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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可疑交易報告的分析思路篇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發布)進行了修訂,經2023年12月9日第9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行 長 周小川 2023年12月28日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并公布的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
第三條 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金融機構應當通過其總部或者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按本辦法規定的路徑和方式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第二章 大額交易報告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四)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累計交易金額以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支出單邊累計計算并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報告標準。
第六條 對同時符合兩項以上大額交易標準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七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交易或行為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包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辦理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九條 下列金融機構與客戶進行金融交易并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銀行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
第十條 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境內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機構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第三章 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的交易監測標準,并對其有效性負責。交易監測標準包括并不限于客戶的身份、行為,交易的資金來源、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存在異常的情形,并應當參考以下因素:
(一)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布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規定及指引、風險提示、洗錢類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二)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提示、犯罪類型報告和工作報告。
(三)本機構的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戶群體、交易特征,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結論。
(四)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反洗錢監管意見。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對交易監測標準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完善交易監測標準。如發生突發情況或者應當關注的情況的,金融機構應當及時評估和完善交易監測標準。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應當對通過交易監測標準篩選出的交易進行人工分析、識別,并記錄分析過程;不作為可疑交易報告的,應當記錄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確認為可疑交易的,應當在可疑交易報告理由中完整記錄對客戶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為特征的分析過程。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按本機構可疑交易報告內部操作規程確認為可疑交易后,及時以電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報告,最遲不超過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既屬于大額交易又屬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七條 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應當在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并配合反洗錢調查:
(一)明顯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的。
(二)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或者情況緊急的情形。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列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開展實時監測,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資金或者其他資產與名單相關的,應當在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并按照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中國政府發布的或者要求執行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二)聯合國安理會決議中所列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動的組織及人員名單。
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調整的,金融機構應當立即開展回溯性調查,并按前款規定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上述名單的監控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內部管理措施
第十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本機構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做出統一要求,并對分支機構、附屬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應當將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總部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備。
第二十條 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職的反洗錢崗位,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資源保障和信息支持。
第二十一條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系統,以客戶為基本單位開展資金交易的監測分析,全面、完整、準確地采集各業務系統的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分析的數據需求。
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完整準確、安全保密的原則,將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內部處理情況的工作記錄等資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保存的信息資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錢調查的可疑交易活動,且反洗錢調查工作在前款規定的最低保存期屆滿時仍未結束的,金融機構應將其保存至反洗錢調查工作結束。
第二十三條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對依法監測、分析、報告可疑交易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非銀行支付機構、從事匯兌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適用本辦法。銀行卡清算機構、資金清算中心等從事清算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開展交易監測分析、報告工作。
本辦法所稱非銀行支付機構,是指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支付機構。
本辦法所稱資金清算中心,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資金清算中心。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非自然人,包括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
第二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所附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要素要求(要素內容見附件),制作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的電子文件。具體的報告格式和填報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第二十八條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內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2006年11月14日發布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和2007年6月11日發布的《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1號)同時廢止。中國人民銀行此前發布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其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重點可疑交易報告的分析思路篇二
關于對公客戶重點可疑交易的案例
一、案例介紹
xx紡織制衣有限公司,其注冊資本66萬元,該公司為企業法人,注冊地在某鄉鎮,其經營范圍為針織、羊毛產品的開發、生產、銷售;農產品的收購、加工、銷售。該公司在支行營業室開立基本賬戶。
賬戶開立后,法定代表人向銀行申請開通企業網上銀行,自開戶至業務中止,沒有購買過任何憑證,也很少來銀行領取回單,且從未在柜面辦理過業務。
在短時間內,交易多、量大,資金轉入后在賬戶中不停留,其資金來源主要是沿海地區,對收到的款項均通過網上銀行轉出,款項絕大多數流入個人賬戶之中,且日終余額為零或較少,與公司、廠的生產經營規模不符。
二、案例分析
基于單位賬戶的交易特征,經過銀行反洗錢管理人員的分析判斷,賬戶符合《金融機構反洗錢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關于“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和第三條“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短期內頻繁收取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匯款,或者自然人客戶短期內頻繁收取法人、其他組織的匯款”。同時,也符合對公客戶反洗錢風險分類的特殊交易行為,如賬戶的發生額很大、交易多,但日終余額卻很少;注冊資金與交易金額、交易頻率明顯不匹配;開戶后立即開通網上銀行功能,且很少或從未在柜面辦理過業務。
采取的措施:經甄別,上報至銀行反洗錢中心和當地人民銀行;在人民銀行反洗錢系統中將該對公客戶的風險等級進行調整,凍結客戶的電子銀行轉帳功能。
三、案例啟示
(一)加強學習,提高反洗錢的技能。作為反洗錢“第一線”的金融機構,我們的管理人員、業務人員要切實履行反洗錢的職能,注重反洗錢法律、法規的學習,重點是反洗錢客戶的身份的識別、盡職調查、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制度,掌握反洗錢工作操作規程,熟悉各種金融工具和交易辦法,進一步提高反洗錢業務技能。
(二)增強人工識別技能,提高可疑交易報告質量。鑒于銀行系統上報反洗錢可疑報告數量明顯偏多的情況,營業網點反洗錢崗位人員不能過分依賴反洗錢系統生成的數據,要加強對可疑交易特征類型的學習,提高可疑交易甄別技能,同時,應確保每天現場管理人員查詢反洗錢監測系統,做好相關信息的補錄、判斷、甄別和報送工作,提高可疑交易的報告質量。
(三)加強電子銀行業務領域的反洗錢工作。做好電子銀行領域重點可疑交易的識別、洗錢特征的分析、公轉私額度的限額控制、高風險客戶的監控和報告工作,有限防范電子銀行渠道的洗錢風險。
重點可疑交易報告的分析思路篇三
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以及公司《反洗錢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洗錢案件線索報告等。
第三條 公司合規部是公司反洗錢工作的職能部門,主要負責組織、協調公司內部的反洗錢工作,向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信息監測分析中心(以下簡稱“反洗錢監測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第四條 各相關業務部門反洗錢專員負責處理日常大額和可疑交易信息、擬定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恐怖融資可疑交易報告、洗錢案件線索報告及時報送公司合規部門。
第二章 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認定標準 第五條 本辦法中的大額交易,是指客戶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收支交易。
2011/04/28 第六條 商戶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第七條 可疑交易的認定標準:
(一)客戶資金賬戶原因不明地頻繁(每日發生3次以上或每日發生且持續3天以上,下同)出現接近于大額現金交易標準的現金收付,明顯逃避大額現金交易監測;
(二)沒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較小的客戶(1年內交易次數小于3次),要求將大量資金(單筆或累計低于但接近大額交易標準,下同)劃轉到他人賬戶,且沒有明顯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長期閑臵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并在短期(10個工作日以內)內發生大量交易;
(四)客戶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
(五)客戶、資金、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犯罪以及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的人相關聯的;
(六)客戶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嫌疑;
(七)客戶其他交易的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有異2011/04/28 常情形,經分析認為涉嫌洗錢或者其他犯罪活動的。
第八條 可疑交易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開戶后短期內大量交易,不以盈利為目的,迅速轉走資金;
(二)頻繁的大額資金進出,沒有任何交易或者只有少量交易;
(三)頻繁買賣商品,發貨訂單號不詳。
第九條 各業務部門在日常業務中發現以下重大可疑交易情況,應進行自主報送:
(一)客戶身份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客戶資料的一致性明顯存在問題的;
(二)因交易行為異常被監管部門要求協助調查,并存在洗錢嫌疑的;
(三)因涉嫌洗錢罪或七種上游犯罪被紀檢部門、公安部門或司法部門要求協助凍結或劃扣,或者要求協助調查的;
(四)客戶資產或交易行為與客戶的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等明顯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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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重大可疑行為。
第三章 恐怖融資可疑交易的認定標準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恐怖融資是指下列行為:
(一)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
(二)以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協助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犯罪;
(三)為恐怖主義和實施恐怖活動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
(四)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
第十一條 各業務部門反洗錢專員提交恐怖融資可疑交易報告的具體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種類:
(一)懷疑客戶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動犯罪募集或者企圖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的;
(二)懷疑客戶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的人以及恐怖活動犯罪提供或者企圖提供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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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懷疑客戶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保存、管理、運作或者企圖保存、管理、運作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的;
(四)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是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從事恐怖融資活動人員的;
(五)懷疑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來源于或者將來源于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人員的;
(六)懷疑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用于或者將用于恐怖融資、恐怖活動犯罪及其他恐怖主義目的,或者懷疑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被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人員使用的;
(七)有合理理由懷疑資金、其他形式財產、交易、客戶與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犯罪、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人員有關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流程
第十二條 各相關部門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職責:
(一)各部門反洗錢專員負責初步檢索大額、可疑交易數據,通過系統導入數據,擬定大額與可疑交易報告,向合規部報送,并按照公司制度規定保存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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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風險管理部、財務部負責監控公司交易資金及自有資金的可疑交易事項,向合規部報送本部門客戶的大額交易與可疑交易報告,并按規定保存相關資料;
(三)合規部負責匯總和分析反洗錢工作信息和動態、審核大額與可疑交易報告、向反洗錢監測中心報送公司大額與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三條 各部門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必須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報告格式填寫,提供真實、完整、準確的交易信息。
各部門應當對信息進行分析、識別,有合理理由認為該交易或者客戶與洗錢、恐怖主義活動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應當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并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行政調查工作。
第十四條 大額交易數據的采集和報送流程。各部門反洗錢專員負責通過反洗錢監控系統完成大額交易數據的導入,根據要求直接填報大額交易數據必要要素并報送合規部。合規部將公司大額交易報告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
第十五條 反洗錢專員在客戶發生大額交易的3個工作2011/04/28 日內以電子文檔形式向合規部報送;合規部應在客戶發生大額交易的5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文檔形式向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
第十六條 可疑交易數據的采集和報送流程: 公司可疑交易數據通過反洗錢監控系統自動抽取和自主報送兩種方式進行采集。
(一)各部門反洗錢專員負責通過反洗錢監控系統完成可疑交易數據的采集,對上述可疑交易數據進行深入分析和判斷;除了系統采集的數據外,各業務部門應當根據日常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可疑交易情況手工填寫報告并及時通知合規部;
(二)各部門反洗錢專員有合理理由認為該交易或者客戶與洗錢、恐怖主義活動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須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并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行政調查工作;
(三)合規部根據各部門反洗錢專員的復核意見向反洗錢監測中心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送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七條 發現非系統報警的客戶交易金額、頻率、流2011/04/28 向、性質等有異常情形,經分析認為有洗錢嫌疑的,應向合規部報送,由合規部向反洗錢監測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八條 合規部應在公司客戶發生可疑交易的10個工作日內向反洗錢監測中心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送;各部門反洗錢專員等應在可疑交易發生的5個工作日內及時報送合規部。
第十九條 各部門對已上報的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應做進一步識別和分析,并根據識別情況調整風險等級。客戶的交易被反洗錢信息系統報警為可疑交易,經審核其交易信息無法排除洗錢嫌疑且報送至監測中心的賬戶,按照公司《洗錢風險等級劃分和監管辦法》的要求設為高風險賬戶,并至少每半年重新識別一次。
第二十條 各部門經過分析后認定有重大洗錢嫌疑的交易或客戶,需在可疑行為描述中注明,經反洗錢專員復核后上報合規部,由合規部上報反洗錢監測中心。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每半年應對重大可疑客戶、高風險客戶的可疑交易通過電話回訪或者其他方式進行復核,達到持續監控的目的,并應當按照規定保存客戶信息。
第二十二條 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文件的組織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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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額和可疑交易數據的報送以擴展名為zip的數據壓縮包為主要報送格式,報送數據包的名稱應包括數據包類型和交易報告類型標識、報告部門、報送日期、報送批次等相關報送信息。為保障傳輸的可靠性和便捷性,一個數據壓縮包的大小應控制在5m之內。數據壓縮包被解開后,xml格式的報文為主要報送文件格式;
(二)一個大額交易數據包中包含多個大額交易報告。大額交易報告報文由多個交易主體的大額交易組成。報告部門在報送大額交易報文時將大額交易匯總,并在報文名稱上體現交易報告類型、報告部門、上報日期、報送批次和文件編號等相關信息。可疑交易報告數據包可以包括附件,附件以zip打包的形式將word文檔、excel報表、掃描圖片等與可疑交易報告相關的文件打包在一起,涉及一個可疑交易報告文件的必須打包在同一個zip格式的附件包中,附件包應小于2m。可疑交易報告的xml文件應與其相應的附件包打包在同一個報送數據包中;
(三)一個可疑交易數據包中包含多個可疑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的附件包。可疑交易報告的文件名中應包含交易報告類型、報告部門、報送日期、報送批次和該文件在本次報送批次中的編號等相關信息,附件包的名稱必須與所對應的可疑交易報告名稱相匹配,兩者只在文件類型上有所區2011/04/28 別,可疑交易報告的擴展名為xml,而附件包的擴展名為zip。
報告其內容應當至少包括可疑交易涉及的客戶名稱、可疑交易描述、可疑原因及分析等。
第二十三條 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資料的保存。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自報送時起5年。
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的書面資料及電子資料由報送該資料的部門保存。合規部對電子資料進行備份。信息技術部應當為電子資料存儲提供技術支持和技術保障。
第二十四條 對既屬于大額交易又屬于可疑交易的交易,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
第五章 洗錢案件線索報告
第二十五條 各部門應在可疑交易信息當中進行篩選分析,以及日常監測中發現的有涉案嫌疑的可疑交易應按照要求向合規部進行報送。
第二十六條 合規部對發生的涉案可疑交易進行認真的分析篩選,杜絕濫報現象,并嚴格按照系統的各項要素進行上報,避免出現差錯。
2011/04/28 第二十七條 合規部及相關部門應加強系統管理,專人負責,原則上要求由公司反洗錢專員負責,嚴格遵守保密規定,按規定進行管理和報送。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八條 公司各反洗錢相關業務部門的負責人及反洗錢專員應該勤勉盡職,謹慎合理地識別客戶身份,做出合理的判斷,及時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
如果存在法律法規或本辦法要求必須報告而隱瞞不報、或者應當發現但未發現的客戶大額和可疑交易行為,致使洗錢或者其他犯罪后果發生的,視情節輕重、影響程度,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及公司合規辦法問責。
第二十九條 未按照規定及時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公司將視情節輕重對負責人員進行談話提醒、通報批評、警告等行政處罰問責。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于2010年11月修訂,由董事會簽發,自2010年01月28日起實施。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合規部負責解釋與修訂。
2011/04/28
重點可疑交易報告的分析思路篇四
模擬案例分析:
關于[ ]可疑交易的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反洗錢部門]:
近日,我行發現[簡潔概述 ]。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發現情況
[說明發現的過程,以及當時發現的可疑現象 ]
二、[涉嫌單位或個人]的基本情況
從開戶資料看,[賬戶基本情況:開戶資料,特點,活動情況] [實踐中還要看是否為同一人代理開戶,代理人信息]
三、資金交易情況
(一)總體情況 [時間、筆數、金額等]
(二)資金來源情況
(二)資金去向情況
四、可疑點分析
[交易特點、重點賬戶,分幾點說明]
五、判斷
[結合數據分析和以往經驗,給出可能涉嫌犯罪類型的判斷]
特此報告。
[報告行]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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