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政法網(通訊員 薛妙香)在我們執行案件的過程中,經常會遇到民間借貸案件的被執行人不僅有主債務人,還有擔保人的案件。當執行法官將作為擔保人的被執行人叫到法院談話時,被執行人常常表現出非常委屈和冤枉的情緒。認為他是給借款人幫忙的。借款人叫他幫忙在借款合同的擔保人處寫了個名字,錢不是他借的,他更沒有花一分錢,現在借錢人不還錢卻要讓他還錢,感覺不公平。這里涉及到一個法律問題就是擔保問題。
關于擔保有專門的《擔保法》做了詳細的法律規定,這里我們不詳細講,只講一下我們在執行中遇到的民間借貸中的擔保的問題。這里的擔保其實就是民間借貸中關于“保證人”的問題。
在民間借貸中,法律對保證人規定了兩種保證責任,一種是一般保證,一種是連帶保證,這兩種保證是不同的保證,它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責任是不一樣的。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有在債務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時,債權人才可以向保證人主張還款,債權人必須先對債務人提起訴訟,在債務人沒有履行能力,或者在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后仍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才可以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而連帶保證的保證人與債務人一樣,處于同一順序。債權人在保證范圍內,不僅可以向債務人主張還款義務,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還款義務,還可以要求債務人和保證人一并履行義務。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不能拒絕,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方首先履行債務,連帶保證人不能以主債務人沒有還款而作為不履行保證責任的理由進行抗辯。
為什么我們的民間借貸案件中的擔保人多數都承擔的是連帶保證責任呢?這是因為我們的保證人和債權人在簽合同時,沒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自己承擔的責任是一般保證責任。而連帶保證則是由當事人在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產生的,在合同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根據法律規定則按連帶保證承擔責任。這也就和我們前面說的情況相對應了,很多人只是在借款合同上寫了自己的名字,對于保證責任是沒有明確約定的,所以在審判階段,法官根據法律規定按連帶保證判處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是沒有問題的。說到這里大家就明白了吧。法院是沒有冤枉擔保人的。
在這里我們有必要提醒一下大家:在替別人擔保借款時,一定要根據自己的實際能力,選擇保證責任,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經濟損失。當然,保證人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后,亦有權向債務人追償。(韓城法院 薛妙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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