日的宣傳咨詢活動。
在活動現場懸掛宣傳橫幅,向群眾發放《反家暴宣傳倡議書》、《新婚姻法及若干問題解釋》、《平安家庭手冊》、《婦女權益保障法》等宣傳資料。現場的向群眾提供咨詢服務,對婦女的疑點難點問題進行分析解答,疏導化解矛盾,幫助婦女增強法律意識來維護自身權益。
此次宣傳活動在居民群眾的熱情參與中取得了非常好的宣傳效果,不僅提高了廣大婦女對反家暴的意識,更是喚起了社會各界對家庭暴力問題的廣泛關注,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樹立正確的家庭道德觀念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2022首部反家暴法
歡迎來到CN人才網,關于3月1號我國第一部反家暴法出臺后徹底的熱起來了,那么本篇法律規定有哪些內容呢?接下來就由CN人才網小篇為您解答:2022首部反家暴法,供大家參考閱讀!
反家暴法全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三條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
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
第五條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與懲處相結合原則。
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愿,保護當事人隱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預防
第六條國家開展家庭美德宣傳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識,增強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識。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在各自工作范圍內,組織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應當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
學校、幼兒園應當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婦女聯合會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業務培訓和統計工作。
醫療機構應當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診療記錄。
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家庭暴力預防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協助。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開展心理健康咨詢、家庭關系指導、家庭暴力預防知識教育等服務。
第十條人民調解組織應當依法調解家庭糾紛,預防和減少家庭暴力的發生。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發現本單位人員有家庭暴力情況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調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以文明的方式進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監護和教育職責,不得實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家庭暴力的處置
第十三條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第十四條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于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并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第十六條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條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
第十九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緩收、減收或者免收訴訟費用。
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第二十一條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加害人,應當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扶養、撫養費用。
第二十二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對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進行法治教育,必要時可以對加害人、受害人進行心理輔導。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第二十五條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條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第二十九條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條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第三十一條申請人對駁回申請不服或者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復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條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家暴范圍:
精神暴力也算家暴
“高學歷、冷暴力、長期家暴,在審判實踐中,這些現象并不罕見。”北京市成立的首個家事法庭——房山區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副庭長趙玲表示,反家暴法的出臺,能夠在全社會范圍內引起對于家暴的高度重視,有利于形成一股威懾、懲治家暴的合力。
“將冷暴力納入法律規范范圍、當事人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告誡書可以作為法院審理依據等,反家暴法中的這些規定為當事人提供了更多切實可行的法律保護。”房山區人民法院院長邵明艷說。
——增設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更加注重事前防止,減少不必要的傷害,對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義。”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邵明介紹,根據反家暴法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具體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等。
——監護人施暴將被撤銷監護權。房山區人民法院家事審判庭副庭長趙玲表示,反家暴法在現有法律關于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原則性規定基礎上做了進一步細化規定。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精神暴力也算家暴。北京市中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黃莉凌說,反家暴法中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也就是說,家庭暴力不再僅僅包含傳統的身體暴力行為,還包括經常性謾罵、恐嚇等精神暴力侵害行為,明確了精神暴力行為屬于家庭暴力法的調整范圍。
——告誡書可做法院審理依據。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民六庭副庭長張爽表示,根據反家暴法規定,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機關處理以后,如果不構成治安管理處罰,那么公安機關就對他進行批評教育,同時可以出具告誡書。“告誡書要記錄加害人的身份、實施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以及不得再實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并且告誡書可以成為人民法院審理涉家庭暴力案件的證據。”
需暢通司法最后一公里
在審判實踐中,真正能夠通過司法訴訟程序最終認定屬于家暴行為的案件數量僅占同類案件總數的10%。業內人士認為,司法實踐中,家暴案件仍然受到“舉證難”“取證難”以及“認定難”等現實因素制約,暢通反家暴的“最后一公里”確有必要。
黃莉凌認為,家暴案件少有目擊證人。即使有,也很少愿意出庭作證或提供書證。到庭的證人往往是一方的親屬,因為存在利益關系而證明力較弱。同時,實施暴力行為與訴訟通常間隔一段時間,施暴痕跡難以查證,即使有傷痕,在對方否認的情況下也難以認定為系其暴力所導致。
張爽介紹,家庭暴力與家庭成員間的日常糾紛存在相似性,不少時候雙方都存在過錯,難以準確區分責任。如一些涉家暴離婚糾紛案件中,雙方當事人都提交了報警記錄,甚至一些報警記錄顯示雙方具有互毆情節,這給法院認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帶來了很大困難。
“涉家暴訴訟中,雙方當事人是家庭成員關系,案情容易出現反復。”趙玲介紹,審判實踐中就發生過這樣的案例,女方遭受家暴到法院起訴離婚,男方認錯后,女方心軟撤銷訴訟。過了一段時間家暴再次發生,女方再次到法院起訴離婚。但按照法律規定,一方在撤銷離婚訴訟后的一段時間內不能再提起離婚訴訟。因此,想要離婚也只能等待。
“反家暴法想要落到實處,還要通過制定實施細則,暢通司法最后一公里。”邵明表示,明確家暴案件中司法機關可以調查取證的對象、范圍和手段,對于因遭受家暴而面臨生活緊急困難的當事人如何進行司法救濟,以及反家暴法與相關法律法規如何銜接運用,這些細則將有助于進一步在全社會范圍威懾家暴行為,更好地保護家庭成員合法權益。
2022反家暴法規定意義
相信大家都是十分關注我國第一部反家暴法的,到底反家暴法有什么內容及意義呢,下面就等小編給大家推薦的2022反家暴法規定意義,歡迎閱讀收藏,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反家暴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三條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
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
第五條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與懲處相結合原則。
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愿,保護當事人隱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預防第六條國家開展家庭美德宣傳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識,增強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識。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在各自工作范圍內,組織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應當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
學校、幼兒園應當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婦女聯合會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業務培訓和統計工作。
醫療機構應當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診療記錄。
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家庭暴力預防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協助。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開展心理健康咨詢、家庭關系指導、家庭暴力預防知識教育等服務。
第十條人民調解組織應當依法調解家庭糾紛,預防和減少家庭暴力的發生。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發現本單位人員有家庭暴力情況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調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以文明的方式進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監護和教育職責,不得實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家庭暴力的處置第十三條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第十四條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于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并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第十六條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條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
第十九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緩收、減收或者免收訴訟費用。
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第二十一條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加害人,應當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扶養、撫養費用。
第二十二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對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進行法治教育,必要時可以對加害人、受害人進行心理輔導。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護令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第二十五條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條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第二十九條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條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第三十一條申請人對駁回申請不服或者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復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三條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條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第三十七條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意義:
反家庭暴力法明確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在家庭暴力的預防方面,反家庭暴力法強調國家以及有關組織、媒體及教育機構有責任有義務宣傳教育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政府及有關組織有責任有義務進行反家庭暴力的培訓及預防工作;人民調解組織及用人單位,有義務對家庭糾紛、家庭矛盾進行調解;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教育應該采取文明的方式,不得采取家庭暴力。
為及時制止家暴行為,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未及時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要承擔法律責任。
此外,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應當在72小時內作出裁定,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保護范圍可以包括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這些規定一是要讓全社會認識到什么是家庭暴力,也認識到國家和全社會都不允許家庭暴力的發生。二是確定一些反家暴的措施,預防家暴行為的發生。三是通過法律的手段,讓實施家庭暴力的人得到應有的懲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負責人郭林茂說,“反家暴法最大的作用,就是要促進和諧家庭關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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