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免費5篇
在我們工作學習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它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在一定情況能約束和規范行為,培養意識。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篇1)
一、為加強食品添加劑衛生安全管理, 防止食品污染,保護就餐者的利益,根據國家規定,結合我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食品添加劑必須由公司統一采購,所購的產品包裝及說明書上必須有“食品添加劑”字樣標示,其包裝或說明書上應按規定標出品名、產地、廠名、生產日期、保質期限、批號、主要成分、食用或使用方法等。
三、食品添加劑種類繁多,主要分成天然與合成兩大類。現將我公司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具體規定如下:
(一)常用食品添加劑。如食用鹽、食用堿、酵母、味精、雞精、天然調料等,這類食品添加劑只要按經驗或口味食用都是安全的。
(二)專用食品添加劑。如葡萄糖內脂、拉面劑、蛋糕油、嫩肉粉,泡打粉等、這些食品添加劑,只要按說明書正確使用,也是安全的。
(三)控制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以下食品添加劑允許使用,但使用單位首先要報請中心批準,在使用時嚴格按照說明書或國家規定的劑量、辦法使用,在食品添加劑的外包裝上必須有明顯標記,要做到單獨存放并有專人負責保管和控制使用劑量。
1. 防腐劑,允許使用山梨酸及其鉀鹽,僅限糕點制作時使用。
2. 甜味劑,允許使用甜葉菊苷,可用于任何食品制作,其甜度約為蔗糖的'300倍。
3. 食用色素,可以使用國家規定允許使用的食用天然色素和食用合成色素,允許在加工糕點時使用,不提倡在其它方面中使用。
4. 食用香精,可以使用國家規定允許使用的人工食用香精,允許在加工糕點時使用,不提倡在其他方面使用。
5. 亞硝酸鹽(硝酸鈉)。亞硝酸鹽是一種發色劑,加入肉制品中,可使肉色鮮紅,我國規定亞硝酸鹽(硝酸鈉)可用于肉類制品,其最大使用量為0.5克/千克,殘留量以亞硝酸鈉計,肉制品不得超過0.03克/千克。為嚴防殘留量超標,淹制后的肉類要充分浸泡和漂洗。
四、嚴禁使用甲醛、硼酸、硼砂、吊白塊等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添加劑。
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強對食品添加劑生產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實施生產許可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食品添加劑是指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以標準、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
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物質,不得作為食品添加劑進行生產,不得作為食品添加劑實施生產許可。
第三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范圍內生產食品添加劑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生產食品添加劑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實施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
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食品添加劑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生產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標準的要求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保證產品質量持續穩定合格,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督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生產許可
第六條生產者必須在取得生產許可后,方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的生產。
取得生產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
(二)與生產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與生產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生產場所、廠房設施;其衛生管理符合衛生安全要求;
(四)與生產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等生產條件;
(五)與生產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符合有關要求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六)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和責任制度;
(七)與生產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出廠檢驗能力;產品符合相關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
(八)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工藝落后、耗能高、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申請人應當向生產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許可機關)提交生產許可申請。
第八條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添加劑有關生產工藝文本;
(四)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生產場所的合法使用權證明材料,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和廠房設施、設備布局平面圖復印件;
(五)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生產設備、設施的合法使用權證明材料及清單,檢驗設備的合法使用權證明材料及清單;
(六)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和責任制度文本;
(七)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名單;
(八)生產所執行的食品添加劑標準文本;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生產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管理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等規定情形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四)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五)申請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性告知予以補正的材料及要求,并向申請人發出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逾期不告知的,視為受理;
(六)申請事項屬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生產許可申請,并向申請人發出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許可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條許可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組織對申請人是否具備持續生產合格產品的必備生產條件進行審查。
審查內容包括對申請的資料、生產場所進行實地核查以及產品質量檢驗。
第十一條許可機關組織對申請人進行實地核查,應當組織核查組。核查組由二至四名有資質的核查人員組成,核查組工作實行組長負責制,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
第十二條許可機關組織對申請人進行實地核查應當制定實地核查計劃,并于核查五日前向申請人發出實地核查通知書。
實地核查工作一般不超過二日。
第十三條核查人員進行實地核查,不得刁難企業,不得索取、收受財物,不得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申請人應當配合核查組的實地核查,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長核查時間的,應當及時向許可機關提出延期申請。
第十四條核查組應當按照核查計劃以及規定的許可條件、程序等要求對申請人進行實地核查,并根據核查結果做出如下處理:
(一)實地核查合格的,按照規定抽取和封存樣品,由申請人依法送交符合規定要求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二)實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進行產品抽樣。
拒絕核查或無正當理由不予配合,導致實地核查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實施的,視為實地核查不合格。
第十五條實地核查工作應當由核查組組長填寫實地核查記錄,由核查人員簽字并經申請人確認。
第十六條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的實地核查和產品抽樣工作,并向申請人發出實地核查結論告知書。核查不合格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承擔發證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標準對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檢驗工作。
承擔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發證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應當具備法定資質并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發布名錄。
第十八條檢驗機構完成檢驗工作后,應當出具產品檢驗報告。檢驗報告一式三份,一份送申請人,一份送許可機關,一份檢驗機構存檔。
第十九條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申請人可以自接到檢驗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向原許可機關提出復檢申請。
復檢應在原檢驗機構以外的符合規定要求的檢驗機構進行,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復檢結論與原檢驗結論一致的,復檢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復檢結論與原檢驗結論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原檢驗機構承擔。
第二十條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根據審查結果作出如下處理:
(一)申請人符合發證條件的,依法作出準予生產許可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書;
(二)申請人不符合發證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生產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產品檢驗時間不計入許可期限。
第二十一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將獲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書的生產者名單向國家質檢總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獲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書的生產者需要增加產品品種的,應當依照本規定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依照本規定對申請增加的產品品種組織審查。
第二十三條在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書有效期內,生產者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較大變化的,生產者應當及時向原許可機關提出審查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依照本規定重新組織審查。
第二十四條生產者名稱等發生變化而生產者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未發生較大變化的,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應當在變更后一個月內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生產許可變更申請。原許可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品標準及技術要求發生較大改變的,國家質檢總局可以根據需要作出相應的規定,原許可機關根據規定重新組織審查。
第二十六條許可機關應當將辦理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有關資料及時歸檔。檔案材料的保存期限為五年。
第二十七條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
有效期屆滿,生產者需要繼續生產的,應當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六個月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換證申請。
逾期未申請換證或申請不予批準的,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自有效期屆滿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八條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
證書應當載明生產者名稱、住所、生產地址、食品添加劑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日期、有效期、發證機關(加蓋公章)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書格式和編號規則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
第三十條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生產者應當及時向原許可機關提出補領生產許可證申請,并同時在省級以上媒體發布原生產許可證書遺失和作廢聲明。原許可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補證手續。
第三十一條許可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退回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申請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提交申請書;退回許可申請的,許可機關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許可自然終止。
第三十二條生產者要求終止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向原許可機關提交申請書;原許可機關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十三條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撤銷、撤回、注銷,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書和編號。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食品添加劑生產者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生產許可證書和編號。
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篇3)
1、購買的食品添加劑必須是符合國家使用安全標準要求的。
2、制售的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必須按照國家<食品添加劑使用計量標準>進行使用,不得超過國家其規定使用限量范圍。
3、人工合成色素覓菜紅及胭脂紅的使用,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限制計量使用。不得超過0、05克/公斤,檸檬黃及酸性靛藍的用量不得超過0、1克/公斤。
4、用于飲料、各式糕點食用香精的使用量不得超過限量0、2%。
5、亞峭酸鹽的使用,最大用量為每千克不得超過0、15克。(中毒量為0、3一0、5克,致死量為3克)
6、國家允許使用的防腐劑、杭氧化劑、著色劑、酸味劑、凝固劑、疏松劑、品質改良劑等的使用,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使用限量使用,不得超過國家計量標準。
7、因制品工藝制作要求的需要,應盡可能地從植物中提取所需色素。
8、禁止采購添加劑含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標準的食品、原料。
9、嚴禁使用超過有效保質期限的食品添加劑或受潮、霉變及其他感觀異常發生色變的。
10、嚴禁使用醫療、工業、化工等非食用食品添加劑,用于食品的生產加工制作。
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
1、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由食堂庫房管理員專人負責管理。
2、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實行專人管理,專人負責,專人發放、專人入冊登記制。
3、用后及時收檢,妥善保存。
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篇4)
一、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劑和調味料包括:加工過程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劑,醬油、醋、鹽、八角等各種調味料。
二、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劑和調味料基本信息包括:品名、生產廠家、生產許可證編號、供貨單位等。
三、公示的基本信息要與實際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和調味料相符,不得提供虛假信息誤導消費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和調味料有變化的要及時更換公示信息。
四、采購的食品添加劑和調味料要專店采購、專賬記錄、專區存放、專器稱量、專人負責,并按照有效期使用。嚴禁采購和使用無合法生產資質以及標簽不規范的食品添加劑和調味料。
五、公示欄應按照規定懸掛,便于公眾了解相關信息。
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篇5)
1、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嚴格按照“五專”(專人采購、專人保管、專人領用、專人登記、專柜存放)管理要求,嚴格執行食品添加劑進貨查驗、使用登記制度。
2、不得以掩蓋食品腐敗變質或摻雜、摻假、偽造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由于使用食品添加劑而降低了食品質量和安全要求。盡可能不用食品添加劑,確須使用的,應在限量范圍內使用。
3、使用食品添加劑外包裝或標簽上,應有中文“食品添加劑”字樣,食品添加劑的具體標簽要求應符合《食品安全法》第47、48和66條的規定。
4、購入食品添加劑,須索證索票并登記臺賬。應索取生產許可證明(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須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檢驗合格證明。
5、嚴禁違法使用硼酸、硼砂、罌粟殼、廢棄食用油脂、工業用料等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現象發生。禁止購買、儲存、使用亞硝酸鹽。含檸檬黃、日落黃等合成色素的吉士粉、油性色素等不可用于面點、糕點、肉類加工。
6、油條、糕點、面食等常用的泡打粉等含鋁膨松劑,應嚴格控制用量,以防止鋁含量超標;應首選使用不含鋁的酵母粉、塔塔粉等食品添加劑。糕點禁用苯甲酸、苯甲酸鈉等反腐劑。
7、餐飲業使用食品添加劑的人員需經過專業培訓。使用食品添加劑應配備專用稱量工具,嚴格按限量標準使用。存放食品添加劑,必須做到專柜加鎖定位存放,專柜外標示“食品添加劑專柜”字樣,不得與其他食品原料等物品混放。每次使用食品添加劑須有使用記錄。
8、嚴格落實食品添加劑備案公示制度,對所使用食品添加劑先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備案,經同意后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向消費者就食品添加劑名稱、用量、使用范圍等信息進行公示,杜絕不備案或不公示現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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