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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一
⑵在作業指導書中制定具體的防火安全措施,將措施落實到每一個施工人員,做到層層把關,人人負責。
⑶施工進點前,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教育,簽訂防火責任保證書。
⑷嚴禁帶火種進入林區施工,在林區作業嚴禁吸煙、用火。
⑸加強防火安全檢查,由專職安全員、施工隊長,對作業人員進行經常性檢查,違反規定者,從重處罰。
⑹在林區內的各施工作業點至少須配備2只滅火器,作業結束時,由工作負責人檢查作業場地四周50米范圍內的起火隱患。
車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二
1.液化氣灶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學習,掌握安全操作液化氣灶的基本知識。
2.每次操作前應檢查灶具的完好情況。檢查灶具是否有漏氣情況,如發現漏氣不準進行操作,不準開啟電器開關,應及時報修。
3.員工進入廚房前應打開防爆排風扇,以便清除積沉于室內的液化氣。
4.點火時,必須執行“火等氣”的原則,千萬不可“氣等火”,即先點燃火柴,再打開點火棒供氣開關,點燃點火棒后,將點棒靠近灶具燃燒器,最后打開燃燒器供氣開關,點燃燃燒器。
5.各種液化氣灶具開關,必須用手開閉,不準用其他器具敲擊開閉。
6.灶具每次用氣完畢后,要立即將供氣開關關閉,每餐結束后,值班人員要認真檢查每只供氣開關是否關閉好,每天工作結束后要先關閉廚房總供氣閥門,再關閉各灶具閥門,然后通知供氣室關閉氣源總閥門。
7.經常做好灶具的'清潔保養工作及時清除煙罩內的油污,以便確保安全使用液化氣灶具。
8.無關人員不得動用液化氣灶具,發現問題應立即報告主管領導和安全部門,并及時關閉供氣總閥門。
9.掌握必要的防火滅火知識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車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三
1、 目的:建立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級劃分、消防設施等程序,防 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
2、 范圍:適用于公司防火防爆管理
3、 責任者:各部、各車間
4、 程序:
4.1一般要求:
4.1.1 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4.1.2 禁止產生明火的機動車輛進入罐區廠區內、易燃物質儲罐等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進入時必須加時必須加阻火器。電瓶車禁止入內。
4.1.3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發可燃蒸氣的液體擦洗設備、工具及衣服等。
4.1.4 易燃、易爆物品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現場禁止堆放油布、油棉絲紗或其它易燃物品。現場生產用油存放量一般不應超過48小時的使用量。
4.1.5 使用搬運危險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搬運鐵質物品時,不準拋擲,拖拉或滾動。
4.1.6 在帶有易燃易爆物質(殘渣、殘液和余氣)的設備、管道、容器上工作時,禁止使用鐵質工具,應使用銅質等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須用鐵質工具,則需在工具接觸面上涂以黃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4.1.7 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甲乙類生產所用設備、管道的保溫層,應采用非燃燒的材料,并應防止可燃液體滲入保溫層。高溫設備、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溫。
4.1.8 必須加強火源管理。廠區內焊割動火、熬煉用火等一切動火工作,必須認真執行"安全生產動火制度"的規定。
4.1.9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與高溫物體接觸或靠近,高溫工件禁止帶入防火防爆區,不準在高溫設備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體。
4.1.10 危險物品倉庫、氣柜。主配電設備、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設備等必須裝設避雷裝置,每年雨季前必須對裝置檢查試驗一次。避雷裝置單獨設置時,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如與電氣設備共用,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管道法蘭之間電阻不大于0.3歐姆。
4.1.11 廠區內未經批準,不準隨意搭設臨時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4.1.12 化工生產甲類區域在有液化石油氣及可燃氣體容易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并應加強氣體監測工作。
4.1.13 所有設備、管道、閥門、儀表和零部件,必須有合格證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規格、型號的材質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4.1.14 設備管道在使用前,必須按照規定對外觀、尺寸及補焊過或其它疑焊縫進行復驗,并作耐壓試驗或氣密試驗,安全裝置和附件必須齊全、靈敏可靠。定期對壓力容器進行外觀、內部檢查和無損傷檢查。嚴格執行《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
4.1.15 一切設備、管道和鋼瓶等應按化工部制訂的"化工廠設備管道的保溫規范"(hgj1047-79)規定的顏色進行涂色。
4.1.16 根據工藝過程的具體特點,設置必要的事故信號、聲光報警器和事故停車聯鎖裝置。
4.1.17 生產過程中的正壓系統嚴防形成負壓,并且應設置防止形成負壓的措施和停車聯鎖裝置。
4.1.18 生產廠房、建筑物、構筑物應符合本地區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須加固。
4.1.19 設備檢修時,應嚴格遵守"安全檢修制度"。
4.1.20 消防機構必須健全,消防器材的設置必須按規定配備齊全。廠區內的一切消防設施或器材未經許可(非火災情況下)不準動用。消防道路必須保持暢通無阻,占用道路,必須經保衛科、安全部批準。
4.1.21 廠內所用職工必須分批輪流進行消防知識教育,掌握滅火知識,并會正確使用各種消防器材。
4.1.22 禁止使用氧氣代替空氣對設備、管道充壓、保壓、試壓、置換或吹掃。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設備、管道、井下等場所輸送氧氣。
4.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4.2.1防爆泄壓。
4.2.1.1 定期對設備進行無損探傷檢驗和測厚工作。
4.2.1.2 在高低壓系統之間應安設止逆閥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過程及設備,應安裝必要的自控監測儀表、自動調節報警裝置、自動和手動泄壓排放設施。
4.2.1.3 所有放空管均應引至室外,并高出廠房建筑物、構筑物2米以上。若設在露天設備區內的放空管,應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設備2米以上。
4.2.1.4 可燃氣體的放空管,應設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應有向管內加氮氣或蒸汽的措施,同時應有良好的靜電接地設施。放空管應在避雷設施的保護范圍內。
4.2.1.5 安全閥的安裝、使用、維護和管理按照安全閥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4.2.1.6 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危險物料的設備,應裝爆破板。如裝導爆筒,應朝向安全方向。
4.2.1.7 凡是裝有觸媒的高溫設備,必須泄壓降溫后方可打開。(觸媒需要惰化的,應進行惰化。)
4.2.1.8 壓縮氣體鋼瓶的充裝、使用、貯運嚴格遵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
4.2.2控溫、控壓。
必須嚴格控制溫度、壓力,不得超溫、超壓。溫度計、壓力表及儀表裝置必須定期校驗,加強維護,保證靈敏準確。重要的設備和部位,應裝設自動調節、溫度。壓力的聲光報警裝置。
4.2.3防止氧含量超標。
4.2.3.1 氧和可燃氣體混合是發生火災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須認真分析化工工藝各環節的氧含量。不準超過規定。
4.2.3.2 管道系統和設備在檢修前,一定要將可燃氣體置換干凈;檢修后一定要將空氣置換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氣體。
4.2.3.3 裝設必要的氧含量報警器和事故聯鎖裝置的安全設施。
4.2.4防火措施。
4.2.4.1在工序之間,各設備的.進出口管道應設置切斷閥或安全水封。主要設備上應設單獨放空管。
4.2.4.2氧氣、空氣、氮氣、可燃氣體或液體彼此之間不得直接連通,必須設置止逆閥,安全水封或裝設兩關一開閥門(兩閥間設放空閥),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
4.2.4.3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管道系統,應有惰性氣體置換的設施。惰性氣體可與滅火設施共用。
4.2.5防靜電放電。
4.2.5.1下列設備及管道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4.2.5.1.1 生產、貯運、運輸和裝卸液化石油氣、可燃氣體和易燃液體的設備、管道;
4.2.5.1.2 空氣分離裝置保冷箱及箱內設備管道;
4.2.5.1.3 用空氣干燥、摻合、輸送可燃的粉狀或粒狀的塑料,樹脂及其它易產生靜電的固體物料所用的設備及管道;
4.2.5.1.4 在絕緣管道上配置的金屬附近,對地絕緣的金屬、導體等都應有專門接地。
4.2.5.2 在裝油或裝其它易燃液體作業時,禁止進行取樣和檢測工作,檢測或取樣工作應在裝料完畢,靜止1~2分鐘以后進行。
4.2.5.3 禁止使用噴射蒸汽的辦法加熱易燃液體。
4.2.5.4 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槽內進行移液工作。
4.2.5.5 易產生靜電的危險場所,應裝設導除人體靜電的設施,如接地扶欄、接地的門把手、裝卸站臺的接地金屬棒等。
4.2.5.6 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質的流速應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4.2.5.7 禁止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尼龍等化纖衣服,在易產生靜電及存有易燃、可燃氣體的危險場所工作。
4.2.6貯運設施
4.2.6.1 易燃液體貯罐應設液位計、呼吸閥、消防泡沫管槍。如無呼吸閥時,應設帶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4.2.6.2 閃點低于28℃,沸點低于38℃的易燃液體常壓貯罐,應設冷卻降溫等安全設施。閃點低于28℃,而沸點在38℃至85℃之間的地上易燃液體貯罐,應設冷卻噴淋等設施。
4.2.6.3 氣體貯罐應設安全閥、壓力計、液位計、溫度計,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卻噴淋設施。
4.2.6.4 液氨貯罐上應裝設液位計,壓力表和安全閥。
4.2.6.5 充裝液氨前,必須對鋼瓶進行認真檢查,不合格的禁止充裝。
4.2.6.6 貯存易燃易爆液體的設備,宜裝有高低限位報警器及自動調節裝置。嚴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裝易燃、可燃液體。
4.2.7物料排放。
4.2.7.1. 含有可燃氣體及易燃、可燃液體的污水必須經過回收或處理后,方可通過水封并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
4.2.7.2. 幾種能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易引起火災或爆炸危險的污水,不準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
4.2.7.3. 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體)污水應設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設施。
4.2.7.4. 嚴格設備計劃檢修制度和驗收手續,確保設備檢修質量,保證設備、管道、閥門嚴密不漏。加強檢查,及時消除泄漏。
4.3防火防爆等級劃分。
4.3.1廠房的防火防爆等級,應嚴格按石油化工企業防火防爆標準設計。
4.3.2新建項目對電氣設備的選型,應嚴格按危險場所防火防爆的等級規定執行。老廠在防火防爆廠房中使用的非防火防爆電氣設備,應有計劃地在短時間內逐步進行更換。
4.3.3易燃易爆場所電氣設備的布置和安裝(包括臨時使用的電氣設備)應按"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和"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通用要求"執行。
4.4消防設施。
4.4.1 廠內的消防設施,應根據工廠規模、火災危險性及鄰近有關單位的消防協作條件等綜合考慮。
4.4.2 室外消火栓,應根據需要沿道路設置,且宜靠近路邊;其間距和保護半徑不宜超過120米;消防給水壓力應滿足最大用水量時,水槍的射程不低于15米的要求。油罐區、裝卸區站臺等處,消火栓間距不宜超過60米。地下消火栓應有明顯標志。
4.4.3 除全廠性消防設施外,還應在生產裝置,變配電所,倉庫等場所,設置一定數量的小型滅火機和簡易滅火器材,如砂、滅火毯等。
4.4.4 小型滅火機設置的種類、數量、應根據場所的火災危險性、占地面積及有無消防設施等情況考慮。
4.4.5 必須加強對消防器材的維護管理。消防器材應放在明顯便于拿取的地方。滅火器放置的地點應當干燥,遠離熱源,不受高溫輻射、陽光曝曬、溫度適宜,不受化學物質侵蝕,周圍不得有障礙物。
4.4.6 嚴格執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即定人員維護、定點存放、定期檢查,并列為交接班內容,保證消防器材經常處于良好,有效的狀態。用過的或失效的滅火器材應及時充裝或更換,空瓶不得放于生產、施工現場,不得與實瓶混放。
車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四
商場超市防火一般可分為:營業廳防火,生鮮熟食防火,電氣機械防火,周轉、辦公室、財務部、宿舍防火。營業廳的火險,一般來自于顧客攜入火種,電氣短路和違章電氣作業;生鮮熟食火險,主要來自于電氣、燃氣和違章安裝、操作(如油炸、烘烤)及意外造成;電氣火險,主要是由短路、過負荷、接觸電阻熱、電火花和電弧、照明燈具、電熱元件、電熱工具的表面熱、過電壓和渦流熱造成;周轉倉、財務室、辦公室、宿舍火險,主要來自于電氣方面的原因,人員吸煙和違章動火等因素造成。
針對以上情況,結合本商場實際,特制定如下規定:
禁止任何人在賣場內吸煙;
禁止在營業廳使用一切電加熱產品(特殊情況上報審批);
禁止在營業廳進行電焊、風焊、切割等電氣作業;
禁止在化妝品區存放過多危險物品(如摩絲、發膠、指甲油等);
禁止在雜貨區存放過量易燃、易爆物品(如乒乓球、火機、小瓶汽油、灑精、蠟紙、丁烷氣等);
禁止無證人員私拉亂接電線;
不得在商場內存放垃圾,封好柜臺下側同地面縫隙;
隨時檢查電氣線路,消防設施,保證一切設備正常運行;
禁止偽裝、遮擋,挪動消防設施;
非授權情況下,禁止任何人私自動火,進行相關操作;
電氣線路同燃具保持相應的.安全距離;
燃具同氣罐距離保證在1.5米以上;
倉庫不得存放過多易燃物品(飯盒、紙、燃氣等);
禁止在操作時離開崗位,堅持先點火后開氣原則;
煤氣罐不得過多罐裝(不超容器85%)過多存放;
禁止將液化石油氣倒置,臥放;
禁止以任何方式給液化氣石油氣加熱;
勤作檢查,及時整改,保證一切設備正常工作;
禁止明火試漏,禁止挪動、偽裝、遮擋消防設施,保證在無人時做到:火熄、燈滅、水斷、氣關;
禁止違章搭設電路,安裝時必須使用符合國標的材料;
禁止超負荷,強行運作電氣設備;
禁止違章使用切割機,電焊、風焊和打磨機械;
禁止過量存放動力燃料,在該處吸煙和進行其它不安全的電氣作業;
禁止閑人進入配電房;
禁止使用除保險絲外任何材料代替保險絲;
保證電氣線路正常,接頭牢固,完全包扎;
禁止移動,遮擋,偽裝消防設施。
禁止違章安裝、使用燈具,配電線路使用金屬管或難燃管材包裝;
禁止在倉庫內吸煙、動火;
禁止在倉庫內進行切割,風/電焊和打磨作業;
禁止超高存放貨物,禁止在燈具下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所放物品離燈具保證在50公分以上;
保證已接電源線路接頭牢固,完全包扎;
禁止私拉私接電線,在倉庫內使用一切加熱產品‘
禁止將易燃品、危險品混存;
禁止挪動、遮擋、偽裝消防設備設施,所配消防器材合理;
保證消防設施正常工作,做到人走燈滅。
禁止在上述區域違章使用電加熱產品;
禁止吸煙,私自動火,用電燒水;
禁止在該區域進行風/電焊、切割、打磨作業;
禁止在該區域私拉亂接電線,將煙頭(宿舍)或其它火種扔進垃圾箱;
禁止將人事檔案、資料亂擺放,應設專人管理保存;
禁止在財務室存放大量現金;
禁止挪動、偽裝、遮擋、私自改建消防設施。
車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五
1、防火安全管理工作要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切實落實消防法律、法規、制度、規定的要求,切實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
2、項目部消防科負責日常防火安全工作;
組織管理、維護防火設施、器材,保證其完好有效;
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險隱患整改,所有人員都需配合工作。
3、嚴格用火安全管理。
禁止在室內亂燒廢紙、垃圾;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等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對不遵守人員,將按項目部安全獎罰制度罰款(情節嚴重者,開除項目部用工資格或上報相關單位)。
4、嚴格用電安全管理。
各類電線、電器的安裝、使用均應符合用電安全、防火安全規定并由項目部專業電工統一安裝;
嚴禁私拉亂接,嚴禁擅自增加大功率用電設備,違者罰款處理。
5、加強防火水源管理。
保持消火栓有充足的`防火水源。
禁止將防火專用水源挪作它用,違者罰款處理。
6、宿舍區設置的滅火器、消防鍬、消防桶、消防砂等消防器材全體人員嚴禁隨便動用,確保完好。
7、嚴禁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放入宿舍區。
8、嚴禁躺在床上吸煙,電扇不得放在床內吹風。
9、保持安全疏散通道、出口暢通。
嚴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門、防火卷簾等處堆放障礙物。
10、遇有火災險情,要迅速組織撲救、報警。
11、消防檢查,項目部消防科會同各部門每周對本項目進行施工安全、質量檢查的同時要進行消防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消除。
車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六
1、防火安全管理工作要認真貫徹“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切實落實消防法律、法規、制度、規定的要求,切實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
2、農民工人員做好日常防火安全工作;
組織管理、維護防火設施、器材,保證其完好有效;
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險隱患整改。
3、嚴格用火安全管理。
禁止在室內外亂燒廢紙、垃圾;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等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如不遵守人員,一次罰款50―500元(按情況處理,情節嚴重者,開除項目部用工資格或上報相關單位)。
4、嚴格用電安全管理。
各類電線、電器的安裝、使用均應符合用電安全、防火安全規定;
嚴禁亂拉電線,嚴禁擅自增加大功率用電設備,如不遵守人員,一次罰款100―200元
5、加強防火水源管理。
保持消火栓有充足的防火水源。
禁止將防火專用水源挪作它用,不服從管理者一次罰款50―100元。
6、嚴禁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放入宿舍區,不聽管理者開除項目部用工資格,不服從管理者一次罰款50―100元。
7、保持安全疏散通道、出口暢通。
嚴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門、防火卷簾等處堆放障礙物。
8、遇有火災險情,要迅速組織撲救、報警。
9、對在防火安全管理中成績顯著個人,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對違反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的個人,視情節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直到移交政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10、班組管理人員每周檢查一次。
項目部辦公室每月檢查一次。
車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七
1.嚴格執行防火安全制度,保管員應經常進行安全自查。
2.熟悉和掌握貯存物資的性質。根據不同性質分類存放、堆放整齊,化學危險品要專庫存放,嚴禁混放。
3.倉庫區域內嚴禁煙火和使用電熱器具,不準無關人員進入庫房。
4.物資堆放要符合“五距”,并留有消防通道。
5.倉庫內經常保持整潔,庫內及其周圍的包裝紙箱、木板條和雜草等易燃物要及時清除。
6.倉庫內使用符合安全規定的.燈具,并經常檢查電器設備、線路,防止老鼠等動物進入。
7.工作結束時應檢查門窗關鎖情況并切斷電源。
8.熟練掌握防火、滅火知識及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車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八
1、防火安全管理工作要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切實落實消防法律、法規、制度、規定的要求,切實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
2、項目部消防科負責日常防火安全工作;
組織管理、維護防火設施、器材,保證其完好有效;
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險隱患整改,所有人員都需配合工作。
3、嚴格用火安全管理。
禁止在室內亂燒廢紙、垃圾;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等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對不遵守人員,將按項目部安全獎罰制度罰款(情節嚴重者,開除項目部用工資格或上報相關單位)。
4、嚴格用電安全管理。
各類電線、電器的安裝、使用均應符合用電安全、防火安全規定并由項目部專業電工統一安裝;
嚴禁私拉亂接,嚴禁擅自增加大功率用電設備,違者罰款處理。
5、加強防火水源管理。
保持消火栓有充足的.防火水源。
禁止將防火專用水源挪作它用,違者罰款處理。
6、宿舍區設置的滅火器、消防鍬、消防桶、消防砂等消防器材全體人員嚴禁隨便動用,確保完好。
7、嚴禁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放入宿舍區。
8、嚴禁躺在床上吸煙,電扇不得放在床內吹風。
9、保持安全疏散通道、出口暢通。
嚴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門、防火卷簾等處堆放障礙物。
10、遇有火災險情,要迅速組織撲救、報警。
11、消防檢查,項目部消防科會同各部門每周對本項目進行施工安全、質量檢查的同時要進行消防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消除。
車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九
防火責任人--清潔部主管
職責:在部門防火負責人的領導下,督促檢查清潔部倉庫用品日常防火安全工作。
防火措施:
嚴格遵守部門的總體防火措施。
清潔用品及設備倉庫內嚴禁吸煙,嚴禁火種入庫。
倉庫內必須限額儲存,有關通道都必須符合防火規定范圍。
倉庫內貨物必須按性質分類儲存。
倉庫內不準使用電暖、電爐、電烙鐵、電熨斗、電視機等電器設備。
倉庫內電器設備和線路不得超過安全負載。
應該配備滅火器的必須配備,并保證其完好可用。
倉庫工作人員必須經過防火培訓,具有防火滅火的基本常識和技能。
清潔工具和垃圾袋不可放在消防通道。
保持消防安全門時刻關閉。
所有員工都必須知道工作地區滅火器材的位置。
防火責任人--物管部倉庫主管
職責:在部門防火負責人的領導下,督促檢查制服房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防火措施:
1.嚴格遵守部門內的.總體防火措施。
2.制服房嚴禁吸煙,嚴禁火種入庫。
3.制服放必須配備足夠的滅火設備。
4.不占用防火通道,保持通道暢通。
5.禁止將制服房作為休息室貨住宿人員。
6.制服房內衣物存放必須符合防火規定。
7.制服房照明必須符合防火規范,不使用不符合消防規定的照明設備。
8.制服房內不得使用電暖爐及電爐等電器。
9.制服房內的電器設備和線路不得超過安全負載。
10.定期對電器設備、開關定期對電器設備、開關、線路和照明燈等進行檢查。
11.制服房人員下班后,必須仔細檢查,確保切斷所有電源。
12.所有制服房工作人員都必須經過防火培訓。
車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十
1.液化氣灶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學習,掌握安全操作液化氣灶的基本知識。
2.每次操作前應檢查灶具的完好情況。檢查灶具是否有漏氣情況,如發現漏氣不準進行操作,不準開啟電器開關,應及時報修。
3.員工進入廚房前應打開防爆排風扇,以便清除積沉于室內的液化氣。
4.點火時,必須執行火等氣的原則,千萬不可氣等火,即先點燃火柴,再打開點火棒供氣開關,點燃點火棒后,將點棒靠近灶具燃燒器,最后打開燃燒器供氣開關,點燃燃燒器。
5.各種液化氣灶具開關,必須用手開閉,不準用其他器具敲擊開閉。
6.灶具每次用氣完畢后,要立即將供氣開關關閉,每餐結束后,值班人員要認真檢查每只供氣開關是否關閉好,每天工作結束后要先關閉廚房總供氣閥門,再關閉各灶具閥門,然后通知供氣室關閉氣源總閥門。
7.經常做好灶具的清潔保養工作及時清除煙罩內的'油污,以便確保安全使用液化氣灶具。
8.無關人員不得動用液化氣灶具,發現問題應立即報告主管領導和安全部門,并及時關閉供氣總閥門。
9.掌握必要的防火滅火知識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車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一
一、各辦公室、會議室未經同意不準亂拉亂接電線或使用電爐、電熱器,不得超荷用電。
二、樓內嚴禁使用明火,不得在垃圾簍、廁所、走廊等處焚燒垃圾。
三、辦公樓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夜間除值班人員外,其余人員不得在辦公樓留宿。
五、各辦公室要做到人走燈滅,關閉空調及各類電器電源。
六、微機室、電話總機室應嚴格按規定走線,夜間要有保安人員巡邏。
七、不得違章裝修,改變房間用途。
八、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暢通,不得在樓道內堆放物品。
九、對樓內消防設施要加強管理,分工明確,定期檢查,發現損壞或丟失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
車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二
為加強我縣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遏制森林火災發生,保護好現有森林資源,做到“群眾廣泛參與、社會積極支持、部門齊抓共管、政府全面負責”的森林防火工作機制。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森林防火“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切實做好轄區內森林防火工作,確保森林火災受害率不突破州下達的控制指標,做到無發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災,無發生人員傷
亡事故,無發生山火燒毀民房的森林防火工作總體目標。
根據我縣情況,森林防火期從當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為止。其中:春節、清明節及高溫干旱時段確定為森林防火戒嚴期。
1、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和林業局職能負責制。各鄉鎮的鄉鎮長是本鄉鎮的第一防火責任人;國有林場的場長是本林場的第一防火責任人;鐵路、公路、水利、農場、礦山等有林部門和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其部門或單位的第一防火責任人;農村村民委員會主任是集體林木的第一防火責任人;責任山、自留山及退耕還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權者為該責任山、自留山、退耕還林地的第一防火責任人;風景旅游區的經營者是其風景旅游區的第一防火責任人。
2、防火第一責任人的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
(2)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工作,制定本轄區的森林防火措施,組織群眾預防森林火災。
(3)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4)掌握火情動態,制定森林撲火預案,組織指揮撲救森林火災。
(5)配合森林公安機關調查處理森林火災案件。
3、各鄉鎮對本轄區的機關單位、村委會負責;機關單位對所屬干部職工負責;旅游公司對游客負責;學校對學生負責;村委會對村民負責;監護人對精神病、呆傻等人員負責;招工單位對招用人員負責;企業公司對員工、施工人員負責。
4、縣林業局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及全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負責制定全縣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森林撲火專業隊伍和護林員的組織、管理和培訓;組織森林防火科學研究,推廣森林防火先進技術;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和宣傳教育,消除火災隱患;保障森林火災撲救工具和器材的供應調配;偵破和查處森林火災案件。
四、強化森林火災預防措施
1、開展經常性森林防火宣傳活動。各鄉鎮、縣林業局及縣森防辦要認真制定《年度森林防火宣傳方案》,在春季和冬季森林防火期內各組織開展一次森林防火宣傳月活動,縣林業局及縣森防辦在宣傳上要采取各種方式進行宣傳,在森林防火期內利用宣傳車到各鄉鎮、集市巡回宣傳《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及縣政府有關防火通告,印發有關防、撲火知識到各鄉鎮、集市、村寨,并張貼省、州、縣有關森林防火通告,在各村寨刷寫森林防火宣傳標語。各鄉鎮要利用宣傳車到集市、村寨進行宣傳有關林業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發放縣政府森林防火通告及有關宣傳資料到各農戶手中。各成員單位及有關幫扶單位分別到各自責任區開展宣傳活動。各旅游景區和重點林區要制作醒目的宣傳牌、宣傳標語或者對宣傳設
施進行一次刷新,進入林區的主要路口要設置或補齊森林防火固定標志,刷寫森林防火標語。新聞、宣傳部門要利用廣播、電視等宣傳媒體,開辟森林防火專題節目和欄目,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廣告,加大對火災肇事者的處罰案例和典型火案的宣傳報道力度,對重大火災事故及時公開曝光。教育部門要加強中小學生、職業教育學校學生等防火安全教育,在防火期間每月至少要上一個課時的防火宣傳課。
2、建立聯防機制。在相鄰的鄉鎮、村組、農戶之間層層建立森林防火聯防機制,加強毗鄰交界處的森林火災預防工作,劃定聯防區域,明確聯防責任,制定聯防制度和措施,一旦發生山火,不論是誰的區域,都要共同積極組織撲救。
3、加強隊伍建設。組建護林護火網絡和撲火網絡隊伍,縣和各鄉鎮、國營林場、各防火重點村均要成立專(半)業撲火隊,并將專(半)業隊伍人員名單上報縣森防辦備案。縣組建100人專業撲火隊,下轄兩個撲火分隊(50人/隊),各鄉鎮要組建30人半專業撲火隊,每村組建15人義務撲火隊,縣專業撲火隊由縣林業局負責組建,各鄉鎮撲火隊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建,各村撲火隊由村委會負責組建。同時,要加大對撲火隊伍的培訓力度,組織撲火隊員學習防火撲火知識和安全避險知識,提高防火隊員的科學撲救能力。
4、確保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和經費落實。縣、鄉兩級財政要把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縣及各鄉鎮要加大對森林防火工作的資金、物資和勞力投入,配備好防火器材,力所能及地改善防火條件,確保防火工作實際需要。
5、進入森林防火期內,各鄉鎮、成員責任單位要落實專人設卡和巡查,嚴防火種上山,特別是重點林區。
6、各鄉鎮主要領導、縣林業局及成員單位要加大對森林防火工作的督促檢查和指導。
7、縣鄉兩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要不定期地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1、各級防火指揮部均要制定防火撲火預案。內容包括:本轄區的基本情況、指揮部成員名單及分工、護林員的分布情況及職責、撲火隊人員組成及發生山火后的撲救指揮程序、通訊狀況及聯絡方式等。
2、鄉鎮、有林單位的防火撲火預案于下一個防火年度前上報縣森防辦。
3、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要嚴格按照防撲火預案落實各項防火工作。縣森防辦將對防撲火預案的制定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與防火年度的考核評比掛鉤。
1、進入森林防火期,各鄉鎮、各有林單位、縣林業局及縣森防辦必須實行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各成員單位及幫扶單位領導應保證24小時開機,保證信息暢通。
2、公示帶班值班人員、時間、責任,將值班表報縣森防辦備案。
3、值班人員應熟悉本地區的防火情況,能夠熟練使用通訊設施,保證信息上傳下達暢通。
4、值班期間不準脫崗、不準飲酒、不準搞娛樂活動,按規定做好值班記錄。同時,要對本轄區域內的值班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抽查,避免脫崗、漏崗現象發生。
5、遇有火情要及時向縣森防辦報告。
6、備有防火專用值班車,隨時準備應付突發火情。
1、建立縣、鄉、村三級護林防護網絡,加強對全縣森林資源的管護工作。
2、鄉鎮在森林防火期按每行政村不低于1名的標準,配備專職護林員。
3、村級按照村民小組的分布情況每組不低于1名的標準,配備兼職護林員。
4、護林員的職責是:巡護山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時制止火種上山和報告火情,協助
森林公安機關查處山村火災案件;負責責任區內的防火隔離帶清理,承包山地防火隔離帶由業主負責,護林員督查,并向鄉鎮政府、村級組織匯報,各鄉鎮政府負責落實。
5、縣林業局負責對全縣防火隔離帶的清理進行檢查驗收。
6、防火戒嚴期內,各鄉鎮和有林單位應設卡并派專人在崗檢查,根據森林防火的實際需要,配足護林員。
1、在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及林區邊緣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2、各鄉鎮要對林中空地及林區邊緣田、土進行登記造冊,做好動員工作,簽定責任書,嚴禁燒灰積肥、燒田土坎。
3、在防火戒嚴期內及高火險天氣,各鄉鎮、有林單位森林消防巡邏隊及護林員要加強巡邏檢查,及時發現事故苗頭,消除火災隱患,做到見煙就查,見火就罰,違法就抓。在火災多發區、重點林區路口、主要交通道路兩旁的林區設置防火檢查站,檢查站人員有權對進入林區的.車輛和人員進行防火檢查,有權扣留不準攜帶的火種和易燃物品。
4、各鄉鎮、村組要做好智障等特殊人員的管理,并登記造冊,逐人落實監護人和監控措施,防止發生意外。
5、防火期內確需生產性用火,必須經過林業部門批準,經批準后,要有專人負責,遠離林區邊緣,開好防火隔離帶,準備好撲火工具,有組織地在三級風以下的天氣用火,嚴防失火。
1、火情監測報告主體是縣、鄉、村和有林單位三級護林員及其主管單位。其它單位和個人也有報告火情的責任。
2、發生火情要立刻將火情發生或發現的時間、地點、地被物狀況、火勢大小、蔓延方向及撲救情況報告縣森防辦。
3、鄉鎮和有林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撲火隊迅速開展撲救。
4、保護好起火點,發現可疑人,應予以截留,并主動協助森林公安機關破案。
5、對故意瞞報、遲報、誤報火情或撲救不及時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6、對重、特大森林火災及有特別重大影響的森林火災事故的火情發展趨勢、人身傷亡和經濟損失等信息,由縣森防辦核實后交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副指揮長以上領導簽署意見后方可上報及發布。
7、各鄉鎮發生火災后,應立即報告縣委、縣政府及縣森防辦,不得越級上報。每月25日前各鄉鎮必須向縣森防辦統計上報該鄉鎮發生的森林火災,縣森防辦統計匯總后上報給州森防辦。
8、縣森防辦、防火值班室電話:5227119。
9、對于及時報告火情,挽回重大損失的,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給予表彰和獎勵。
1、鄉鎮區域內的林區發生火災后,應立即成立前線撲火指揮部,火場指揮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的行政負責人或鄉鎮森林防火指揮部指揮長擔任(國營林場由所屬單位負責人擔任)。
2、發生在各鄉鎮交界處的森林火災,任何一方發現火情的,應及時通知毗鄰鄉鎮,成立聯合前線指揮部,縣林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第一時間內必須親臨現場進行指揮。
3、林火燃燒時間超過2個小時或受害森林面積5公頃以上且繼續蔓延的森林火災,縣林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第一時間內必須到現場指揮撲救,包片成員單位積極到現場給予援助,組織人員或經費支持鄉鎮開展撲救工作。超過6小時仍未撲滅的火災或發生受害森林面
積10公頃以上或可能釀成重大火災及人民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的火災,副指揮長必須靠前親自指揮撲救,超過12小時,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指揮長必須靠前指揮,也可指定專人擔任火場指揮。需要縣級專業隊援助時,由現場最高指揮長統一調度指揮。
4、火場指揮根據火場地形、森林類別、風向、風力、溫度等因素,正確判斷撲火人員到崗、物資到位情況,不得因指揮不當引起人員傷亡事故。火場指揮做出的增派人員,交通運輸和物資調運的決定,有關單位必須執行,不得有誤。
5、指揮長在指揮撲火的同時,及時安排追截火災肇事者或嫌疑人員,進行調查取證。
6、縣專業撲火隊應服從縣政府和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調度,接到火情報告后,立即開赴火場參加撲救工作,服從前線指揮部指揮。
7、火場明火撲滅后,要安排足夠人員看護火場,防止死灰復燃。
8、嚴禁老人,不滿16周年以下兒童、殘疾人、孕婦等進入火場。
1、各級防火指揮部應建立不少于15平方米的防火物資倉庫,明確管理物資責任人。
2、防火設施設備進行分類造冊登記,一個防火年度清理一次,掌握增減情況,并及時進行補充更新。
3、森林防火車必須做到專車專用,加強維修保養,確保防火用車。
4、每個鄉鎮應當配備100把以上二號撲火工具。鄉鎮長、分管鄉鎮長、林業站站長及專職護林員在有條件的情況下都要配備手持對講機(有林單位根據實際需要配備)。
5、防火物資必須保證性能良好,隨時能用,并做好防潮、防蟲、防雨工作。
6、遇有重大火情,全縣防火物資統一調動使用。
縣林業部門要組織保障撲火所需機具物資的需要。縣經貿、民政、糧食、供銷、農業等部門要做好糧食、食品、衣物、帳篷等救災物資的調配和供應;交通部門要為運送撲火人員、救援物資和災民等優先提供運輸工具,確保交通暢通;衛生部門要做好醫療隊伍組織、醫療物資儲備、調度等工作,組織醫療隊趕赴火場做好醫療救治工作。
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每年不少于一次有計劃地組織撲火指揮員、撲火隊員以及林區廣大干部職工、群眾進行撲火指揮、撲火技戰術和安全知識的培訓,加強實戰訓練和撲火演習,提高撲火隊伍的綜合素質和撲火作戰能力,普及避火安全常識。
1、建立縣級領導、森林防火成員單位聯系幫扶鄉鎮森林防火責任制度,縣級領導督促檢查所聯系的鄉鎮森林防火防范措施,并督促聯系鄉鎮的部門幫助解決森林防火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抓好森林防火工作落實。
2、各成員單位要認真按照《貴定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職責》要求認真履行職責,每年春季和冬季森林防火期內要在責任區內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安全檢查和戒嚴期內設卡檢查,對檢查結果進行通報,并督促落實整改,消除火險隱患。
3、成員單位和幫扶單位在森林防火期內,須經常深入責任區督促檢查,并幫助解決實際問題,在防火戒嚴期和高火險天氣,各單位須派人到責任區參加巡邏設卡,不能派人巡查的單位,可出資聘請當地人員巡查。
4、聯系鄉鎮發生森林火災后,各單位在接到命令后,立即奔赴現場參加撲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則。若單位不能及時派人參加撲救,可出資給各鄉鎮作為請人撲火及撲火人員生活補助費用。
1、森林火災發生后,所在鄉鎮、林業站及護林員應當及時查明起火原因。
2、發生火情后,當地公安派出所及林業派出所應立即趕赴火場,查明起火原因、起火地點、查清肇事者,及時調查取證立案查處。
3、縣林業部門成立火災損失專業調查組,主要調查火災過火面積、森林受害面積、林木損失等。每次火災發生后,專業調查組應到實地調查,寫出書面報告,報縣森防辦。
4、發生重大火災后,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應迅速組織縣公安、檢察、林業等部門成立聯合調查組對案件進行調查。
5、加大打擊力度,森林火災案件應從快、從嚴處理,并及時爆光,起到警示教育目的,減少火災發生。
1、嚴格執行森林防火行政領導負責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第一責任人行政責任:
(1)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未落實各項責任制及防火撲火措施,在本轄區內每月連續發生2起以上火情的或森林火災受害率超過責任狀指標的。
(2)在森林防火期內,未設卡、隱瞞火情、值班不到崗或貽誤撲火戰機,造成森林受害面積15畝以上災害的。
(3)發生森林火情,組織指揮不得力、不到位,造成森林受害面積15畝以上或有人員受傷,給國家、集體、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損失的。
(4)各幫扶部門幫扶不到位,在該責任區內發生一般森林受害面積15畝以上災害的。
(5)各單位、各部門在接到縣政府或縣森防指揮部電話后,不及時組織單位應急專業隊到達指定地點參加撲救森林火災的。
3、其他情況的追究:按《國家公務員法》、《貴定縣行政首長問責制》及《貴定縣森林防火行政責任追究制度》規定執行。
4、因玩忽職守,在撲救森林火災中造成森林資源嚴重損失,發生重大火災或人員死亡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車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三
1.成立以園長為組長的防火領導小組。
2.建立轄區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3.實行片區責任到人的消防安全管理機制。
4.嚴格消防疏散通道、設備的`完好安全,確保師生暢通無阻。
5.更新、添置消防滅火器材,以達到預防火災撲救的目的。
6.經常性地加強師生、家長消防安全知識教育,全面做到“以防為主,防消結合”。
車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十四
1、加強消防安全培訓,每年至少組織一次防火安全教育培訓,并對培訓效果進行考核。
2、各相關部門、班組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堅持每日檢查,本廠每月組織開展一次綜合大檢查,并對檢查的情況記錄備案。
3、嚴禁在廠區內吸煙,動用明火和亂拉電線,本廠安全科負責監督檢查。
4、加強消防設施及器材的管理,所有消防器材不得隨意動用。配發到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由各部門負責管理,責任到人,切實做到定位放置,定期更換。
5、各部門對發現的火災隱患,要及時上報本廠的安全科,并及時對隱患進行整改。
6、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在消防通道堆放物品,堵塞消防通道,要經常保持消防通道的.暢通。
7、按照有關規定,本廠成立義務消防隊伍,制定消防應急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應急演練。
8、建立重點部位消防管理檔案,詳細記錄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對消防安全實施有效管理。
9、本廠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給與表彰和獎勵。
車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五
1.嚴格執行防火安全制度,保管員應經常進行安全自查。
2.熟悉和掌握貯存物資的性質。根據不同性質分類存放、堆放整齊,化學危險品要專庫存放,嚴禁混放。
3.倉庫區域內嚴禁煙火和使用電熱器具,不準無關人員進入庫房。
4.物資堆放要符合“五距”,并留有消防通道。
5.倉庫內經常保持整潔,庫內及其周圍的'包裝紙箱、木板條和雜草等易燃物要及時清除。
6.倉庫內使用符合安全規定的燈具,并經常檢查電器設備、線路,防止老鼠等動物進入。
7.工作結束時應檢查門窗關鎖情況并切斷電源。
8.熟練掌握防火、滅火知識及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車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十六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現代牧業(集團)有限公司所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防火安全的監督管理,防范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火災事故發生,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凡在現代牧場(集團)有限公司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遵照本暫行規定。
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必須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履行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職責:
(一)負責防火安全措施費用使用管理工作,按規定落實各項防火安全措施費用,做到費用專款專用并建立臺帳;
(二)成立施工現場防火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及義務消防隊;
(三)制定施工現場防火安全崗位職責和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確定項目經理為施工現場防火安全負責人;
(四)定期對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防火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五)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制定施工現場防火安全措施及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建立防火安全應急救援系統,編制防火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消防應急救援演練;
(六)檢查落實施工現場生活區、辦公區、作業區的防火安全措施、設施和器材;
(七)在施工現場設置臨時消防車道和臨時消防給水系統;
(八)定期開展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險隱患。
第五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防火安全全面負責,分包單位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管理。
總分包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防火安全管理范圍,并承擔各自相應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規劃中心工程項目部應當依法承擔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職責:
(一)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將防火安全措施費列入安全生產措施費;編制招標文件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單獨列出防火安全措施和安全生產措施項目清單;
(二)負責監督施工單位按規定落實各項防火安全措施費,確保專款專用;
(三)派出工程技術人員共同參與工地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四)根據工程施工的不同階段,協同施工單位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措施,并予以督促、檢查;
(五)發現一般火險隱患時,應當及時通知施工單位進行整改;發現重大火險隱患時,應當責令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督促立即整改;
(六)督促施工單位定期開展消防應急救援演練。
第七條:監理單位應當依法承擔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職責:
(一)負責監督檢查防火措施費用投入和使用情況,審查施工現場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審批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措施和防火應急救援預案;
(二)當施工單位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動火作業時,進行旁站監理;
(三)督促施工單位落實防火安全生產責任,檢查施工現場各項防火措施的`落實情況;
(四)負責施工現場的日常防火安全檢查,發現違反防火安全管理規定或者防火安全操作規程行為的,應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發現重大火險隱患時,應責令施工單位停止施工作業,并督促立即整改,如制止無效或整改不力時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第八條:臨時消防車道的寬度應不小于4米。臨時消防車道距在建建筑外墻宜大于5米。當臨時消防車道上空遇有障礙物時,路面與障礙物之間的凈空不應小于4米。臨時消防車道要確保暢通,在臨時消防車道上禁止堆物、堆料或停放車輛。
第九條: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設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高度在24米以上的建筑物,臨時消防給水系統須配置加壓設備,加壓設備應不少于兩臺(一用一備)。加壓設備選型應根據用水量及總壓確定;
加壓水泵的流量,對多層建筑每小時應不小于18立方米;對高層建筑每小時應不小于36立方米;
建筑物高度為24-40米、40-80米、80-120米時,相應的加壓水泵揚程應分別為40米、60米、95米、150米;
加壓水泵應采用自灌式吸水,其電源應采用專用供電回路,加壓水泵每個月應試運轉1-2次;加壓水泵控制箱應靠近值班室,值班室應有專人值班;
(二)每支水槍的有效射程應不小于6米、建筑高度不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每支水槍的有效射程應不小于10米,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每支水槍的有效射程應不小于13m,系統最高點自救水槍接口處的水壓應不小于0.15兆帕(1.5公斤);
(三)系統總進水口即加壓設備出口處應安裝止回閥,止回閥后設一個消防結合器及卸壓裝置,結合器高度為1.1米;系統最高點應安裝一個壓力表;
(四)住宅和廠房工程每層應設有消火栓。在保證通道暢通的條件下,住宅工程每500平方米設一個消火栓;廠房工程每800平方米設一個消火栓。消火栓宜選用帶消防卷盤(jps0.8-19膠管長25米)的sn65室內消火栓。消火栓應布置在發揮其最大作用半徑的位置,壓力大于8.0公斤的消火栓口應設減壓孔板;
(五)消防立管管材應選用鍍鋅鋼管,不得采用塑料管;當建筑物高度超過30米時,消防立管管徑應不小于50毫米;消防立管宜沿外墻柱敷設,布設位置應保證消防車能夠靠近;
(六)消防水源應滿足火災延續時間內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多層(24米以內)建筑物的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應不小于6立方米,高層(24米以上)建筑物的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應不小于10立方米,水池深度均應不低于1.2米;臨時消防用水的總管管徑應不小于100毫米;消防水池的水位應定期檢查,水量應有保證,消防水池內泥沙、雜物應及時清理;
(七)臨時消防給水系統安裝應與工程主體施工同步進行,每一層系統安裝完畢都應進行水槍試射,檢驗水槍有效射程是否大于6米。建筑高度大于80米的工程,系統應考慮分區設置。
第十條:施工現場入口處、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以及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等部位,應設置明顯的符合國家標準的消防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一條:施工現場必須建立使用明火及電、氣焊作業審批制度,并嚴格履行施工現場動火申請審批手續,各動火作業經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進行電、氣焊作業的人員應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從事作業。
第十二條:作業人員使用明火,應當清除周圍可燃物及其他易燃危險物資,并按規定配備充足的滅火器材。專職安全員應負責落實監護人員和監護措施。在高處實施電、氣焊切割作業時,必須對作業的周圍和下方實施防護遮擋,焊渣應有容器接裝;作業后,必須確認無火源危險后方可離開作業現場。
第十三條: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網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高層建筑應使用合格的阻燃式密目安全立網。凡是不符合規定的安全網,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使用。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加強臨時用電安全管理。電工應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從事作業。臨時用電必須安裝過載保護裝置,施工現場動力線路與照明線路必須分開設置,并分別安裝相應功率的保險裝置。
第十五條:施工現場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應當依法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筑工程內不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必須建在合適的地點;
(二)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必須綜合考慮防火要求,明確劃分出易燃易爆物品倉庫區和禁火作業區;
(三)易燃易爆物品應當按其性質專庫分類儲存,庫房應采用阻燃材料搭設,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或高熱強光源燈具,臨時用電應符合防火規定;
(四)氧氣瓶、乙炔瓶工作間距應不小于5米,氣瓶與明火作業距離應不小于10米;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對施工產生的刨花、鋸沫、油漆下腳料等易燃、可燃材料,專職安全員應當督促作業人員及時進行清理,集中場地臨時存放、統一處理,嚴禁焚燒,臨時堆場需設立防火標識,配置防火設施。
第十七條:施工現場滅火器材的配備應當依法遵守下列規定:
(一)作業層動火處、辦公區、臨時宿舍、食堂、倉庫等防火部位,每100平方米應配備2個10升的滅火器;
(二)臨時木工場、油漆間、配電室等防火部位,每25平方米應配備1個種類合適的滅火器;
(三)滅火器必須設置在醒目和便于使用的地方。
滅火器應當加強保養,確保處于有效狀態;
第十八條:臨時宿舍、辦公用房等臨時設施設置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現場臨時宿舍和辦公用房必須在空曠地帶獨立設置;
(二)臨時宿舍和辦公用房每幢建筑防火間距不得小于5米;
(三)每間臨時宿舍和辦公用房至少開設一門一窗;
(四)臨時宿舍和辦公用房內電氣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安裝,嚴禁亂拉接電線和使用碘鎢燈、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五)施工現場應選擇安全地點集中設置食堂和吸煙室,食堂嚴禁設置在建建筑物內,不得與臨時宿舍、辦公用房合建。
第十九條:施工現場發生火災,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警,并向施工單位負責人報告;施工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按照本單位的防火應急救援預案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施救,控制事態發展,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不得瞞報、謊報。
第二十條:建設規劃中心項目部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加強對施工現場防火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火險隱患時,應依法及時處置。
第二十一條本暫行規定自20xx年4月15日起執行。
建設規劃中心
20xx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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