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或者僅履行合同小部分,而對合同義務的絕大部分無履行誠意以騙取財物的行為。當前在審判實踐中,只有正確劃清合同詐騙罪中罪與非罪的界限,才能做到既嚴厲打擊合同詐騙活動,又及時調整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劃清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為的界限 民事欺詐行為,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一方當事人故意以不真實情況為真實的意思表示,使對方陷于認識錯誤,從而達到發生、變更和消滅一定民事法律關系的不法行為。它與合同詐騙罪的相同點是:兩者都發生在經濟交往活動中,都有明確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存在,根據法律規定,都可導致合同無效;兩者在客觀上都采用欺騙方法,包括捏造事實、歪曲事實和隱瞞事實真相等,意圖使對方陷入錯誤:兩者都是在故意的心理狀態下行“騙”,不存在過失問題;行為人都可能對特定的財物處于不法占有狀態,即非法占有對方按合同規定能交付的“標的物”。
兩者的區別: 首先是主觀目的不同。這兩種行為故意內容不同。
民事欺詐行為的當事人采取欺騙方法,旨在使相對人產生錯誤認識,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為,然后通過雙方履行該法律行為謀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實質是牟利。而合同詐騙罪雖然客觀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但行為人并沒有承擔約定民事義務的誠意,而是只想使對方履行那個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單方義務”,直接非法占有對方財物。
因此,可以得出結論:合同詐騙罪是以直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故意內容,而民事欺詐則是通過雙方履約來間接獲取非法財產利益。 其次是客觀方面不同。
具體表現在四個方面:①在行為方式上,合同詐騙罪是作為,而民事欺詐行為則不僅表現為作為,還有相當一部分表現為不作為。②從欺詐的程度看,合同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已達到了一定程度,需要由刑法來調整,而民事欺詐行為雖然在客觀上也表現為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但其欺詐行為仍在一定的限度內,而仍應由民事法律來調整。
③從欺詐內容看,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實際行動,而民事欺詐行為中仍有民事內容的存在。④從欺騙的手段看,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意圖利用經濟合同達到騙取錢財的目的,總是千方百計的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虛假的姓名、身份、空白合同書、虛假的介紹信和授權委托書等,以騙取對方的信任使行騙得逞,而民事欺詐行為人一般無須假冒合法身份。
此外,受侵犯權利的屬性不同。合同詐騙罪侵犯的是財物所有權,作為犯罪對象的公私財物,并未充當經濟合同設定的權利、義務的體現者,始終是物權的體現者;而民事欺詐行為侵犯的則是債權,即作為侵犯對象的公私財物,是已經進入經濟合同設定的生產、流通領域的權利義務的體現者。
二、劃清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的界限 合同糾紛,是指行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誠意,只是由于客觀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由于詐騙分子近年來常常利用簽訂經濟合同進行詐騙,因而往往使合同詐騙罪和合同糾紛交織在一起,不易區分。
在審判實踐中應當如何區分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的界限呢? 筆者認為,可以從下幾個方面對兩者進行區分:①主觀方面。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明知自己沒有履行能力而虛構、隱瞞真實真相,以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還是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用夸大履行能力的方法,使對方產生錯覺,通過履行約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以達到謀取一定利益的目的。
②履約能力。行為人不具備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和擔保,還是沒有履行合同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誠意,在糾紛發生后,行為人會想方設法逃避承擔責任,使對方無法挽回已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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