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記憶力會隨著歲月的流逝而衰退,寫作可以彌補記憶的不足,將曾經的人生經歷和感悟記錄下來,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憶。那么我們該如何寫一篇較為完美的范文呢?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優秀的范文該怎么寫,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許可暫行辦法篇一
已經商務部、銀監會、保監會審議通過,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核準管理,規范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活動,保障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促進對外承包工程健康發展,根據《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法取得對外承包工程資格的企業或其他單位(以下統稱單位)以投標或議標方式承包合同報價金額不低于500萬美元的境外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在對外投標或議標前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核準(以下簡稱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核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是指中國的單位承包境外建設工程項目,包括咨詢、勘察、設計、監理、招標、造價、采購、施工、安裝、調試、運營、管理等活動。
第四條 商務部負責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核準工作。
商務部建立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數據庫系統管理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核準。
第五條 國家鼓勵對外承包工程使用人民幣進行計價結算、申請融資、辦理保函等業務。開展上述業務應當符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第二章 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核準
第六條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通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數據庫系統申請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核準。
申請核準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情況說明;
(二)中國駐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經商機構出具的意見;
(三)有關商會出具的意見;
(四)需境內金融機構提供信貸或信用保險的項目,需提交境內金融機構出具的承貸或承保意向函。
第七條 中國駐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經商機構應當在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根據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提出申請后通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數據庫系統提出明確意見。中國駐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經商機構在提出意見時應當綜合考慮外經貿政策、駐在國安全風險、項目環保與可能涉及的多國利益以及企業業務開展情況、突發事件報送和項目外派勞務人員等問題。
第八條 有關商會應當在中國駐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經商機構出具意見后通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數據庫系統提出明確意見。有關商會在提出意見時應當綜合考慮企業公平競爭和行業自律等有關情況。
第九條 商務部在收到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完備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網上核準,并向申請單位頒發《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核準證》(以下簡稱《核準證》)。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核準:
(一)申請單位受到商務部或者其他部門暫停經營對外承包工程或相關業務的處罰尚未期滿;
(二)申請核準前3年內因實施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不規范經營行為或重大失誤給中國與項目所在國雙邊關系和經貿合作造成嚴重影響;
(三)申請核準前3年內參加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時擅自以中國政府或者金融機構的名義對外承諾融資;
(四)申請核準前2年內未按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其開展對外承包工程的情況,或未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業務統計資料;
(五)申請核準前3年內不遵守《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安全管理規定》,并導致重大事故;
(六)申請核準前2年內未按《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要求向中國駐工程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報告訂立工程項目合同情況或不接受使館(領館)在突發事件防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及外派人員保護等方面的指導;
(七)申請核準前3年內曾因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核準證》被商務部撤銷核準。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獲得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核準的單位,可以就相關項目向境內金融機構申請辦理保函、信貸或信用保險,向境內金融機構申請項目保函、信貸或信用保險時,應當提交《核準證》等相關文件。
第十二條 境內金融機構不得向未依據本辦法辦理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核準的單位開立保函、提供信貸或信用保險。
第十三條 獲得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核準的單位應當在項目評標結果公布后10個工作日內,在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數據庫系統上填報評標結果。
中標單位應當在開工后每個月在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數據庫系統上填報項目實施進展情況,直至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合同義務終止。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申請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核準的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偽造相關證明、提交虛假材料的,商務部不予核準,并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下罰款。
申請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核準的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核準證》的,由商務部撤銷核準,并給予警告,處3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下罰款;發生《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對外承包新的工程項目直至吊銷對外承包工程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核準的,商務部給予警告,處3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下罰款;發生《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對外承包新的工程項目直至吊銷對外承包工程資格證書。第十六條 商務部、中國駐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經商機構、有關商會的工作人員在辦理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核準、出具意見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為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開立保函、提供信貸或信用保險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有關金融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核準證》由商務部統一印制。
第十九條 中國內地的單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承包工程項目的投標(議標)管理,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機電產品、大型機械和成套設備出口,不適用本辦法。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不低于”、“以下”均含本數。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下發〈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許可暫行辦法〉的通知》(〔1999〕外經貿合發第699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關于印發〈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許可暫行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外經貿合發〔2001〕285號)和《商務部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關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許可暫行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商合發〔2005〕20號)同時廢止。
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許可暫行辦法篇二
關于下發《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許可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2-08-07 16:57
[1999]外經貿合發第699號
鐵道部,信息產業部,民航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其它商業銀行,各有關外經貿企業:
為加強對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的管理,規范經營秩序,增強企業的總體對外競爭能力,降低銀行風險,外經貿部、中國人民銀行共同制定了《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許可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許可暫行辦法
附件
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許可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經營秩序,保障業務健康發展,增強企業的對外競爭能力,降低銀行風險,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許可”(以下簡稱項目許可)是指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根據項目所在國情況及有關業務管理規定,審理企業項目申請后所頒發的許可。企業憑本項目許可,向國內中資銀行(以下簡 稱銀行)申請開具保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經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由外經貿部賦予對外承包工程經營權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是指企業在國(境)外以投、議標方式參與的、且報價金額在500萬美元以上(含500萬美元)的工程項目。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保函是指企業為參加項目的投標或實施,向銀行申請開具的保函,包括投標項目的投標保函、議標項目的預付款保函或履約保函。
第六條 項目許可申請程序
參加投、議標的企業,在向銀行申請開具保函前,須向外經貿部提出項目許可的申請。
一、企業申請所需的材料
(一)項目許可申請報告
1、介紹本企業對外承包工程業務方面的業績、專業實力。
2、項目的基本情況、組織方式及企業前期接觸籌備情況。
3、實施項目的融資方案。
(二)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許可申請表(見附表)。
(三)我駐外使、領館經商參處(室)對我企業參與該項目投標(議標)的書面意見。
(四)有關商會的書面協調意見。
(五)企業上兩個會計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六)外經貿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請程序
(一)中央管理的企業及尚未脫鉤的國務院有關部委的企業直接向外經貿部提出申請。
(二)地方企業直接向外經貿部提出申請,同時將項目許可申請報告抄報地方外經貿委。
第七條 外經貿部收到企業報來的齊全材料后,按以下內容進行審理,并在3個工作日內對企業的申請予以答復。
一、企業的專業優勢和管理技術水平。
二、企業的財務狀況和以往承包工程的業績。
三、業主的資信與實施項目的資金來源。
四、項目所在國的政治、經濟風險。
五、有關單位的書面意見。
第八條 經審理合格,外經貿部將出具《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許可》(樣式及有關規定另行下發)。
企業憑項目許可,向銀行申請開具保函。
第九條 銀行憑外經貿部出具的項目許可,按照銀行業務的有關規定,對獲準企業的保函申請予。以審理,并根據審理結果決定是否為企業出具有關保函。
銀行不得受理未獲許可企業的保函申請。
第十條 境內機構的對外承包工程涉及對外擔保、籌措外債及對外支付定金等,應按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一條 各企業要嚴格遵守本辦法的各項規定。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企業,外經貿部將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0年5月1日起試行。
附表
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許可申請表
企業名稱(蓋章): 項目名稱(中文、外文)項目所在國家(地區)業主 項目資金來源 項目金額(美元)保函種類 保函金額(美元)標書要求的保函比率 保函受益人 擬申請保函銀行
聯系人:
電話:
年 月 日
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關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許可暫行辦法》補充
規定的通知
2006-04-10 15:09 文章來源:商務部 文章類型:原創 內容分類:政策
各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其他商業銀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機電商會,承包商會,各駐外經商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對企業在國(境)外帶資承攬工程項目的管理,統一規范企業的項目前期商談及投(議)標活動,特對《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許可暫行
辦法》(〔1999〕外經貿合發第699號)(以下簡稱項目許可暫行辦法)作如下補充規定:
企業在參加國(境)外工程項目投(議)標時,如業主要求使用中國金融機構的出口信貸,企業在向商務部申辦項目投標(議標)許可時,須提交有關銀行出具的承貸意向函和出口信用保險機構的承保興趣函。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許可暫行辦法篇三
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許可暫行辦法
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許可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經營秩序,保障業務健康發展,增強企業的對外競爭能力,降低銀行風險,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許可”(以下簡稱項目許可)是指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根據項目所在國情況及有關業務管理規定,審理企業項目申請后所頒發的許可。企業憑本項目許可,向國內中資銀行(以下簡稱銀行)申請開具保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經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由外經貿部賦予對外承包工程經營權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是指企業在國(境)外以投、議標方式參與的、且報價金額在500萬美元以上(含500萬美元)的工程項目。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保函是指企業為參加項目的投標或實施,向銀行申請開具的保函,包括投標項目的投標保函、議標項目的預付款保函或履約保函。第六條 項目許可申請程序
參加投、議標的企業,在向銀行申請開具保函前,須向外經貿部提出項目許可的申請。
一、企業申請所需的材料
(一)項目許可申請報告
1、介紹本企業對外承包工程業務方面的業績、專業實力。
2、項目的基本情況、組織方式及企業前期接觸籌備情況。
3、實施項目的融資方案。
(二)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許可申請表(見附表)。
(三)我駐外使、領館經商參處(室)對我企業參與該項目投標(議標)的書面意見。
(四)有關商會的書面協調意見。
(五)企業上兩個會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六)外經貿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請程序
(一)中央管理的企業及尚未脫鉤的國務院有關部委的企業直接向外經貿部提出申請。
(二)地方企業直接向外經貿部提出申請,同時將項目許可申請報告抄報地方外經貿委。第七條 外經貿部收到企業報來的齊全材料后,按以下內容進行審理,并在3個工作日內對企業的申請予以答復。
一、企業的專業優勢和管理技術水平。
二、企業的財務狀況和以往承包工程的業績。
三、業主的資信與實施項目的資金來源。
四、項目所在國的政治、經濟風險。
五、有關單位的書面意見。
第八條 經審理合格,外經貿部將出具《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許可》(樣式及有關規定另行下發)。
企業憑項目許可,向銀行申請開具保函。
第九條 銀行憑外經貿部出具的項目許可,按照銀行業務的有關規定,對獲準企業的保函申請予以審理,并根據審理結果決定是否為企業出具有關保函。銀行不得受理未獲許可企業的保函申請。
第十條 境內機構的對外承包工程涉及對外擔保、籌措外債及對外支付定金等,應按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一條 各企業要嚴格遵守本辦法的各項規定。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企業,外經貿部將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0年5月1日起試行。
附表
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許 可 申 請 表 企業名稱(蓋章):
----| 項目名稱 | | |(中文、外文)| | |------------------------|-----| | 項目所在國家(地區)| | |------------------------|-----| | 業 主 | | |------------------------|-----| | 項目資金來源 | | |------------------------|-----| | 項目金額(美元)| | |------------------------|-----| | 保函種類 | | |------------------------|-----| | 保函金額(美元)| | |------------------------|-----| | 標書要求的保函比率 | | |------------------------|-----| | 保函受益人 | |
|------------------------|-----| | 擬申請保函銀行 | |----聯系人: 電話: 年 月 日
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許可暫行辦法篇四
行政事項名稱 :對外承包工程投標(議標)許可
行政事項類別 :行政許可
法律依據 :
一、《外貿法》第三、十、二十五、五十五條
二、《國務院令第412號》
三、《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許可暫行辦法》([1999]外經貿合發第699號)
四、《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許可暫行辦法補充規定》(外經貿合發[2001]285號)
五、《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許可暫行辦法補充規定》(商合發[2005]20號)
六、《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外派勞務管理暫行辦法》(商合發[2005]726號)
申請條件 :具有對外承包工程經營權的企業
申請材料 :
一、項目許可申請報告:介紹本企業對外承包工程業務方面的業績、專業實力;項目的基本情況、組織方式及企業前期接觸籌備情況;實施項目的融資方案。
二、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許可申請表。
三、我駐外使(領)館經商參處(室)對我企業參與該項目投標(議標)的書面意見。
四、有關商會的書面協調意見。
五、企業上兩個會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六、凡業主要求使用中國金融機構的出口信貸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企業在向商務部申辦項目投標(議標)許可時,須提交有關銀行出具的承貸意向函和出口信用保險機構的承保興趣函。
七、企業在申辦需自帶勞務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投標(議標)許可時,須提交《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外派勞務事項表》和我駐外使(領)館經商參處(室)須對工程項下外派勞務出具的明確意見。
八、商務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許可程序 :
一、材料接收。企業依據相關文件規定準備好有關材料后提交商務部合作司工程處。
二、申請受理。商務部合作司工程處受理企業報送申請材料,并進行初審。
三、事項審查。商務部合作司工程處依據相關文件規定首先對企業申請材料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凡項目合同金額1000萬美元(含)以下的項目,由處領導批準辦理許可證。1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由處領導核后呈司領導審批,司領導批準后辦理許可證。
告知方式 :網上告知并頒發《對外承包工程投標(議標)許可證》
承諾時限 :3個工作日
主辦單位及辦公電話 :對外經濟合作司65197145 65197144 65197156 65197596
行政監督 :行政監察部門65197970 651988***
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許可暫行辦法篇五
各對外承包工程企業:
商務部 銀監會 保監會令2011年第3號 《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管理辦法》,于2011年12月7日發布,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現轉發給你們,請在實際工作中認真貫徹落實,尤其注重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數據庫系統平臺的使用,做好信息填報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管理辦法 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商務部 銀監會 保監會令2011年第3號《 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管理辦法》
《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管理辦法》已經商務部、銀監會、保監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部 長:陳德銘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 席:尚福林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 席;項俊波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核準管理,規范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活動,保障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促進對外承包工程健康發展,根據《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法取得對外承包工程資格的企業或其他單位(以下統稱單位)以投標或議標方式承包合同報價金額不低于500萬美元的境外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在對外投標或議標前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核準(以下簡稱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核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是指中國的單位承包境外建設工程項目,包括咨詢、勘察、設計、監理、招標、造價、采購、施工、安裝、調試、運營、管理等活動。
第四條 商務部負責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核準工作。
商務部建立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數據庫系統管理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核準。
第五條 國家鼓勵對外承包工程使用人民幣進行計價結算、申請融資、辦理保函等業務。開展上述業務應當符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第二章 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核準
第六條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通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數據庫系統申請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核準。
申請核準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情況說明;
(二)中國駐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經商機構出具的意見;
(三)有關商會出具的意見;
(四)需境內金融機構提供信貸或信用保險的項目,需提交境內金融機構出具的承貸或承保意向函。
第七條 中國駐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經商機構應當在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根據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提出申請后通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數據庫系統提出明確意見。中國駐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經商機構在提出意見時應當綜合考慮外經貿政策、駐在國安全風險、項目環保與可能涉及的多國利益以及企業業務開展情況、突發事件報送和項目外派勞務人員等問題。
第八條 有關商會應當在中國駐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經商機構出具意見后通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數據庫系統提出明確意見。有關商會在提出意見時應當綜合考慮企業公平競爭和行業自律等有關情況。
第九條 商務部在收到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完備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網上核準,并向申請單位頒發《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核準證》(以下簡稱《核準證》)。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核準:
(一)申請單位受到商務部或者其他部門暫停經營對外承包工程或相關業務的處罰尚未期滿;
(二)申請核準前3年內因實施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不規范經營行為或重大失誤給中國與項目所在國雙邊關系和經貿合作造成嚴重影響;
(三)申請核準前3年內參加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時擅自以中國政府或者金融機構的名義對外承諾融資;
(四)申請核準前2年內未按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其開展對外承包工程的情況,或未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業務統計資料;
(五)申請核準前3年內不遵守《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安全管理規定》,并導致重大事故;
(六)申請核準前2年內未按《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要求向中國駐工程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報告訂立工程項目合同情況或不接受使館(領館)在突發事件防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及外派人員保護等方面的指導;
(七)申請核準前3年內曾因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核準證》被商務部撤銷核準。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獲得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核準的單位,可以就相關項目向境內金融機構申請辦理保函、信貸或信用保險,向境內金融機構申請項目保函、信貸或信用保險時,應當提交《核準證》等相關文件。
第十二條 境內金融機構不得向未依據本辦法辦理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核準的單位開立保函、提供信貸或信用保險。
第十三條 獲得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核準的單位應當在項目評標結果公布后10個工作日內,在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數據庫系統上填報評標結果。
中標單位應當在開工后每個月在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數據庫系統上填報項目實施進展情況,直至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合同義務終止。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申請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核準的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偽造相關證明、提交虛假材料的,商務部不予核準,并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下罰款。
申請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核準的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核準證》的,由商務部撤銷核準,并給予警告,處3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下罰款;發生《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對外承包新的工程項目直至吊銷對外承包工程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核準的,商務部給予警告,處3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下罰款;發生《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對外承包新的工程項目直至吊銷對外承包工程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 商務部、中國駐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經商機構、有關商會的工作人員在辦理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核準、出具意見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為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開立保函、提供信貸或信用保險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有關金融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給予處罰。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核準證》由商務部統一印制。
第十九條 中國內地的單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承包工程項目的投標(議標)管理,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機電產品、大型機械和成套設備出口,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不低于”、“以下”均含本數。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下發〈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許可暫行辦法〉的通知》(〔1999〕外經貿合發第699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關于印發〈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許可暫行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外經貿合發〔2001〕285號)和《商務部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關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許可暫行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商合發〔2005〕20號)同時廢止。
上一篇:2023年部門預算編制說明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