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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篇一
根據國家稅務局政策法規要求和公司管理需要,為規范各業務部門和財務部相關人員在進出口和內銷業務中取得增值稅進項發票及公司銷售貨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操作程序,現制定管理辦法以下:
1、銷貨給國內企業,凡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普通發票的,業務部門需要提供正式的購銷合同,由財務部專門人員據實開票。防偽稅控金稅卡和專用發票由專人負責保管,開票后要逐一登記備查。開出的發票要在當月如實做銷售入賬,負責稅務申報工作的人員,應核實當月的銷售數據,據實申報納稅,要做到申報數據與銷項稅金的賬面數據一致。每個月的申報資料要由財務專門人員裝訂成冊,統一保管。
2、對外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當月發現差誤的,在相關發票聯齊全的情況下,當月可以直接作廢,但相關發票聯須收齊后交稅務專人保管;跨月發現差誤需要作廢原有發票的,須憑購貨企業提供的當地稅務局出具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開紅字發票并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3、有關業務人員收到供貨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應首先對包括購銷單位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以及貨物名稱數量等票面信息
進行核查,核查無誤后,應及時將發票交財務核算人員簽收,根據國家稅務規定,發票開具后90天(自然日且自開票日期起計算,下同)內,必須交財務部并由財務部按稅務局規定進行發票認證。財務核算員在收到發票后,應在核對票面信息無誤后交相關人員進行發票認證,超過法定時效不能認證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
4、出口業務,自海關報關之日起90天內,業務員必須提供與出口報關單信息一致的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須經過認證,發票人民幣金額與報關單上外幣金額的換匯成本要在稅務部門的規定范圍內,逾期不予辦理退稅;如果出現逾期未辦理出口退稅申報或不符合出口退稅申報要求(包括有報關單無購貨發票、有購貨發票無報關單等情況)無法申報退稅或出口報關單上的海關編碼的法定退稅率為零的情況,須按出口報關單的折算金額全額計提銷項稅,按章繳納進、銷項的差額稅款。
5、非出口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口業務中的海關進項增值稅單及可以抵扣的運費發票,必須在發票開具之日起90天內提供財務部進行進項抵扣申報,逾期不能辦理申報。造成逾期不能申報抵扣稅款所形成的損失,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6、收購出口的貨物,如出現購貨發票開票90天內仍未安排出口
或采取非以銷定購經營模式出口的,鑒于出口退稅貨物的進項抵扣無需申報的現狀,為應對可能發生的出口轉內銷情況,在購貨發票開具90天的申報時效到期之前仍未落實安排出口,有關業務的核算人員應將相關購貨的進項稅金的賬務由出口進項稅轉入內銷進項稅處理,并主動與稅務專管人員聯系,將有關購貨的進項稅按內銷業務的規定進行抵扣申報。待業務確定后,符合出口退稅要求的,則由財務核算員將相關貨物進項稅賬務由內銷進項轉回出口進項稅,同時辦理出口退稅申報。
7、如出現購貨發票遺失的情況,有關人員應負責與購貨企業聯系落實由供貨企業當地稅務部門出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憑該證明及遺失發票留存聯的復印件加蓋公章入帳和辦理退稅;如果發票超過認證期限遺失,則憑借證明和發票復印件入帳,不能辦理退稅,由此產生的損失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8、對于內銷業務包括視同內銷處理的出口業務,應嚴格按照稅務部門的要求,進行進、銷稅金的核算并按章申報納稅,財務核算人員須按月對各部門的進、銷項稅金進行清算,出現銷項稅金大于進項稅金的,須將差額稅款上繳給公司本部。如因先對外開具銷售發票、后收取進項發票并造成部門和公司當月繳納稅款的,后收取的購貨進項稅金暫由相關部門承擔,待公司實際抵扣或稅務清算退回多繳稅款
時,將該進項稅金清算退回相關部門。
上述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并授權財務部進行有關解釋。
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篇二
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管理辦法
國稅發〔2000〕180號
第一條 為了打擊防范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違法犯罪活動,規范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以下簡稱協查)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或者縣以上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受托方)必須依照本辦法接受其他地區同級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委托方)的委托或者按照上級稅務機關的布置,對有疑問的或者已確定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查證和處理。
第三條 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和各級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必須設立協查崗位,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協查的組織、監控管理、考核工作。
第四條 協查信息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協查信息管理系統》網絡(以下簡稱協查系統)傳遞,有關協查資料另行寄送或者報送。
第五條 同級稅務機關之間的協查,采取直接發函復函的方式進行;上級稅務機關組織的協查,采取逐級發函復函的方式進行。
第六條 委托方對有疑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向受托方發送《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函》(以下簡稱協查函),同時明確協查內容和要求。
第七條 委托方對已確定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向受托方發送《已證實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并寄送已定性為虛開的書面證明。
第八條 受托方對有疑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查證以下情況:1
(一)確認是否有開票企業,該企業是否有需要協查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確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真偽,以及是否為廢票或者丟失被盜發票。
(三)查證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填開的項目內容是否真實準確。
(四)查證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交易是否真實;查證出口貨物是否自產。
(五)查證票款結算是否相符,往來是否一致。
第九條 稅務機關內部各機構需要委托其他地區協查或者報請上級稅務機關組織協查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稽查局確認,分別不同情況填制協查函、通知單或者協查報告,經稽查局長或者主管稅務局長審批后,傳遞給有關地區或者報送上級稅務機關。
第十條 應當報請上級稅務機關組織協查的案件,案發地稅務機關填寫《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協查報告》(以下簡稱協查報告),經主管稅務局長審批后逐級上報,上級稅務機關應予及時審核處理。協查案件價稅合計在1000萬元以上不滿5000萬元的,由地級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組織協查;價稅合計在5000萬元以上不滿1億元的,由省級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組織協查;價稅合計在1億元以上的,由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組織協查。價稅合計不足上述數額,但上級稅務機關認為需要自己組織協查的,可以直接組織協查。
第十一條 受托方接到協查函或者通知單后,由稽查局長或主管稅務局長簽批。需要本級協查的,應及時進行分撿,并填制《協查處理單》
2報主管領導審批后,送承辦機構實施協查;需要下級協查的,批轉下級實施協查。
第十二條 受托方完成協查事項后,填制《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回復函》(以下簡稱回復函),經稽查局長或者主管稅務局長審批后,傳遞給委托方,并按照委托方的協查要求寄送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受托方對有疑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在一個月內回復調查結果;對已證實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在兩個月內回復稅務處理結果。遇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完成協查事項的,報上一級稅務機關批準后,及時通知委托方。
第十四條 對受托方逾期未回復協查結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應當催辦,并發出《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催辦單》。
第十五條 協查雙方在傳遞協查信息時,均須由主管領導、經辦人、錄入員審核簽字。
第十六條 協查函件和有關證據資料必須依照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歸檔,同時備份電子文件。
第十七條 受托方應當就委托協查的全部事項進行調查,不得推諉、敷衍。對協查工作中提供虛假情況,泄露案情,以及因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和主管領導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的協查工作進行逐級監控,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的回復率等指標逐級進行考核,定期通報協查情況。
第十九條 省級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應當在每半年終了后20日內向
3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報送《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情況統計表》。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規定,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協查系統運行之日起實施。
二○○○年十一月六日4
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篇三
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制度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購管理 第三章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章增值稅專用發票填開管理 第五章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管理 第六章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操作管理辦法
第七章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 第八章附則
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只限于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購管理
第二條專用發票領購簿的管理《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以下簡稱領購簿)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以申請領購專用發票的憑證,是記錄納稅人領購、使用和注銷專用發票情況的賬簿。
1.領購簿的格式和內容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實行計算機管理專用發票發售工作的,其領購簿的格式由省級國稅局確定。
2.領購簿由省級國稅局負責印制。
3.領購簿的核發。對經國稅局認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以下程序核發領購簿:
(1)縣(市)級國稅局負責審批納稅人填報的《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申請書》。
(2)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負責核發領購簿,稅務局核發時應進行以下審核工作:
①審核納稅人《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申請書》。
②審核蓋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的稅務登記證(副本)。
③審核經辦人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工作證);
④審核納稅人單位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上述證件經審核無誤后,專用發票發售部門方可填發領購簿,并依法編寫領購簿號碼。
(3)納稅人需要變更領購專用發票種類、數量限額和辦稅人員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國稅局審批后,由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變更領購簿中的相關內容。對需要變更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收繳舊的領購簿,重新核發領購簿。
4.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的納稅義務的,稅務機關應在注銷稅務登記前,繳銷領購簿。納稅人違反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被國稅局處以停止使用專用發票的,專用發票管理部門應暫扣或繳銷領購簿。
第三條專用發票的購買一般由縣(市)級國稅局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購買,特殊情況經地(市)級國稅局批準可委托下屬稅務所發售。購買專用發票實行驗舊供新制度。納稅人在領購專用發票時,應向國稅局提交已開具專用發票的存根聯,并申報專用發票領購、使用、結存情況和稅款繳納情況。國稅局審核無誤后方可發售新的專用發票。1.驗舊。
(1)檢驗納稅人是否按規定領購和使用專用發票。
(2)檢驗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與納稅申報是否相符,有無異常情況。
(3)根據驗舊情況登記領購簿。
2.供新。
(1)審核辦稅人員出示的領購簿和身份證等證件,檢查與《納稅人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臺賬》的有關內容是否相符。
(2)審核納稅人填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單》。
(3)對證件資料齊備、手續齊全而又無違反專用發票管理規定行為的,發售機關可發售專用發票,并按規定價格收取專用發票工本費。
第三章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條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領購使用專用發票:
(一)會計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者。
(二)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者。
上述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內容,由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確定。
(三)有以下行為,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專用發票;
2.向個人或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買取專用發票; 3.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4.向他人提供專用發票;
5.未按本規定第五條的要求開具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7.未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申報專用發票的購、用、存情況; 8.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四)銷售的貨物全部屬于免稅項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納稅人如已領購使用專用發票,稅務機關應收繳其結存的專用發票。第五條 除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外,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應稅勞務、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應稅項目),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第六條下列情形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
(二)銷售免稅項目;
(三)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
(四)將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五)將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六)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根據要求可以開具)
(七)提供非應稅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第七條專用發票必須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字跡清楚。
(二)不得涂改。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專用發票,并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注明“誤填作廢”四字。如專用發票開具后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按填寫有誤辦理。
(三)項目填寫齊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五)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
(六)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七)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八)按照本規定第八條所規定的時限開具專用發票。
(九)不得開具偽造的專用發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專用發票。
(十一)不得開具票樣與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票樣不相符合的專用發票。開具的專用發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為扣稅憑證,購買方有權拒收。第八條專用發票開具時限規定如下:
(一)采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二)采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三)采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四)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五)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按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六)將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為貨物移送的天。
(七)將貨物分配給股東,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一般納稅人必須按規定時限開具專用發票,不得提前或滯后。
第九條 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統一規定為四聯,各聯次必須按以下定用途使用:
(一)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銷貨方留存備查。
(二)第二聯為發票聯,購貨方作付款的記賬憑證。
(三)第三聯為稅款抵扣聯,購貨方作扣稅憑證。
(四)第四聯為記賬聯,銷貨方作銷售的記賬憑證。
第十條 除購進免稅農業產品和自營進口貨物外,購進應稅項目有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未按規定取得專用發票。
(二)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三)銷售方開具的專用發票不符合本規定第七條第(一)至
(九)項和
(十一)項的要求。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規定第十條所稱未按規定取得專發票:
(一)未從銷售方取得專用發票。
(二)只取得記賬聯或只取得抵扣聯。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一)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建立專用發票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設專人保管專用發票。
(三)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設置專門存放專用發票的場所。
(四)稅款抵扣聯未按稅務機關的要求裝訂成冊。
(五)未經稅務機關查驗擅自銷毀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
(六)丟失專用發票。
(七)損(撕)毀專用發票。
(八)未執行國家稅務總局或其直屬分局提出的其他有關保管專用發票的要求。
第十三條 有本規定第六條所列情形者,如其購進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已經抵扣,應從稅務機關發現其有上述情形的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第十四條 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后,如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應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
購買方在未付貨款并且未作賬務處理的情況下,須將原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主動退還銷售方。銷售方收到后,應在該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及有關的存根聯、記賬聯上注明“作廢”字樣,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未收到購買方退還的專用發票前,銷售方不得扣減當期銷項稅額。屬于銷售折讓的,銷售方應按折讓后的貨款重開專用發票。
在購買方已付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賬務處理,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買方必須取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送交銷售方,作為銷售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銷售方在未收到證明單以前,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收到證明單后,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向購買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紅字專用發票的存根聯、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其發票聯、稅款抵扣聯作為購買方扣減進項稅額的憑證。
購買方收到紅字專用發票后,應將紅字專用發票所注明的增值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如不扣減,造成不納稅或少納稅的,屬于偷稅行為。
第十五條 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必須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機外發票。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
(一)有專業電子計算機技術人員、操作人員。
(二)具備通過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和按月列印進貨、銷貨及庫存清單的能力。
(三)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申請使用電子計算機,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申請報告及以下資料:
(一)按照專用發票(機外發票)格式用電子計算機制作的模擬樣張。
(二)根據會計操作程序用電子計算機制作的最近月份的進貨、銷貨及庫存清單。
(三)電子計算機設備的配置情況。
(四)有關專用電子計算機技術人員、操作人員的情況。
(五)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 使用專用發票必須按月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欄目中如實填列購、用(包括作廢)、存情況。
第十九條 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的基本聯次為三聯:第一聯為存根聯,由稅務機關留存備查;第二聯為證明聯,交由購買方送銷售方作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第三聯,購貨單位留存。
證明單必須由稅務機關開具,并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不得將證明單交由納稅人自行開具。
證明單的印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細則有關發票印制的規定辦理。
一般納稅人取得的證明單應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裝訂成冊,并按照有關發票保管的規定進行保管。
第二十條 專用發票的票樣與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樣式,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其他單位和納稅人不得擅自改變。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均指國家稅務總局及其所屬支局以上征收機關。
第四章增值稅專用發票填開管理
第二十二條關于超面額開具專用發票問題超面額開具專用發票,是指納稅人在專用發票“金額欄”逐行或合計行填寫的銷售額超過了該欄的最高金額單位。凡超面額開具專用發票的,屬于未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的行為,購貨方取得這種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扣稅憑證。第二十三條關于價格換算出現誤差的處理方法納稅人以含稅單價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應換算成不含稅單價填開專用發票,如果換算使單價、銷售額和稅額等項目發生尾數誤差的,應按以下方法計算填開:
(一)銷售額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含稅總收入÷(1+稅率或征收率)
(二)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稅額=含稅總收入-銷售額
(三)不含稅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不含稅單價=銷售額÷數量
按照上述方法計算開具的專用發票,如果票面“貨物數量×不含稅單價=銷售額”這一邏輯關系存在少量尾數誤差,屬于正常現象,可以作為購貨方的扣稅憑證。
第五章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凡經稅務機關認定,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必須按照當地稅務機關的統一要求,在2002年年底以前逐步納入稅控系統管理.具體步驟是:
(一)2002年1月1日起,企業必須通過稅控系統開具銷售額在萬元以上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同時全國統一廢止手寫萬元版專用發票.自2002年4月1日起手寫萬元版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二)2003年1月1日起,所有企業必須通過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同時全國統一廢止
手寫版專用發票.自2003年4月1日起,手寫版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的扣稅憑證.第二十五條納入稅控系統管理的企業,必須通過該系統開具專用發票;對使用非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破壞,擅自改動,拆卸稅控系統進行偷稅的,要依法予以嚴懲.第二十六條企業取得稅控系統開具的專用發票,屬于扣稅范圍的,應于納稅申報時或納稅申報前到稅務機關申報認證;凡愈期未申報認證的,一律不得作為扣稅憑證,已經抵扣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如數追繳,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凡認證不符的,不得作為扣稅憑證,并由稅務機關查明原因后依法處理.第二十七條自2000年1月1日起,企業購置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發生的費用,準予在當期計算繳納所得稅前一次性列支;同時可憑購貨所取得的專用發票所注明的稅額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金稅卡,稅控ic卡和讀卡器;通用設備包括用于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計算機和打印機.第二十八條自2000年9月1日起,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價格執行標準如下:
(一)企業稅控金稅卡零售價格為1303元,稅控ic卡為79元,小讀卡器定為173元.此價格為最終到戶安裝價格.(二)各技術維護單位對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日常技術維護的價格標準為每年每戶450元,安裝使用當年按實際技術維護月數計收.并可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在10%的浮動幅度內制定具體價格.第二十四條各級稅務機關對稅控系統的銷售和售后服務要進行嚴格監督,但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與稅控系統相關的商業性經營活動,對為納稅人提供的有關稅控系統的技術維護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稅控系統省級服務單位和省內服務網絡應由航天金穗高技術有限公司負責建立和管理(西藏除外).第六章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操作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推行應用的組織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級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負責。其職責是:
1、負責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推行計劃的編制工作。
2、負責對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認證工作.3、負責稅務、企業用金稅卡和ic卡在防偽稅控發行子系統的發行管理工作。
4、負責對計算機交叉稽核系統的業務管理工作。
5、負責對同級技術服務單位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對國家稅務總局明令要求上防偽稅控系統的企業,必須應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停止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三十一條
省級技術服務單位由系統研制單位商省局流轉稅管理部門確定。省級服務單位商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組建市(地)縣級服務單位。各級服務單位必須接受同級國
家稅務局監督,并對同級國家稅務局負責。各級技術服務單位有義務向同級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報告技術服務工作情況。
第三十二條
省級技術服務單位負責全省的技術服務工作。各級服務單位要在省級服務單位統一領導下按照統一的服務標準開展工作,保證服務工作安全、及時、有效。
第三十三條
防偽稅控系統實行計劃管理。市、縣國家稅務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局推行工作要求,在調查的基礎上確定企業名單,編制當年的推行計劃報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匯總后報到省局流轉稅管理處,省局流轉稅管理處據此編制全省推行計劃。
第三十四條
企業上防偽稅控系統首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接申請書五日內核定企業一般納稅人資格,然后報市(地)國稅局流轉稅管理處(科)。市(地)流轉稅管理處(科)按照省局計劃安排確定上防偽稅控企業名單并下發《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使用通知書》,通知書一式四聯,第一聯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留存、第二聯下達給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第三聯下達給申請企業、第四聯給市(地)級技術服務單位。
第三十五條
企業接到通知書后,攜帶通知書到指定的技術服務單位辦理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手續。并在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表》。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審核防偽稅控企業提供的有關資料和填寫的登記事項。確認無誤后簽署審批意見。《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表》一式三聯。第一聯防偽稅控系統企業留存;第二聯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三聯為防偽稅控企業辦理系統發行的憑證。
第三十六條
技術服務單位接到通知書后,按規定對申請企業計算機、打印機進行技術認定,企業購置的計算機、打印機必須滿足防偽稅控系統的技術要求。
第三十七條
技術服務單位將辦完銷售手續的防偽稅控系統的金稅卡、ic卡五日內送到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由主管稅務機關在防偽稅控發行子系統辦理發行。發行后的金稅卡由技術服務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給予安裝。ic卡由企業領回。
第三十八條
省級技術服務單位按照省國稅局下達的推行計劃購買專用設備。并將購買的金稅卡、ic卡 的編號打印成冊報給省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處備案。分地區銷售的金稅卡、i c 卡也分別編號打印報給市(地)流轉稅管理處(科)。市(地)流轉稅管理處(科)將金稅卡、ic卡編號按企業所屬征收分局打印成冊,下發給征收分局。
第三十九條
征收分局將金稅卡、ic卡編號錄入到防偽稅控企業發行子系統,做入庫管理。
第四十條企業增加分開票機按新上企業的工作程序辦理。
第四十一條企業發生下列情形,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同時通知服務單位。在主管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監督下由技術服務單位工作人員拆卸金稅卡,主管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將金稅卡和ic卡在發行系統注銷,然后才能辦理注銷手續。
(一)依法注銷稅務登記,終止納稅義務;
(二)被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
(三)減少分開票機,第四十二條
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認定登記手續。對本章十四條規定情形以外,不需要注銷作廢金稅卡的企業,應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初始發行。
第四十三條
各級稅務部門要加強對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認證管理工作。企業在申報期內必須將取得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報到主管征收機關進行認證,未經認證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堅決不準抵扣。對因褶皺、揉搓等無法認證的加蓋“無法認證”戳記,認證不符的加蓋“認證不符”’戳記,屬于利用丟失被盜金稅卡開具的加蓋“丟失被盜”戳記。認證完畢后,應將認證相符和無法認證的專用發票抵扣聯退還給企業,并同時向企業下達《認證結果通知書》(附件八)。對認證不符和確認為丟失、被盜金稅卡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要進一步核查,確認是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要逐級匯報,不得隱瞞。
第四十四條
防偽稅控企業應將稅務機關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抵扣聯連同《認證結果通知書》和認證清單一起按月裝訂成冊備查。
第四十五條
經稅務機關認證確定為“無法認證”、“認證不符”’以及“丟失被盜”’的專用發票,防偽稅控企業如已申報扣稅的,應調減當月進項稅額。
第四十六條
報稅子系統采集的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和認證子系統采集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數據,應按規定傳遞到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
第四十七條
防偽稅控企業金稅卡需要維修或更換時,其存儲的數據,必須通過磁盤保存并列出清單。稅務機關應核查金稅卡內尚未申報的數據和軟盤中專用發票開具的明細信息,生成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傳遞到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企業計算機主機損壞不抄錄開票信息的,稅務機關應對企業開具的專用發票存根聯通過認證系統認證,產生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傳遞到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
第四十八條
稅務機關用的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由省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處統一管理,不得由技術服務單位管理稅務專用設備。設立省、市(地),縣三級發行網絡,各發行網絡必須建立在省、市(地)流轉管理處(科)和征收機關,并選派專人管理。各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發放專用設備要嚴格執行交接制度,分別填寫《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入庫單》(附件四)和《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出庫單》(附件五),同時登記《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收、發、存臺帳》(附件六)。各級稅務機關對庫存專用設備實行按季盤點制度,登記《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盤存表》(附件七)。
第四十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需要增配專用設備的,應填制《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入庫單》報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轉報省局核發。
第五十條
企業用的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由省級技術服務單位統一管理。省級技術服務單位要建立專用設備庫房,保證設備的安全。省、市(地)兩級技術服務單位要按第十八條的規定,加強對企業專用設備的倉儲發售管理,詳細紀錄收發存情況。對庫存專用設備實行按月盤點制度,登記《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庫存表》(附件七),于次月10日前報同級稅務機關備案。
第五十一條
省、市(地)、縣流轉稅管理部門負責對同級技術服務單位進行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各級服務單位應與同級稅務局簽訂服務協議,明確工作程序、業務規范和權力義務等。每半年對服務單位的服務情況進行一次走訪調查,寫出服務質量情況報告。市(地)流轉稅管理處(科)進行匯總,分別于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上報給省局流轉稅管理處。當年服務滿意率達不到95%以上的,通知其限期進行整改,限期不能整改的取消服務資格。
第五十二條
技術服務單位每半年向同級國稅局流轉稅管理處(科)報告一次技術服務情況。每年由省級服務單位組織召開全省技術服務工作會議,通報全省服務情況,研究解決服務中存在的問題,部署全年的工作。
第五十三條
市(地)技術服務單位要與服務企業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明確法律責任,簽訂的服務合同要報同級稅務機關備案。技術服務單位負責對企業的培訓,企業開票員必須經過服務單位培訓后持證上崗,企業開票員沒有上崗證主管稅務機關不得進行ic卡的授權操作。服務單位要按著統一的服務標準開展服務工作,對解決不了的故障要及時更換金稅卡,不能影響企業開票。對非系統故障影響開票和報稅的由企業自行負責。
第五十四條
為了保證系統的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省局批準不得擅自改動系統軟件和硬件。使用企業不得擅自裝卸金稅卡。金稅卡的更換和軟件的升級要由技術服務單位技術員完成,系統出現問題馬上通知服務單位進行修理維護。更換金稅卡前一定做好數據維護工作,保證數據的安全。
第五十五條
防偽稅控系統使用過程中出現的技術問題,稅務機關、服務單位應填制《防偽稅控系統故障登記表》(附件九)分別逐級上報省局和省級服務單位。
第五十六條
企業服務質量投訴采取下管一級的辦法,一般向上一級服務單位投訴本級服務單位。由上一級服務單位仲裁解決。重大的服務質量問題也可以越級投訴,服務單位對受理的投訴要認真解決,不得推諉扯皮。對于服務投訴不能解決的按合同法規定向相關部門投訴。
第五十七條
防偽稅控企業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開票設備的安全,對稅控ic卡和專用發票應分開專柜保管,主管稅務機關要定期對其進行檢查。
第五十八條
實行防偽稅控企業專用設備發生丟失被盜的,應迅速報告公安機關和主管稅務機關。
第五十九條
損壞的兩卡以及收繳的兩卡,統一上交主管稅務機關。
第六十條
防偽稅控企業未按規定使用保管專用設備,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未按規定使用和保管專用發票處罰。
(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裝專用設備造成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二)攜帶系統外出開具專用發票。
第七章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
第六十一條 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該發票丟失前已通過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的認證,購貨單位可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復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經購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該發票丟失前未通過防偽稅控系統的認證,購貨單位應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通過后可憑該發票復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經購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第六十二條 一般納稅人發生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必須及時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對其報告的丟失發票是否已申報抵扣進行檢查,對納稅人弄虛作假的行為,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辦法由財務部負責解釋,自年月日起執行。
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篇四
北京城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土木工程總承包部
增值稅發票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單位各項目、分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的管理,強化相關基礎工作,明確增值稅發票管理責任,完善管理流程,建立滿足稅務部門監管要求的增值稅發票管理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暫行)》(城建財發?2023?169號)以及有關增值稅發票管理規定,結合我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增值稅發票指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本辦法主要規范專用發票的管理辦法,普通發票參照專用發票管理辦法執行。專用發票是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開具的發票,是購買方支付增值稅額并可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據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第三條 專用發票由基本聯次或者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基本聯次為三聯:發票聯、抵扣聯和記賬聯。發票聯,作為購買方核算采購成本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記賬憑證;抵扣聯,作為購買方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和留存備查的憑證;記賬聯,作
—1— 為銷售方核算銷售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額的記賬憑證。其他聯次用途,由一般納稅人自行確定。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土木工程總承包部機關及所屬各項目、分公司。
第二章 發票管理原則
第五條 真實合法原則。基于真實業務發生的基礎上,健全稅務會計核算,準確核算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及提供其他有關的稅務機關要求準備的增值稅稅務資料。增值稅發票的領購、保管、開具、傳遞、作廢、繳銷等環節嚴格按照稅法相關規定和本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條 風險可控原則。包括程序可控、人員可控、設備可控和監督可控。
程序可控是指增值稅發票領購、保管、開具、傳遞、作廢、繳銷等管理流程嚴格按本辦法執行。
人員可控是指增值稅發票管理的各個環節的應由專人管理。設備可控是指嚴格管理稅控相關設備和保管發票相關設施。監督可控是指內部稅務審計崗位,對增值稅發票的管理定期檢查。
第三章 發票的領購及分發
第七條 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增值稅發票由集團公司、各子、分公司統一管理,并根據實際情況對我單位進行授權及監督管理。我單位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是發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2— 對本單位發票管理工作承擔全部責任。
第八條 發票領購后,由集團公司發票管理人員將主開票服務器上的發票信息分發至我單位分開票服務器,分機從主機上獲得分配的發票后需讀入分機的開票系統后方能開具發票。
第九條 分開票機需將不需要的增值稅發票退回至主開票機,分機不能直接到稅務機關購買和退回發票。
第四章 發票的開具原則
第十條 公司銷售貨物、服務、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時,應當向索取專用發票的客戶開具專用發票,并在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第十一條 發票開具應以真實交易為基礎,不得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不相符的專用發票,嚴禁專用發票虛開行為。虛開發票是指: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第十二條 嚴禁用本單位發票為其他單位代開,或者讓其他單位為本單位代開發票。
第十三條 應根據實際發生的業務類型開具發票,開具項目應根據稅法規定據實填寫,其中涉及不同稅率的業務按各自適用的稅率分別開具。
第十四條 發票打印前,應先確保開票系統中發票代碼、號
—3— 碼與紙質發票的內容一致。
第十五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必須加蓋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第十六條 銷售貨物、勞務、服務、不動產或無形資產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第十七條 下列情形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
(二)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行為。
(三)實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
(四)銷售舊貨或者轉讓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3%的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的。
(五)其他按稅法規定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第十八條 提供建筑服務,公司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4— 第十九條 銷售不動產,公司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第二十條 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第五章 發票的開具流程
第二十一條 我單位發票開票人員指定責任人為劉彩云。我單位所屬項目及分公司需對外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經辦人員應填寫《發票開具申請單》,然后逐級審批,審批完后由開票人員進行開具,增值稅發票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開具發票,不得故意提前或延遲開票。
第二十二條 開票人員開具增值稅發票后,應通知經辦人員及時領取發票。經辦人員核對無誤后,在增值稅發票登記臺賬做好相應交接記錄。
第二十三條 對客戶拒收的發票,業務部門應在不遲于接到拒收通知后2日內退還所有聯次發票至開票人員,開票人員收到后,應按第七章的作廢和紅字發票流程處理。
第六章 發票的傳遞
第二十四條 增值稅發票開具后,原則上應由經辦人員將專用發票發票聯及抵扣聯、普通發票發票聯當面、及時送交客戶,專用發票要求客戶在《發票簽收回執單》上簽字確認。
—5— 第二十五條 增值稅發票如需郵寄給客戶,發票寄出后應及時通知客戶查收;專用發票要求客戶收到發票以后,填寫《發票簽收回執單》,傳真回本單位。
第七章 發票作廢及紅字發票的開具
第二十六條 發生以下情況,可進行發票作廢處理:
(一)開具發票時發現有誤,應將此發票立即作廢;
(二)發生銷售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當月收到退回的專用發票發票聯、抵扣聯,未抄報稅且未記賬,并且客戶未認證或認證結果無法通過。
第二十七條 開具發票已經跨月的不能按作廢處理。第二十八條 對于需作廢的發票,應在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發票(含未打印的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保存。
第二十九條 開具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銷售折讓,或因開票有誤、應稅服務終止以及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一)專用發票已交付客戶的,由客戶去當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或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通知單》和《信息表》),依據客戶提供的《通知單》或《信息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發票,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或《信息表》一一對應。
—6—
(二)專用發票尚未交付客戶或客戶拒收的,應由我方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稅務機關對《信息表》內容進行系統校驗通過后,方可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第三十條 發票作廢和紅字發票開具審批流程同開票流程。
(一)銷項發票跨月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由業務經辦人員填寫《紅字發票開具申請單》,提供客戶拒收證明,按層級報批后,由財務部門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紅字發票。
(二)銷項發票出現作廢重開,導致作廢發生的當事人填寫《發票作廢申請單》,按層級報批后,由財務部重新開具。
第八章 發票的丟失和繳銷
第三十一條 空白發票丟失時,負責保管發票的人員應在發現丟失當日,填報《發票丟失處理報告單》,并撰寫書面報告,報告中應包含丟失發票的納稅人名稱、發票聯次、專用發票號碼等情況;應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按稅務機關的流程進行后續處理。
第三十二條 客戶取得我方專用發票后同時丟失發票聯和抵扣聯,按以下方法進行處理:
(一)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客戶需憑我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我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7—
(二)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客戶需憑我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我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方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三)我方應根據上述規定協助客戶辦理相關手續。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發生以下業務時,應當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繳銷增值稅發票:
(一)在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二)稅務機關發票換版時,應及時繳銷尚未填開的空白發票。
第九章 發票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四條 我單位發票管理人員指定責任人宗世杰,按稅務相關要求負責存放、保管增值稅發票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及相關專用設備。發票應在保險柜存放,并配備必要的防潮、防火、防盜、應急照明燈等設施。
(一)發票,包括:未開具的空白增值稅發票和已開具尚在本公司范圍內傳遞的增值稅發票。
(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包括: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運用數字密碼和電子存儲技術管理專用發票的計算機管理系統。其中專用設備,是指金稅卡、讀卡器或金稅盤和報稅盤。
—8— 第三十五條 增值稅發票的領購、保管與開具不能為同一人,開具與蓋章不能為同一人。如發生人員變動,須按集團相關要求履行交接手續,交接完成后方可離崗。
第三十六條 財務或稅務部門應于每月末對發票的領、用、存進行盤點,編制《增值稅發票盤點表》,并經財務或稅務部門負責人和發票保管人簽字確認。
第三十七條 空白發票視同現金支票管理,且不得事先加蓋發票專用章。財務管理部門負責人是發票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三十八條 增值稅發票管理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三)拆本使用發票;
(四)擴大發票使用范圍;
(五)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六)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因傳遞需要,須郵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經辦人要避開密碼區折疊,準確寫明收件人地址,并保存好郵寄存根以備查詢。若在郵寄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相關業務人員及寄件人應及時報告公司進行后續處理。
第三十九條 每月將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認
—9— 證結果通知書》和《認證結果清單》裝訂成冊。
第四十條 增值稅進項抵扣聯、《認證結果通知書》和《認證結果清單》于每月申報期后上交集團公司,作為會計憑證保管,保管期30年。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土木部財務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如遇國家稅收政策變化,與稅法規定有沖突的,按照稅務部門的新政策執行,有關條款自動廢止。
—10—
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篇五
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退回處理的暫行規定
為適應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需要,規范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和使用,根據國稅發[2006]156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殖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以及國稅發
[2007]18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定(暫行)。
天)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審核確認后主管稅務機關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如發現超過三個月未進行認證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退回,不論是開票有誤或是貨物退回以及購貨方自身原因,均將對相關責任人給予開具發票票面稅額20%的扣款處罰。其責任人由銷售部負責確認,相關人員填寫“處罰通知書”(格式見附件2),依次經銷售部、財務部、人力資源部的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后,由人力資源部從其責任人的工資中扣除。
第三條 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對方均無法認證的:由購買方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格式見附件3),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格式見附件4)。上述發票及附件必須在80天內退回,公司根據發票及所附附件開具紅字發票。超過90天的按第二條規定處理。
第四條 發生銷貨退回的:由購買方在9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格式見附件3)。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通知單》(格式見附件4)。銷售方營銷部負責提供該批貨物的退回產品入庫單。財務部憑購買方提供的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通知單》及退回產品入庫單開具紅字專用增值稅發票。
第五條 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丟失的: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丟失,首先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人員。如屬本公司人員的責任,按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稅款金額20%對責任人進行扣款處罰(參照第二條處理);如屬購買方或笫三方的責任,在認證期內,不論丟失前是否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均可憑我公司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不需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方在市級以上報刊上登遺失證明,并出具遺失情況說明,銷售方方可去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格式見附件5);如屬郵寄過程中遺失的,需郵政單位出具遺失證明。
笫六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需重新開具的辦理流程:
1.銷售助理將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和發票聯原件和復印件及購買方開具的拒收證明以及相關的資料,信息聯絡單交由財務部結算組的各片區的結算人員。
2.結算組匯總后由財務部辦稅人員統一去主管稅務局辦理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
第二章接受勞務和采購貨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退
回的處理辦法
笫七條 經辦人必須在認證期(90天)內將銷售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公司的相關規定辦理完驗收入庫及審
批手續交由財務部相關人員。對于經辦人未在認證期內完成驗收入庫及審批手續,造成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進行認證抵扣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開具發票票面稅款的20%扣款處罰(參照第二條規定處理)。
第八條 如果發現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內容開具有誤,應及時與財務部相關人員聯系,填寫“拒收證明”(格式見附件2),將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拒收證明一并退回給銷售方。
第九條 本暫行規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實行。
第十條 本暫行規定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附件1:《購買方增值稅專用發票拒收證明》
附件2:《處罰通知書》
附件3:《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一式兩聯)附件4:《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一式三聯)附件5:《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一式三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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