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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規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依據篇一
和清理工作的自查報告
自治區政府法制辦:
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對規范性文件備案和清理工作進行檢查的通知?(寧政辦發?2011?108號)要求,我縣對2010年以來規范性文件制定、備案工作情況和2010年開展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況進行了自查,現將自查結果報告如下:
一、規范性文件制定、備案和清理工作情況
(一)2010年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2010年,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寧政辦發?2010?90號)和?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銀政辦發?2010?72號)的要求,永寧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對2001年至2009年以縣人民政府及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部分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
經過縣政府各部門(單位)、直屬機構3次征求意見,縣法制辦對93件規范性文件提出了清理建議:其中對37件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相互抵觸的規范性文件提出了廢止;對4件依據缺失或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規范性文件提出修訂;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正在執行的52件規范性文件提出繼續保留。清理建議經永寧縣人民政府2010年11月21日第十六屆五十八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報 請銀川市法制辦預審后,以永政發?2010?224號,對36件規范性文件做出了廢止決定,以永政發?2010?225號,對4件規范性文件做出了修訂決定,其中1件已修訂完成并公布,3件正在討論修訂中,以永政發?2010?226號,對41件繼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公布,以永政發?2010?227號、永政發?2010?228號、永政發?2010?229號,對三件規范性文件重新公布。清理結果均在永寧縣政府公眾網上公布。
(二)2010年規范性文件制定、備案情況
我縣高度重視規范性文件制定、備案工作,為加強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嚴格按照已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制度?、?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制度?,認真抓好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核、修改等各個環節。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的通知?(寧府法?2009?39號)文件要求,于2009年12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永政辦發?2009?148號),對我縣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備案程序、監督程序和送審、備案樣式作了詳細規定,逐步在全縣范圍內建立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專人負責,逐級落實的工作責任體系。2010年,對?中共永寧縣委辦公室永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關于開展強化鄉鎮執法權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永黨辦發?2010?53號)、?永寧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永寧縣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暫行 辦法?的通知?(永政發?2010?87號)、?永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永寧縣鄉村醫生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永政辦發?2010?116號)、?永寧縣行政執法委托書?、?永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關于強化鄉鎮執法權試點工作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永政辦發?2010?122號)這五個規范性文件從制定權限、程序、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進行了全面規范和審查,嚴格做到了“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并向銀川市政府報送備案。
(三)2011年規范性文件制定、備案情況
截止目前,對?永寧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永寧縣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永寧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永寧縣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的通知?、?永寧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永寧縣2011年政府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的通知?這三個規范性文件從制定權限、程序、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進行了全面規范和審查,經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以永政發?2011?23號、永政發?2011?29號、永政發?2011?30號對外公布,并在規定時間內給銀川市政府報送備案。另外,由縣衛生局負責起草的?永寧縣鄉村醫生管理辦法?和縣財政局負責起草的?永寧縣政府性債務管理實施暫行辦法?正在審查中。
二、規范性文件制定、備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在制定程序方面,不嚴格、不規范。有的規范性文件出臺前,不經過政府法制辦審核就報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個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影響重大的規范 性文件不公開聽取意見。
2、在備案方面,個別部門存在有件不備、備案不及時、不規范現象。
3、因工作人員不足、工作經費短缺,在監督檢查方面,存在力度不夠的問題。
三、今后工作打算
1、加強宣傳教育。進一步加強對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審查制度的學習、宣傳培訓力度,為全面提升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審查工作的法制化水平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礎。
2、完善程序制度。我縣已建立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審查方面的制度,但在實際工作中還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這主要是程序意識淡漠,因此,要進一步加強程序制度建設,解決程序的缺位,為法治政府建設打下良好基礎。
3、完善責任制度。按照有權必有責的要求,認真梳理、分析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審查工作中的責任規定,結合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審查工作的實際,建立完善的責任制度。進一步加強對政府各部門和鄉鎮政府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力度,通過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及時發現有件不備、報備不及時、不規范問題,提出整改意見,進一步提高備案率。
4、加強機構和隊伍建設,為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審查工作的開展提供有力保障。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制定規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依據篇二
邢臺市規范性文件制定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監督,提高規范性文件質量,維護法制統一,促進依法行政,確保政令暢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和《河北省地方政府立法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部門(含政府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社會管理職能的組織或機構,以下統稱制定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關系,并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性文件。
第三條 規范性文件的立項、起草、審查、審議、公布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政府及其部門內部的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財務管理等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沒有直接影響的內部管理規則、向上級行政機關的請示和報告、對具體事項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下列行政機關有權制定規范性文件:
(一)市、縣(市、區)政府(含政府辦公室)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關;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三)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或機構。
臨時性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內設機構及派出機構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
第五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應當遵循依法、統一、公開、權力與責任對等和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原則。應當貫徹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范行政行為。內容應具體、明確,用語要規范、簡潔、準確,邏輯要嚴密,具有可操作性。
第六條 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制定并公布施行。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由制定機關的辦公室和法制機構依照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
第七條 違反本辦法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一律無效,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拒絕執行,并可向本級政府或上級政府法制機構舉報。
第八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應對制定目的、依據、適用范圍、主管部門、行為規范、法律責任、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確規定。
第九條 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細則”、“決定”、“通告”等。
規范性文件用條文形式表述,一般不分章、節。根據內容需要可設條、款、項、目。“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另起一行表述;“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規范性文件要結構嚴謹、用語規范、文字簡明,內容具體,具有較強適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和征收、以及減免稅費等內容;不得增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和限制權力;不得違背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和決定;不得超越法定職權范圍。
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確需引用時應注明其名稱和條款。
第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實行計劃制度,編制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應堅持立、改、廢并舉的原則。
政府部門認為需要由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應當向政府報請立項申請。部門應于當年十一月底前,將立項申請和主要負責人簽字的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直報政府法制機構。
立項申請的內容包括:規范性文件名稱、依據、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出臺時間等內容。
第十二條 政府法制機構對報請立項的建議項目,應進行全面審查和論證,廣泛征求意見,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要,編制下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計劃由市長、縣(市、區)長或常務副市長、常務副縣(市、區)長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計劃應當明確文件名稱、起草單位和完成時間等內容。
列入政府制定計劃的規范性文件項目,各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確保計劃全面完成。
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的,應當向政府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理由。
未列入政府計劃的規范性文件一般不予制發。特殊情況確需制定的,應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經市長、縣(市、區)長或常務副市長、常務副縣(市、區)長批準后方可制定。
第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草案一般由同級政府主管部門負責起草,組成起草小組,做到領導責任、起草人員、工作經費和完成時限四落實。
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或涉及面廣、影響大的規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機構視情況可提前參與指導起草工作,也可明確牽頭部門,吸收相關部門組成起草小組,共同承擔起草工作,或者委托專家、組織起草。
第十五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應先行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征求意見。征求意見形式可采取書面、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也可邀請有關專家和組織參加。
第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凡涉及政府其他部門的,起草部門應先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對經充分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起草部門應在報送審稿時如實說明。
第十七條 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應當經起草部門的法制機構審核、部門集體討論、主要負責人簽署;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的送審稿,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后,其他部門主要負責人再會簽。
第十八條 報送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報送審查的請示;
(二)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打印文本一式三份,并附電子文本;
(三)起草依據。具體包括: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行政機關政策性文件;
(四)起草說明。具體包括:制定的必要性,規定的主要措施,會簽、協調情況,不同意見及處理情況等內容;
(五)征求意見有關材料。具體包括:有關部門會簽意見原件,座談會、討論會、聽證會的筆錄等;
(六)部門法制機構審核意見及其他有關材料(如調研報告、考察報告)等。
第十九條 已列入計劃的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直送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查。
未列入計劃但因情況特殊急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先報送本級政府,經市、縣(市、區)長或常務副市長、常務副縣(市、區)長簽署意見后,轉政府法制機構審查。
第二十條 政府法制機構對報送的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應就制定權限、程序、內容和形式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作出不予同意、補充修改或暫緩制定等書面審查意見,退回起草部門:
(一)未列入計劃且未按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辦理的;
(二)制定的基本條件不成熟的;
(三)對送審稿內容爭議較大且爭議理由充分的;
(四)報送的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 政府設規范性文件審查專用章。政府法制機構作出的書面審查意見應當加蓋規范性文件審查專用章。
起草部門應當按照政府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進行處理,并在五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第二十三條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做好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不同意見的協調工作。對爭議較大經協調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由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意見,報政府審定。
政府法制機構應對送審稿在充分考慮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反復修改形成草案,并擬定公布形式,撰寫審查報告,經政府主管領導簽署意見,提交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第二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草案未經政府法制機構審查,不得列入政府常務會議議題,不得送請領導簽發。
第二十五條 政府常務會議審定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時,政府法制機構主要負責人應到會作草案的審查報告。起草部門和相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按政府常務會議通知要求參加或列席會議。
第二十六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經制定機關行政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十七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經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根據會議討論意見及時進行修改并報送市或縣(市、區)長簽署發布政府令或以政府文件形式公布施行。
第二十八條 規范性文件的公布與施行應有時間間隔,一般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如遇特殊情況,可另行確定施行日期。
第二十九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簽署印發后,由政府辦公室負責發布。
政府公眾信息網站和當地報社及主流媒體應于規范性文件實行前全文刊登,向社會公布。
未向社會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免費查閱已經公布的規范性文件。
第三十條 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為五年,凡標注為“暫行”“試行”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一律為兩年。有效期屆滿自動失效。
對有效期滿實施機關需繼續執行的規范性文件,應提前六個月進行評估,出具重新修訂或公布意見。重新修訂規范性文件按新制定文件程序報送審查。重新公布規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計算有效期。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政府及其部門應建立規范性文件數據庫,每年定期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列出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目錄清單,及時上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
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具體負責。每年的清理結果由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匯總向社會公布。對明顯存有違法問題的規范性文件,應隨時清理及時公布廢止。
對未列入繼續有效目錄的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再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 制定機關和實施機關的法制機構應于每年1月20日前,分別將本機關上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和對已公布實施的規范性文件評估意見,上報政府法制機構。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將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列入依法行政的考核內容定期考評。
縣(市、區)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報告依法行政情況,應包含規范性文件制定內容。
第三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范性文件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或者規范性文件之間相互矛盾,可以向制定機關法制機構提出書面審查申請,制定機關法制機構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審查并答復。
第三十五條 對在制定政府規范性文件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部門和個人,由政府法制機構提名,經政府批準后,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市政府部門、縣級政府的規范性文件制定情況監督檢查。
縣級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本級政府部門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規范性文件制定情況監督檢查。
部門法制機構負責對本部門的規范性文件制定情況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政府或者部門法制機構發現規范性文件違反本辦法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責令制定機關立即停止執行、限期糾正、確認無效或提請撤銷該規范性文件等處理決定。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8日制發的《邢臺市人民政府關于對我市行政執法機關和單位作出的抽象行政行為實行備案審批制度的通知》(政字〔1996〕98號)和2002年8月5日發布的《邢臺市制定規范性文件程序規定》(市政府〔2002〕第15號令)同時廢止。
制定規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依據篇三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 【發布日期】2023-05-16 【生效日期】2023-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
《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2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第1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
2023年5月16日
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實稅收法定,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3—2023年)》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稅務機關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稅收規范性文件,是指縣以上稅務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規定程序制定并發布的,影響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在本轄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并反復適用的文件。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稅務部門規章,不屬于本辦法所稱的稅收規范性文件。
第三條 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查、決定、發布、備案、清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堅持科學、民主、公開、統一的原則,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遵循本辦法規定的制定規則和制定程序。
第五條 稅收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稅收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其他不得由稅收規范性文件設定的事項。經國務院批準的設定減稅、免稅等事項除外。
第六條 縣稅務機關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省以上稅務機關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明確授權;沒有授權又確需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應當提請上一級稅務機關制定。
縣以下(不含本級)稅務機關以及各級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直屬機構和臨時性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
第二章 制定規則
第七條 稅收規范性文件可以使用“辦法”“規定”“規程”“規則”等名稱,但是不得稱“條例”“實施細則”“通知”“批復”等。
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有關特定稅務行政相對人的特定事項如何適用稅收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請示所作的批復,需要普遍適用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制定規則和制定程序另行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
第八條 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根據需要,明確制定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和主體、權利義務、具體規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或者有效期限等事項。
第九條 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做到內容具體、明確,內在邏輯嚴密,語言規范、簡潔、準確,避免產生歧義,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條 稅收規范性文件可以采用條文式或者段落式表述。
采用條文式表述的稅收規范性文件,需要分章、節、條、款、項、目的,章、節應當有標題,章、節、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第十一條 上級稅務機關需要下級稅務機關對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細化具體操作規定的,可以授權下級稅務機關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被授權稅務機關不得將被授予的權力轉授給其他機關。
第十二條 稅收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負責解釋。制定機關不得將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解釋權授予本級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下級稅務機關。
稅收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釋:
(一)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依據的。
下級稅務機關在適用上級稅務機關制定的稅收規范性文件時認為存在本條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制定機關解釋。
第十三條 稅收規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是為了更好地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
第十四條 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稅收規范性文件發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執行的,可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與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機關決定配套實施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其施行日期需要與前述文件保持一致的,不受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時限規定的限制。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十五條 稅收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起草。內容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的,由制定機關負責人指定牽頭起草部門。
第十六條 各級稅務機關從事政策法規工作的部門或者人員(以下統稱“政策法規部門”)負責對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包括合法性審查和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合規性評估。
未經政策法規部門審查的稅收規范性文件,辦公廳(室)不予核稿,制定機關負責人不予簽發。第十七條 起草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聽取基層稅務機關意見。對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稅收規范性文件,除實施前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部門應當聽取公眾意見。必要時,起草部門應當邀請政策法規部門共同聽取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書面、網上征求意見,或者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多種形式。
第十八條 起草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明確列舉擬被該文件廢止的文件的名稱、文號以及條款,避免與本機關已發布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相矛盾。
同一事項已由多個稅收規范性文件作出規定的,起草部門在起草同類文件時,應當對有關文件進行歸并、整合。
第十九條 稅收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應當由起草部門負責人簽署后,送交政策法規部門審查。送審稿內容涉及征管業務及其工作流程的,應當于送交審查前會簽征管科技部門;涉及其他業務主管部門工作的,應當于送交審查前會簽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未按規定會簽的,政策法規部門不予審查。
起草部門認定送審稿屬于重要文件的,應當注明“請主要負責人會簽”。第二十條 起草部門將送審稿送交審查時,應當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起草說明,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據、必要性與可行性、起草過程、征求意見以及采納情況、對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和利益可能產生影響的評估情況、施行日期的說明、相關文件銜接處理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二)稅收規范性文件解讀稿,包括文件出臺的背景、意義,文件內容的重點、理解的難點、必要的舉例說明和落實的措施要求等;
(三)作為制定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稅收規范性文件紙質或者電子文本;
(四)會簽單位意見以及采納情況;
(五)其他相關材料。
按照規定應當對送審稿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起草部門應當提供相關審查材料。
第二十一條 制定內容簡單的稅收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在征求意見、提供材料等方面可以從簡適用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的規定。
從簡適用第二十條的,不得缺少起草說明和稅收規范性文件解讀稿。第二十二條 政策法規部門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權限;
(二)是否具有法定依據;
(三)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稅務機關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四)是否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其他不得由稅收規范性文件設定的事項;
(五)是否違法、違規減損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或者違法、違規增加其義務;
(六)是否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制定規則或者程序;
(七)是否與本機關制定的其他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銜接。
對審查中發現的明顯不適當的規定,政策法規部門可以提出刪除或者修改的建議。
政策法規部門審查過程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相關各方意見。
第二十三條 政策法規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根據不同情況提出審查意見:
(一)認為送審稿沒有問題或者經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提出審查通過意見;
(二)認為起草部門應當補充征求意見,或者對重大分歧意見沒有合理說明的,退回起草部門補充征求意見或者作出進一步說明;
(三)認為送審稿存在問題,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后,退回起草部門。
第二十四條 政策法規部門應當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對送審稿進行合規性評估,并提出評估意見。
第二十五條 送審稿經政策法規部門審查通過的,按公文處理程序報制定機關負責人簽發。第二十六條 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起草部門提請集體討論決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對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稅收管理產生重大影響的;
(二)審查存在不同意見且協商未達成一致的。
第二十七條 稅務機關牽頭與其他機關聯合制定涉稅文件,省以下稅務機關代地方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政府起草涉稅文件,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將文件送審稿或者會簽文本送交政策法規部門審查。
經其他機關會簽后,文件內容有實質性變動的,起草部門應當重新送交政策法規部門審查。第二十八條 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以公告形式發布;未以公告形式發布的,不得作為稅務機關執法依據。
第二十九條 制定機關應當及時在本級政府公報、稅務部門公報、本轄區范圍內公開發行的報紙或者在政府網站、稅務機關網站上刊登稅收規范性文件。
不具備本條第一款所述發布條件的稅務機關,應當通過公告欄或者宣傳材料等形式,在辦稅服務廳等公共場所及時發布稅收規范性文件。
第三十條 制定機關的起草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應當及時跟蹤了解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施行情況。對實施機關或者稅務行政相對人反映存在問題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進行認真分析評估,并及時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章 備案審查
第三十一條 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備案審查,實行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
第三十二條 省以下稅務機關的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報送備案。
省稅務機關應當于每年3月1日前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上一本轄區內稅務機關發布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
第三十三條 報送稅收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和以下材料的電子文本:
(一)稅收規范性文件備案報告表;
(二)稅收規范性文件;
(三)起草說明;
(四)稅收規范性文件解讀稿。
第三十四條 上一級稅務機關的政策法規部門具體負責稅收規范性文件備案登記、審查、督促整改和考核等工作。
業務主管部門承擔其職能范圍內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審查工作,并按照規定時限向政策法規部門送交審查意見。
第三十五條 報送備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資料齊全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政策法規部門予以備案登記;資料不齊全的,通知制定機關限期補充報送。
第三十六條 上一級稅務機關對報送備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時,可以征求相關部門意見;需要了解相關情況的,可以要求制定機關提交情況說明或者補充材料。第三十七條 上一級稅務機關對報送備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就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所列事項以及是否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進行審查。
第三十八條 上一級稅務機關審查發現報送備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存在問題需要糾正或者補正的,應當通知制定機關在規定的時限內糾正或者補正。
制定機關應當按期糾正或者補正,并于規定時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情況報告上一級稅務機關。
第三十九條 對未報送備案或者不按時報送備案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應當要求制定機關限期報送;逾期仍不報送的,予以通報,并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條 稅務行政相對人認為稅收規范性文件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稅收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或者其上一級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審查的建議,制定機關或者其上一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及時研究處理。
有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權的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書面審查建議的處理制度和工作機制。
第五章 文件清理
第四十一條 制定機關應當及時對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形成文件清理長效機制。清理采取日常清理和集中清理相結合的方法。第四十二條 日常清理由業務主管部門負責。
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立法變化以及稅收工作發展需要,對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及時清理。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機關應當進行集中清理:
(一)上級機關部署的;
(二)新的法律、法規頒布或者法律、法規進行重大修改,對稅收執法產生普遍影響的。第四十四條 集中清理由政策法規部門負責牽頭組織,業務主管部門分工負責。
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列出需要清理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并提出清理意見;政策法規部門應當對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的文件目錄以及清理意見進行匯總、審查后,提請集體討論決定。
清理過程中,業務主管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應當聽取有關各方意見。
第四十五條 對清理中發現存在問題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分類處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宣布失效: 1.調整對象滅失;
2.不需要繼續執行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宣布廢止: 1.違反上位法規定的; 2.已被新的規定替代的; 3.明顯不適應現實需要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修改: 1.與本機關稅收規范性文件相矛盾的; 2.與本機關稅收規范性文件相重復的; 3.存在漏洞或者難以執行的。
稅收規范性文件部分內容被修改的,應當全文發布修改后的稅收規范性文件。
第四十六條 制定機關應當及時發布日常清理結果;在集中清理結束后,應當統一發布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上級稅務機關發布清理結果后,下級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對本機關制定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相應進行清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解釋、修改或者廢止,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各級稅務機關負有督察內審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的監督。
第四十九條 稅收規范性文件合規性評估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0號公布)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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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規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依據篇四
豆壩九年制學校規范性文件
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促進依法行政,使本校起草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工作規范化、程序化、標準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校起草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工作。
規范性文件是指本校制定或聯合其他部門制定的在全學區圍內進行行政管理、規范教學工作的文件。
第三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以“康縣豆壩鄉九年一貫制學校文件”的字樣發布,根據內容使用“規定”、“辦法”、“細則”、“通知”、“決定”等規范的名稱。
第四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必須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第五條 本校規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由辦公室負責,主要內容包括:
(一)組織起草調整規范性文件;
(二)負責本辦規范性文件的公布工作;
(三)負責本辦規范性文件的解釋;
(四)負責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第六條 下列事項,本辦可制定規范性文件:1
(一)實施人防法規、規章的具體措施和方案,需要制定規范性文件組織實施的;
(二)實施人防法規、規章的程序,需要制定規范性文件確定的;
(三)調整本辦機關對外的行政行為需要制定規范性文件的。
第七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項目,由辦公室擬定項目建議書后提交主任批準。
第八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注重本區的實際情況。具體工作由辦公室負責。
第九條 起草的規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公民對其有重大意見分歧的,應當向社會公布,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也可以舉行聽證會。
起草專業性強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征求有關機構及專家的意見。規范性文件的內容與其他部門工作關系緊密的,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進行會簽,或者與有關部門聯合起草。
第十條 規范性文件草案在主任審批通過后,上報區政府法制辦,由區政府法制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區政府法制辦審查規范性文件時,需要本辦進一步說明情況的,本辦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說明。
第十二條 經區政府法制辦合法性審查后,由主任簽署,經統一登記、編號發布施行。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規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依據篇五
第一條為了促進依法行政,使本辦起草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工作規范化、程序化、標準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本辦起草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工作。
規范性文件是指本辦制定或聯合其他部門制定的在全市范圍內進行行政管理,規范人民防空工作的文件。
第三條規范性文件應當以“××
××××辦公室關于......”的字樣發布,根據內容使用“規定”、“辦法”、“細則”、“規則”、“通告”、“命令”、“決定”等規范的名稱。
第四條制定規范性文件必須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適應人防管理工作的客觀需要,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第五條本局規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由人事秘書科負責,主要內容包括:
(一)組織起草調整規范性文件;
(二)負責本辦規范性文件的公布工作;
(三)負責本辦規范性文件的解釋;
(四)負責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第六條下列事項,本辦可制定規范性文件:
(一)實施人防法規、規章的具體措施和方案,需要制定規范性文件組織實施的;
(二)實施人防法規、規章的程序,需要制定規范性文件確定的;
(三)調整本辦機關對外的行政行為需要制定規范性文件的。
第七條規范性文件制定項目,由相關責任科室擬定項目建議書后提交主任辦公會集體討論批準。
第八條規范性文件,按各部門職責分工,由相關科室或單位負責起草,人事秘書科統一審查把關。
第九條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注重本市的實際情況,借鑒吸收國內外的先進成功經驗。具體工作由相關科室負責。
第十條起草的規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公民對其有重大意見分歧的,應當向社會公布,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也可以舉行聽證會。
起草專業性強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征求有關機構及專家的意見。
規范性文件的內容與其他部門工作關系緊密的,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進行會簽,或者與有關部門聯合起草。
第十一條起草規范性文件的責任科室應對征集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作為審查、修改的參考。
第十二條規范性文件草案經人事秘書科審查后報主任辦公會議討論決定。人事秘書科和規范性文件的起草人員,列席有關文件審議的辦公會議。
報審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規(草案);
(二)審查意見;
(三)起草說明;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規范性文件草案在主任辦公會議通過后,上報市政府法制辦,由市政府法制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審查。與其他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會簽后由主辦部門負責報送。
送審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向市政府法制辦提交下列材料:
(一)規范性文件審查表;
(二)規范性文件草案正式文本;
(三)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說明(包括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據、主要內容和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情況等);
(四)制定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本。
第十四條市政府法制辦機構審查規范性文件時,需要本局進一步說明情況的,本辦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說明。
第十五條經審查準予公布實施的規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機構通知本局后,由主任簽署,以本辦文件的形式發布施行,并自發布之日起2日內在網站上登載規范性文件全文。具體工作由人事秘書科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