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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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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處篇一

【實施日期】2006/11/08【頒發文號】市政辦發〔2006〕229號【失效日期】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落實。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筑物、構筑物、園林綠化、市政設施建設、維修、零星修繕、拆除等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淤泥及其它廢棄物。第三條

建筑垃圾運輸隊伍應逐步實行公司化運作,集約化經營。第四條

本市新城、蓮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橋、長安7區行政區域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曲江新區、浐灞河管委會(以下簡稱4個開發區)范圍內建筑垃圾的處置、運輸等,適用本實施細則。第五條

西安市市容園林局負責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督促、實施《辦法》和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

(二)負責建筑垃圾清運公司的資質認定;

(三)統一印制發放和管理

《建筑垃圾運輸資質證》、《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建筑垃圾準運證》;

(四)對各區和4個開發區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檢查評比,協調各區和4個開發區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矛盾。

西安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對全市違反《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規定的行為查,并按照職能實施處罰。負責對城6區和4個開發區城管執法隊伍涉及的城管執法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

西安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建筑施工現場的管理。第六條

各區、4個開發區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在市市容園林局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政轄區內的建筑垃圾管理,其具體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規定,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與轄區內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并監督實施;

(三)審查轄區內建設工程建筑垃圾的排放處置,辦理處置手續;

(四)負責建筑垃圾消納場的設置和管理,并按照市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收取建筑垃圾處費;

(五)負責監督本轄區內運行的建筑垃圾清運車輛,督促清理或自行清理轄區內亂倒的建筑垃圾;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教育。向城管綜合執法部門提供違規證據,協助執法;

(六)承辦建筑垃圾的有償清運。城6區和4個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對轄區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行政處罰。各區和4個開發區建設部門按照職權負責本轄區內建筑施工現場的管理。第七條

規劃、建設、國土、環保、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第八條

建筑垃圾管理,實行誰產生誰清理的原則,不具備清理條件的,可委托有經營建筑垃圾運輸資質的單位清運。造成拋撒等污染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承擔清除責任和費用。第九

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第十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必須在工程開工前攜帶證照、施工圖紙等有關資料,到所在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并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施工單位產生的建筑垃圾和余土外運量按下列標準計算:

(一)整體拆除工程:

1.土木結構類建筑產生垃圾量(m3)=拆除面積×0.392 2.磚混結構類建筑產生垃圾量(m3)=拆除面積×0.45(預制板)磚混結構一類建筑產生垃圾量(m3)=拆除面積×0.462(現澆板);

(二)部分拆除工程: 按2001版修繕定額執行;

(三)工地開挖土方、溝槽、基坑余土外運量(m3)=圖紙挖方量—圖紙回填土方量×1.22。第十一條

建設或拆遷單位在申請

《拆遷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出示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對未簽訂市容衛生責任書的,建設主管部門不得發放《建 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市拆遷辦不得發放《拆遷許可證》;對未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而開工的,市建委應限期停工,工地產生的建筑垃圾不準運離施工現場。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不得與之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

(一)未經市市容園林局同意,擅自拆除、停用、挪用環衛設施的;

(二)新建擴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集貿市場及其他公共場所,未按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定額指標的規定,配套規劃建設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第十三條

建設施工現場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實行封閉施工;

(二)出入口道路硬化并配備相應的沖洗設施;

(三)有專人負責現場管理,對不符合市容環境衛生要求的車輛不準駛出現場;并負責填報《建筑垃圾處置日報表》。第十四條

建設施工單位應對產生的各類建筑垃圾及時清理,始終保持建設施工現場整潔。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配備容貌監督員對施工單位清運作業進行監督管理,城市容貌監督員由各區市容局統一培訓上崗。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違反《辦法》規定,一年內連續兩次雇請無建筑垃圾運輸資質單位的車輛和隨意置建筑垃圾的,由建設主管部門取消該工程項目評選文明工地等獎項的資格,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企業信譽檔案。第十七條

經營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必須向市市容園林局申領建筑垃圾運輸資質

證。申請建筑垃圾運輸資質證的單位應提供以下文件:

(一)車輛戶籍臺賬;

(二)車輛行駛證、養路費復印件、車輛牌照、營運證齊全;

(三)駕駛人員駕駛執照、培訓合格證(運輸建筑垃圾相關法規培訓)。第十八條

市市容園林局自受理運輸單位申請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對符合下列條件的,發給建筑垃圾運輸資質證書。

(一)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符合建筑垃圾清運車輛統一標準,達到完全密閉要求,確保清運途中無拋撒、揚塵;

(二)車隊車輛總核定載重噸位在100噸以上。第十九條

建筑垃圾運輸資質實行年審制度。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通過年審:

(一)單車在一個內有二次以上違反《辦法》規定的;

(二)違法行為情節特別惡劣的。

在一個內有3臺以上(含3臺)車輛因違反《辦法》規定不能通過年審的,取消該單位建筑垃圾運輸資質。

第二十條承運建筑垃圾的運輸單長安區要保持1至2個可正常使用的建筑垃圾消納場。建筑垃圾消納場的設置和管理,由各區人民政府和4個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設置的 建筑垃圾消納場應向市市容園林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第二十五條

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完善的排水設施和道路;

(二)必要的機械設備和照明設施;

(三)配備相應的管理設施;

(四)明顯的指示標志。第二十六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應做到:

(一)入場建筑垃圾及時推平碾壓;

(二)保持場內沒有蚊蠅滋生地,防止塵土飛揚、污水流溢;

(三)保持進場道路整潔、暢通;

(四)建筑垃圾消納場應據其容量消納垃圾,不得超負荷消納;

(五)不得受納生活垃圾和工業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第二十七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停止使用前,設立建筑垃圾場的單位,應覆蓋還田,搞好綠化,或按城市規劃造山,并向市市容園林局備案。第二十八條

需要回填建筑渣土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向轄區建筑垃圾管理部門登記,由建筑垃圾管理部門負責統一安排。不向轄區建筑垃圾管理部門登記而擅自受納建筑渣的,屬違法行為。第二十九條

各類運輸車輛進入建筑垃圾消納場,應服從場地管理人員的指揮,按要求傾卸。第三十條

居民因裝飾、建造、維修、拆除房屋等產生的零星建筑垃圾,應事先向物業管理部門或居委會申報并按指定的地點堆放,按規定標準交納清運處置費用。物業管理部門或居委會負責清理,并委托有經營建筑垃圾運輸資質的運輸單位有償清運。第三十一條

零星建筑垃圾堆放點的設置及管理應做到:

(一)方便群眾、隱蔽、保持周圍環境衛生良好、整潔;

(二)主干道上嚴禁堆放建筑垃圾;居民堆放的建筑垃圾及時清運;

(三)嚴禁將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中排放。第三十二條

承運單位應將建筑垃圾運往指定的消納場地,并取得受納場地管理單位簽發的回執,交托運單位送各區建筑垃圾管理部門查驗。對不在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納場地排放建筑垃圾的,或在建筑垃圾消納場排放處置的數量與建設單位申報并經轄區建筑垃圾管理部門核定的數量相符的,城管綜合執法部門依據市容管理部門提供的相關證據按照《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予以處罰。第三十三條

市級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市政府第15號令和本實施細則,做好所承擔的任務和責任。各級城管綜合執法人員要依法文明行政、公正執法,并逐月逐級將執法記錄(檔案)報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嚴禁臨時人員從事建筑垃圾的執法工作。第三十四條

主管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受賄索賄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五條

妨礙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第三十六條

公民有權制止違反實施細則的行為,并有權向有關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行為,對舉報屬實者,各區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西安市市容園林局負責解釋。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臨潼區、閻良區、藍田縣、戶縣、高陵縣、周至縣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之前頒布的有關建筑垃圾管理的各種規定,凡與《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精神相抵觸的,均廢止。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處篇二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15日 13:09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2003年3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3年4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公布)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垃圾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筑物、構筑物、園林綠化、市政設施建設、維修、零星修繕等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淤泥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本市新城、蓮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橋、長安等7區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建筑垃圾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西安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7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國土、環保、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筑垃圾管理,實行誰產生誰清理的原則,不具備清理條件的,可委托有經營建筑垃圾運輸資質的單位清運。

第六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必須在工程開工前向所在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并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

建設單位在申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出示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

第七條 建設施工現場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行封閉施工;

(二)出入口道路硬化并配備相應的沖洗設施;

(三)有專人負責現場管理,對不符合市容環境要求的車輛不準駛出現場。

第八條 建設施工單位應對產生的各類建筑垃圾及時清理,始終保持建設施工現場整潔。

第九條 經營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必須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領建筑垃圾運輸資質證。申請建筑垃圾運輸資質證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運輸建筑垃圾單位的車輛必須符合建筑垃圾清運車輛的統一標準;

(二)車輛的核定載重噸位應在100噸以上。

第十條 建筑垃圾運輸資質實行年審制度。年審不合格的單位取消建筑垃圾運輸資質。

第十一條 承運建筑垃圾的運輸單位,應持有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建筑垃圾準運證。建筑垃圾準運證應注明裝載地點、消納地點、行駛路線及有效期限。

第十二條 運輸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做到:

(一)按指定的地點裝載和消納;

(二)裝載適量,覆蓋嚴密,不撒漏、飛揚;

(三)按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四)駛離現場時應沖洗干凈,不帶泥上路;

(五)隨車攜帶建筑垃圾準運證;

(六)不得轉借、偽造、復制、涂改、買賣建筑垃圾準運證。

第十三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的設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則,分別在蓮湖、雁塔、未央、灞橋、長安區各設置一至二個建筑垃圾消納場。建筑垃圾消納場的設置和管理,由所在區人民政府負責。設置的建筑垃圾消納場應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建筑垃圾消納場實行有償服務,收費標準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善的排水設施和道路;

(二)必要的機械設備和照明設施;

(三)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

(四)明顯的指示標志。

第十五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應做到:

(一)入場建筑垃圾及時推平碾壓;

(二)保持場內沒有蚊蠅滋生地,防止塵土飛揚、污水流溢;

(三)保持進場道路整潔、暢通;

(四)不得受納生活垃圾和工業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六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停止使用前,設立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單位,應履蓋還田,搞好綠化,或按城市規劃造山,并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居民因裝飾、建造、維修房屋等產生的零星建筑垃圾,按物業管理單位或居委會指定的地點堆放;物業管理單位或居委會負責清理,并委托有經營建筑垃圾運輸資質的運輸單位有償清運。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現場積存垃圾不及時清理的,責令立即清理,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現場不按規定封閉、出入口未硬化、未配有相應的沖洗設施的,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在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納場排放建筑垃圾的,責令立即停止排放、清理垃圾,并按已排放垃圾數量,對排放者按每立方米100元處以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委托無建筑垃圾運輸資質的車輛運輸建筑垃圾的,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運輸建筑垃圾資格,擅自清運建筑垃圾的,責令立即改正,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輸建筑垃圾、車輛輪胎帶泥進入城市道路以及運載建筑垃圾未密閉、覆蓋的,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遺撒的,責令清除,并處2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清除或清除不干凈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委托他人清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造成遺撒經處罰后,未采取措施,在運輸過程中再次遺撒的,吊銷其建筑垃圾運輸資質證。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設立建筑垃圾消納場的,責令改正,并處20000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筑垃圾場受納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罰款,并吊銷其建筑垃圾消納場資格。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涂改、偽造、轉借、租賃、買賣專用車輛標志牌或建筑垃圾清運證的,處以1000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主管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受賄索賄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妨礙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九條 公民有權制止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并有權向有關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對舉報屬實者,有關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3年5月20日起施行,臨潼區、閻良區、藍田縣、戶縣、高陵縣、周至縣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1992年發布的《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西安市物價局關于調整建筑垃圾處置費收費標準及

有關事項的通知

狀態:有效 發布日期:2003-05-16 生效日期: 2003-05-16 發布部門: 西安市物價局 發布文號: 市價費發[2003]131號

西安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各區、縣政府:

根據《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市政府第15號令),為規范建筑垃圾處置收費行為,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筑垃圾處置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二、建筑垃圾處置費收費主體為建筑垃圾消納場,其繳費對象為傾倒建筑垃圾的單位(或車輛)。

三、建筑垃圾處置費收費標準為4元/噸,可根據建筑垃圾消納場進出道路條件、距離的遠近等不同情況向上浮動25%,向下浮動不限。

四、建筑垃圾處置費不含運輸費用。

五、收取建筑垃圾處置費應到當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手續,亮證收費,并按規定作好價格公示工作。收費時應開具稅務發票,并依法納稅。

六、建筑垃圾消納場所收取的建筑垃圾處置費,用于正常的運行管理費用,按照城市規劃履蓋還田、綠化和造山等項費用。市、區主管部門應加強消納場收費資金的管理,建立必要的規章制度。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此前涉及建筑垃圾處置費等有關收費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按此通知執行。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處篇三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來源:未知 作者: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

(2003年3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3年4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公布)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垃圾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筑物、構筑物、園林綠化、市政設施建設、維修、零星修繕等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淤泥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本市新城、蓮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橋、長安等7區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建筑垃圾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西安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7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國土、環保、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筑垃圾管理,實行誰產生誰清理的原則,不具備清理條件的,可委托有經營建筑垃圾運輸資質的單位清運。

第六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必須在工程開工前向所在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并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

建設單位在申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出示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

第七條 建設施工現場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行封閉施工;

(二)出入口道路硬化并配備相應的沖洗設施;

(三)有專人負責現場管理,對不符合市容環境要求的車輛不準駛出現場。

第八條 建設施工單位應對產生的各類建筑垃圾及時清理,始終保持建設施工現場整潔。

第九條 經營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必須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領建筑垃圾運輸資質證。申請建筑垃圾運輸資質證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運輸建筑垃圾單位的車輛必須符合建筑垃圾清運車輛的統一標準;

(二)車輛的核定載重噸位應在100噸以上。

第十條 建筑垃圾運輸資質實行年審制度。年審不合格的單位取消建筑垃圾運輸資質。

第十一條 承運建筑垃圾的運輸單位,應持有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建筑垃圾準運證。建筑垃圾準運證應注明裝載地點、消納地點、行駛路線及有效期限。

第十二條 運輸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做到:

(一)按指定的地點裝載和消納;

(二)裝載適量,覆蓋嚴密,不撒漏、飛揚;

(三)按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四)駛離現場時應沖洗干凈,不帶泥上路;

(五)隨車攜帶建筑垃圾準運證;

(六)不得轉借、偽造、復制、涂改、買賣建筑垃圾準運證。

第十三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的設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則,分別在蓮湖、雁塔、未央、灞橋、長安區各設置一至二個建筑垃圾消納場。建筑垃圾消納場的設置和管理,由所在區人民政府負責。設置的建筑垃圾消納場應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建筑垃圾消納場實行有償服務,收費標準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善的排水設施和道路;

(二)必要的機械設備和照明設施;

(三)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

(四)明顯的指示標志。

第十五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應做到:

(一)入場建筑垃圾及時推平碾壓;

(二)保持場內沒有蚊蠅滋生地,防止塵土飛揚、污水流溢;

(三)保持進場道路整潔、暢通;

(四)不得受納生活垃圾和工業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六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停止使用前,設立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單位,應履蓋還田,搞好綠化,或按城市規劃造山,并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居民因裝飾、建造、維修房屋等產生的零星建筑垃圾,按物業管理單位或居委會指定的地點堆放;物業管理單位或居委會負責清理,并委托有經營建筑垃圾運輸資質的運輸單位有償清運。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現場積存垃圾不及時清理的,責令立即清理,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現場不按規定封閉、出入口未硬化、未配有相應的沖洗設施的,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在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納場排放建筑垃圾的,責令立即停止排放、清理垃圾,并按已排放垃圾數量,對排放者按每立方米100元處以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委托無建筑垃圾運輸資質的車輛運輸建筑垃圾的,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運輸建筑垃圾資格,擅自清運建筑垃圾的,責令立即改正,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輸建筑垃圾、車輛輪胎帶泥進入城市道路以及運載建筑垃圾未密閉、覆蓋的,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遺撒的,責令清除,并處2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清除或清除不干凈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委托他人清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造成遺撒經處罰后,未采取措施,在運輸過程中再次遺撒的,吊銷其建筑垃圾運輸資質證。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設立建筑垃圾消納場的,責令改正,并處20000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筑垃圾場受納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罰款,并吊銷其建筑垃圾消納場資格。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涂改、偽造、轉借、租賃、買賣專用車輛標志牌或建筑垃圾清運證的,處以1000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主管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受賄索賄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妨礙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九條 公民有權制止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并有權向有關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對舉報屬實者,有關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3年5月20日起施行,臨潼區、閻良區、藍田縣、戶縣、高陵縣、周至縣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1992年發布的《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處篇四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

(2023年6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 2023年7月12日陜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批準 2023年8月13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號公布 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排放、運輸、消納、綜合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條例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道路施工,裝飾裝修房屋等所產生的渣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負責轄區內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公安、城管執法、規劃、交通、建設、城改、水務、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市政公用、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接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指導,對本轄區內建筑垃圾處置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無害化、再利用、資源化和產生者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建筑垃圾綜合利用優惠政策,扶持和發展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項目,加強對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的研究開發與轉化應用,提高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的水平。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法處置建筑垃圾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 建筑垃圾排放

第七條 建筑垃圾排放人應當對建筑垃圾進行分類。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合處置。

第八條 建筑垃圾排放人應當向建筑垃圾產生地所在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排放)證》,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批準建設的相關文件;

(二)建筑垃圾排放量及核算的相關資料;

(三)建筑垃圾處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的分類,排放地點、數量,運輸路線,消納地點,回收利用等事項。

第九條 建筑垃圾排放人應當與持有《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運輸)證》的運輸單位簽訂建筑垃圾運輸合同,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運輸)證》的運輸單位和個人運輸。

第十條 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設置符合相關技術規范的圍蔽設施;

(二)出口道路硬化處理,設置車輛沖洗設備并有效使用;

(三)設置洗車槽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

(四)采取措施避免揚塵,拆除建筑物應當采取噴淋除塵措施并設置立體式遮擋塵土防護設施;

(五)建筑垃圾分類堆放,及時清運。

因施工場地限制,無法達到前款第(三)項條件的,經所在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相應措施。

第十一條 建筑垃圾排放人應當在施工現場配備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員,監督建筑垃圾裝載,保證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密閉、整潔出場。

第十二條 在城市道路進行管線鋪設、道路開挖、管道清污等施工作業的建筑垃圾排放人,應當采取有效保潔措施,按照市政工程圍蔽標準,隔離作業,施工完成后二十四小時內將建筑垃圾清運完畢。

第十三條 因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需要緊急施工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險情、災情消除后二十四小時內書面報告所在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個人住宅裝飾裝修產生的廢棄物,應當袋裝收集、定點投放。禁止隨意傾倒住宅裝飾裝修廢棄物。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組織應當接受所在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在轄區內設置圍蔽的個人住宅裝飾裝修廢棄物臨時堆放點或者收集容器,并組織集中清運。

第十五條 建筑垃圾排放、運輸實行保證金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建筑垃圾運輸 第十六條 建筑垃圾運輸人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安全管理、駕駛人培訓、車輛清運規范服務制度,加強車輛維修養護,保證運輸安全規范。

第十七條 建筑垃圾運輸實行許可制度。

建筑垃圾運輸人應當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運輸)證》,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

(二)運輸車輛總核定載質量達到五百噸以上的證明文件;

(三)與企業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車輛停放場地、維修保養場所的證明文件;

(四)運輸車輛的《機動車輛行駛證》和《車輛營運證》;

(五)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新城、碑林、蓮湖、雁塔、灞橋、未央、長安區以外的區、縣建筑垃圾運輸人申請辦理《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運輸)證》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委托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

第十八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駕駛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持有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或換發的駕駛證件;

(三)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四)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責任事故;

(五)無飲酒或者醉酒后駕駛記錄,最近一年內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六)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件。

第十九條 建筑垃圾運輸人在取得《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運輸)證》后,應當按照行業規定對運輸車輛統一外觀標識,并將企業、車輛、駕駛人相關情況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建筑垃圾運輸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承運經批準排放的建筑垃圾;

(二)實行分類運輸;

(三)按照規定的時間、速度和路線行駛;

(四)運輸至經批準的消納、綜合利用場地;

(五)保持車輛整潔、密閉裝載,不得沿途泄漏、拋撒;

(六)運輸車輛隨車攜帶《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運輸)證》副本等準運證件。

第二十一條 建筑垃圾運輸人應當在施工現場配備管理人員,監督運輸車輛的密閉啟運和清洗,督促駕駛人規范使用運輸車輛安裝的衛星定位系統等相關電子裝置,安全文明行駛。

第二十二條 建筑垃圾運輸人應當將建筑垃圾運至指定的消納場所。禁止在道路、橋梁、公共場地、公共綠地、農田、河流、湖泊、供排水設施、水利設施以及其他非指定場地傾倒建筑垃圾。第二十三條 運輸建筑垃圾造成道路及環境污染的,責任人應當立即清除污染。未及時清除的,由所在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清除,清除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 建筑垃圾清運費用由建筑垃圾排放人與建筑垃圾運輸人統一結算,不得向運輸車輛駕駛人支付。

第四章 建筑垃圾消納

第二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筑垃圾消納場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建垃圾消納場建設規劃。

第二十六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消納管理工作機制,組織實施建筑垃圾消納場建設規劃,優先保障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建設用地,鼓勵社會投資建設和經營建筑垃圾消納場。

建筑垃圾消納場的規劃和建設,應當符合環保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第二十七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八條 建筑垃圾消納人應當向所在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消納)證》,交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土資源、建設、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批準文件;

(二)經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三)核算建筑垃圾消納量的相關資料和建筑垃圾現場分類消納方案;

(四)消納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消納場運營管理方案;

(五)符合規定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以及排水、消防等設施的設置方案;

(六)符合相關標準的出口道路硬化以及洗車槽、車輛沖洗設備、沉淀池的設置方案;

(七)封場綠化、復墾或者平整設計方案。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工地或低洼地區改造需要用基建棄土或拆遷工程殘渣回填的,申請人提出申請后,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提供相關信息、簡化審批程序。

第三十條 下列區域不得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

(一)基本農田和生態公益林地;

(二)河流、湖泊、水庫、渠道等保護區范圍;

(三)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補給區;

(四)泄洪道及其周邊區域;

(五)尚未開采的地下蘊礦區、溶巖洞區;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

第三十一條 消納場達到原設計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導致建筑垃圾消納人無法繼續從事消納活動的,建筑垃圾消納入應當在停止消納三十日前書面告知原許可機關,由原許可機關向社會公告。建筑垃圾消納場不得擅自關閉或者拒絕消納建筑垃圾。

消納場封場后應當按照審批的設計方案實現用地功能。

第五章 建筑垃圾綜合利用 第三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項目列入科技發展規劃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優先安排建設用地,并在產業、財政、金融等方面給予扶持。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和金融資金參與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項目,支持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研發機構和生產企業發展。

第三十三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市政工程設施、園林綠化設施等項目應當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優先使用工程建設中產生的可現場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對不能現場利用的建筑垃圾,交由建筑垃圾運輸人運至消納場所。

第三十五條 鼓勵道路工程的建設單位在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優先選用建筑垃圾作為路基墊層。

鼓勵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工程項目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優先使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三十六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在建筑垃圾的處置過程中,對建筑垃圾綜合利用企業的生產需求應當優先予以安排。

第三十七條 企業使用或者生產列入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或者產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建筑垃圾綜合利用企業,不得采用列入國家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和設備進行生產;不得以其他原料代替建筑垃圾,生產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

第六章 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八條 建筑垃圾的排放人、運輸人、消納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證》。未按規定辦理《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相應的建筑垃圾處置活動。

禁止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轉讓《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證》。

第三十九條 市、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排放、運輸、消納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核發《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并向申請人書面告知理由。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垃圾排放人、消納入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一)建設工程施工等相關批準文件發生變更的;

(二)建筑垃圾處置方案中消納地點或者分類消納方案需要調整的;

(三)建筑垃圾運輸合同主體發生變更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垃圾運輸人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一)營業執照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

(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所屬運輸車輛《車輛營運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

(三)新增、變更過戶、報廢、遺失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

第四十二條 建筑垃圾排放人、運輸人和消納人提出的變更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原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變更手續。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許可或變更決定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證》有效期為一年。被許可人需要延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行政許可機關提出延期申請,準予延期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原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期。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整合和完善建筑垃圾運輸全程監控系統和信息共享平臺,實現市容環境衛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市綜合執法聯動,加強對建筑垃圾排放、運輸、消納等處置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市市容環境衛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管執法、建設等部門,科學、合理地制定限制建筑垃圾運輸時間、運行區域的方案,并公布實施。

因重大慶典、大型群眾性活動等管理需要,可以規定臨時限制排放建筑垃圾的時間和區域。

第四十六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共享平臺。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供并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提供建筑垃圾處置許可事項、處置動態、建設工程回填和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需求、監督管理等信息;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建筑垃圾運輸企業、車輛及駕駛人備案,交通違法行為查處情況,交通事故、運行軌跡等相關信息;

(三)城管執法部門提供未按規定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超高裝載、沿途拋撒、隨意傾倒建筑垃圾等違法行為及查處情況的信息;

(四)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供運輸單位的道路運輸經營資質、運輸車輛營運資質、駕駛人員從業資格及違法行為查處情況等信息;

(五)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提供建筑垃圾消納場選址的信息;

(六)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提供建設用地審批、土地利用和非法用地查處等信息;

(七)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提供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建設工程開挖、回填等信息;

(八)需要共享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七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垃圾運輸安全誠信綜合評價體系,對運輸企業實施市場退出機制。具體辦法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垃圾運輸人及駕駛人的安全教育,加大對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違法行為監管力度。

第四十九條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和查處建筑垃圾違法處置行為,采取有效措施,對無證排放、無證運輸、無證消納和在城市道路、綠化帶、農田及其他非指定場所隨意傾倒建筑垃圾等嚴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五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公開投訴、舉報電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舉報后及時查處,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投訴舉報內容屬其他部門管理的,應當及時轉交相關部門查處。

舉報經查證屬實的,由案件查處部門對舉報人給予獎勵,獎勵資金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五十一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建筑施工單位處置建筑垃圾情況,納入建筑業企業誠信綜合評價體系進行管理。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建筑施工單位違法處置建筑垃圾的情況提供給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程序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第五十二條 市容環境衛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及時的原則,文明公正執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建筑垃圾排放人未對建筑垃圾進行分類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建筑垃圾排放人、運輸人、消納人未辦理《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證》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補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建筑垃圾排放人、運輸人、消納人未辦理許可變更手續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補辦,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建筑垃圾排放人將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運輸)證》的運輸單位和個人運輸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不符合相關條件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工整頓。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施工現場未配備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員或建筑垃圾運輸人未配備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在城市道路進行管線鋪設等施工作業,建筑垃圾排放人未采取有效保潔措施進行隔離作業、未在規定時間內將建筑垃圾清運完畢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工整頓。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駕駛人不符合規定條件進行營運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建筑垃圾運輸人聘用不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駕駛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建筑垃圾運輸企業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建筑垃圾運輸人未按規定對運輸車輛統一外觀標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在限期內拒不改正的,可以暫扣車輛。

企業、車輛、駕駛人未按規定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其補辦備案手續,對運輸企業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駕駛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二)、(五)項規定,承運未經批準排放的建筑垃圾,未實行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車輛沿途泄漏、拋撒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未按規定的時間、速度和路線運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運輸車輛未隨車攜帶《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運輸)證》副本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按每車次處以五百元罰款。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第二十二條規定,未將建筑垃圾運輸至經批準的消納、綜合利用場地或者建筑垃圾運輸人向非指定場地傾倒建筑垃圾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每車次處以一萬元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建筑垃圾排放人將建筑垃圾清運費用向運輸車輛駕駛人直接支付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按照支付金額給予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建筑垃圾消納場擅自關閉或者拒絕消納建筑垃圾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罰款。

第六十五條 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罰款以及吊銷證照的行為,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處罰的,依照其歸定進行處罰;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依法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許可手續,不履行許可后監督管理職責的;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未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共享平臺,不依法建立和完善建筑垃圾處置相關管理制度和安全誠信評價體系的;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依法查處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及駕駛人交通違法行為的;

(三)城管執法部門不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的;

(四)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不依法查處發生的在公路上的建筑垃圾違法處置行為的;

(五)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未將違法處置的情況記入誠信檔案的;

(六)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不依法查處非法用地等案件的;

(七)發展改革、規劃、物價、財政、水務、市政公用、城改等部門不依法履行相關職責的;

(八)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未對本轄區內建筑垃圾處置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的;

(九)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組織未設置居民住宅裝飾裝修廢棄物堆放場所的。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不按照本條例規定提供相關信息的,按照省、市有關規定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建筑垃圾排放人,是指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個人。

本條例所稱建筑垃圾運輸人,是指依法取得建筑垃圾營運資質,專門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建筑垃圾消納人,是指提供消納場的產權單位、經營單位和個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個人。本條例所稱《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證》,包括《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排放)證》、《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運輸)證》和《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消納)證》。

第七十條 本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處篇五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排放、運輸、消納、綜合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條例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道路施工,裝飾裝修房屋等所產生的渣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負責轄區內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無害化、再利用、資源化和產生者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法處置建筑垃圾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第七條

建筑垃圾排放人應當對建筑垃圾進行分類。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合處置。

第八條

建筑垃圾排放人應當向建筑垃圾產生地所在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排放)證》,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批準建設的相關文件;

(二)建筑垃圾排放量及核算的相關資料;

(三)建筑垃圾處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的分類,排放地點、數量,運輸路線,消納地點,回收利用等事項。

第九條

建筑垃圾排放人應當與持有《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運輸)證》的運輸單位簽訂建筑垃圾運輸合同,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運輸)證》的運輸單位和個人運輸。

第十條

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設置符合相關技術規范的圍蔽設施;

(二)出口道路硬化處理,設置車輛沖洗設備并有效使用;

(三)設置洗車槽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

(四)采取措施避免揚塵,拆除建筑物應當采取噴淋除塵措施并設置立體式遮擋塵土防護設施;

(五)建筑垃圾分類堆放,及時清運。

因施工場地限制,無法達到前款第(三)項條件的,經所在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相應措施。

第十一條

建筑垃圾排放人應當在施工現場配備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員,監督建筑垃圾裝載,保證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密閉、整潔出場。

第十二條

在城市道路進行管線鋪設、道路開挖、管道清污等施工作業的建筑垃圾排放人,應當采取有效保潔措施,按照市政工程圍蔽標準,隔離作業,施工完成后二十四小時內將建筑垃圾清運完畢。

第十四條

個人住宅裝飾裝修產生的廢棄物,應當袋裝收集、定點投放。禁止隨意傾倒住宅裝飾裝修廢棄物。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組織應當接受所在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1 —

指導,在轄區內設置圍蔽的個人住宅裝飾裝修廢棄物臨時堆放點或者收集容器,并組織集中清運。

第十五條

建筑垃圾排放、運輸實行保證金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章

建筑垃圾運輸

第十六條

建筑垃圾運輸人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安全管理、駕駛人培訓、車輛清運規范服務制度,加強車輛維修養護,保證運輸安全規范。

第十七條

建筑垃圾運輸實行許可制度。

建筑垃圾運輸人應當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運輸)證》,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

(二)運輸車輛總核定載質量達到五百噸以上的證明文件;

(三)與企業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車輛停放場地、維修保養場所的證明文件;

(四)運輸車輛的《機動車輛行駛證》和《車輛營運證》;

(五)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新城、碑林、蓮湖、雁塔、灞橋、未央、長安區以外的區、縣建筑垃圾運輸人申請辦理《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運輸)證》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委托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

第十八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駕駛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持有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或換發的駕駛證件;

(三)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四)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責任事故;

(五)無飲酒或者醉酒后駕駛記錄,最近一年內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六)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件。

第十九條

建筑垃圾運輸人在取得《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運輸)證》后,應當按照行業規定對運輸車輛統一外觀標識,并將企業、車輛、駕駛人相關情況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建筑垃圾運輸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n1

(一)承運經批準排放的建筑垃圾;

(二)實行分類運輸;

(三)按照規定的時間、速度和路線行駛;

(四)運輸至經批準的消納、綜合利用場地;

(五)保持車輛整潔、密閉裝載,不得沿途泄漏、拋撒;

(六)運輸車輛隨車攜帶《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運輸)證》副本等準運證件。

第二十一條

建筑垃圾運輸人應當在施工現場配備管理人員,監督運輸車輛的密閉啟運和清洗,督促駕駛人

規范使用運輸車輛安裝的衛星定位系統等相關電子裝置,安全文明行駛。

第二十二條

建筑垃圾運輸人應當將建筑垃圾運至指定的消納場所。禁止在道路、橋梁、公共場地、公共綠地、農田、河流、湖泊、供排水設施、水利設施以及其他非指定場地傾倒建筑垃圾。

第二十三條

運輸建筑垃圾造成道路及環境污染的,責任人應當立即清除污染。未及時清除的,由所在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清除,清除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

建筑垃圾清運費用由建筑垃圾排放人與建筑垃圾運輸人統一結算,不得向運輸車輛駕駛人支付。第四章

建筑垃圾消納

第二十七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三十一條

消納場達到原設計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導致建筑垃圾消納人無法繼續從事消納活動的,建筑垃圾消納人應當在停止消納三十日前書面告知原許可機關,由原許可機關向社會公告。建筑垃圾消納場不得擅自關閉或者拒絕消納建筑垃圾。

消納場封場后應當按照審批的設計方案實現用地功能。(第五章省略)第六章

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八條

建筑垃圾的排放人、運輸人、消納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證》。未按規定辦理《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相應的建筑垃圾處置活動。

禁止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轉讓《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證》。

第三十九條

市、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排放、運輸、消納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核發《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并向申請人書面告知理由。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垃圾排放人、消納人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一)建設工程施工等相關批準文件發生變更的;

(二)建筑垃圾處置方案中消納地點或者分類消納方案需要調整的;

(三)建筑垃圾運輸合同主體發生變更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垃圾運輸人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一)營業執照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

(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所屬運輸車輛《車輛營運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

(三)新增、變更過戶、報廢、遺失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

第四十二條

建筑垃圾排放人、運輸人和消納人提出的變更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原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許可或變更決定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證》有效期為一年。被許可人需要延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行政許可機關提出延期申請,準予延期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原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期。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市市容環境衛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管執法、建設等部門,科學、合理地制定限制建筑垃圾運輸時間、運行區域的方案,并公布實施。

因重大慶典、大型群眾性活動等管理需要,可以規定臨時限制排放建筑垃圾的時間和區域。

第四十九條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和查處建筑垃圾違法處置行為,采取有效措施,對無證排放、無證運輸、無證消納和在城市道路、綠化帶、農田及其他非指定場所隨意傾倒建筑垃圾等嚴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五十二條

市容環境衛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及時的原則,文明公正執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建筑垃圾排放人未對建筑垃圾進行分類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建筑垃圾排放人、運輸人、消納人未辦理《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證》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補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建筑垃圾排放人、運輸人、消納人未辦理許可變更手續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補辦,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二)、(五)項規定,承運未經批準排放的建筑垃圾,未實行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車輛沿途泄漏、拋撒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未按規定的時間、速度和路線運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運輸車輛未隨車攜帶《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運輸)證》副本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按每車次處以五百元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第二十二條規定,未將建筑垃圾運輸至經批準的消納、綜合利用場地或者建筑垃圾運輸人向非指定場地傾倒建筑垃圾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每車次處以一萬元罰款。

第六十五條

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罰款以及吊銷證照的行為,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建筑垃圾排放人,是指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個人。本條例所稱建筑垃圾運輸人,是指依法取得建筑垃圾營運資質,專門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建筑垃圾消納人,是指提供消納場的產權單位、經營單位和個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個人。

本條例所稱《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證》,包括《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排放)證》、《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運輸)證》和《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消納)證》。第七十條

本條例自2023 年 9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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