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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登記網站 版權登記申請代理篇一
2010年04月26日
一、林權抵押貸款的一般程序為:
1、先與金融機構進行協商,達成貸款意向,一般林業放貸金融機構為農行或信用社;
2、然后找有林業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抵押貸款評估;
3、拿到評估報告后,再將林權證、公司營業執照(或個人身份證)去放貸銀行辦理抵押申請和貸款申請;
4、銀行受理后,簽訂抵押合同和貸款合同;
5、到當地縣級林業系統辦理林權抵押登記,取得林權抵押證明或他項權證;
6、將林權證、抵押證明(或他項權證)交銀行,銀行放款。
二、申請辦理林權抵押登記,應向林業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1、《林權證》
2、《林權抵押貸款協議書》
3、《林權抵押合同》
4、《借款合同》
5、《森林資產價值評估報告》
6、需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申請林權抵押貸款的程序是什么:
按照《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試行)》的有關抵押貸款程序規定。具體申辦程序為:(1)抵押事項的申請與受理;(2)抵押物的審核、權屬認定;(3)抵押物價值評估及評估項目的核準、備案;(4)簽訂抵押合同;(5)申請抵押登記;(6)辦理抵押登記手續;(7)核發抵押登記證明書。
四、哪些資源資產不能用于抵押貸款: 不可作為抵押物的森林資源資產有:
(1)對已劃為的生態公益林,包括國防林、名勝古跡、革命紀念地、自然保護區和特種用途林中的母樹林、實驗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2)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3)未經依法辦理林權登記而取得林權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農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除外);(4)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體林地使用權;(5)國家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五、哪些森林資源資產可以用于抵押貸款 :
可作為貸款抵押物的森林資源資產有:(1)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2)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3)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4)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使用權。
林權登記(含變更、抵押登記)辦理程序
1、林權權利人應當根據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提出登記申請,并提交以下文件:(1)林權登記申請表一式三份(附表五);
(2)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載明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的委托書;(3)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證明文件;
(4)林權核查登記表(林地權利人屬集體要填寫此表)
林權權利人憑林木、林地權屬證明向當地林業站申請,經公榜(時間10天)、現場審核、公示(時間1個月)后,無異議的登記造冊,報市林業局審核。
審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四、五、六條 辦結時限:2個月
收費標準:工本費每證5元。
勘測費按勘測面積分段累計征收。林權登記面積在1000公頃以下的,每公頃收費標準為3元,不足100公頃的,按100公頃計收;林權登記面積在1000公頃以上(包括1000公頃),3500公頃以下的,每公頃收費標準為2元;林權登記面積在3500公頃以上(包括3500公頃)7000公頃以下的,每公頃收費標準為1.5元;林權登記面積在7000公頃以上(包括7000公頃)的,每公頃收費標準為1元;林權登記面積在5萬公頃以上的,勘測費按5萬公頃計收。
收費依據:計價格[2001]1998號,粵價[2002]129號
2、林權發生變更的,林權權利人應當到初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滅失的,原林權權利人應當到初始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1)林權權利人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林權登記申請表; 林權證;
林權依法變更或者滅失的有關證明文件。
(2)市林業局對林權權利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進行初步審查,認為林權權利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本辦法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認為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說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權權利人補充材料。對已經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進行公告。公告期為30天。
對經審查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登記申請,市林業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登記: 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種、面積或者株數等數據準確; 林權證明材料合法有效; 無權屬爭議;
附圖中標明的界樁、明顯地物標志與實地相符合。
審批依據: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試行)》的通知(林計發[2004]89號)辦結時限:3個月
3、應持以下文件資料向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1)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申請書(見附表七);(2)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法人證書或個人身份證;
(3)抵押合同;(4)林權證;
(5)擬抵押森林資源資產的相關資料,包括:林地類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積、林種、樹種、林齡、蓄積量等;
(6)擬抵押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
(7)抵押登記部門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抵押合同期滿或者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雙方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持抵押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協議、《林權證》及原《登記證》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審批依據: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試行)》的通知(林計發[2004]89號)辦結時限:15個工作日 林權登記申請表填寫說明
1、本表一式三份,縣、鎮、村委會各一份存檔,由林權權利人按宗地填寫申請。
2、單位(個人):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
3、通訊地址:單位所在地或個人居住地的聯系地址。
4、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填該單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如村長、村委會主任、鎮長;是個人的填寫個人姓名。
5、身份證碼:是單位的填寫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號碼;是個人的填寫個人身份證號碼。
6、登記類型、登記權利內容:在所申請的項目中打“√”,非申請的項目要打“/”。
7、座落:填寫申請的宗地所在具體行政位置。如××省××縣××鎮××村。
8、小地名:地形圖上標有地名的應以地形圖上的為準,地形圖上沒有的用當地群眾普遍認可的地名。
9、株數:對于難以用面積準確表明的,要填寫株數。如零星樹木、四旁樹木和農田林網等。國家、集體或個人所有的成片的森林、林木能夠用面積準確表明的,株數一欄可以不填寫。
10、主要權利依據及附圖:根據林權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供能證明其林權權利的主要材料名稱:如解放初期的土地證、20世紀80年代發給的舊林權證、各級人民政府有關山林糾紛的裁決書、山林糾紛雙方調解協議書等。
11、林權共有者權利說明: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林權權利人,但又不構成股份公司或單位時,由共有林權權利人舉薦代表一人填在[單位(個人)]欄中。在此欄中說明其他林權權利人姓名及主要權利。
12、集體林地所有權權利人意見:單位或個人申請集體林地使用權時由林地所有權權利人(如村長、村委會主任、鎮長)填寫:同意辦證或不同意辦證(并說明理由)。
13、林業主管部門意見:由縣級林業局填寫。
14、發證機關意見:由縣級人民政府填寫。
15、某項“欄目”的內容如果沒有,要打“/”。
云南銀行業林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云南銀行業林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林權抵押貸款發放和管理;維護信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有效防范信貸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
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云南實際;制定《云南銀行業林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方“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林權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本辦法所稱林權抵押是指林權權利人不轉移林權的占有,而處分的林權作為債權擔保的行為。林權抵押的林權之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林
地的使用權。
本辦法所稱林權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占有權處分的林權作抵押物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借款的行為。
第三條在云南省轄內開展林權抵押貸款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應遵循產權清晰,登記規范,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林權抵押貸款的貸款對象是從事與林業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戶、個體經營戶、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業合作他自然人和法人組織。
第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貸款對象為自然人的借款人的以下條件進行盡職調查:
(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其貸款用途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無不良信用記錄,具備清償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貸款對象為法人組織的借款人的以下條件進行盡職調查:
(一)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情 況;
(二)從事的生產經營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信貸政策等規 定;
(三)從事的生產經營正常且有一定的經濟效益;
(四)用于林業項目投資資本金比率不少于30%,投資其他 項目資本金比率應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五)有規范的財務制度;
(六)無不良信用記錄,具有按時還本付息的能力;
(七)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第三章抵押范圍
第八條申請辦理林權抵押貸款時;借款人需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交林權證正本原件,無林權證的不得辦理林權報押貸款。
第九條下列林權可用于抵押: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所有權及使用權;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具體抵押的范圍由抵押人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抵押目的商定;并在書面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條下列林權不得抵押:
(一)生態公益林;
(二)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三)未經依法辦理林權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農 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除外);
(四)屬于國防林、名勝古跡、革命紀念地和自然保護區的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五)特種用途林中的母樹林、實驗林、環境保護林、風景 林;
(六)國家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林權進行抵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提交依法經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決議和林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同意抵押 的書面證明;以共有林權抵押的;抵押人應提供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意見書。
第十二條以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林權抵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報林業主管部門等審批機關批準;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林權抵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提交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通過的決定書,公司、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用國家無償劃撥森林資源資產申請抵押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先辦理相關森林、林水所有權、使用權及林讓手續,抵押人作為最終受讓人獲得上述三權,并經登記過戶后方可抵押。
第十四條已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林權抵押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將已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原件提交銀行業金融機向林業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備案登記,實施林木采伐時須事先征得銀行業金融機構同意。
第十五條森林、林木等森林資源資產所有權、使用權抵押時,其林地使用權必須同時抵押,在抵押期間不得改變林地的屬性和 第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對林權抵押貸款的抵押物辦理森林災害保險;抵押期間保險受益人應通過協議形式轉讓于抵償貸款。
第四章貸款程序
第十七條林權抵押貸款操作流程:
(一)提交銀行貸款申請及相關資料;
(二)貸款審查;
(三)評估;
(四)簽訂借款合同;
(五)辦理林權抵押登記;
(六)發放貸款。
第十八條申請貸款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借款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有 效證件;企業或法人組織提交《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貸 款卡》、《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林權證;
(四)林權所有人《同意抵押意見書)};
(五)擬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關資料,包括:林地類 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積、林種、樹種、林齡、蓄積量等;
(六)抵押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
(七)一需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應出具第三人擔保意向函等相關文件資料;
(八)銀行業金融機構規定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自身實際,結合林權報押貸款特點,優化審貸程序,簡化審批手續,對符合條件的客戶可實行用隨貸,周轉使用。
第五章貸款風險管理
第二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林權抵押貸款的特點,規定貸款審批各個環節的操作規則和標準要求,做到貸前實地查看、準審貸分離、獨立審批;貸后現場檢查、跟蹤記錄,切實有效防范林權抵押貸款風險。
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實行林權抵押貸款全流程管理,建立林權抵押貸款盡職調查、問責、免責等制度,對林權抵押貸活動進行合規性檢查和稽核,建立考核問貴機制。
第二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落實貸后抵押物的管理責任人;履行貸后管理責任,督促抵押人或借款人妥善管理設定抵押的森切實保證抵押資產的安全。
第二十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已作貸款抵押的林權建立資產抵押檔案,定期與林權抵押登記部門進行核對;保證抵押權利要以廣為單位建立林權抵押貸款登記臺帳,對貸款適時監測,做好貸款及抵押物信息的跟蹤
記錄。
第二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林權抵押貸款資金支付應根據具體貸款用途,按相關規定采用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進行管理和控制;防止信貸資金被挪用。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貸款發放過程中發現借款人信用下降等異常風險因素,可根據合同約定停止或收回貸款;借款人出現風險或出現風險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及時采取補救控制風險措施。
第六章貸款用途及期限
第二十五條林權抵押貸款適用于從事與林業相關的生產經 營和產業開發,農業及其他生產、生活等各種合法領域的資金需要 第二十六條林權抵押貸款的期限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周期、信用狀況、貸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 林權抵押消稱取不得超過抵押人擁有的林權林權使用剩余期限。
第二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及政銀監會保監會林業局關于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上融服務工(銀發〔2009〕170)中的相關規定,根據借款人的風險狀況和貸款項目合理確定林權抵押
貸款利率。
第七章林權評估
第二十八條一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應對抵押林權進行評估。評估采取銀行評估和委托林業評估中介機構評估兩 貸款金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貸款項目,應委托具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評估; 貸款金額在100萬元以下至30萬元的貸款項目,可委托林業部門管理的具有丙級以上(含丙級)資質的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學單位提供評估咨詢服務,出具評估咨詢報告。也可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組織評估,出具評估報
告,評估價值需獲得抵押人認可。
貸款金額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小額貸款項目;可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當地林權交易市場近期成交價;自行評估或商議確定抵押資產價值。
第二十丸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通過參考評估價值和抵押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合理確定抵押物的價值和抵押率。林權抵押率估價值的60%。
第八章抵押登記
第三十條申請林權抵押貸款的抵押林權需經林權登記部門辦理正式登記手續,并由林權登記部門出具他項權利證明書。
第三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借款人簽訂抵押借款合同后。應要求借款人持以下文件資料向底地縣級以上林權登記部門申請辦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一)林權抵押登記申請書;
(二)借款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法人證書或個人身份證;
(三)抵押借款合同;
(四)林權證及林權所有人同意抵押意見書;
(五)擬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關資料;
(六)擬抵押森林資源資產需評估的,還應提供評估報告;
(七)林權登記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條林權登記部門在受理登記申請材料后,經審核對符合抵押物登記條件的;應在5日內辦理完畢登記手續,發放 《林權對不符合抵押登記條件的,應及時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并退回申請材料。
第三十三條受更被抵押物種類、數額或者抵押往保范圍的,抵押權人應要求抵押雙方共同持變更合同、《林權抵押登記證》和向林權登記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林權登記部門審查核實后給予辦理變更登記。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商同意延長報押期限的,雙方應當在抵押合同期滿之前1個月內;向原登記部門申請辦理續期登記。
第三十四條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或者借款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雙方向原登記部門辦理注銷 第三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與抵押人簽訂的抵押合同中應做出以下明確規定:
(一)已依法辦理登記的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內不得重復申請辦理抵押登記。
(二)報押申請人故意隱瞞抵押物已報押登記的事實,提供虛假材料重復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抵押申請人應承擔相應的法 第九章抵押物處置
第三十六條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屆滿后;確實無力清償債 務的,抵押權人有依法對抵押物的處置權。抵押權人在處置抵押 以采取協商、拍賣、變賣等方式進行。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配合做好林權抵押物的處置變現,需要 采伐林木的予以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
第十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抵押合同中要求抵押人在林權抵押期間繼續管理和培育好森林、林木;維護其森林資源資產的金融機構有權按照抵押合同的規定監督、檢查報押林權的管理情況;林權登記部門對已經
辦理抵押手續的森林資源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抵押人簽訂的抵押合同中應明確規定:
林權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流轉或進行林木采伐等。
林權登記部門不得為抵押林權的流轉辦理變更登記,采伐審批部門不得批準或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等。
第三十九條各級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等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做好林權抵押物的監督管理,防止盜砍病蟲害等災害的發生。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條辦法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云南銀監局、云南省林業廳負責解釋。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2010年4月
版權登記網站 版權登記申請代理篇二
房屋買賣和物權登記制度
房屋買賣過程中,買方已經支付價款,賣方也將房屋實際交付買方使用.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房屋應歸誰所有?如果賣方又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并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那么房屋應該歸誰所有?
眾所周知,房屋買賣不同于一般的動產買賣,因為按照法律的規定,房屋買賣必須履行登記手續。房屋作為一項重要的不動產,一般來說,都登記在某個確定的權利人名下,當權利人轉讓該房屋時,應當同受讓人一起辦理變更登記,將房屋重新登記在受讓人名下,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過戶登記”。然而實踐中常常出現的問題是,雖然受讓人已經支付了價款,出賣人也將房屋交付受讓人使用,但是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此時房屋應歸誰所有。按照我們的生活常識,可能會認為既然買方已經支付了價款,房屋也已經由買方實際使用,房屋當然應該歸買方所有。但是在法律上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搞清楚的是物權的變動何時生效?簡單來說,也就是物的所有權什么時候由賣方轉移給買方?在法律上,我們將該問題稱作物權的公示。
物權的公示是指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能夠為公眾所知曉的形式向社會公開,才能發生相應的法律效果。物權公示的原因在于物權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因此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對第三人甚至整個社會影響重大,為了讓社會公眾知道物權的狀態及其發生變動的事實,保護交易安全,必然要以一定的方式作為物權存在、變動和消滅的外部表征。如果沒有一定的外在形式將物權的變動向社會公開,就可能給第三人造成無法預測的損害,影響交易的安全。比如在房屋上設定抵押權,如果不以一定的方式表現出該抵押權的存在,那么,不知該房屋已經抵押而受讓該房屋的第三人就可能蒙受損害。由此可以得出,物權的公示主要是向社會公眾公示以下情況:
1.物權的設立。除了極少數法定物權以外,物權的產生都以公示為條件,公示方法一旦不存在,則物權制度也就不存在,即使當事人之間存在協議,該協議也只能在當事人之間生效,不能對不知情的第三人發生效力。動產物權一旦經過交付公示后,則人們就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已經在該物上設立了物權。
2.物權的移轉。如果某種物權雖然已經發生了移轉,但沒有通過公示予以表現,則在法律上并沒有真正完成物權的移轉。從法律效果上來看,只要沒有對物權變動予以公示,便可以視為物權變動未曾發生。
3.物上的權利負擔。在某一物上設立的物權(如在機器上設立的質權、在房屋上設立的抵押權等).通常表現為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限制,也稱作在物上所設立的負擔。表明物上的權利負擔,即向公眾公開該物上已經設立了哪些權利,這對于保護買受人的利益、防止一物數賣以及各種欺詐行為、保障市場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同物權的設立和在物上設立權利負擔相比,當物權發生變動,物不停地從一個人轉移給另一個人的時候,為了防止混淆并昭示新的物權歸屬,更需要將權利變動的事實予以公布和確定。從這個意義上說,物權公示與物權變動的關系最為密切,物權公示更多的是物權變動的公示。
本文載于:http:///lvshishiwu/2023-12/
網址:杭州房產律師http://
版權登記網站 版權登記申請代理篇三
001林權抵押登記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林權抵押登記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國家林業局2004年《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林權抵押是指森林資源資產權利人不轉移對森林資源資產的占有,將該資產作為債權擔保的行為。
第三條 在001行政區域內具有林權證的法人和公民和其他組織以林權作為抵押物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 從事林業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抵押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權處分的林權作抵押物申請借款的,應以書面形式與抵押權人簽訂抵押擔保合同。
第五條 林權抵押擔保的范圍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根據抵押目的商定,并在抵押擔保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六條 林權抵押擔保的期限,根據抵押貸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周期、信用狀況、貸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確定,由抵押雙方協商確定。屬于承包、租賃、出讓的,最長不得超過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承包、出讓年限的剩余年限。001林權抵押貸款期限原則上最長不得超過5年。
(六)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七)核發抵押登記證明書。
第十一條 以森林資源資產作抵押,抵押人應當向抵押權人出具林權證和載有擬抵押森林資源資產的林地類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積、林種、樹種、林齡、蓄積等內容的相關資料供抵押權人審核。
第十二條 聘請具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和人員對擬作為抵押物的森林資源資產進行評估,并出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
第十三條 經營國家無償劃撥森林資源資產的單位,以其經營的森林資源資產申請抵押時,應先辦理相關的森林、林木劃撥手續。否則,抵押無效。
第十四條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后,應持以下資料向林權抵押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一)林權抵押登記申請書;
(二)借款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法人證書或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抵押借款合同;
(四)林權證原件及復印件;
(五)林權所有人同意抵押意見書;
(六)擬抵押森林資源資產的相關資料,包括:林地類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積、林種、樹種、林齡、蓄積
第十七條 如變更被擔保主債權種類、數額或者抵押擔保范圍的,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于做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持變更協議、《林權抵押登記證》和其他證明文件,向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核實后給予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商同意延長抵押期限的,雙方應當在抵押合同期滿之前1個月內,向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續期登記。
第十九條 林權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流轉、買賣或進行林木采伐等;在抵押期間,林權登記部門不得為抵押物辦理林權流轉、林權變更手續,采伐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和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抵押人故意隱瞞、編造抵押事實的,由其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抵押人承當。
第二十條 抵押合同期滿或者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雙方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持抵押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協議、《林權抵押登記證》向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已抵押林權在抵押期限內不得重復申請辦理抵押登記,如抵押申請人故意隱瞞林權已抵押登記的事
版權登記網站 版權登記申請代理篇四
作品著作權登記指南
申請須知│申辦流程│收費標準│常見問題│在線登記
1、辦理部門:
申請人辦理作品著作權登記申請,可來人到cpcc版權登記大廳辦理,或通過郵寄方式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著作權登記部提交登記申請材料辦理。
cpcc版權登記大廳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東大街28號雍和大廈西樓一層 郵編:100007 受理電話:(010)68003887-5031、(010)68003887-5083、(010)84195427 審查電話:(010)84195224、(010)68003887-3007、(010)68003887-3008、(010)68003887-5181、(010)68003887-5080、(010)68003887-5089、(010)68003887-5055 查詢電話:(010)68003887-5020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著作權登記部負責辦理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筑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作品著作權登記工作。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東大街28號雍和大廈西樓304 郵編:100007 電話:(010)68003887轉著作權登記部 傳真:(010)68003903
2、材料要求:
申請作品著作權登記應當提交的材料及要求:(1)按要求填寫完整的作品著作權登記申請表;(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3)權利歸屬證明;
(4)作品的樣本(可以提交紙介質或者電子介質作品樣本);(5)作品說明書(請從創作意圖、創作過程、獨創性三方面寫,并作者簽字);
(6)委托他人代為申請時,代理人應提交申請人的授權書;(7)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3、辦理步驟:
申請人提交登記申請材料--登記機構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繳費—申請人繳納登記費用—登記機構受理申請—審查—制作發放登記證書—公告
4、辦理時限: 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后30個工作日辦理完成。需要補正材料的,申請人自接到補正通知書后兩個月內完成補正,登記機構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補正材料后30個工作日辦理完成。
5、繳費要求:
申請人辦理作品著作權登記申請應按規定繳納費用。
申請人收到繳費通知書后,應于10日內直接到cpcc版權登記大廳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財務處繳費,或通過銀行或郵局匯付。匯付登記費用的,應在匯單中寫明作品名稱、申請流水號。帳戶名稱:中國版權保護中心 開戶銀行:北京銀行雍和支行 行號:1286 銀行帳號:0109 1286 1001 2011 1000 204 傳真:010-68003395(請注明收款室收)
6、查詢服務:
申請人可以通過網站了解登記申請的辦理情況,或與受理通知書上寫明的承辦人聯系詢問登記辦理情況。
作品登記申請人、其他社會公眾、司法機關、行政管理機關等對已登記的作品可以申請查詢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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