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合同優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歡。
三方合資購房合同篇一
乙方:身份證號:
丙方:身份證號:
丁方:身份證號:
現有甲、乙、丙、丁四方合股開辦一家__________________,全面實施四方共同投資、共同合作經營的決策,成立股份制公司。經四方合伙人平等協商,本著互利合作的原則,簽訂本協議,以供信守。
一、出資的數額:
甲方出資________出資的形式________出資的時間__________
乙方
丙方
丁方
二、股權份額及股利分配:
四方約定甲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乙方占有股份股份____%;丙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丁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四方以上述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權份額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四方實際投入股本金數額及比例不作為分配股利的依據。股份公司若產生利潤后,甲乙丙丁可以提取可分得的利潤,甲方可分得利潤的____%,乙方可分得利潤的____%,丙方可分得利潤的____%,丁方可分得利潤的____%,其余部分留公司作為資本填充。如將股利投入公司作為運作資金,以加大資金來源,擴充市場份額,必須經四方方同意,并由甲乙丙丁四方同時進行。
三、在合作期內的事項約定
1、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止。如公司正常經營,四方無意退了,則合同期限自動延續。
2、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入伙: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四方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退伙:①公司正常經營不允許退伙;如執意退伙,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現金結算;按照退伙人的投資股分60%退出。非經四方同意,如一方不愿繼續合伙,而踢出一方時,則被踢出的一方,被迫退出時,則按照公司當時財產狀況進行結算的60%進行賠償。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照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4、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①合伙期屆滿;
②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③合伙事業完成或者不能完成;
④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合伙終止后的事項:
①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參與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照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照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者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承擔。
糾紛的解決
5、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四、在成立股東后
全權委托________作為公司運作的總負責人,全權處理公司的所有事務,必須實現公司一元化領導,獨立處理公司事務,如有以下重大難題和關系公司各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由股東研究同意后方可執行:
1、單項費用支付超過________元;
2、新產品的引進;
3、重大的促銷活動;
4、公司章程約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五、公司今后如需增資,則甲乙丙丁四方共同出資,各占總投資額的25%。
六、公司正常運營后,生產所需原材料必須由____方單獨供應。
七、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四方共同協商,本協議一式5份,四方各執一份,見證方留存1份備案,自四方簽字并經公司蓋章確認后生效。
甲方:乙方:
丙方:丁方: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蓋章確認:
公司負責人簽字確認:
三方合資購房合同篇二
我國期貨交易所合約規格
上海交易所一號銅標準合約
(經上海金屬交易所管理委員會1993年2月6日通過)
上海金屬交易所
中國·上海__年__月__日
____會員已于今日售出(購入)25噸(溢短2%)符合下列第3條規定的一號銅,價格為每噸__元,交割月份__。
本合約根據《上海金屬交易所管理暫行規定》和《上海金屬交易所商品期貨交易規則》制訂,由你方和上海金屬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作為當事方簽訂,你方接受本合約的所有義務與規定,并同意按下列規則履行責任。
為了保證合約的嚴格履行,你方必須在成交時向交易所交納初始保證金。根據市場變化,當價格波動向不利于你方變化時,你方將被要求支付追加保證金,以彌補合約價格與結算價格之間的差額。如果發生任何你方不能履行上述義務的情況,交易所有權將你方所持有的所有或部分合約強制平倉以補償由于你方違約造成的損失。交易所在采取上述行動時,并無任何責任和義務使你方減少或免受損失。如不足以抵償損失時,交易所有權向你方繼續追索。
一號銅的具體規定
1.質量:本合約中一號電解銅(整板或切割片板)的等級必須符合國標gb467-82、gb466-82的規定,銅+銀的含量不小于99。95%,每塊重量在30-150公斤之間。
所有的交貨銅必須是上海金屬交易所注冊認可的一號銅,并附有生產廠的質檢合格證。注冊牌號清單見附件一。
2.結算:合約按《上海金屬交易所商品期貨交易規則》中的結算規則結算。
3.交貨:本合約的一號銅必須在交割日按賣方選擇的牌號和交貨地點向交易所的核準倉庫交貨。在履行合約中所提供的指定倉庫標準棧單的數量以25噸(溢短2%)或其整數倍開出。同一合約的貨必須存放在同一倉庫并是同一牌號和同一規格。所交貨物必須是整板或切割片板,以達到貨盤化的目的,切割片板的長、寬均不得小于整板的二分之一。捆扎包裝每捆不超過2.5噸。標準棧單按上海金屬交易所指定倉庫標準棧單實施細則施行。
4.允許磅差:2‰。
5.交割月份:本合約的交割應于交易當月或其后的任何一個月,實施每月交割。
6.最小浮動價位:合約中的每噸銅的最小浮動價位為10元,或是其整數倍。
7.仲裁:由本合約引起的爭端,如果不能協商解決,那么根據《上海金屬交易所章程》提請交易所監事會仲裁。提請仲裁的當事者,應提出書面申請,并承認由監事會作出的書面裁決為終局裁決。
8.其它:本合約未提到的事宜均按《上海金屬交易所管理暫行規定》和《上海金屬交易所商品期貨交易規則》進行處理。
南京石油交易所輕柴油標準合約
1.01 商品名稱:輕柴油(gasoil)
定義:原油經蒸餾或其他加工精制的烴類液體燃料,運用于全負荷在1000-1500赫/分的高速柴油燃料。
1.02 期貨合約的要求
(1)月份和時間:按交易所規定時間并在指定月份交貨。
(2)交易的計量單位:以手計算,每一“手”為100噸。
(3)質量標準(見附表)。
(4)最小變動價格:每噸為2元人民幣或每交易單位為200元人民幣。
(5)合約的價格:南京港離岸價。
(6)每日價幅的限制:按風險管理委員會的通告執行。
(7)合約數量的限制:
任何會員擁有或所控制的所有賬戶某一月份合約數量的累計總數不得超過500個以上的凈多頭或凈空頭,而所有月份合約數量的累計總數不得超過3000個以上凈多頭或凈空頭。
最后十個交易日不得擁有100個以上的投機合同或400個以上套期保值合同。
以上數量限制經理事會或風險管理委員會特許可適當放寬。
(8)最后交易日:合約月份前一個月的最后一個營業日為最后交易日。
(9)合約的修改:交易所必要時對合約的內容可作修訂。
1.03 交貨:
(1)交貨方式:離庫裝船交貨 b.庫內轉移 c.管道輸送 離船過驗賣方將輕柴油從油庫交越買方船只的船弦(以雙方連續連結的法蘭盤為界),法蘭盤以上的岸上費用和風險則由賣方承擔。法蘭盤以下至船一側的全部費用和風險由買方承擔。
(2)交貨地點:交易所核準的交割倉庫。
(3)交貨原則:除執行本合同的規定各項條款外,必須遵守國家和有關部門的法律、法規和條例。
(4)同意接貨和交貨的通知
買方應在合約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遞交同意接貨的通知書,內容應包括以下幾點,以供交易所匹配選擇。
a.買方單位名稱 b.數量 c.擬收貨方式 d.擬收貨地點
(5)賣方必須在合約交割月份的第一個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遞交同意交貨的通知書,包括以下內容:
a.賣方單位名稱 b.數量 c.擬交貨方式 d擬交貨地點 e.其它資料
買賣方的通知書中c.d.項目必須明確填寫,否則,由交易所進行搭配。買賣方必須受其搭配結果的結束。
(6)交易所配對交割
交易所在接到買賣方的通知書后,必須于第二交易日16:30前將配對結果通知雙方。
a.根據買賣方提交的擬交貨方式、地點,本著雙方均能接近的和經濟合理的交貨地點和方式配對,盡量減少交割方、交割點,同時參照現行有關部門規定的流向限制。
b.在具體執行中,依據下列原則進行配對,以地點、方式為優先,如地點、方式相同時,則以合約數量大者為優先;在數量相同時,再以交、接貨時間先后為優先的配對原則。
c.買賣方接到結算交割的配對通知后,如有不同意見,可進行協商、更改和調整,并將更改和調整的意見在第三個交易日12:00前報交易所。協商不成也必須在第三個交易日12:00前向交易所提出,同時提請結算交割委員會裁定,這一裁定是最終的,買賣雙方均受約束。
d.在這以前,買賣方就交貨地點和時間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遵循下列原則:
i、fob離庫裝船(車)的交貨時間由買方確定。
ii、賣方提出在非注冊倉庫交收,則貼水應對買方有利為原則;如買方提出在非注冊庫交收,則貼水或升水應對賣方有利為原則。
iii、庫內轉移或管轄交貨的時間由買賣方協議。
e.在非注冊倉庫的交收,關于價格的升水或貼水應由買賣方自行協議,也可參照結算交割委員會的通知的原則執行。
(7)預備交貨通知
賣方必須在交貨月份的第三個交易日14:00前向買方提交一份完整的通知(格式由交易所統一規定),內容應包括:
a.買方單位名稱 b.賣方單位名稱 c.交貨地點 d.交貨方式 e.交貨的數量 f.檢驗方式的選擇 g.交貨期范圍(即交貨必須在交貨月份的第五個交易日至第二十五日之間連續的五天內開始進行) h.交買方的單據 i.交易所需要的其它資料
(8)確認交貨通知
在買方船只預計到港前或庫內轉移約定之日前二個交易日前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交一份交易所規定格式的確認交貨通知,其內容必須同預備交貨通知的內容相一致,如不一致就視為賣方違約,買方必須在當日16:30前予以確認,并將確認副本報交易所。
(9)交貨通知雙方確認后,買方應每天向賣方書面提出船只預計到港時間。雙方應以確認的交割日期為目標開展工作,并以此交割日期作為計算遲期履約和違約的日期。
(10)裝船。除庫內轉移外,油管一經連結即為裝貨開始,一經拆除即為裝船結束。
買方在約定交割日期(或交貨期范圍內的某一天)船只到港后,應以書面形式向賣方提交一份備裝通知書(nor)并以此時間計算賣方開始裝貨的時間,而在此以前的船只滯期由買方負責,在此以后至裝船結束前發生的滯期由賣方負責。
賣方在收到買方的備裝通知書(nor)后,應及時安排裝貨,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該時間以裝運時航運部門通用的船只定額裝卸時間為準)。滯期費的索賠不影響損失的索賠。
(11)付款和單據的轉移
a.交易所在收到賣方或買方的預備交貨日期通知或所有權轉讓約定日期的前二個交易日,買方應向交易所承付全部合約的貨款,在貨款到帳后交易所立即將保證金退還到買方賬戶。b.賣方在裝貨完畢后的三天內須向交易所遞交所需要的所有單證,交易所在收到單證的第二個交易日16:30之前遞交買方,買方在交割完畢確認書上簽字后,交易所即將全部合約的貨款(包括補付尾差金額)和交易保證金退還到賣方賬戶。
(12)檢驗:以下檢驗方式可供買、賣方選擇。
i.全權委托注冊倉庫代為質檢和量檢,數量以油庫儲罐計量數為準(泵裝、泵卸及儲存損耗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ii.為避免糾紛,買賣方在必要時可委派檢驗人員與交割倉庫共同檢驗,交貨數量以共同檢測數為準。
iii.買賣方也可委托國家商檢部門檢驗,一切結果以商檢出證為準。檢驗費由委托方承擔。
(13)交貨數量與合約總量的允許誤差范圍:
a.1000噸以下重量允許誤差±1%
b.1001-10000噸重量允許誤差±3%
c.10001噸以上重量允許誤差±5%
在上述允許范圍內的誤差數按合約成交價結算貨款。
超過允許誤差范圍的,超出或短缺部份參照現貨市場裝卸日前一個交易日的收市價結算貨款。
(14)風險轉移
輕柴油的風險隨貨物的交收由賣方轉移到買方。
1.04 與產品有關的期貨交易(efp)
在合約最后交易日停止交易后至交貨月份第一個交易日14:00,買方和賣方可進行與本合約有關產品的期貨交易(efp),合約的買方必須為一定數量輕柴油或相關產品的賣方。合約的賣方必須為輕柴油或相關產品的買方,相關產品的數量和合約的數量應大致相同,其中相關產品的品質差異引起的價格差額由雙方協議。
efp的協議報告須在成交當天報交易所,并按交易所規定的方法進行結算和交割。
1.05 選擇性交貨(adp)
合約的買方或賣方可以同交易所為其配對的另一方協議采用不同的方式交收,交貨辦法,在這種情況下,買賣雙方共同辦理由交易所規定格式的協議交貨通知書,并在交貨月份的二十五日前的一個交易日14:00前的任何一日將該通知送交交易所。在這以后交易所對買賣方的各自義務和權利不再負責,但必須通過交易所辦理結算。交易所在收到該通知書之后即將買賣方的保證金退回到各自的賬戶。
1.06 違約責任
(1)違約是指買賣一方未能按合約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2)其中遲期履約是指買賣一方或雙方未能按本合約規定的日期履行義務。
(3)未履約部份的總金額的計算為未履約部份的數量乘以最后交易日的收市價。
(4)對遲期履約的責任方按以下標準向交易所交納罰金。
第一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1%
第二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2%
第三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2%
第四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2%
第五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3%
以上罰金累加計算。至第六日即視為違約,其責任方須交納10%的罰金,具體實施辦法由結算交割委員會制定頒布。
(5)罰金自結算交割委員會確認違約責任后五日內交納,未按規定交納者視為違章,交易所有權從其保證金中扣取,并給予處罰。
(6)違約方除向交易所交納罰金外,在未得到對方當事人同意,仍應繼續履約,并對因遲期履約而給對方造成的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其他違約情況及責任,依照國家法律和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8)雙方對爭議或索賠處理不滿者可向交易所聽證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07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約簽訂后,非合約任何一方的過失,而發生的不可預見、不可避免,無法克服的意外事故,如戰爭、動亂、洪水、地震等。
(2)當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約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約或不能完全履約的理由,在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證明后,允許延期履約、部份履約或不履行合約,并根據情況的部份或全部免于承擔違約責任。
(3)當事人未及時向對方通報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約的理由,造成對方損失的擴大,對損失擴大部份及應負法律責任。
(4)不可抗力的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法律規定處理。
南京石油交易所汽油標準合約
2.01 商品名稱:汽油(gasoline)
定義:原油經直餾或直餾與二次加工制得的汽油餾分的混合物,加有適當抗爆劑和抗氧防膠劑制成的,用于點火式發動機的液體燃料。
2.02 期貨合約的要求
(1)月份和時間:按交易所規定時間并在指定月份交貨。
(2)交易的計量單位:以手計算,每一“手”為100噸。
(3)質量標準(見附表)
(4)最小變動價格:每噸為2元人民幣或每交易單位為200元人民幣。
(5)合約的價格:南京港離岸價。
(6)每日價幅的限制:按風險管理委員會的通告執行。
(7)合約數量的限制:
任何會員擁有或所控制的所有賬戶某一月份合約數量的累計總數不得超過500個以上的凈多頭或凈空頭,而所有月份合約數量的累計總數不得超過20__個以上凈多頭或凈空頭。
最后十個交易日不得擁有100個以上的投機合同或200個以上套期保值合同。
以上數量限制經理事會或風險管理委員會特許可適當放寬。
(8)最后交易日:合約月份前一個月的最后一個營業日為最后交易日。
(9)合約的修改:交易所必要時對合約的內容可作修訂。
2.03 交貨:
(1)交貨方式:離庫裝船交貨 b.庫內轉移 鐵路裝車 d.管道輸送賣方將汽油從油庫交越買方船只的船弦(以雙方連續連結的法蘭盤為界),法蘭盤以上的岸上費用和風險則由賣方承擔。法蘭盤以下至船一側的全部費用和風險由買方承擔。
(2)交貨地點:交易所核準的交割倉庫。
(3)交貨原則:除執行本合同的規定各項條款外,必須遵守國家和有關部門的法律、法規和條例。
(4)同意接貨和交貨的通知
買方應在合約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遞交同意接貨的通知書,內容應包括以下幾點,以供交易所匹配選擇。
a.買方單位名稱 b.數量 c.擬收貨方式 d.擬收貨地點
(5)賣方必須在合約交割月份的第一個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遞交同意交貨的通知書,包括以下內容:
a.賣方單位名稱 b.數量 c.擬交貨方式 d.擬交貨地點 e.其它資料
買賣方的通知書中c.d.項目必須明確填寫,否則,由交易所進行搭配。買賣方必須受其搭配結果的約束。
(6)交易所配對交割
交易所在接到買賣方的通知書后,必須于第二交易日16:30前將配對結果通知雙方。
a.根據買賣方提交的擬交貨方式、地點,本著雙方均能接近的和經濟合理的交貨地點和方式配對,盡量減少交割方、交割點,同時參照現行有關部門規定的流向限制。
b.在具體執行中,依據下列原則進行配對,以地點、方式為優先,如地點、方式相同時,則以合約數量大者為優先;在數量相同時,再以交、接貨時間先后為優先的配對原則。
c.買賣方接到結算交割的配對通知后,如有不同意見,可進行協商、更改和調整,并將更改和調整的意見在第三個交易日12:00前報交易所。協商不成也必須在第三個交易日12:00前向交易所提出,同時提請結算交割委員會仲裁,這一裁定是最終的,買賣雙方均受約束。
d.在這以前,買賣方就交貨地點和時間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遵循下列原則:離庫裝船(車)的交貨時間由買方確定。
ii.賣方提出在非注冊倉庫交收,則貼水應對買方有利為原則;如買方提出在非注冊庫交收,則貼水或升水應對賣方有利為原則。iii.庫內轉移或管轄交貨的時間由買賣方協議。
e.在非注冊倉庫的交收,關于價格的升水或貼水應由買賣方自行協議,也可參照結算交割委員會的通知的原則執行。
(7)預備交貨通知
賣方必須在交貨月份的第三個交易日14:00前向買方提交一份完整的通知(格式由交易所統一規定),內容應包括:
a.買方單位名稱 b.賣方單位名稱 c.交貨地點 d.交貨方式 e.交貨的數量 f.檢驗方式的選擇 g.交貨期范圍(即交貨必須在交貨月份的第五個交易日至第二十五日之間連續的五天內開始進行) h.交買方的單據 i.交易所需要的其它資料
(8)確認交貨通知
在買方船只預計到港前或庫內轉移約定之日前二個交易日前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交一份交易所規定格式的確認交貨通知,其內容必須同預備交貨通知的內容相一致,如不一致就視為賣方違約,買方必須在當日16:30前予以確認,并將確認副本報交易所。
(9)交貨通知雙方確認后,買方應每天向賣方書面提出船只預計到港時間。雙方應以確認的交割日期為目標開展工作,并以此交割日期作為計算遲期履約和違約的日期。
(10)裝船。除庫內轉移外,油管一經連結即為裝貨開始,一經拆除即為裝船結束。
買方在約定交割日期(或交貨期范圍內的某一天)船只到港后,應以書面形式向賣方提交一份備裝通知書(nor)并以此時間計算賣方開始裝貨的時間,而在此以前的船只滯期由買方負責,在此以后至裝船結束發生的滯期由賣方負責。
賣方在收到買方的備裝通知書(nor)后,應及進安排裝貨,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該時間以裝運時航運部門通用的船只定額裝卸時間為準)。滯期費的索賠不影響損失的索賠。
(11)付款和單據的轉移
a.交易所在收到賣方或買方的預備交日期通知或所有權轉讓約定日期的前二個交易日,買方應向交易所承付全部合約的貨款,在貨款到帳后交易所立即將保證金退還到買方賬戶。b.賣方在裝貨完畢后的三天內須向交易所遞交所需要的所有單證。交易所在收到單證的第二個交易日16:30之前遞交買方,買方在交割完畢確認書上簽字后,交易所即將全部合約的貨款(包括補付尾差金額)和交易保證金退還到賣方賬戶。
(12)檢驗:以下檢驗方式可供買、賣方選擇。
i.全權委托注冊倉庫代為質檢和量檢,數量以油庫儲罐計量數為準(泵裝、泵卸及儲存損耗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ii.為避免糾紛,買賣方在必要時可委派檢驗人員與交割倉庫共同檢驗,交貨數量以共同檢測數為準。
iii.買賣方也可委托國家商檢部門檢驗,一切結果以商檢出證為準。檢驗費由委托方承擔。
(13)交貨數量與合約總量的允許誤差范圍:
a.1000噸以下重量允許誤差±1%;
b.1001-10000噸重量允許誤差±3%;
c.10001噸以上重量允許誤差±5%。
在上述允許范圍內的誤差數按合約成交價結算貨款。
超過允許誤差范圍的,超出或短缺部份參照現貨市場裝卸日前一個交易日的收市價結算貨款。
(14)風險轉移
汽油的風險隨貨物的交收由賣方轉移到買方。
2.04 與產品有關的期貨交易(efp)
在合約最后交易日停止交易后至交貨月份第一個交易日14:00,買方和賣方可進行與本合約有關產品的期貨交易(efp),合約的買方必須為一定數量汽油或相關產品的賣方。合約的賣方必須為汽油或相關產品的買方,相關產品的數量和合約的數量應大致相同,其中相關產品的品質差異引起的價格差額由雙方協議。
efp的協議報告須在成交當天報交易所,并按交易所規定的方法進行結算和交割。
2.05 選擇性交貨(adp)
合約的買方或賣方可以同交易所為其配對的另一方協議采用不同的方式交收,交貨辦法,在這種情況下,買賣雙方共同辦理由交易所規定格式的協議交貨通知書,并在交貨月份的二十五日前的一個交易日14:00前的任何一日將該通知送交交易所。在這以后交易所對方的各自義務和權利不再負責,但必須通過交易所辦理結算。交易所在收到該通知書之后即將買賣方的保證金退回到各自的賬戶。
2.06 違約責任
(1)違約是指買賣一方未能按合約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2)其中遲期履約是指買賣一方或雙方未能按本合約規定的日期履行義務。
(3)未履約部份的總金額的計算為未履約部份的數量乘以最后交易日的收市價。
(4)對遲期履約的責任方按以下標準向交易所交納罰金。
第一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1%;
第二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2%;
第三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2%;
第四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2%;
第五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3%。
以上罰金累加計算。至第六日即視為違約,其責任方須交納10%的罰金,具體實施辦法由結算交割委員會制定頒布。
(5)罰金自結算交割委員會確認違約責任后五日內交納,未按規定交納者視為違章,交易所有權從其保證金中扣取,并給予處罰。
(6)違約方除向交易所交納罰金外,在未得到對方當事人同意,仍應繼續履約,并對因遲期履約而給對方造成的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其他違約情況及責任,依照國家法律和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8)雙方對爭議或索賠處理不滿者可向交易所聽證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07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約簽訂后,非合約任何一方的過失,而發生的不可預見、不可避免、無法克服的意外事故,如戰爭、動亂、洪水、地震等。
(2)當事人一主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約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約或不能完全履約的理由,在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證明后,允許延期履約、部份履約或不履行合約,并根據情況的部份或全部免于承擔違約責任。
(3)當事人未及時向對方通報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約的理由,造成對方損失的擴大,對損失擴大部份仍應負法律責任。
(4)不可抗力的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法律規定處理。
附:汽油質量指標(gb48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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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
│ 項目 │指標│ 試驗方法 │
│├──┤│
││70號││
├──────────────────┼──┼────────────┤
│馬達法辛烷值(mon)不小于 │ 70 │ gb503│
├──────────────────┼──┼────────────┤
│四乙基鉛含量g/kg不大于│1.0 │ gb377│
├──────────────────┼──┼────────────┤
│餾程: │││
│ 10%餾出溫度,℃不高于│ 79 ││
│ 50%餾出溫度,℃不高于│145 ││
│ 90%餾出溫度,℃不高于│195 │ gb255│
│ 干點, ℃不大于│205 ││
│ 殘留量,%不大于│1.5 ││
│殘留量及損失% 不大于│4.5 ││
├──────────────────┼──┼────────────┤
│飽和蒸汽壓 kpa(1) │││
│從9月1日至2月29日 不大于│ 80 │ gb257│
│從3月1日至8月31日 不大于?│ 67 ││
├──────────────────┼──┼────────────┤
│實際膠質mg/100ml不大于│5 │ gb509│
├──────────────────┼──┼────────────┤
│誘導期min不小于 │480 │ bg256│
├──────────────────┼──┼────────────┤
│硫含量%不大于 │0.15│ gb380│
├──────────────────┼──┼────────────┤
│腐蝕(銅片 50℃3hr)│合格│ gb378│
├──────────────────┼──┼────────────┤
│水溶性酸或堿│ 無 │ bg259│
├──────────────────┼──┼────────────┤
│酸度mgkoh/100ml不大于 │3 │ gb258及注│
│││ (2)│
├──────────────────┼──┼────────────┤
│機械雜質及水分│ 無 │ 注(3)│
└──────────────--------┴--─┴────────────┘
注:(1)1kpa=7.5mmhg。
(2)加鉛汽油酸度按gb379方法測定。
(3)按gb511和gb260方法測定。
上海金屬交易所規貨合同
┌─────────────────┬────────────────┐
│ 買入方(全稱) │ 賣出方(全稱) │
├────┬───┬────┬───┴──┬───┬────┬────┤
│││ 數量 │ 價格 │ 金額 │││
│品名規格│生產廠││││交貨地點│交貨時間│
│││ (噸) │ (元/噸)│ (元) │││
├────┼───┼────┼──────┼───┼────┼────┤
││││││││
└────┴───┴────┴──────┴───┴────┴────┘
根據上海金屬交易所規則,買賣雙方自愿簽訂本合同,并全面執行下列條款:
一、質量品級:在上海金屬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銅、鋁、鉛、鋅、錫、鎳、生鐵等的金屬質量等級,一律執行《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按《部頒標準》執行。
二、數量:本合同溢短技量允許范圍為總量的±5%。
三、價格:本合同價格(元/噸)僅指交易所當日的、指定地點倉庫的交易成交價。成交前發生的倉裝、運輸、保險等項費用均已包括在內。
四、結算、按交易所交易業務試行規則執行。
五、交貨與驗收:買賣雙方均按成交合同標的收驗、交貨。賣方交貨時,隨附生產廠商的質量保證書。
六、交易保證金:本合同買賣雙方均需向交易所繳納保證金__元。合同執行后,保證金分別退還各方。
七、交易所手續費:交易手續費按成交金額的1‰收取。
八、爭議仲裁:買賣雙方就本合同內發生爭議,由交易所協調,協調不成得向交易所申請仲裁。
九、違約罰則:買賣中發生違約時,交易所作為交易合同履約保證人,有權按交易業務試行規則執行罰處。
十、合同轉讓:本合同在交易所按規則轉讓時,應同時辦理過戶手續。
十一、附則:本合同一式二份,由買賣雙方簽名蓋會員單位合同章后,由交易所統一保管。
上海金屬交易所 買入方單位 賣出方單位
經辦人: 經辦人: 經辦人:
┌─────────────────────────────┐
│ 本合同根據國家稅務局 ││
中國鄭州糧食批發市場糧油交易合同│國稅函發〔1990〕1573號文│
──────────────── │ 暫免征收印花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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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地│ 品 名│ 等 級│生產期│ 數量(噸) │ 價格(元/噸)│金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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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0│ 0
││││││
1.發證: 發貨單位;
2.到站 收貨單位:
3.交貨時間:19 年 月→19 年 月
4.運輸方式:
5.質量驗收:
6.外裝議定:
7.費用負擔:
8.結算方式:
9.保證金:從合同確認之日起,買賣雙方須在五日內向市場結算部交納基礎保證金。
買方交: 0.00元
賣方交: 0.00元
10.手續費:從合同確認之日起,買賣雙方須在五日內向市場結算部交納手續費。
買方交: 0.00元
賣方交: 0.00元
11.附則:①合同經市場確認后生效。如有異議,需經雙方協商并經市場同意方能修改有關條文。
②合同有效期間,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終止合同。否則按《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處理。
③如因鐵路運輸計劃的原因未能如期全部交貨,剩余部分由買賣雙方協商是否延期履行合同。
④雙方發生爭議或糾紛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89)商儲(糧)字第62號《糧油調運管理規則》、中國鄭州糧食批發市場交易管理暫行規則、實施細則執行及商務處理規定執行。
⑤買賣雙方依據本市場有關規定,允許合同轉讓。
⑥本合同一式五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市場三份。
⑦本合同的發站、到站、發貨單位、收貨單位諸內容較多時,可另立附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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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 方 │ 賣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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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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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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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號碼││ 電掛 ││ 電話號碼 ││ 電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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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號碼││ 郵碼 ││ 傳真號碼 ││ 郵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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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出市代表:____簽名(蓋章) 市場監證人: 簽名(蓋章)
賣方出市代表:____簽名(蓋章) 合同確認(蓋章)
交易主持人:____簽名(蓋章) 簽訂日期:
三方合資購房合同篇三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丙方:
身份證號:
鑒于甲、乙、丙三方共同購買房屋一事,三方經過平等、充分協商,本著共同投資、共同受益、共擔風險的原則,就共同投資購買房屋并與之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信守:
第一條甲、乙、丙三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同出資購買位于中山第1—2幢第3—5層的法院拍賣樓房三層(以下簡稱“合伙房屋”),該合伙房屋合同總面積為1284。
99平方米,總價款元(大寫:)。
第二條甲乙丙三方享有該合伙房屋的產權份額如下:以拍賣確認及成交房產過戶前,三方所第一次各自提供的資金占三方總投入金額的占比作為該房產各權益方的的股份占比,甲方%,乙方%丙方%。
三方按各自的產權份額比例承擔該房屋總價款。
該合伙房屋的投資總價款為:房產拍賣成交款拍賣傭金房產交易稅金房產過戶手續費。
三方第一次總出資不足支付該合伙房屋的投資金額的,先由甲方先行墊付,待甲方辦完房產過戶的所有手續,并將房產進行抵押貸款,所貸得款項除用于支付前期投入資金不足的差額外,甲、方可暫時使用剩余貸款,但需自行支付所貸金額所產生的利息及相關費用,并且到期須按時還清貸款本金。
該房產原租期到期前或到期后三方決定對該房產進行擴大經營的,甲方應將貸款款項及時回收到三方共同的該房產投資項目上,而原投資及貸款所得資金不足時,三方都須按比例再注入資金。
第三條協議一旦簽訂則認定甲、乙、丙三方均充分了解并接受該拍賣房產的所有拍賣條件及法院告知的瑕疵內容所帶來的后果及風險。
三方經協商由甲方全權辦理房產拍賣、過戶及貸款的所有手續,約定將該合伙房屋登記在甲方名下。
甲方作為該產權登記人并非合伙房屋真實的權利的全部歸屬,合伙房屋之所有權由甲、乙、丙三方按投資比例享有,三人分別享有的%和%%的權屬。
第四條該合伙房屋原租戶終止租賃后,三方可委托甲方對該房屋進行經營管理或重新對外租賃等經營事務,經營投資管理或對外租賃過程中產生的收益和相關費用由甲、乙、丙三方按投資比例承擔。
甲、乙、丙三方對該合伙房屋的管理、出租等經營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如將合伙房屋出租給第三人,則《房屋租賃合同》必須由甲、乙、丙三方共同與第三人簽署,否則不予出租。
合伙房屋的租金可以由甲方收取,但甲方收取承租人的房屋租金后應及時歸還銀行貸款本息及其它該房屋的費用開支后,余額視為房產收益由甲、乙、丙三方按其所占的房屋產權份額分配,不足支付銀行貸款本息部分由甲、乙、丙三方按其所占的房屋產權份額予以補足支付。
如采用其它方式經營合伙房屋,則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協商。
第五條甲、乙、丙三方共同行使所購房產占有、使用、出租、收益、處分等權利,除下列情況外,如有兩方方書面授權,另一方也可代為行使:
(一)合伙房屋的轉讓;
(二)合伙房屋的經營事項;
(三)合伙房屋的抵押、擔保事項;
(四)其他有關合伙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重大事項。
因一方單獨對合伙房屋做出的上述事項均屬無效,一方違反本條約定而給另兩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全額賠償另兩方的經濟損失并按該損失額的百分之二十支付另兩方違約金。
若三方對前款所述事項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而影響該房屋經營時,雙方可按下列約定執行:
(一)雙方解除本協議,對合伙房屋進行產權分割并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因變更登記產生的各項稅費由三方按產權份額共同承擔),各自獨立經營;
(二)雙方解除本協議,合伙一方或兩方可按該房屋當時的市值受讓另一方或另兩方的全部產權(因變更登記產生的各項稅費由三方按產權份額共同承擔)。
第六條房屋所有物權出賣及優先購買權如甲、乙、丙三方共同決定出售該合伙房屋,應依法進行并辦理相關手續,盈利或虧損均由甲、乙、丙三方按其所占房屋產權份額享有或承擔。
本協議生效期間,一方或兩方轉讓其房屋產權份額時,另兩方或一方在同等價格下有優先受讓權利。
若甲、乙、丙一方或兩方決定出售該合伙房屋,應書面通知另兩方或另一方,并取得對方書面同意。
不同意出售該合伙房屋的一方或兩方應按合理公平的價格(市場價或評估價)購買同意出售兩方或一方的房產份額。
接到售房通知書15天不予書面答復的則視為同意出售該合伙房屋。
接到售房通知書后既不同意出售又不愿購買,或在15天內不以實際行動履行購買承諾的,視為同意出售該合伙房屋,并應當予以積極配合。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三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第八條本協議生效、履行等發生的一切爭議,由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交由該合伙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審理。
第九條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簽字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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