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2003)淄仲裁字第108號
尊敬的仲裁合議庭諸位仲裁員閣下:
作為被申請人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經認真研究全案基本事實,相關證據和有關法律,本代理人認為涉案保險合同由于被保險人未及時交納保險費依特別約定未生效,保險人不負任何賠償責任。即使退一萬步言,假設保險合同成立,由于貨損并非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依法仍然不承擔貨損保險賠償責任。即便再退一百萬步言,假設保險合同有效且貨損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由于卸貨時申請人明顯的過失導致的擴大部分損失,保險人不負任何賠償責任。茲闡述如下代理意見,敬請貴仲裁合議庭予以慎重考慮并予以采納:
一、基本事實:
2月12日,申請人向保險人索賠人民幣315萬元。保險人要求其提供:航海日志、氣象證明、船舶檢測(適航性)證明及船籍、航東證明、商檢證明、貨方代表的驗貨操作規程及出廠質檢證明和貨運清單;裝貨前的驗倉證明、卸貨前的驗罐證明、裝船驗貨證明。但申請人一直未予答復。
二、涉案保險合同因申請人未及時交納保險費未生效,依雙方特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申請人辯稱:其是將現金交給保險人的經辦人,經辦人何時將保費交給保險人是其內部問題。我們認為:依據 “主張合同成立并生效的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之民事舉證規則(《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條),申請人負有證明其于何時何地將保費交付給被申請人的舉證責任。值得一提的是,申請人作為國營大企業,預支近萬元的保費,必有一整套嚴格的財務審批制度,需經經辦人、總經理或分管財務的經理,會計和出納審批和簽批,才可能預支保費現金,因此其財務檔案必有存檔。根據舉證規則“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5條),敬請仲裁庭責令申請人提交該財務原始記錄,否則應直接認定被申請人的證據。
三、在不影響前述第二點抗辯的前提下,退一萬步言,假設保險合同已生效,由于貨損并非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依法仍然不承擔貨損保險賠償責任
首先,本案根本不存在所謂“暴風”。
其次,本案雙方約定的保險條款是列明風險,申請人負有證明事故原因的舉證責任。
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條款為《國內水路、陸(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無論是基本險還是綜合險均屬列明風險(與國際海上貨運險中的一切險(非列明風險)明顯不同,一切險項下,保險人承擔因外來原因所致的一切風險,因而證明貨損原因的舉證責任歸保險人)。據此,申請人欲索賠必須舉證證明貨損是由于“暴風”造成。然而即便申請人證明載貨船在航行途中曾遇到最大8級陣風,8級風僅是“大風”,遠非“暴風”(9級為烈風;10級為狂風;11級才是暴風(附件10)。
再次,即便證明遇“暴風”依據保險近因原則,唯有近因是暴風直接造成的貨損保險人才應負責賠償。
船舶遇8級大風根本不可能將艙頂部閥門吹松動。載貨船共有12個截止閥,在受風力最大的船艏1/4船長區的閥門均未損壞,而左5號艙所受風力明顯小于前者,因此不可能因遇8級風而吹壞閥門;況且根據該船途中所遇的最大風力僅可能是6-7級這一事實,因風吹壞閥門更不可能!大通保險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出SIC-03073號《損因鑒定》認定:進海水的原因是船方未按規定操作,在用牛油、石棉絲封縫隙時沒封好或沒擰緊壓緊螺絲(證據6)。此種船方操作失誤造成的貨損并非本案保險合同的保險范圍,而是屬于“其它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系保險除外責任。
此外,本案的情形實質上與“暴風”無關。保險單第二條第二款第2項明確規定:液體貨物因受震動、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壞而滲漏的損失。由此推論,若僅保基本險,則由于液體貨物因封口損壞而滲漏的損失,肯定不在承保之列;如果投保綜合險則因封口損壞而滲漏的損失,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問題是本案并不存在液體滲漏損失,而是由于海水進入船艙導致貨損,且封口損壞既非受震動、碰撞或擠壓所致,也非所謂“暴風”吹壞,根本不屬于列明風險。本案閥門封口進海水純屬于船方過失所致,即在用牛油、石棉絲封縫隙時沒封好或沒擰緊壓緊螺絲。
四、在不影響前述第二第三點抗辯的前提下,退一百萬步言,假設保險合同已生效,假定貨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對于因申請人的過失所致的擴大損失,保險人依法仍然不承擔賠償責任
申請人裝貨前未按與船方簽訂的《運輸合同》之規定(證據3)派員或委托商檢進行裝船前驗艙,是導致本案貨損的重要原因。如果申請人事先進行了驗艙,左5號閥門存在的問題本應及時發現,也就不會有本案事故的發生。
五、申請人迄今未履行相關法律及保險條款第11條約定的索賠舉證義務
其次,依據本案保單條款第11條之規定,被保險人(即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必須提供運單、發貨單、貨運記錄,交接驗收紀錄鑒定書,檢驗報告等必要索賠單證(證據1)。本案申請人(即收貨人)和發貨人為同一單位(由運費發票和運輸合同明顯可證實),貨物裝、卸檢驗報告均由申請人自己提供,并無任何第三方證明。申請人迄今未提供裝船前的取樣樣品和卸船時的取樣樣品,導致保險人對貨物品質和貨損情況無法認定。如前所述,本案申請人投保的綜合險是一種列明風險,亦即,申請人進行保險索賠的前提是舉證證明發生了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 來源:公開選撥領導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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