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企業勞務合同 企業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篇一
職工姓名: (簡稱乙方)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合同法》和鄉鎮企業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合同,共同遵守。
一、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既從__年 月 日起至單項工程完工之日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 工作。因生產經營變化和工作需要,甲方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乙方認為不適應甲方的工作可以申請另行調整或提出解除合同。
三、甲方為乙方提供生產,工作條件:
1、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思想、道德、業務技術、安全生產及各種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2、甲方根據本企業規定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已在勞動報酬總額內。
四、勞動報酬及福利:
甲方按乙方工作內容(單項工程完工)完成后,甲方支付乙方勞務費,總計人民幣小寫: 大寫: 。
五、勞動紀律:
在合同期間乙方由甲方負責管理,乙方必須遵守國家政策法規,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服從甲方的管理和教育,如乙方不遵紀守法,甲方有權根據企業規定和國家的有關政策和規定進行處理。
六、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遇新的情況發生或出現,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內容。合同期內,雙方不得無故解除合同。若因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合同,必須提前2天通知對方,經同意后方可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合同期滿終止執行,如因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同意,可續訂合同。
七、甲乙雙方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解決不成可在自解決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八、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分,經雙方簽字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業勞務合同 企業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篇二
發包方:(以下簡稱為甲方)
承包方:(以下簡稱為乙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務建筑法》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甲方確定乙方為本工程的勞務分包隊,為明確雙方在施工過程中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促使雙方創建條件,搞好配合,保證工程質量和工期,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簽訂合同,由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 工程地址: 工程概括:
2、 承包范圍和內容:包安全文明施工、包人工、包周轉材料及機械設備,不包含一次性材料或工具。從定位放線開挖基槽開始,墊層以上及主體結構的鋼筋作業綁扎、模板支設、砌墻、粉刷、地坪(不包含:防水、保溫、水電安裝、電梯、鐵絲網、紗布網、油漆、涂料、陽臺扶手、樓梯扶手、壓力焊、瓷磚、石材、地板磚粘貼、植筋、支撐、馬鐙、精裝修及其它附屬配套設施。)
第二條、承包價格及各項工種分配比例
1、上述面積計算實行單平方米包干,每平方元(稅后價格),主體 元,砌體 元,粉刷 元。
2、乙方承包價格不含所有稅金及保險,一切稅金、保險和手續費均由甲方負責。
第三條、工期
1、 該工程,計劃于年月如遇下列情況,經甲方現場主管簽證后,工期相應順延。 日開工。(日歷工期為 天)。
(1) 甲方不能及時提供應施工材料。
(2) 出現影響工期的設計變更。
(3) 在施工中因停水、停電連續影響24小時以上。
(4) 因遇人為不可抗的自然災害而影響工程進度。
2、 施工中因設計圖紙造成的返工、誤工由甲方負責支付一切費用并延長工期。
第四條、工程面積計算規則:
面積按照所發生實際面積計算,基礎面積按照基礎面積加一層標準層面積,屋面不再增加面積。
第五條、付款方式:
1、乙方主體施工至層甲方付主體已完成工程量的80%,以后甲方按照月進度工程量的80%付乙方工程款,主體封頂付至主體工程款的的95%,乙方完工時付至總工程款的95%,竣工驗收合格后的一個月內甲方付至總工程款的97%。
2、保修期一年,余3%質保金帶保修期滿后30天內甲方一次性無息付清。在合同約定款項支付前,發生的各項人工費及相關費用由乙方支付。
第六條、工程履約保證金
乙方向甲方交納工程履約保證金 元,乙方簽訂合同交 ,三日內補齊。施工至二層后返還 ,十層時返還 ,剩余主體封頂后 一次性返還,不計利息。
第七條、建材及設備供應
1、 本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及一級配電箱由甲方供應(如鋼板、混凝土、大砂、石子、水泥、磚、水、電等,不含施工設備)。乙方應用料前三天書面提出用料清單,交付甲方材料員,如不按期提供用料單造成乙方停工,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2、 乙方負責周轉材料、施工機械:
直機、彎曲機、振動棒、振動器、砼泵、木工用的電鋸、電刨、電鉆等)。
(2) 周轉材料,如模板、方木、竹笆、外架用鋼管、扣件、山形卡、螺絲、螺帽等由乙方負責,與主體相關建筑材料拆不走的由甲(1) 本工程所需機械設備(如切斷機、切割機電焊機、對焊機、調方提供。
(3) 小消耗材料(一級配電箱以外的電線、電纜、配電閘、電器開關、絕緣膠帶、照明燈具及燈管、鐵絲、鐵釘、膠帶、脫模劑、安全網、安全帽、防護手套、粉筆、墨水等)
(4) 施工工具(如架子車、手推車、鐵、水準儀、經緯儀、塔尺、鋼卷尺等)
3、 乙方設專人受領甲方到場的各種建材,合理利用,接受甲方現場人員監督、不得浪費,如材料使用超出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損耗率時,超出部分材料由乙承擔。
第八條、工程質量
1、 乙方必須嚴格按照施工圖紙、說明文件和國家頒發的有關規范,規程進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現場經理的監督檢查。
2、 質量等級:合格工程。 乙方在施工中應按時按質進行施工,經驗收后如出現質量達不到標準,經第一次和第二次的要求糾正后,如還不能達到質量要求,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處罰。
3、 乙方在施工中因質量不合格標準所造成的返工,由乙方承擔。另外還應賠償甲方的原材料費用。
4、 乙方確定的施工現場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專職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必須書面形式將其姓名、身份、技術人員證件、所分擔的工作通知甲方工程師或監理單位。
5、 工程質量,按圖紙按規范施工,一切工程質量按國家驗收標準。 乙方接受現場指揮部、監理公司的管理,按受監理公司的合理罰款。
第九條、現場管理及安全文明施工
1、 甲方負責現場施工的各項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安全防范,并對施工人員進行遵紀守法及現場管理體制制度,安全生產的教育。保證工程所需的施工人員,并具備施工人員上崗技能及生產技能。
2、 乙方進場后,乙方的日常生活,生活費用乙方承擔,保證現場清潔衛生和施工現場的安全,如遇相關部門檢查造成的罰款由乙方負責,所有罰款由乙方簽字視為有效罰款。
3、 在施工過程中,如因乙方原因發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負責,并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如因甲方原因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負責,并賠償乙方損失。如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雙方協商解決。
4、 乙方提供的工程所需用機具設備、周轉材料,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及保證安全并滿足工程的質量標準。
5、 施工中乙方需要的安全防護設備由乙方自理購買。
第十條、責任
(1) 免費提供施工用水、用電到施工現場內;根據現場施工需要,主電纜、水管接到施工現場施工需要的地方。
(2) 及時提供所需建筑材料并及時到位,協調周邊關系及現場各個工程交叉施工隊伍的協調。
(3) 合同簽訂后,向乙方提供施工圖紙兩套;負責本工程標高基點及主軸線控制位置。
(4) 派駐現場工程師代表,對工程進度、安全施工、工程質量和合同執行監督檢查,負責設計圖紙問題的處理,設計變更簽證。
(5) 按時給乙方結算支付工程款。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企業勞務合同 企業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篇三
勞動合同的期限本應當是由勞動合同雙方約定。可以是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可以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還可以是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就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雙方約定期限。
勞務派遣中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作出了法定期限,即不得少于二年,可以多于二年。
在實際工作中,有些勞務派遣單位為了逃避用人單位的責任,故意在勞動合同中不約定具體的合同期限,而是規定以勞務派遣單位與接受單位之間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的工作時間或者勞務派遣工為接受單位提供勞動的實際時間為準。如果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期限為一年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也為一年。如果勞務派遣工在接受單位提供勞動提前結束的,勞動合同也同時結束。對此有些同志建議,勞務派遣單位不是中介,勞務派遣工是勞務派遣單位的正式員工,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承擔用人單位的相應責任,建議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期限,且該期限不得少于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的期限。
為解決這個問題,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這一規定,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有的勞務派遣單位認為,實踐中將接受單位的用工期限作為勞務派遣合同的期限的做法確是不合適的,但是本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是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對一般的勞動合同沒有最低期限的規定,如果僅對勞務派遣合同規定最低二年期限,必將導致法律前后不一致,也加重了勞務派遣單位的負擔,造成不公平。有的用人單位提出,勞務派遣單位必然會將最低二年期限的負擔或多或少地轉嫁給用工單位,這樣將會使得用工單位的成本大大提高,不利于就業。還有的提出,規定勞務派遣合同的最低期限為二年與有關勞務派遣應當在臨時性、輔助性與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的規定相矛盾。
經過反復研究考慮,我們認為,為解決勞務派遣中用人單位故意在勞動合同中不約定具體的合同期限,而是規定以勞務派遣單位與接受單位之間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的工作時間或者勞務派遣工為接受單位提供勞動的實際時間為準,如果勞務派遣工在接受單位提供勞動提前結束的,勞動合同也同時結束這一做法,法律對勞務派遣的勞動合同期限作出最低期限的規定是必要的,這不僅可能解決勞動合同期限的問題,同時規定,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要支付不得低于勞動派遣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這也是限制勞務派遣這種用工形式不正常發展的有效的經濟手段之一。
企業勞務合同 企業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篇四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選派甲方所需的 崗位的保安人員維護甲方的正常秩序,并做好甲方的安全保衛工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互惠互利的原則,達成以下協議,共同信守。 一、甲方的職責及應盡的義務
1、甲方應為乙方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宿和值班室。
2、甲方應指派專人負責對保安人員的管理,其他人員不得參與。
3、乙方保安人員提出的有關安全及治安方面的安全隱患建議,甲方應積極采納,并采取相應的措施。對做出突出貢獻的隊員,甲方應予以表揚或獎勵。
4、甲方應在乙方治安防范的區域內安裝防盜報警裝置。
5、甲乙雙方應對保安人員的工作做定期考核,按月填寫保安人員信息反饋表。
6、保安人員應服從雙方的領導和管理,工作期間,保安人員如有不勝任保安工作,多次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調換。乙方依據《保安手冊》處理,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二、乙方人員的職責及保安范圍:
1、乙方人員必須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合同,在公安機關指導下,協助甲方搞好治安保衛工作。
2、乙方人員在工作中要著裝整齊、儀表端正、文明執勤、堅守崗位。工作要認真負責,須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脫崗、不酒后上崗,上崗期間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3、保安人員在工作期間,必須忠于職守,確保甲方警衛目標的安全。如發生被盜、火災、搶劫、打架斗毆等事件,應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向甲乙雙方領導和有關部門匯報。
4、治安防范區域:。
三、甲乙雙方的管理與違約責任:
1、合同簽訂后,雙方不得私自終止合同,如一方私自終止合同,屬于違約,違約者將按全年保安費總額的 %做為違約賠償。
2、甲方應按時按月支付乙方保安費。每遲付保安費一天,乙方則按當月保安費的%向甲方收取滯納金,乙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追究違約責任。
3、保安人員在執勤期間,確因工作失職,造成治安防范區域被盜,經公安機關現場勘察,查清事實后,立案三個月未經破案的,甲方必須提供合法相關的證明材料,由雙方認定后,由乙方負責部分損失,最高賠償額不超過崗點當月保安費總額的 %,由此造成的間接損失不在的賠償范圍之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除保安費。在治安防范區域內,甲方門窗完好,無被盜痕跡,室內丟失物品及外圍攀爬發生盜竊事故,乙方不承擔責任。現金、有價證券、金銀珠寶、可隨身攜帶的貴重物品及無法證實其價值的物品發生丟失不負責賠償。
4、乙方提出的安全隱患建議,甲方未及時采取措施,由此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5、由于國家政策調整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保安服務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所造成的損失乙方不承擔責任。
6、由于自然災害發生的不可抗力的事故,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7、乙方在執行合同期間,應當保證合同約定所需的崗位無缺崗現象,如有此現象發生經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則扣除當月所缺天數的保安費。
四、保安費結算:
甲方應在合同簽字后 日內即向乙方支付 保安費,每崗每月 元,合計 元(大寫:)。
五、保安人員的工作時間及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及休息休假應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嚴格執行,即工作時間每周不得超過40個小時。
2、甲方因工作生產經營需要,延長保安人員的工作時間,須與乙方協商后,甲方應另支付給保安員相應的加班費,不得增加與保安業務無關的工作。
六、保安員在執勤過程中,因保護甲方財產及員工人身安全,導致保安員傷、殘、亡等,甲方應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具體補償由甲乙雙方商定。
七、附則:
1、本協議在執行期間,如遇國家及上級主管部門對保安費進行調整時,保安費也要相應增加。
2、本協議自款增設,須經雙方協商解決。
3、合同由雙方簽字蓋章后方可生效,雙方共同監督執行。
4、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補充說明: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企業勞務合同 企業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篇五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
乙方(員工)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從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從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止。完成工作任務的標志是_____________。
(二)試用期為_______(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內,如無試用期,則填寫“無”)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乙方的工作內容(崗位或工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的工作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_______小時(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_______小時(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執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假日、婚假、產假、喪假等假期。
(四)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勞動報酬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資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當年度最低工資。
(二)乙方每月工資_____元(其中試用期每月工資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執行。
(三)甲方每月____日發放工資。甲方至少每月以貨幣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資。
(四)乙方加班工資、假期工資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五)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雙方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給予乙方享受醫療期和醫療期待遇。
(三)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的,甲方按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四)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做好女員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工作。
(三)乙方從事________作業,可能產生___________職業危害,甲方應采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防護措施,并每年組織乙方健康檢查____次。
(四)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乙方有權要求改正或向有關部門舉報。
七、規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應當告知乙方。
(二)乙方應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按時完成工作任務,提高職業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
(三)乙方自覺遵守國家和省、市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
八、合同變更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變更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合同文本雙方各執一份。
九、合同解除和終止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甲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本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乙方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7、甲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本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應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將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經濟補償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1、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乙方依據本合同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九條第(六)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九條第(七)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甲方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乙方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據本合同第九條第(八)項第1目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據本合同第九條第(八)項第4目、第5
目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甲乙雙方解除或終止本合同的,經濟補償的發放標準應按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依法應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應在乙方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十一、合同解除和終止手續
甲乙雙方解除和終止本合同的,乙方應按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等手續。甲方應依法向乙方出具書面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十二、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工會尋求解決或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雙方必須履行;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其它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規定有抵觸的,按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二)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經書面授權代簽無效。
(三)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企業勞務合同 企業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篇六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增強,在對外提供勞務服務時,提供者多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用工合同。然而,在簽訂合同時多數人都將注意力集中在薪酬、用工時限、用工條件等方面,對于稅收往往忽略了。其實在簽訂勞務用工合同時,適當考慮一下稅收因素,可以節省稅款支出,得到實惠。
報酬與費用分開
目前,多數勞務合同在約定勞務報酬時,多采用“甲方支付全部勞務報酬,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自己負責”這樣的字眼。對此提供勞務者多將其當作是一種約定俗成,殊不知這種約定卻會使提供勞務者多負擔稅款。
例如,王先生應一家企業的邀請給部分管理人員培訓,雙方約定勞務報酬1萬元,由王先生自己支付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在此種情況下王先生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10000×(1-20%)×20%=1600(元)。在此期間王先生共計支付交通等費用1400元,王先生實際獲得收入7000元(10000-1600-1400)。
假如王先生與用工單位簽訂合同時約定,勞務報酬8600元,由用工單位提供交通、住宿、就餐等。在此種情況下王先生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8600×(1-20%)×20%=1376(元)。王先生實際獲得收入7224元(8600-1376),比前一種方式多獲得224元。對于用工單位來講,提供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有時就是舉手之勞,不會增加太多費用,說不定還會比一次支付1萬元勞務報酬節省。
勞務報酬與薪金合理轉換
在提供勞務時有時因用工單位的用工時間長,勞務提供者在很長一段時期內都會提供勞務。
對于此種勞務方式,勞務提供者可與用工單位協商,將勞務合同更改為招聘合同,將個人所得稅的稅率降低從而減少稅款支出。
例如,李先生在一家企業長期從事技術顧問。李先生與企業約定的報酬為每年3萬元,按月領取。假如李先生與企業簽訂勞務合同,將報酬性質定性為勞務報酬,那么李先生每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30000÷12-800)×20%=340(元)。假如李先生與企業簽訂招聘合同,將報酬性質定性為薪金所得,那么李先生每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30000÷12-20__)×5%=25(元)。通過比較發現,李先生在簽訂合同時選擇招聘合同與勞務合同二者每月相差個人所得稅315元。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因薪金與勞務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設置不同,在計稅數額較小時選擇薪金個人所得稅負較輕,在計稅數額較大時選擇勞務所得的稅負較輕。
企業勞務合同 企業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篇七
一、問題的提出
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法發〔20__〕11號)的規定,勞務合同糾紛是放在"第四部分、債權糾紛"中之"合同糾紛"中之"勞務(雇傭)合同糾紛",而勞動糾紛時放在"第六部分、勞動爭議人事爭議"中之"勞動爭議",這就需要在司法實務中區分什么是勞務(雇傭)合同,什么是勞動合同。
二、雇傭、勞務與勞動合同的含義
(一)雇傭合同
雇傭,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1]。按照梁慧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專家建議稿中的定義,"雇傭合同是受雇人向雇傭人提供勞務,雇傭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482條,《瑞士債務法》第319條第一項,《德國民法》第611條,《日本民法》第623條,都對雇傭合同作出了規定。
由于存在反剝削的思想等原因,我國民法沒有正式定義雇傭合同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涉及雇傭合同糾紛時的訴訟主體、民事案由及賠償原則進行了規定。
(二)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雖然在實務中經常提及,但在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中沒有規定。一般認為勞務是指以活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通常表現為一種活勞動形態勞務關系[2]。廣義的勞務合同包括合同法中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有名合同、消費服務合同及雇傭合同等,比如王全興教授就認為"勞務合同是一種以勞務為標的合同類型,它包括承攬合同、基本建設承包合同、運輸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間合同等"。而狹義的勞務合同只包括雇傭合同。
(三)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__]12號)從另外一方面提出了勞動關系成立的要件: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四)雇傭、勞務、勞動合同之間的關系
雇傭、勞務、勞動合同三者之間的關系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1)一種觀點認為,由于勞動合同是在17世紀資本主義商品經濟較為發達時從雇傭合同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廣義上的雇傭合同包括勞動合同。該觀點為包容說。
(2)一種觀點取廣義的勞務合同含義,勞務合同包括承攬合同、基本建設承包合同、運輸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居間合同、消費服務合同以及雇傭合同等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但是由于勞動關系由《勞動法》規范,所以勞務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
(3)一種觀點取狹義的勞務合同含義,把雇傭合同等同于勞務合同,如《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把雇傭和勞務合同等同,歸為一類案由"勞務(雇傭)合同糾紛",把勞動合同和勞務(雇傭)合同并列。該觀點為并列說。
(五)總結
由于我國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中沒有明確定義勞務合同(關系),且勞務合同(關系)的含義過于寬泛和模糊(按上述第二種觀點即一些學者的說法,提出勞務合同是為了與勞動合同區別,但是由于勞務合同包括的承攬合同、基本建設承包合同、運輸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委托合同、居間合同為有名合同,可由《合同法》規范,信托合同可由《信托法》規范,而消費服務合同可由《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范,只有除這些以外的勞務提供才涉及雇傭合同,這樣看來只要明確雇傭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就足矣,沒有必要再提出勞務合同從而增加概念的混亂。),本文以下內容也不再單獨采用勞務合同(關系)概念,而是采用上述第三種觀點即將勞務合同等同于雇傭合同,將勞務(雇傭)合同與勞動合同看做是并列關系。
三、勞務(雇傭)合同和勞動合同辨析
(一)理論上的區別:
1、合同主體方面的不同
(1)用工主體的要求不同。
勞務(雇傭)合同中的用工主體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照《勞動法》規定,勞動關系中的用工主體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同時包括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非法用工單位(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和勞動者發生的勞動關系也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由于勞動合同的用工主體不能為自然人,所以當用工主體為自然人的`時候,用工主體和提供勞務者建立雇傭關系。當用工主體為單位時,就要通過其他方式進行分辨兩者之間是什么關系,區分方法后面詳述。
(2)主體地位不同。
勞務(雇傭)合同中雇傭方和受雇人兩者主體地位是平等的。它們之間是一種"勞務"與"報酬"之間的交換,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傭方的內部規定,受雇人還可以同時選擇給兩家以上的雇傭方提供勞務。
勞動合同中主體雙方具有一定的隸屬、管理關系。勞動者是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應當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服從單位的領導與安排。在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只允許勞動者在其一家單位上班。
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和獎勵懲罰措施可以約束其內部員工,但未經受雇人同意卻不得約束受雇人。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傭契約完成工作任務,無需接受雇傭人的其他無關指示。
2、合同的權利義務和國家干預程度不同
勞務(雇傭)合同是一種私法上的關系,強調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只要當事人雙方的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國家就不予干預,其權利義務的調整主要參照《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規范。
勞動合同也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的體現,但《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以及工作時間、最低工資、休息制度、工傷保險等均有明文規定,體現國家強制力對勞動關系的干預,一定程度約束了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其權利義務的調整主要參照《勞動法》。
3、爭議處理程序不同
勞務(雇傭)合同糾紛應當按照民事爭議處理,而勞動合同糾紛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處理。按照現行的勞動法律規范,發生勞動爭議必須先進行勞動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訴。而雇傭關系中發生糾紛,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需要經過仲裁程序。
4、合同的形式
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是書面的。勞務(雇傭)合同的法定形式除書面的以外,還可以口頭或其他形式加以規定。
(二)實務中的操作
在《工傷保險條例》頒布前,司法機關一般通過審查用人單位是否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來區分是勞動關系還是雇傭關系。如果用人單位具有營業執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記、備案手續,則被認定為屬于勞動關系的范疇,反之被認定是雇傭關系。《工傷保險條例》實施以后,由于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和勞動者發生的勞動關系也按照勞動關系處理,不能再按照主體資格來區分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
目前實務中的操作不盡相同。有些勞動仲裁部門依然采用審查主體資格的辦法,遇到涉及未經工商部門登記的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向其申訴的案件即不予受理,于是有些法院對于不符合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爭議的案件直接以勞動爭議案件處理。一些法院受理案件以勞務(雇傭)合同糾紛為案由,在審理中卻援引《勞動法》。當事人在起訴時也有意識的選擇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式,比如有些勞動者在非法用工單位發生工傷后,本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處理,但是實踐中有些當事人為了取得精神損害撫慰金,卻更愿意選擇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起訴。
(三)總結
1、勞務(雇傭)合同的形式
勞務(雇傭)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幫工形式。
①家庭幫工。如家務鐘點工、保姆、家庭教師、家庭護士等。
②農村幫工。如雇請他人代為耕作等。
③工作事務幫工。如單位請人臨時搬運貨物、看門、掃地、"棒棒軍"等。
(2)承包人雇工形式。主要是在建筑工程中,承包人(自然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后,由該承包人招聘雇工從事該勞務作業,城市中建筑工地上的農民工就大多屬于這種情況。
(3)合作型雇工形式。雇主一方面雇傭人提供勞務,一方面自己也從事該工作,比如個體出租車老板雇傭另外一名司機和自己一起合作分時間段開出租車等。
(4)返聘形式。離退休人員退休后在受聘從事一些工作,比如為企業看門的老大爺,為單位掃地的老大媽等。
(5)勞務派遣形式。勞務派遣協議涉及到三方關系,即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派遣單位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即用工單位,以及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等三個關系,該形式后面詳細介紹。
2、在用工主體為單位的情形下區分勞務(雇傭)合同和勞動合同
由于勞動合同的用工主體不能為自然人,所以當用工主體為自然人的時候,用工主體和提供勞務者建立雇傭關系。當用工主體為單位時,就要通過其他方式進行分辨兩者之間是什么關系。本文認為在該情形下,辨析勞務(雇傭)合同和勞動合同的關鍵點在于勞動合同中,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具有從屬性,此乃勞動合同的特色,也是與勞務(雇傭)合同的明顯區別之處。
(1)人格上從屬性
在勞動合同關系中,勞動者自行決定的自由權受到約束。勞動者必須遵守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服從單位的指揮、領導與安排,勞動者對自己的作息時間不能自行支配,勞動崗位和內容由用工單位決定,接受用人單位獎勵懲罰措施,在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只允許勞動者在其一家單位上班。
勞務(雇傭)合同中,①受雇者的自由權相比受到的約束較少,作息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自由支配,在完成自己的工作的同時,可以從事其他的活動,比如不是公司職員的門衛在盡到保安職能的同時看書、保姆在照看小孩的時候可以看電視消遣等;②受雇者一般不用遵守用工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而只是完成自己份內的工作就行,比如用人單位不會要求臨時雇傭的搬運工在搬運車上貨物時遵守其復雜的內部規章制度;③受雇者一般可以在一家以上單位上班,比如一些學校的教授在外兼職上課,雇他們兼職上課的單位和教授之間就是雇傭關系。
(2)經濟上從屬性
勞動者完全被納入單位的經濟組織與生產結構之內,勞動者并非為自己勞動,而系從屬于單位,為單位而勞動,勞動者的創造性受到限制,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工資、福利等待遇,其待遇不僅與其工作業績有關,而且一般與企業的效益掛鉤,勞動者在經濟上完全依附于用工單位,用工單位要解聘勞動者,需要提前通知。
勞務(雇傭)合同中,用人單位不必為受雇者提供有關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福利待遇,所給的報酬只是受雇者提供的勞務的對價,與企業的效益無關,只與受雇者提供的勞務的數量和質量有關。用人單位根據企業的情況和受雇者簽訂合同,如果要解聘受雇者,不需要提前通知,如果該勞務(雇傭)合同沒有到期,單位只需承擔違約責任。一些自由職業者如畫家、攝影愛好者、作家等,他們可同時為多家單位工作,但不享受該單位的福利待遇,他們所得的報酬只跟其提供的作品即勞務有關,在經濟上沒有從屬和依賴關系,他們和用工單位之間就是勞務(雇傭)關系。
(3)組織上從屬性
在現代企業組織型態之下,企業的經營、生產活動一般是靠將勞動者編入其生產組織內遵循一定生產秩序而完成,也就是說勞動者一般不能獨自完成企業的生產經營任務,企業要將勞動者依據企業組織編制,安排其職務讓其成為企業從業人員之一,同時與其它從業人員,共同成為有機的組織,勞動者為單位職工花名冊的一員。由于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組織結合緊密,勞動者提供的勞動為企業生產經營的重要的一部分,勞動者如果要離職,需要提前通知用工單位。
勞務(雇傭)合同中,受雇者不是企業組織中的一員,即受雇者非單位職工花名冊的一員。受雇者和單位的組織結合不緊密,其工作性質一般不重要,從事輔助性的工作,受雇者可以隨時離開用工單位。比如象單位雇的鐘點工、清潔人員等,他們在組織上不從屬于用工單位,不是該單位的職工,可以隨時離開。
(4)其他參考因素
是否具備從屬關系,還應從工作時間長短、工作場所是否有限制、支付報酬情況、用工單位對提供勞務者有無一般管理指揮監督權、勞務的提供有無代替性等因素,作綜合判斷。
一般來說,具備工作時間短且為臨時性工作、工作場所不固定、按工作次數即提供勞務次數支付報酬、用工單位對提供勞務者沒有一般的管理指揮監督權、所提供的勞務可替代性強等因素可以用來支持沒有從屬性,但是,不能反過來推斷,具備工作時間長期、工作場所固定、非按勞務次數支付報酬、用工單位對提供勞務者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指揮監督權、所提供的勞務可替代性弱等因素就具有從屬性,因為衡量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是否具有從屬性,主要還是從人格上、經濟上和組織上這三個因素考慮,而以上所述的工作時間長短等只是參考因素。
比如一退休老人被一生產食品的單位雇為看門人,看門2年有余,報酬每月結清,雖然該看門工作時間長、工作場所固定、報酬支付不是按提供勞務次數結算,但是由于該退休老人在工作中受到的約束較少,不用遵守該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只需要看好門等,在人格上與用工單位沒有從屬關系;另外,該退休老人看門工作不構成該生產食品單位的生產業務組成部分,老人不享有福利待遇,在經濟上與用工單位沒有從屬關系;最后,老人沒有被納入該單位為生產經營而建立的組織編制中,與該單位其他職工的工作沒有結合在一起從而成為有機的組織整體,不是該單位職工花名冊的一員,在組織上與用工單位沒有從屬關系,所以該退休老人與該用工單位只是勞務(雇傭)關系。
四、實務中的幾種關系
(一)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協議涉及到三方關系,即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派遣單位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即用工單位,以及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等三個關系。
通常認為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是民事關系,雙方訂立派遣協議確定雙方權利義務,派遣單位根據用工單位的標準派遣符合要求的勞動者,用工單位根據協議向派遣單位支付報酬或管理費。
派遣單位行使對勞動者的人事管理權,如處分、辭退權,以及承擔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社會福利等《勞動法》的義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具有人格、經濟和組織上的從屬性,存在勞動關系。
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構成的則是勞務關系,雖然用工單位負責在勞動過程中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指揮和管理,勞動者需要遵守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但是被派遣勞動者在人格上、經濟上和組織上是從屬于派遣單位的,由派遣單位發工資、辭退或處分,而用工單位只是行使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管理權。
(二)事實勞動關系和勞務(雇傭)關系
目前學界主流觀點認為事實勞動關系既包括未簽訂書面合同的事實上用工關系(包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時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期滿后未續訂書面勞動合同),也包括當事人履行無效合同而產生的事實上用工關系。[3]
事實勞動關系是勞動關系的一種,只是由于其不符合法律規定要件的要求比如沒有訂立書面合同、合同到期后繼續勞動、非法用工單位等情形,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法律規定在這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成立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和勞務(雇傭)關系的區別也就是勞動關系和勞務(雇傭)關系的區別,勞務(雇傭)關系和事實勞動關系沒有重疊的地方,不能把長期從事雇傭活動的人認定為勞動者。
(三)用工單位和農民工的關系
農民工的戶籍仍在農村,主要從事非農產業,有的在農閑季節外出務工、亦工亦農,流動性強,有的長期在城市就業,已成為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務院20__年3月發布的《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第八條規定指出:嚴格執行勞動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都必須依法訂立并履行勞動合同,建立權責明確的勞動關系。該意見主要是為了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用工單位和農民工之間不全是勞動關系。依照該《意見》的規定,所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都必須依法訂立并履行勞動合同,依"法"依照什么法,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則》,還是《勞動法》?由于《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不規范勞動合同的成立和履行,而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受《勞動法》規范,依法訂立合同就是依照《勞動法》的規定訂立合同,即《勞動法》規定在該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必須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即使名義上簽訂的是勞務(雇傭)合同,在司法中也應該被認定為勞動合同;在屬于勞務(雇傭)關系不屬于《勞動法》規范的情形,比如用工單位請農民工臨時搬運車上的貨物,就是勞務(雇傭)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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