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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官網篇一
前 言
一、狠抓第一要務,努力提升履職能力
二、推進司法改革,重點解決短板瓶頸
三、拓展多元化解,協力維護穩定大局
四、探索管理創新,積極夯實工作基礎
五、增強發展后勁,切實服務綜合治理
六、推進隊伍建設,著力激發內生動力
目 錄
前 言
2023年是“十三五”規劃的開局之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的關鍵之年,是推進結構性改革的攻堅之年,也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攻堅之年。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面臨速度換擋、結構調整、動力轉換節點,社會關系和法律關系日趨復雜,社會矛盾糾紛呈現許多新的形態和表現形式。受經濟下行壓力增大的影響,法院案件數量持續大幅攀升,案件中蘊含的社會風險增多,審判執行、司法改革、隊伍建設等各項工作都面臨新情況新問題。
2023年,我院在市高級法院黨組的領導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下,認真貫徹上級有關會議精神,緊緊圍繞上海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以“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為目標,以“防控風險、服務發展、破解難題、補齊短板”為抓手,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線,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深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全面加強隊伍建設,積極探索矛盾糾紛的多元分流和妥善化解,取得了新的可喜成績。
一、狠抓第一要務,努力提升履職能力
2023年共受理各類案件22023件,審結22100件,同期結案率達100.38%,收、結案數較去年同期分別上升8.50%和8.46%,均創歷史新高。
在2023年審結的各類案件中,按照審級劃分,一審案件占8.48%,二審案件占65.7%,再審案件占0.35%。按照案由劃分,民事案件占60.85%,刑事案件占7.22%,行政案件占6.46%,申訴審查和申請再審案件占3.42%,國家賠償案件占0.06%,執行案件占9.69%,非訴執行審查案件占0.23%,減刑假釋案件7.9%,其他案件占4.17%。
(一)加強刑事審判工作
依法懲治各類犯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全年共受理各類刑事案件1562件,連同存案審結1595件,同比分別下降5.1%和4.66%。其中,審結一審刑事案件126件,判處罪犯223人,同比分別下降5.97%和1.76%;生效案件中,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占比83.5%,同比上升4.4個百分點。審結二審刑事案件1469件,同比下降4.24%。
——依法懲處嚴重刑事犯罪,保障平安上海建設。全年共審結一審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奸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48件,判處罪犯55人,同比分別上升20%和7.84%。審結毒品犯罪案件40件,判處罪犯67人,同比分別下降25.92%和27.17%。審結一審搶劫、詐騙、盜竊等多發性侵財犯罪案件9件,判處罪犯22人,同比分別下降25%和15.38%。其中,審結搶劫案件4件,判處罪犯4人,同比分別減少2件和3人。
——依法懲處各類經濟犯罪,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共審結一審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23件,判處罪犯69人,其中審結騙稅、制售假發票等經濟犯罪案件11件,判處罪犯43人;合同詐騙 犯罪案件10件,判處罪犯22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1件,判處罪犯2人,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案件1件,判處罪犯2人。
——依法懲處各類職務犯罪,推進反腐敗斗爭。妥善審理原上海中虹(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桐鄉中虹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沈中極受賄案等一批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共審結一、二審貪污、賄賂案件24件,同比上升4.3%;判處罪犯43人,同比上升34.37%。
——依法懲處涉少刑事犯罪,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完善少年審判工作機制,做好“法潤花季”系列特色項目,微信公眾號共推送內容28期,少年庭榮獲全國“青少年維權崗”榮譽稱號。全年共審結一、二審涉少刑事案件13件,其中涉少強奸案件1件,盜竊、搶劫案件4件,聚眾斗毆1件,強制猥褻、侮辱婦女案件1件,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案件1件,尋釁滋事案件3件,搶奪案件1件,故意傷害案件1件。
(二)深化民商事審判工作
妥善處理經濟發展新常態背景下的各類民商事案件。民一庭和民三庭分別被授予“全國老年法律維權工作先進集體”和“全國農民工工作先進集體”榮譽稱號。全年共新收一審、二審、再審民事案件13221件,連同存案審結13449件,同比分別上升9.75%和11.1%,訴訟標的額為258億元,同比上升28.15%。其中,新收一審民事案件1233件,連同存案審結1250件,同比分別上升28.57%和11.91%。——繼續加強商事審判工作。圓滿審結光大證券“烏龍指”引發的內幕交易賠償案件507件,得到最高法院周強院長的批示肯定。全年新收各類合同糾紛案件8670件,同比上升13.17%;連同存案審結8772件,同比上升15.18%;訴訟標的額為211.4億元,同比上升22.71%。
——妥善處理各類涉及民生案件。全年共受理婚姻、家庭和繼承案件821件,連同存案審結819件,同比分別上升10.65%和8.19%。其中,審結涉及贍養、撫養和扶養糾紛的案件279件,繼承糾紛案件175件,離婚糾紛案件365件。共審結勞動爭議案件2496件,同比上升15.56%。受理財產權屬確認、人身損害、宅基地糾紛等權屬、侵權案件3730件,連同存案審結3858件,同比分別上升2.36%和3.38%;訴訟標的額為35.19億元,同比上升57.16%。——積極開展涉房地產審判工作。共受理各類涉房地產糾紛3269件,連同存案審結3477件,同比分別下降3.46%和上升6.59%。其中,受理一審房地產案件38件,連同存案審結47件,同比分別下降26.92%和上升30.56%,涉案標的額為21.64億元,同比上升52.76%。共受理各類二審房地產案件3217件,連同存案審結3410件,同比分別下降2.84%和上升6.66%,涉案標的額為20.64億元,同比上升9.1%。共受理各類再審房地產案件14件,連同存案審結20件。
——依法審理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共審結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303件,同比上升22.67%。其中,審結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39件,同比下降25%,二審案件199件,同比上升48.51%,再審案件4件,同比增加2件。共審結涉臺案件21件,同比上升10.53%;涉港案件35件,同比下降5.41%;涉澳案件5件,同比上升66.6%。
(三)推進行政審判工作
切實履行行政審判職能,監督行政機關嚴格執法。進一步落實行政領導出庭應訴相關機制,拓寬案件類型,提高行政領導出庭應訴案件數量和效果。全年新收各類行政案件1582件,連同存案審結1429 件,同比分別上升8.36%和0.42%。其中,新收一審案件645件,連同存案審結498件,同比分別上升50.7%和30.37%。審結二審行政案件931件,其中房屋土地資源類及規劃類306件;治安類160件;勞動保障類41件;工商、稅務、司法行政類16件;安全、衛生、環保、藥品類11件;民政、教育、文化、信息電訊類14件;財政、物價、鄉政府、農業類24件;其他案由359件。推進行政案件多元化解決機制建設,努力提高行政爭議實質性解決的能力水平。全年共協調化解行政案件134件,和解撤訴率9.38%。
(四)強化執行工作
加大執行工作力度,著力解決“執行難”問題。全年共受理各類執行案件2182件,連同存案執結2142件;執行存案78件;執行到位人民幣84.96億元,執行標的清償率為59.7%。其中,執行實施類案件1680件,占執結案件總數的78.43%。執行實施類執行案件中,共執結刑事案件32件,同比下降57.33%;民事案件1070件,同比上升75.99%;行政案件28件,同比上升300%;行政非訴審查案件2 件,同比減少1件;仲裁類案件408件,同比上升114.74%;公證債權文書類案件1件,同比減少2件;執行恢復案件139件,同比上升4.51%。在非執行實施類案件中,共審結執行復議案件70件,同比上升25%;執行監督案件18件,同比上升20%;執行異議案件120件,同比上升30.43%;執結執行保全案件254件。
二、推進司法改革,重點解決短板瓶頸
以院黨組2023年初制定的“強抓手、補短板”十條意見和2023年中制定的“深化改革、跟蹤問效”十條意見為著力點,有計劃、有步驟地破除影響司法公正、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
(一)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研究制定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證人鑒定人出庭、刑事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實施意見和操作規范9項,確保相關改革試點工作有章可循,有效防范冤假錯案,加強人權司法保障。與市檢二分院簽署《關于推 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工作聯席會議紀要》。自2023年5月試點啟動以來,證人、鑒定人出庭25件次,其中,偵查人員出庭7件,隱蔽作證6件;為96名被告人指定辯護。創新推出民商事案件“1+3”庭審方式改革,探索將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有機結合,構建“庭前會議”、“爭點過濾”、“釋明權行使”等審理工作機制。其中,民二庭推出“類案審判要素化、庭前準備精細化、開庭審理集中化”工作機制,民三庭探索“一會一庭”工作制度,民六庭制定落實“1+3”改革41條實施細則,少年庭實踐“四效合一”的庭審試點等,均在相關案件審理中推進了庭審方式的標準化、規范化、實質化。積極探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政府信息公開類一審行政案件,首次適用行政簡易程序審理了原告上海璘立商貿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政府涉政府信息公開5起一審案件,并當庭作出判決,取得較好的法律效果。與市住建委協作聯動,努力構建征收類行政糾紛訴前第三方聽證機制,拓寬行政糾紛聯動化解渠道。
(二)完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改革
繼續落實合議庭辦案責任制,在全院各業務庭中配置標準化合議庭54個,全年案件中的99.84%均由合議庭依法自主裁判,法律文書100%由合議庭合署印發。合理限縮審委會討論案件的范圍,全年僅有28件案件提交審委會討論,占同期結案數的千分之一點二。規范作為決策咨詢機構的專業法官會議的召集方式和討論程序,全院各庭專業法官會議共討論案件135件,同比下降52.8%。其中,案件采納專業法官會議傾向性意見的有118件,部分采納的有7件,未采納 的有10件。
(三)構建執行體制新模式
圍繞“一年大見成效,兩年基本實現解決執行難”的目標,積極推進執行體制機制改革。成立執行裁判庭,進一步規范執行實施權行使。自2023年8月中旬執行裁判庭正式收案以來,共受理各類執行裁判案件97件,結案率達100%,實現執行裁判案件辦理的規范化和高效化。探索執行局局長、執行長負責制,構建局長、執行長兩個指揮管理層級。成立執行司法警察大隊,配備司法警察7人,配合執行法官依法采取執行強制措施。實行團隊化辦案模式,按照1+x+1+1的執行組格局,由入額法官帶領法官助理、書記員、司法警察作為基本單位,開展具體案件執行工作。推行案件辦理7:1.5:1.5執行工作考核和責任承擔模式。自2023年7月實質推進執行改革以來,執行案件的平均執行天數為20.39天,同比縮短11.17天;實際執行率為71.23%,同比提高11.51個百分點;案均執行標的清償率為73.51%,同比增長23.07個百分點。
(四)深化人員分類管理
制訂《法官崗位績效考核辦法(試行)》等制度,完善對各類人員的科學管理,將司法責任制與合議庭及法官辦案數量質量掛鉤。健全《法官助理崗位說明書》規定,細化法官助理的選拔、配備、培養工作,在72名法官助理中,授權其中業務熟練、任職較長、能力較強的23名助理可在法官指導下,獨立完成全部司法輔助工作。上述法官助理至今共輔助法官審結案件140件,較好地配合了全院全年審判任 務的完成。完成第二批法官入額工作,10名法官經嚴格遴選入額,法官隊伍結構進一步優化。
三、拓展多元化解,協力維護穩定大局
聯合各方力量、整合多方資源參與糾紛化解工作,努力以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建立訴調對接中心
深化與靜安區司法局合作聯動,率先成立中級法院層面的訴調對接中心,在當事人雙方約定適用非訴程序解決糾紛的前提下,積極調解雙方糾紛,全年共成功調解案件420件,占全年民商事調解、和解案件總數的15.24%。
(二)深化與市律協的交流合作
扎實推進雙方2023年10月簽訂的《關于律師參與多元化糾紛解決合作備忘錄》,通過大數據系統選取近5年在我院代理訴訟數排名靠前的30家律師事務所開展試點,推進代理律師提交訴訟材料標準化、證據材料表格化、與法官助理庭前銜接便捷化。積極試推網上交換訴訟材料在線平臺的工作新模式和律師持令送達等改革舉措,探索訴訟資料的快速傳輸和法律文書的便捷送達。
(三)健全矛盾糾紛非訴解決的方式和渠道
建立退休法官審前專職調解、勞動爭議案件第三方特邀調解、商事糾紛案件委托調解、金融糾紛案件“一行三會”參與調解等工作機 制。其中,專職調解和特邀、委托調解的成功率分別達到23.27%和57.14%;自2023年3月份推進以來,已分流了同期民商事案件的9.8%。
(四)實現社會資源互聯互通
建立申訴案件律師公益代理工作機制,針對涉公民人身權益的相關民刑案件,協調律師無償提供代理申訴服務。該制度自2023年10月啟動以來,已有15件案件由律師成功實施公益代理,其中5件案件調解撤訴結案。與市公證協會、東方公證處共同召開糾紛解決機制工作推進會,分別簽署《合作備忘錄》和《對接協議》,積極推動雙方在公證調解、信息共享等領域開展合作。
四、探索管理創新,積極夯實工作基礎
創新方式,完善形式,形成利當下、管長遠的法院管理模式。
(一)狠抓信息化工作十件實事
以“服務審判工作、服務法官辦案、服務群眾訴訟、服務領導決策”為宗旨,共研發15款新軟件,推進智慧法院建設。開發破解執行難專項活動案件數據分析管控平臺,優化執行流程管理系統。研發庭審筆錄智能語音轉換系統,并配合兩個法庭做好調試完善工作。推出二中微信公眾號新的功能應用,新增案件進展、法律法規、審判案例查詢、繳納訴訟費、聯系法官等功能。開發三維訴訟導航系統、訴訟文書電子送達系統和二維碼掃描自主立案系統,方便群眾訴訟。研發手機在線用車報批功能,規范公務用車的使用管理。
(二)加強訴訟服務中心建設
啟動訴訟服務中心在立案階段保全辦理、庭審文書窗口送達、隨機分案、開庭排期、靜態證據調查等五方面的新功能,運行情況良好。規范立案登記流程,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設置綠色通道,優先辦理老幼病殘孕等當事人的訴訟事務150余次。
(三)加大司法公開力度
全年共有14411篇裁判文書上網,完成網絡直播12次,12368訴訟服務分平臺自動推送案件進度信息96535條。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播出《公開裁判文書 推進陽光司法》專題節目,對我院裁判文書公開相關案例和工作經驗作了報道,引起較大社會反響。
(四)強化后勤和警務保障工作
圓滿完成立體車庫整修等14個項目的招投標工作,完成零星維修項目180項。及時做好房屋、空調、管線等設施設備的維修保養。全力推進擴建三期業務用房等院內基礎設施建設。改進食堂管理,進一步提升餐飲服務質量。根據最高法院統一部署,積極組織法警技能大比武活動。法警支隊全年參與院區晝夜巡邏1976人次,押解刑事被告人2030人次,處理各類突發事件69次,有力地保障了院區安全和辦公秩序。
五、增強發展后勁,切實服務綜合治理
堅持把法院工作放入社會發展大局中去謀劃,提升層次,擴大影響,確保工作后續有力。
(一)推進司法實務調研
落實我院《關于加強和改進調研信息法宣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實現司法改革新形勢下調研信息法宣工作更好發展。完成市高院重點課題1篇,報批課題5篇;在《人民法院報》、《人民司法》、《上海審判實踐》等各類刊物發表調研文章64篇;我院司法改革經驗總結文章《構建有中級法院特色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探究》被《中國審判》刊登。高度重視與社會各層面專家、學者、群眾的溝通交流,共召開座談會十余次,廣泛聽取各界對我院司法改革、審判工作、司法為民等方面的意見建議。2023年民一庭有1件案例、民四庭有2件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載,民二庭有1件案例入選最高法院指導性案例,刑二庭、民四庭各有1篇法律文書被最高法院評為“全國法院優秀法律文書”。與一中院共同舉辦4期“適法統一聯合論壇”,就房地產糾紛等疑難問題深入研討,取得較好效果。
(二)加強信息宣傳工作
全年共編發信息、簡報、專報、要情反映、每日情況388期(條),及時反映我院審判執行、司法改革、統計分析等各項工作舉措及最新動態。其中,信息材料285篇(條)被市高院錄用,《立足抓早 突出抓實 確保抓好 二中院切實加強中青年后備干部隊伍建設》等3篇簡報材料獲市高院院長崔亞東批示肯定,《二中院積極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簡報被市委政法委《上海政法情況》全文刊載。成立二中新聞中心,進一步整合加強新聞宣傳力量。緊緊圍繞我院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等重點工作開展新聞宣傳,共組織各類新聞報道388篇。配 合破解執行難各項工作舉措,撰寫報道13篇,拍攝現場執行十余次。制作執行專題片《幸好,還有他們》,在中國法院網、上海法院網等媒體播出。繼續抓好二中視頻新聞中心建設,制作《二中新聞》16期。認真做好微信、微博發布工作,二中微信公眾號共發布信息51期,二中官方微博編發信息2800余條。
(三)重視司法建議發布
充分發揮司法建議制度在創新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全年共發出司法建議31篇。其中,刑一庭就推進轄區禁賭工作向青浦區綜治辦發出司法建議,獲得市委政法委書記姜平的批示肯定。舉辦系列審判白皮書發布會,向社會各界發布《非法集資犯罪審判白皮書》等7本系列審判白皮書,取得良好社會效果。
(四)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承辦“新金融與司法”首屆金融中心建設司法論壇,促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社會各界代表共200余人參會,收到論文22篇。進一步健全和發揮信訪接待、法律志愿服務、法律援助等窗口功能,加強信訪接待與12368訴訟服務平臺、執行事務中心的信息共享、力量整合與服務聯動。建立《勞動報》“喬法官說法”專欄、“外來務工人員勞動維權工作室”和“喬法官說法”微信公眾號“三位一體”服務品牌,加強勞動糾紛的預防化解。
六、推進隊伍建設,著力激發內生動力
堅持“抓黨建帶隊建促審判”工作思路,大力推進隊伍“三化”建設。
(一)強化機關黨的建設
認真抓好“兩學一做”學習教育活動,切實增強干警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有序完成機關黨委和各黨支部換屆選舉工作,充分發揮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開展“黨旗下的天平”、“五個一”系列活動,激發干警創先爭優熱情,涌現出市級機關先進黨支部刑一庭黨支部、全國法院優秀黨務干部喬蓓華等先進集體和個人。切實增強開展老干部工作的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舉辦“趣味運動會”、“迎新春茶話會”等各類活動,提高老干部離退休生活質量。
(二)突出法官主體地位
實施《關于加強法官主體地位、促進依法公正辦案的十條意見》,召開3次法官大會,表彰39名“辦案之星”和10名“服務保障之星”。妥善解決3起影響較大的侵害法官權益的事件,有力維護干警合法權益,得到市高院崔亞東院長的批示肯定。
(三)完善人才培養機制
順應分類管理改革要求,完善中長期人才梯次培養機制。率先在全市完成審判長資格確認工作,最終確認62名法官的審判長資格。公開選拔16名70后、10名80后后備干部。黨組召開干警雙月座談會5次,廣泛聽取干警意見91條,采納56條可行建議。
(四)堅持文明單位創建
積極開展文化法院建設,被評為上海市“書香機關”示范點。加強健康法院建設,舉辦小型運動會及健步走等活動。創辦并已刊出2期二中院刊《陽光法苑》,全面展現法官干警的精神風采。
二○一七年六月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官網篇二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2023年)》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2023年)》由狠抓第一要務、推進司法改革、拓展多元化解、探索管理創新、服務綜合治理、推進隊伍建設等六個部分組成,通過文字和數據相結合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反映了我院2023年工作情況及取得的成績。
2023年,我院在市高級法院黨組的領導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下,以“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為目標,以“防控風險、服務發展、破解難題、補齊短板”為抓手,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線,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頂住案件量攀升的壓力,發揮作為司法改革試點法院的優勢,秉承開拓創新的精神,不斷探索符合改革方向的工作新方法和新機制,圓滿完成全年審判任務,為上海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2023-2023年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審判白皮書》
近年來,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持續高發,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和社會和諧穩定,社會危害性大,人民群眾反映強烈。本白皮書結合2023至2023年我院及轄區法院審理的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審判情況,梳理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存在的突出問題,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相應對策建議。
當前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有:犯罪手段新型多樣,科技水平普遍較高;采用非接觸式作案方式,犯罪行為更 易隱藏;犯罪空間呈分散趨勢,結伙跨國界作案形式突出;贓款追繳難度較大,受害群眾范圍廣泛;犯罪活動組織化、集團化,分工協作管理專業。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原因主要有:社會發展日新月異,新型犯罪層出不窮;個人信息保管不嚴,公眾防騙意識薄弱;管理機制尚未理順,打擊力度有待提高;技術層面存在局限,有效應對手段有限。
為遏制和減少此類犯罪,維護健康的社會管理和經濟運行秩序,我院提出五個方面意見建議:加強公眾道德宣傳,提升社會治理環境;加強電信網絡監管,保障公民信息安全;強化政府協調機制,形成有序管理制度;建立技術防范體系,提升相關技術水平;加強群眾信訪工作,努力營造和諧社會。
《2023-2023年消費糾紛審判白皮書》
隨著消費市場的蓬勃發展及新型消費模式的出現,消費糾紛案件逐年增長,消費維權與商家保護之間的矛盾日益明顯,傳統消費模式與新型消費模式交互中也出現了相應法律問題。本白皮書基于2023年-2023年我院審理的各類消費糾紛案件情況,梳理出當前消費市場中存在的一些普遍問題、突出問題,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相應對策建議。
消費案件反映出的問題有:消費糾紛案件涉及面廣,多種案由林立,難于適法統一、調研和統計;職業打假案件眾多,如何規范有待 研究;如何理解欺詐和適用三倍賠償有待深入考察;食品安全標準如何拿捏尚有分歧等。
為規范消費市場,統一執法裁判,我院從五個方面給出意見建議:確立消費糾紛為獨立案由,便于適法統一,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加強橫向協調,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消保、工商、質檢、食藥監)保持聯系,及時掌握不同部門消費維權的最新動態;加強協調,統一消費糾紛案件的執法尺度;加強自身技能,強化指導性案例的法律適用技能;加強輿論引導,營造和諧消費氛圍。
《2023-2023年涉房屋質量問題的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
近年來,商品房交易異常活躍頻繁,但商品房質量瑕疵問題也引發了諸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本白皮書結合2023-2023年我院及轄區法院審理的商品房買賣(預售、銷售)合同糾紛案件情況,梳理歸納了當前商品房建造中存在的相關質量問題,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相應對策建議。
當前涉商品房質量問題糾紛的主要特點:涉案房屋面積普遍較大,“精裝修房”占較大比例;城郊區域涉訴案件更多,少數房地產企業重復涉訴問題突出;房屋質量問題多樣化,以非主體結構性質量瑕疵為主;等等。
當前商品房質量問題糾紛多發的主要原因是:質量瑕疵問題分布 廣泛,商品房建造整體水平有待進一步提升;行業監管機制存在缺陷,商品房建造環節不盡規范;買賣雙方法律意識不強,矛盾糾紛容易人為擴大化;質量責任規則體系不夠明晰,法律適用有待進一步完善。
為進一步提高商品房建造質量、預防和減少涉房屋質量問題糾紛,我院從四個方面給出意見建議:加強企業管理及行業自律,提高商品房建造整體水平;完善行政監管制度體系,確保商品房建造依法規范進行;增強市場主體的法治意識,妥善防范和化解涉房屋質量問題爭議;完善質量瑕疵責任規則體系,促進商品房建造質量提升。
《2023-2023年勞動爭議案件審判白皮書》
隨著我國經濟結構的轉型升級和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迅速,勞動爭議案件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本白皮書綜合反映了2023-2023年我院勞動爭議案件的審判情況,總結了勞動爭議案件的主要特點和存在的問題,對妥善處理勞動爭議糾紛提出合理建議。
勞動爭議案件呈現出以下特點:涉及外來務工人員案件占比較高;群體性案件數量占比呈下降趨勢;適法統一工作成效明顯。同時,勞動爭議案件存在以下問題:小微企業管理粗放、混亂;勞務派遣用工流程欠規范;“職場碰瓷人”引發誠信危機;電子證據普遍化引發認證難題等,這些問題大大增加了案件的審理難度。
為構建人力資源市場的良性運行機制,保障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維護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我院從 以下幾個方面給出指導建議:一是積極推進轄區適法統一,針對勞動爭議“仲裁前臵”的程序特點,從兩方面推進轄區適法統一,提高審判質效;二是探索涉農民工案件處理機制,針對轄區內外來務工人員數量龐大、糾紛易發的特點,充分考慮農民工的弱勢群體地位,積極探索,形成了立、調、審、執兼顧的特色模式;三是加強溝通,完善區域調解聯動機制,不斷探索行之有效的調解方法和模式,大力依托外部力量形成調解合力;四是充分發揮司法機關的建議職能,促進企業規范用工,就勞動爭議案件中發現的問題向相關行政機關和用人單位發出司法建議書,進一步提升用人單位的人事管理水平。
《2023-2023年股權代持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
股權是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股權的依法保護和規范行使既關系股東、公司、債權人等主體利益的切實維護,也與公司的正常運營休戚相關。近幾年因隱名投資引發的代持股糾紛持續增長,其中不乏特定身份人員規避法紀規定“持暗股”引發的糾紛。本白皮書對2023年至2023年我院審理的股權代持糾紛案件進行了全面梳理,并有針對性的提出對策與建議,以期對市場發展有所裨益。
2023年至2023年,我院審理的股權代持糾紛案件呈持續增長態勢,涉訴標的額少則數十萬,多則數百萬甚至逾千萬。股權代持原因主要有:特定身份的主體因規避法律、政策或紀律規定,將股權交由他人代持;名為代持實際為其他法律行為作擔保;代為投資;節約成 本等多種情形。從現有法律制度及審判實踐角度來看,股權代持不僅突破了出資人、股東身份、股權的特定聯系,還影響到交易的安全和公司治理結構的穩定性,并對代持雙方(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公司以及其他外部主體造成相應的法律風險。此外,對于以人合性為基礎的有限公司而言,該類糾紛會使股東之間的信任受到破壞,且不利于公司的穩定發展,亦影響現代公司制度的依法運行等。因此,股權代持行為雖然作為一種投資方式,可以滿足投資者隱藏身份以獲取某種投資收益的目的,但是從涉案糾紛來看,市場主體還是應當權衡利弊,慎玩股權“隱身術”。
《2023-2023年金融商事擔保糾紛審判白皮書》
近年來,我國金融市場規模不斷擴大,商業模式日趨復雜,為滿足中小企業的日益增長的融資需求,新型擔保模式應運而生,傳統擔保種類與新型擔保模式并存的局面,給金融司法帶來了挑戰。本白皮書以2023-2023我院審理的金融商事擔保案件為樣本,考察金融商事擔保糾紛的審理基本情況和案件特點,梳理審理中發現的具有一定普遍性的問題,并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金融商事擔保糾紛問題的對策和建議,以期對目前金融形勢下擔保規則的完善和創新發展有所裨益。
當前金融商事擔保案件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未厘清在建工程抵押預告登記和預售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的區別,導致抵押權在行使時 產生爭議;金融機構缺乏對擔保材料的全面審慎審核,造成最終擔保權利的落空;保證金賬戶資金構成現金質押擔保的認定標準有待進一步細化明確;保單質押交易與物權法等法律法規銜接問題凸顯,質權設立方式應予以規范;擔保品管理規范性欠缺,質物堆放混亂、隨意挪用等使得質權人權利無法實現;有追索權保理業務中追索權行使的范圍和時間缺乏統一規則;融資租賃中回購所涉的相關法律問題如回購合同的定性、回購價格過高的處理等亟待法律規范;p2p平臺風險備付金性質及效力尚未明確,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和p2p平臺的規范經營。
為維護擔保中各方的合法權益,推進金融商事擔保的規范運作,我院針對法定擔保以及具有擔保功能的新型業務中的問題提出了相應的應對措施,同時還從四個方面給出了建議:針對保理等新型擔保業務,制定相關的法律、司法解釋和行政法規,為金融擔保業務的創新發展提供依據;建立科學的信貸風險管理體系,規范擔保流程,提高業務人員專業素質;司法機關與監管機構密切合作,不斷提升風險防范水平;建立信息公示平臺,完善社會征信體系建設。
《2023-2023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審判白皮書》
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舊城區改造工作逐漸成為城市工作的重點,大量的房屋征收類行政案件也由此產生。本白皮書結合2023-2023年我院審理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情況,梳理出當前 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一系列問題,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相應對策建議。
目前房屋征收中常見有爭議的環節有:對被征收房屋面積認定和補償標準;對房屋評估環節的程序和結果;安臵房源;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作出前的協商環節;房屋征收過程中送達程序的效力。
為預防和減少房屋征收中引發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糾紛,我院從四個方面給出意見建議:加強業務培訓,促進房屋征收工作專業化、規范化;注重程序公正,依法保障被征收居民的程序權利;注重實體公正,確保被征收居民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完善制度建設,從源頭上減少相關爭議的產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官網篇三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1999)滬二中刑終字第100號
上訴人(原審自訴人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邱立英(系死者梁龍華之母),女,1934年8月15日生,漢族,河北省清河縣人,上海鐵合金廠退休職工,住本市中華新路817弄17號301室。
上訴人(原審自訴人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梁龍飛(系死者梁龍華之兄),男,1956年6月22日生,漢族,江蘇省邳縣人,個體運輸戶,住本市中華新路817弄17號301室。
上訴人(原審自訴人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梁龍娣(系死者梁龍華之姐),女,1958年5月2日生,漢族,江蘇省邵縣人,上海吳淞化工廠工人,住本市泗塘八村65號503室。戶籍所在地本市中華新路817弄17號301室。
委托代理人劉克華,男,1947年12月9日生,漢族,上海市延安中學教師,住本市田林八村29號601室。
委托代理人戴義家,上海市大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懿,男,1977年3月26日生,漢族,江蘇省蘇州市人,上海體育運動技術學院武術隊隊員,住本市彭浦新村162號甲301室。因本案于1996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收容審查,同年12月30日被閘北分局取保候審。1998年3月9日再次被閘北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汪敏華,上海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葛利德,男,1956年2月21日生,漢族,江蘇省揚州市人,無業,住本市中華新路893弄11號104室。因本案于1998年3月 9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凡,上海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張懿故意傷害一案,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偵查終結后,于 1997年6月 23日移送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檢察院于1997年9月26日作出不起訴決定。原審自訴人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邱立英、梁龍飛、梁龍娣于1998年2月23日以原審被告人張懿、葛利德犯故意傷害罪,向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提起控訴,要求追究被告人張懿、葛利德刑事責任,并判令兩被告人賠償經濟損失。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受理本案。經公開開庭審理,于1999年1月15日作出(1998)閘刑初字第9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1999年11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審自訴人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邱立英、梁龍飛、梁龍娣及其委托代理人劉克華、上海市大公律師事務所戴義家律師,原審被告人張懿、葛利德,張懿的辯護人上海市**律師事務所汪敏華律師,葛利德的辯護人上海市**律師事務所王凡律師以及本案鑒定人姚季生、李莉、陳億九法醫到庭參加訴訟。
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葛利德系被告人張懿的姑夫。1996年11月 10日上午,張懿至本市中華新路893弄11號104室葛利德家看望祖父母,適逢葛因鄰居韓金蓮在葛居室前綠化帶搭棚而與韓發生爭執,張懿參與爭吵。
邱立英之子梁龍華、梁龍林等人聞訊趕至現場,與張、葛發生沖突。張的姑母秦素珍見狀將張拉回家中。張懿脫去外衣后又出門與圍上前來的梁龍華、梁龍林、李紅衛發生互毆。張懿在互毆中揮手還擊梁龍華等人。秦素珍再次將張拉回家中,并囑其離去。被告人葛利德則在另一側與韓金蓮爭執。梁龍華在互毆后,退至弄內綠化地水泥護欄處停下,繼爾仰面倒地,在被急送醫院途中死亡。經法醫鑒定,“死者梁龍華因患嚴重冠心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情緒激動、劇烈運動及一定外力作用為引起死亡的誘發因素。”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懿參與他人的鄰里紛爭,因與死者梁龍華等人互毆,造成梁死亡的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處罰,并應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鑒于死者梁龍華生前患有嚴重冠心病,被告人張懿的行為系梁死亡的誘發因素之一;案發后被告人張懿對自己的行為有悔悟表現,故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依法酌情減輕處罰。被告人葛利德系鄰里紛爭的一方,雖未參與互毆,對死者梁龍華死亡不負刑事責任,但因其與他人紛爭,引起互毆糾紛,造成危害后果,依法應對民事損害后果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對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賠償數額,因其未提供充分的事實依據,難以全部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三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張銳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宣告被告人葛利德無罪;判令被告人張懿、葛利德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邱立英國梁龍華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五萬元(其中被告人張懿賠償人民幣三萬五千元,被告人葛利德賠償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人葛利德對被告人張懿的賠償數額負連帶賠償責任)。
自訴人邱立英、梁龍飛、梁龍娣上訴提出,公安機關對死者梁龍華的尸體作解剖時,沒有通知家屬到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且梁龍華生前身體健康,無心臟病征兆和病史,對梁龍華有嚴重心臟病的鑒定的正確性有懷疑,請求本院委托鑒定機構對梁龍華的心臟與尸體是否同一作出鑒定。被告人張懿傷害梁龍華致死,情節惡劣,依照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應對張懿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審法院減輕對張懿的處罰于法無據;更不能適用緩刑。被告人葛利德蓄意請來張懿參與互毆,是造成梁龍華被傷害致死的元兇,應受刑罰處罰,一審法院對葛利德宣告無罪不符合法律和事實。請求本院判令被告人張懿、葛利德賠償死亡賠償費人民幣 30萬元,喪葬費人民幣20萬元,撫養費人民幣10萬元,誤工費、交通費、安撫費共人民幣15萬元,總計人民幣萬萬元。
自訴人的委托代理人還提出,被告人張懿是武術運動員,出手打人的準確性和力度異與常人,應能預見自己行為可能造成他人傷害的后果,其拳擊行為導致了梁龍華心臟病病發,與梁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被告人張懿上訴否認曾擊打梁龍華,認為自訴人提供的證人證言系偽證。梁龍華死于嚴重冠心病致急性心力衰竭,并非互毆造成。
張懿的辯護人認為,張懿參與了葛利德與他人的爭吵,張懿在受到他人攻擊后被迫還手;梁龍華生前患有嚴重的心臟病;且死于冠心病致急性心力衰竭,與張懿的還擊行為沒有直接的關系;外力作用在此是次要的,更有可能是死者情緒激動、劇烈運動所造成;張懿事先不認識梁龍華,梁的死亡完全出乎張懿的意料,張懿的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辯護人還認為,民事賠償的事實依據必須是犯罪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梁龍華死于自身疾病,并非張懿的行為所致,故張懿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人葛利德上訴提出;其未與梁龍華發生沖突,故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辯護人認為,葛利德沒有對梁龍華實施加害行為,不應與張懿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經審理查明,根據證人韓金蓮就事發當天其與葛利德為在綠化帶搭棚之事發生爭執,張懿也參與其中并與梁龍華等人發生沖突所作的證言、證人葛二存、潘扣喜等就雙方爭執過程中張懿與梁龍華等人互毆的經過所作的證言以及上海市閘北區中心醫院出具的梁龍華被送入醫院已死亡的證明等證據,原審法院認定,1996年11月10日,被告人葛利德因鄰居韓金蓮等在其居室前的綠化帶搭棚而與之爭執,被告人張懿參與爭吵,并與聞訊趕到的梁龍華、梁龍飛等人發生互毆,張懿在互毆中揮手還擊梁龍華等人以及梁龍華死亡等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案發后,被告人葛利德在公安機關對引發爭執的事由、過程及張懿與梁龍華等人互毆作了陳述,被告人張懿也對參與爭執和在互毆中還擊梁龍華的事實作了陳述。被告人張懿上訴否認曾擊打梁龍華的辯解不能成立。
根據上海市公安局1996年11月 26日作出的(96)滬公刑技檢字第717號尸體檢驗報告,上海市公安局法醫于1996年11月11日對梁龍華的尸體進行了檢驗,檢驗結論為“梁
龍華系由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突然發作致急性循環衰竭而死亡”。根據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以下簡稱“司鑒所”)1997年2月3日作出的(97)司鑒所病字第 04號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司鑒所法醫于1997年1月31日對梁龍華尸體進行檢驗和鑒定;鑒定結論為“梁龍華符合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突然發作而死亡。死者在與他人撕打過程中情緒激動、過度勞累或受輕度外力作用等,是本病發作的誘發因素”。1997年2月 17日,上海市法醫學會法醫學鑒定專家委員會在梁龍華親屬及其律師在場的情況下對梁龍華尸體進行復檢,并于1997年3月 19日作出(1997)滬法醫學會專鑒字第001號梁龍華尸體復檢報告,復檢結論為“梁龍華因患嚴重冠心病,致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情緒激動、劇烈運動及一定外力作用為引起死亡的誘發因素”。
本院審理過程中,根據自訴人要求對梁龍華尸體與被檢心臟是否同一作出鑒定的上訴請求,本院于1999年5月20日委托司鑒所對梁龍華尸體與心臟組織作出dna特征是否同一的鑒定,同時要求對梁龍華臟器進行組織學檢查,闡明其病理特征。司鑒所法醫對送檢的由公安機關法醫制作的石蠟包埋塊組織與在梁龍華尸體上獲取的牙齒進行dna測定后,于1999年6月 23日作出司鑒所(1999)物鑒字第49號鑒定書,鑒定結論為送檢的石蠟包埋塊組織與梁龍華尸體的牙齒在所檢測的位點基因型一致。同年7月5日,司鑒所法醫對26塊梁龍華臟器石蠟包塊進行組織學檢查后,作出司鑒所(1999)病檢字第08號檢驗報告,結論為被檢者患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椎動脈粥樣硬化。同年11月5日,司鑒所再次對送檢的石蠟包埋塊進行組織學檢驗,作出司鑒所(1999)物鑒字第49號補充鑒定書,結論為司鑒所(1999)物鑒字第49號所檢驗的石蠟包埋塊組織為心臟組織。同年11月17日,司鑒所對上述26塊石蠟包埋塊進行組織學檢查后,作出司鑒所(1999)病檢字第08號(補充)檢驗報告,確認其中7塊為心臟組織,該7塊心臟組織均不同程度反映了梁龍華所患冠心病的病理特征。
上述法醫鑒定,均表明死者梁龍華冠狀動脈粥樣硬化,前降支管內膜大量脂質沉著、管腔狹小已達四級,上海市法醫學會專家鑒定委員會的復檢報告還表明,阻塞超過75%。對于檢見的右枕耳下方挫傷、腰椎旁皮下出血,左下肢脛前度下出血三處尸表損傷,認定為輕微損傷,非致命傷。
本院認為,本案死者梁龍華在與被告人張懿發生沖突的過程中,因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突然發作致急性循環衰竭而死亡,被告人張懿與梁龍華互毆的行為,與梁龍華因冠心病急性發作致心力衰竭而死亡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被告人張懿對梁龍華的死亡依法不承擔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但是,被告人張懿參與被告人葛利德與他人的鄰里糾紛,并與梁龍華等人發生沖突,在被其姑母勸阻后,再次與梁龍華等人發生互毆,其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因被告人張懿與梁龍華發生沖突和互毆;必然引起梁龍華劇烈運動和情緒激動,使梁龍華受到一定的外力作用,而司法鑒定證實,劇烈運動和情緒激動以及受到一定的外力作用恰恰是誘發梁龍華冠心病突然發作的重要因素,因此,被告人張懿的行為是引起梁龍華心臟病急性發作的外在因素之一。根據過錯責任的原則,被告人張懿依法應對自訴人因梁龍華死亡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人葛利德在與鄰居的糾紛中,沒有與梁龍華發生沖突,也沒有指使被告人張懿毆打梁龍華等人,因此,葛利德對梁龍華的死亡依法不應承擔刑事責任,對自訴人因梁龍華死亡而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也不應承擔民事責任。自訴人指控被告人張懿和葛利德犯故意傷害罪缺乏事實依據,自訴人要求被告人張懿、葛利德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75萬元缺乏法律依據。本院對被告人張懿、葛利德認為自己無罪的辯解及其辯護人關于被告人無罪的辯護意見以及被告人葛利德上訴不同意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意見予以采納;對被告人張懿及其辯護人認為張懿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上訴意見不予采納。原審法院認定被告人張懿犯故意傷害罪缺乏事實依據,原審判決被告人葛利德與張懿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糾正。據此,根據張懿在與梁龍華互毆中梁因冠心病發作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而造成自訴人邱立英經濟損失的具體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百六十二條
第(二)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三)項、第二百零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維持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1998)閘刑初字第9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二項,即被告人葛利德無罪;
撤銷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1998)閘刑初字第9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一、三項,即被告人張懿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被告人張懿、葛利德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邱立英因被害人梁龍華死亡的經濟損失人民幣五萬元(其中被告人張懿賠償人民幣三萬五千元,被告人葛利德賠償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人葛利德對被告人張懿的賠償數額負連帶賠償責任);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懿無罪;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懿應賠償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邱立英經濟損失人民幣五萬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毛國芳
代理審判員郁亮
代理審判員吳欣
二ooo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陸曉波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官網篇四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08)滬二中刑終字第432號
原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魏成剛,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于遼寧省鞍山市,漢族,大學文化,原系上海歐本表面處理技術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暫住本市楊浦區延吉東路125弄3號501室(戶籍在遼寧省鞍山市鐵東區和平新華委08新華街53-7號)。因本案于2007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2008年9月22日被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廖海濤,北京市東元律師事務所廣州分所律師。
辯護人孔德峰,北京市權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迪準,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于上海市,漢族,大學文化,原系上海歐本表面處理技術有限公司技術質量部經理,暫住本市松江區蘭天新村190號302室(戶籍在本市金山區朱涇鎮西林街2街2弄20號)。因本案于2007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取保候審,同年7月6日被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榮,上海市道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常海梅,北京市權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害單位梯愛司表面處理技術(上海)有限公司,原名上海舍福表面處理技術有限公司,2005年10月31日經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政府批準變更為現名稱,住所地本市松江區松江鎮中山東路70號。
訴訟代理人駱美玲、黃震堯,上海市中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審理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魏成剛、李迪準犯侵犯商業秘密罪一案,于二00八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07)楊刑初字第751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魏成剛、李迪準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檢察員杜民霞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魏成剛及其辯護人廖海濤、孔德峰,上訴人李迪準及其辯護人王榮、常海梅,原審被害單位訴訟代理人駱美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判決認定,法國hydromecanique et frottement公司(以下簡稱“法國hef公司”)系從事機械零部件表面高技術處理的公司,上海舍福表面處理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舍福公司”)系法國hef公司的全資子公司,1998年7月,舍福公司獲法國hef公司授權,使用hef公司的金屬表面熱處理技術(也稱“sursulf”和“arcor”工藝技術),形成規模化生產能力。
許文(另案處理)于2000年11月受聘擔任舍福公司總經理,負責舍福公司經營、管理,并與舍福公司簽訂了《保密協議》。許文2001年3月辭職。被告人魏成剛于2001年2月受聘擔任舍福公司市場部經理,同年5月被舍福公司開除。被告人李迪準于1999年8月受聘擔任舍福公司技術部經理,并與舍福公司簽訂了《保密協議》,在職期間曾代表舍福公司直接參與了為舍福公司客戶上海伊頓發動機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伊頓公司”)加工汽車氣門實驗的全過程,掌握了該項業務的整個工藝流程及關鍵技術。
2001年2月至5月,魏成剛在任舍福公司市場部經理期間,與時任該公司總經理的許文共謀成立從事金屬表面熱處理的上海歐本表面處理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歐本公司”)。許文安排伊頓公司總經理沈文君之妻施雪晴、采購部經理朱建鋼之妻張玉蘭及許文的妻子劉寶昕作為歐本公司股東。同年3月,許文以舍福公司的“硫氮碳共滲鹽浴爐的溫度控制采用加熱室(鹽浴容器外)和鹽浴(容器內)的雙重控制溫度技術”(以下簡稱“雙重控制溫度技術”)要求向舍福公司的設備供應商浙江省長興縣工業電爐廠定制三臺電爐,于同年6月交付歐本公司使用。許文作為歐本公司總經理,負責歐本公司經營、管理,魏成剛任副總經理,具體負責質量控制等事務。許、魏以高薪等利誘李迪準至歐本公司任職。同年8月,李迪準利用其擔任舍福公司技術部經理的工作便利,將該公司《作業指導書》、《質量管理手冊中的程序文件》、《工藝流程卡》等文件復制在電腦軟盤中,隨即向舍福公司辭職,至歐本公司擔任技術質量部經理。之后,許文、魏成剛以低價攬取了原由舍福公司承接的伊頓公司的業務。魏成剛、李迪準按照竊取的上述主要文件的技術要求,編制了歐本公司的《作業指導書》、《質量管理手冊中的程序文件》、《工藝流程卡》,以此指導歐本公司的生產。2001年7月至2003年12月間,許文、魏成剛、李迪準利用掌握的舍福公司的材料表面鹽浴氮化、氧化處理技術以及按照舍福公司技術要求定制的鹽浴爐等工具設備,為伊頓公司、上海秋樂實業有限公司、杭州杭發曲軸有限公司等多家單位進行金屬表面熱處理加工業務,共計獲利人民幣97萬余元,造成舍福公司重大損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證人高軍、沈文君、朱建鋼、張玉蘭、袁相春、馮思
九、徐君祥、尤歡萍、黃芳、姚雪弟、杜國平、沈燕等人的證言;歐本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伊頓公司與歐本公司簽訂的《氣門外協氮化合同》,歐本公司的《作業指導書》、《質量管理手冊中的程序文件》、《工藝流程卡》等;舍福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法國hef公司授予舍福公司使用“sursulf”和“arcor”工藝技術的《許可證明》,舍福公司與法國hef公司簽訂的《協助管理協議》,部分員工的《聘用合同》、《勞動合同》和《保密承諾》,舍福公司的《技術指導書》、《質量管理手冊中的程序文件》、《工藝流程卡》;舍福公司與浙江省長興縣工業電爐廠簽訂的《設備購銷合同》、《技術協議》;上海市科技咨詢服務中心出具的《關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楊浦分局委托的技術鑒定的意見》、兩份《關于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委托的技術鑒定報告》以及公信中南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等。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魏成剛、李迪準伙同許文,違反舍福公司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竊取、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給舍福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第一款第(一)、(三)項,第三、四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對被告人魏成剛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被告人李迪準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五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魏成剛上訴提出,對舍福公司不具有保密義務;李迪準離開舍福公司時未攜帶文件,歐本公司也未使用舍福公司的原材料、技術進行加工生產;原審法院將歐本公司的獲利認定為舍福公司的損失,有失公正;為伊頓公司加工汽車氣門是歐本公司的單位行為,不能認為是其個人犯罪。
魏成剛的辯護人除提出以上相同辯護意見外,還出示、宣讀了歐本公司2001年7-8月為伊頓公司加工產品的部分采購單、出庫單、歐本公司的發明專利證書、武漢材料保護研究所的部分資料及證人李才實的證言等證據。據此提出,李迪準進入歐本公司前,該公司已開始使用武漢材料保護研究所的原材料和相關技術為伊頓公司加工生產汽車氣門,魏、李兩人沒有竊取、使用舍福公司的商業秘密。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宣告魏成剛無罪。
李迪準上訴也提出,鹽浴氮化、氧化表面處理技術是公知技術,其并未與舍福公司簽訂保密協議,在他進入歐本公司時,該公司已經采用武漢材料保護研究所的技術進行生產,與其是否攜帶舍福公司的技術文件無關。否認侵犯舍福公司的商業秘密。
李迪準的辯護人還提出,歐本公司并非為犯罪而設立,原判將兩名上訴人的職務行為認定為個人犯罪,缺乏事實、法律依據,請求宣告李迪準無罪。
原審被害單位舍福公司訴訟代理人認為,舍福公司為伊頓公司加工汽車氣門的技術,是一整套系列組合技術,并形成了規模化生產。與歐本公司的技術對比中可以確認,歐本公司應用了與舍福公司基本相同的技術,并經上海市科技咨詢服務中心鑒定,予以證實。被害單位與全體員工均簽訂保密協議,但由于許文利用職務便利帶走了他與李迪準的保密協議,致使保密協議滅失。魏成剛、李迪準的行為侵犯了舍福公司的商業秘密。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認為,原審法院根據上海市科技咨詢服務中心出具的鑒定結論、證人尤歡萍證言等證據認定,李迪準違反保密義務,伙同魏成剛等人侵犯舍福公司的商業秘密,造成舍福公司經濟損失,其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所作判決并無不當,建議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判決認定魏成剛、李迪準分別作為舍福公司市場部、技術部經理與舍福公司總經理許文,在舍福公司為伊頓公司加工汽車氣門過程中,竊取舍福公司的金屬表面處理技術;2001年6月,許文之妻劉寶昕與伊頓公司主要負責人的家屬成立歐本公司,由許文擔任歐本公司總經理,魏成剛擔任副總經理,采用不正當的手段從伊頓公司截取原屬舍福公司承攬的加工業務,又以高薪利誘李迪準擔任歐本公司技術質量部經理;李迪準用竊取的舍福公司技術文件為歐本公司編制了《作業指導書》、《質量管理手冊中的程序文件》、《工藝流程卡》;2001年7月至2003年12月,歐本公司應用與舍福公司基本相同的技術為伊頓公司、上海秋樂實業有限公司等單位進行金屬表面熱處理加工業務,共獲利人民幣97萬余元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確認。
現對兩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控辯雙方提出的相關意見評判如下:
1、舍福公司為伊頓公司加工汽車氣門業務中應用的技術是否為商業秘密。
經查,舍福公司為伊頓公司加工汽車氣門業務于1998年開始進行試制,應用了法國hef公司授權的金屬表面熱處理技術并形成了一整套為特定加工業務組合而成的專有技術,且舍福公司與伊頓公司簽訂的《氣門外協氮化合同》、舍福公司與浙江省長興縣工業電爐廠簽訂的《設備購銷合同》及《技術協議》均設置了保密條款,對舍福公司的相關專有技術予以保護,故應當確認舍福公司為伊頓公司加工汽車氣門業務中應用的相關技術及整套工藝流程,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舍福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舍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屬于商業秘密。舍福公司為伊頓公司加工汽車氣門業務中,應用的相關技術及整套工藝流程中某一項或多項技術為公知技術,不能否定舍福公司為特定加工業務形成的整個工藝流程為商業秘密。
2、魏成剛、李迪準的行為是否侵犯了舍福公司的商業秘密。
經查,舍福公司不僅在對外簽訂的合同中設置保密條款,對其商業秘密予以保護,且有舍福公司與部分員工簽訂的《聘用合同》、《勞動合同》和《保密承諾》等書證證實,舍福公司對內也建立了保密制度。涉案人許文作為舍福公司總經理、魏成剛、李迪準分別作為舍福公司市場部、技術部經理,應當明知舍福公司為其專有技術采取了保密措施,應對舍福公司承擔保密義務。但許文、魏成剛卻采用不正當的手段從伊頓公司截取舍福公司的加工業務,在歐本公司進行加工生產,牟取非法利益。經鑒定,歐本公司為伊頓公司加工的產品中,使用了與舍福公司基本相同的關鍵技術及工藝流程,且有李迪準從舍福公司竊取的《作業指導書》、《質量管理手冊中的程序文件》、《工藝流程卡》等技術文件,與歐本公司的相關文件進行比較,印證了上述事實,同時也證實李迪準與許文、魏成剛共同實施了侵犯舍福公司商業秘密的行為。
3、本案是否為單位犯罪。
魏成剛、李迪準與涉案人許文分別利用擔任舍福公司的部門負責人與主要負責人的職務便利,在舍福公司承攬伊頓公司加工業務過程中,共同竊取舍福公司的商業秘密,該行為屬魏成剛、李迪準等人的個人行為,且歐本公司設立后,主要利用他們竊取的舍福公司專有技術,為伊頓等公司進行加工業務。故原審法院認定歐本公司是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其實施犯罪的,以自然人犯罪論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4、兩名上訴人的侵權行為給舍福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數額。
魏成剛、李迪準及涉案人許文竊取舍福公司的商業秘密,截取伊頓公司的加工業務,給權利所有人舍福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在舍福公司為伊頓公司加工業務的試制投入無法計算及難以考量市場波動等因素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以歐本公司獲取的利潤97萬余元人民幣,認定系上訴人造成的權利人的經濟損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和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魏成剛、李迪準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害單位舍福公司訴訟代理人關于兩名上訴人侵犯其商業秘密的意見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魏成剛、李迪準與他人共同竊取舍福公司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權利所有人舍福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依法應予懲處。原審法院根據魏成剛、李迪準犯罪的事實、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到案后的認罪態度等情節,對兩名被告人作出的判決并無不當,且審判程序合法。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的意見正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吳 欣
代理審判員沈 燕
代理審判員逄淑琴
二○○九年一月九日
書 記 員李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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