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作用
辯護詞是辯護人為了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在刑事案件法庭審理的辯論階段,針對起訴書對被告人的指控所做的系統發言。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律師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作為辯護人參加刑事案件的法庭審理,其根本職責就是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辯護詞則是實現這一職責的重要手段。律師通過辯護詞的形式,依據事實和法律對指控進行反駁,對被告人是否有罪、罪的輕重以及是否應當給予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進行論證,提出明確的意見和主張,體現了對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充分保護。同時,辯護詞本身也是我國法制工作民主精神的具體體現,也是幫助審判人員對案件做出公正處理的重要依據之一。
二、辯護詞的內容和結構
辯護詞的內容由三部分組成:即前言、辯論理由、結束語。
前言主要講述三個內容:一是申明辯護人的合法地位,說明律師是接受誰的委托或哪個法院的指定,為誰辯護;二是簡述律師在開庭前做了哪些工作;三是概括律師對案件的基本看法 。
辯論理由是辯護詞的核心內容。律師應當從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主旨出發,依據事實和證據,對照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充分論證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應予從輕、減輕處罰甚至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意見和根據。因此,這部分內容通常是要圍繞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起訴書中指控的罪名是否正確、有無法定的或酌定的從輕處罰情節以及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問題展開辯駁和論述。
結束語是對辯護意見的歸納和小結,一般講述兩個內容:一是簡單歸納辯護意見的中心觀點;二是明了地向法庭提出對被告人的處理建議。
三、注意事項
律師的辯護意見應當圍繞公訴詞中所指控的罪名,從事實、證據、法律規定等不同方面進行分析,找出并論證公訴詞在事實認定、證據效力、適用法律等方面的錯誤、漏洞或疑點,反駁其指控。其中,律師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時,應當通過確鑿、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未實施所指控的犯罪行為,或者用于控訴的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實施了所指控的犯罪行為,或者根據刑法規定被告人所實施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不構成所指控的犯罪。但要注意,律師不能無根據、無原則地迎合被告人或其近親屬的要求做無罪辯護;律師為被告人做有罪辯護時,除反駁指控外,還應著重依據證據和法律論證對被告人可以或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事實和情節。
律師辯護應當尊重事實、客觀全面、觀點鮮明、論點突出、主次分明,同時表現出良好的文化修養,絕不允許對他人諷刺、嘲笑、指手畫腳,更不允許攻擊公訴人或法庭審判人員。來源:公開選撥領導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