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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具體的納稅地點篇一
分包隊伍并不是合法的法人或人,也不能稱之為一個單位,其并不能承擔任何的經濟和法律責任.而其價值必須以施工企業的名義方能體現.分包隊伍就象一個工業企業的一個車間而已,其不具備開具發票的主體資格.其應當提供工作的名單和勞動合同給施工企業.我認為包工頭并不能代表任何人與施工企業簽訂勞務合同.簽訂的也是無效的.因為是非法合同,包工頭未取得施工資質.而如果包工頭是以個人名義與施工企業簽訂的個人與施工企業的勞務合同,也應區分勞務與雇傭關系.如是雇傭關系則屬于工資了.民工勞務費如何確定營業稅納稅地點
2011-9-7 8:53 讀者上傳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成都市的房地產企業,下屬全資建筑子公司的建筑民工是由勞務公司派遣過來的。目前我建筑公司承接的建筑工程(在四川省內)和勞務公司的注冊地(其稅務主管地和注冊地一致)分別在四
川省的在a市和b市。請問:
1、該勞務公司向我建筑公司派遣民工而獲的民工勞務費涉及營業稅的納稅地點是在a市還是b市?
2、我建筑公司支付該勞務公司民工勞務費應取得民工勞務費發票是a市還是b市?
【解答】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
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根據上述規定,勞務公司向建筑企業派遣民工而獲得的民工勞務費,屬于營業稅中的服務業稅目,應按上述規定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勞務公司向建筑企業所出具的發票也應為其機構所在地的發票,即b
市
納稅人具體的納稅地點篇二
各種稅的納稅地點匯總
1.增值稅的納稅地點
(1)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持有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3)固定業戶臨時到外省、市銷售貨物的,必須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出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原地納稅,需要向購貨方開具專用發票的,亦回原地補開。
(4)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5)非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未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6)進口貨物,應當由進口人或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2.消費稅的納稅地點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應當向納稅人核算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是個體經營者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如果受托方是個體經營者,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4)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應事先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回納稅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5)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在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消費稅。但經國家稅務總局及所屬省國家稅務局批準,納稅人分支機構應納消費稅稅款也可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對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如需改由總機構匯總在總機構所在地納稅的,需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對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而不在同一縣(市)的,如需改由總機構匯總在總機構所在地納稅的,需經省級國家稅務局批準。
3.營業稅的納稅地點
(1)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從事運輸業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轉讓其他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單位和個人出租土地使用權、不動產的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土地、不動產所在地;單位和個人出租物品、設備等動產的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出租單位機構所在地或個人居住地。
(4)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5)納稅人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外縣(市),應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如未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6)納稅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納稅。
(7)各航空公司所屬公司,無論是否單獨計算盈虧,均應作為納稅人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
(8)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發生應稅勞務,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稅務機關確定。
(9)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應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建筑業營業稅的納稅地點:
①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其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建筑業應稅勞務的發生地。②納稅人從事跨省工程的,應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③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范圍內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的,其營業稅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確定。
④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建筑業營業稅稅款的解繳地點為該工程建筑業應稅勞務發生地。
⑤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跨省工程的,其建筑業營業稅稅款的解繳地點為被扣繳納稅人的機構所在地。
⑥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應按月就其本地和異地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就其本地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繳納營業稅;同時,自應申報之月(含當月)起6個月內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異地建筑業應稅勞務收入的完稅憑證,否則,應就其異地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
⑦上述本地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是指獨立核算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稅收管轄范圍內提供的建筑業應稅勞務;上述異地提供的建筑業應稅勞務是指獨立核算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稅收管轄范圍以外提供的建筑業應稅勞務。
(10)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信單位提供電信業務的營業稅納稅地點為電信單位機構所在地。
(1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單位提供的設計(包括在開展設計時進行的勘探、測量等業務)、工程監理、調試和咨詢等應稅勞務的,其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單位機構所在地。
(1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單位通過網絡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培訓、信息和遠程調試、檢測等服務的,其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單位機構所在地。
4.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地點
(1)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其城建稅的納稅地點在代扣代收地。
(2)跨省開采的油田,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一個省內的,其生產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繳納增值稅,其應納稅款由核算單位按照各油井的產量和規定稅率,計算匯撥各油井繳納。所以,各油井應納的城建稅,應由核算單位計算,隨同增值稅一并匯撥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繳納增值稅的同時,一并繳納城建稅。
(3)對管道局輸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繳納營業稅。所以,其應納城建稅,應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繳納營業稅時一并繳納。
(4)對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單位和個人,應隨同“三稅”在經營地按適用稅率繳納。
5.關稅的納稅地點
納稅人向進出境地海關申報。
6.資源稅的納稅地點
①凡是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都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地或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②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
③如果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屬于跨省開采,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其開采的礦產品一律在開采地納稅。其應納稅款由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按照開采地的實際銷售量(或自用量)及適用的單位稅額計算劃撥。
④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也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7.土地增值稅的納稅地點
納稅人應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納稅。納稅人轉讓的房地產坐落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的,應按房地產所在地分別申報納稅。
(1)納稅人是法人的,當轉讓的房地產坐落地與其機構所在地或經營所在地一致時,可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原管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如果轉讓的房地產坐落地與其機構所在地或經營所在地不一致時,則應在房地產坐落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納稅人是自然人的,當轉讓的房地產坐落地與其居住所在地一致時,則在住所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當轉讓的房地產坐落地與其居住所在地不一致時,在辦理過戶手續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8.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地點
納稅人在土地所在地繳納。
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的,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內的,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其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9.房產稅的納稅地點
納稅人在房地產所在地繳納。房產不在同一地方的納稅人,應按房產的坐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納稅。
10.車船稅的納稅地點
車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納稅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的車船,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
11.印花稅的納稅地點
印花稅實行就地繳納。對于全國性商品物資訂貨會上所簽訂合同應納的印花稅,由納稅人回其所在地后及時辦理貼花完稅手續;對地方主辦、不涉及省際關系的訂貨會、展銷會上所簽合同的印花稅,其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12.契稅的納稅地點
納稅人在取得的土地、房屋所在地繳納契稅。
13.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地點
(1)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企業登記注冊地,是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注冊的住所地。
(2)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當統一核算應納稅所得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3)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經批準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后,需要增設、合并、遷移、關閉機構、場所或者停止機構、場所業務的,應當事先由負責匯總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要機構、場所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報告;需要
變更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要機構、場所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4)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5)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14.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地點
(1)在中國境內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2)在中國境內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3)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或者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下統稱生產、經營所得)的,向其中一處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4)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無生產、經營所得的,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5)其他所得的納稅人,納稅申報地點分別為:
①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②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國境內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③個體工商戶向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④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區分不同情形確定納稅申報地點:
興辦的企業全部是個人獨資性質的,分別向各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伙性質的,向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伙性質,個人投資者經常居住地與其興辦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選擇并固定向其參與興辦的某一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申報地點,除特殊情況外,5年以內不得變更。
⑤除以上情形外,納稅人應當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納稅人不得隨意變更納稅申報地點,因特殊情況變更納稅申報地點的,須報原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具體的納稅地點篇三
關于總承包人和分包人如何開具發票
及納稅地點的報告
xx有限公司:
我們接受委托,對貴公司提出的總承包人和分包人如何開具發票以及建筑工程施工納稅地點等情況,進行咨詢解答。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會計、稅務資料是貴公司的責任,我們的責任是依據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提供咨詢服務,并提出合理的建議和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于總承包人和分包人如何開具發票問題
貴公司在建工程業務及熱力輸出工程業務,和xx集團公司簽訂總承包合同,但是具體業務由其下屬子公司負責施工。貴公司實際執行中也是和其子公司結算工程款。對于飛龍公司及其子公司如何開具發票問題,我們查閱了國家相關稅收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因此xx公司和其子公司都是營業稅納稅人,他們給貴公司提供建筑勞務如何開具發票。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12月21日專門給納稅人作了答復,全文如下:“發生應稅勞務的建筑安裝業總承包人和分包人,如何開具發票?”。答:《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1應稅勞務行為人為納稅義務人,總包人和分包人如果從事建筑安裝勞務,他們分別為兩個納稅人,依據營業額申報納稅。所以分包人按照分包營業額申報納稅后開具分包發票,總承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申報納稅,經審核批準可以開具總包發票。
二、關于該項工程營業稅納稅地點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 營業稅納稅地點:
(一)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納稅人轉讓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納稅人銷售、出租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 按照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自應當申報納稅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
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因此xx公司及其子公司就該項工程在xx市xx區、xx區及xx區地稅局分段依法申報營業稅。
三、扣繳義務人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 營業稅扣繳義務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由此,對于該工程貴公司不具有法定代扣代繳義務,但是如果貴公司和南陽市高新區地稅局簽訂了代扣代繳協議的話,就屬于上述
(二)情況,依法代扣代繳營業稅。否則就要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的如下責任:第六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四、我們的意見和建議
1、要求xx公司提供具體施工單位確屬其子公司的證明材料,包括內部的、外部的;
2、要求xx公司及其子公司依法提供由xx市xx區地稅局開具的施工發票;否則貴公司依法代扣代繳該工程的營業稅或者要求飛龍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該工程已納營業稅的證明材料(完稅證、主管稅務機關的證明材料);
3、、貴公司可以協調有關部門和xx公司子公司簽訂一項補充協議,就上述有關問題、雙方的權利及義務、發票的開具、工程款的結算、已經撥付工程款營業稅的處理、剩余工程款如何撥付及營業稅的扣繳及申報方式等做出詳細的規定;
4、對于xx公司子公司提出該工程已經撥付的工程款已經在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了營業稅問題,要求其必須提供注明“xx熱電項目”的完稅證或者xx區、xx區地稅局開具的相關證明,否則貴公司應依法履行和xx市xx區簽訂的代扣代繳營業稅委托書,以此免除《征管法》規定的義務;
5、補充協議簽訂后,剩余工程款的撥付雙方應該按照上述的規定執行。
二0一0年三月十日
納稅人具體的納稅地點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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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申報的地點和時間
納稅申報是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辦理納稅申報,并按照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相關的納稅資料的法律行為。
納稅申報是稅務機關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納稅申報地點
1.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地點
(1)凡是辦理稅務登記或注冊稅務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個人,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沒有稅務登記或注冊稅務登記的組織機構、場所、個人應按照其隸屬關系,分別到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在異地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的單位,應在工程作業所在地
贏了網 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外地進京建筑安裝隊,沒有在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外地施工隊伍管理處登記的,到施工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參見:國稅發065號、京地稅個578、4號)
2.納稅人自行申報的納稅地點
(1)自行申報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向取得所得的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可選擇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從境外取得應稅所得的,應向境內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義務人變更申報納稅地點的,須經原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2)在幾地工作或提供勞務的臨時來華人員,應以稅法所規定的申報納稅的日期為準,但準予提出申請,經批準后,也可固定在一地申報納稅。
贏了網
(3)須自行申報納稅的演職人員應到戶籍所在地或者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參見:國稅發089號、077號)、京地稅個175號)
3.個人獨資、合伙企業納稅申報地點
個人獨資、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應向企業稅務登記注冊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或繳納個人所得稅,并辦理匯算清繳。對投資者興辦兩上或兩個以上企業,實行核定征收的,投資者應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的,投資者應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個人所得稅,終了后將各企業的經營所得合并,按規定辦法計算應納稅款后,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
(二)納稅申報時間
1.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時間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知的稅款,應當在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2.自行申報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時間
贏了網
(1)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待終了之日起30日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7日內預繳,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3)個人獨資、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實行查賬征收的,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投資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終了后7日內預繳(北京市季末15日內預繳),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4)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終了后30日內繳入國庫。納稅義務人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內預繳,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5)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利息股息紅利、財產租憑、財產轉讓所得及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均應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內
贏了網 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6)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納稅所得,如在境外以納稅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在所得來源國的納稅終了、結清稅款后的30日內,向中國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如在取得境外所得時結清稅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內向中國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其他規定
1.實行郵寄申報納稅的,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2.納稅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以休假日的次日為納稅期限的最后一日。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經核準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限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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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具體的納稅地點篇五
增值稅的納稅地點
1、固定業戶的納稅地點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的納稅地點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固定業戶的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其分支機構應納的增值稅是否可以由總機構匯總繳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決定。
3、連鎖經營企業的納稅地點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連鎖經營企業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97號)規定,對跨地區經營直營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的門店均由總部全資或控股開設,在總部領導下統一經營的連鎖企業,凡按照國內貿易部《連鎖店經營管理規范意見》(內貿政體法字[1997]第24號)的要求,采取微機聯網,實行統一采購配送商品,統一核算,統一規范化管理和經營,并符合以下條件的,可對總店和分店實行由總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
(1)在直轄市范圍內連鎖經營的企業,報經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批同意;(2)在計劃單列市范圍內連鎖經營的企業,報經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批同意;
(3)在省(自治區)范圍內連鎖經營的企業,報經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會同省財政廳審批同意;
(4)在同一縣(市)范圍內連鎖經營的企業,報經縣(市)國家稅務局會同縣(市)財政局審批同意。
對自愿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的門店均為獨立法人,各自的資產所有權不變的連鎖企業和特許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的門店同總部簽訂合同,取得使用總部商標、商號、經營技術及銷售總部開發商品的特許權的連鎖企業,其納稅地點不變,仍由各獨立核算門店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4、企業所屬機構的納稅地點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4條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第(3)項[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所稱的用于銷售,是指接受移送貨物機構(以下簡稱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
(1)向購貨方開具發票;(2)向購貨方收取貨款。
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如果受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計算并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
5、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納稅地點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22條第(2)項規定,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持有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應當向銷售或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6、非固定業戶的納稅地點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22條第(3)項規定,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第35條規定,非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未向銷售或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7、進口貨物的納稅地點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22條第(4)項規定,進口貨物,應當由進口人或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