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員文章: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設
堅持社會主義法制統一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設的一條寶貴經驗。維護憲法權威、保障法制統一,對我們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全面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強民主法制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維護憲法權威、保障法制統一,是加強民主法制建設、做好立法工作的內在要求,是立法工作必須遵循的重要原則。我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單一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是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社會穩定,建立統一的現代市場體系的保障。同時,我國地域遼闊,各地經濟、文化、社會發展很不平衡,國家又處于深刻變革之中。這一基本國情決定了國家實行統一而又分層次的立法體制。
維護憲法權威、保障法制統一,始終貫穿于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實踐,體現在科學和諧統一的法律體系和統一而又分層次的立法體制上。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第五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這為社會主義法制統一提供了憲法基礎。從共同綱領、第一部憲法到年憲法及四次重要修改,都是從最高法律的層面對經濟社會進行約束規范,以充分體現憲法的權威性。始終堅持維護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權威地位,嚴格依照法定權限、遵循法定程序開展立法工作,從而形成以憲法為統帥,以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多個層次的法律規范構成的法律體系,使國家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的各個方面實現有法可依。
突出憲法權威,同時賦予地方更為廣闊的立法空間,是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的重要體現和特征。年憲法將國家的立法權由年憲法規定的僅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擴大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并賦予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權力,肯定了年制定的地方組織法賦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權力的制度,適合我國國情的立法構架逐步得到確立。在其后修改的地方組織法中進一步擴大了地方的立法權,賦予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會也有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權力,分層立法的體制趨于完善。這樣就形成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集中行使國家立法權的前提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和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權限結構。這種立法體制既維護了法制統一又妥善照顧地區特點和差異,使法律具有更好的實施基礎,有力地推進了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歷史進程。
維護憲法權威,還體現在對現行法律的清理和審查方面。在憲法的指導下,對現行法律法規進行集中清理,并加強對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這樣保證了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同憲法相抵觸,保證了行政法規不同法律相抵觸,保證了地方性法規不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保證了法律法規的規定之間銜接協調、不相互矛盾,從而保障了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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