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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資格考試金融市場基礎知識重點章節篇一
(一)企業短期融資融券和中期票據的注冊規則、承銷的組織
1.短期融資融券
短期融資融券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1年內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
2.中期票據
中期票據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按照計劃分期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
(二)中小非金融企業集合票據的特點、發行規模要求、償債保障措施、評級要求、投資者保護機制
1.中小非金融企業集合票據的特點
(1)分別負債、集合發行。
(2)發行期限靈活。
(3)引入信用增進機制。
2.中小非金融企業集合票據的發行規模
任一企業集合票據待償還余額不得超過該企業凈資產的40%,任一企業集合票據募集資金額不超過2億元,單只集合票據注冊金額不超過10億元。
3.中小非金融企業集合票據的償債保障措施
償債保障措施在發行文件中披露,包括信用增進措施、資金償付安排等。
4.中小非金融企業集合票據的評級要求
5.中小非金融企業集合票據的投資者保護機制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金融市場基礎知識重點章節篇二
1.發行方式
通過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面向社會各類投資者發行。地方政府債券面向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招標發行,采用單一價格招標方式,招標標的為利率,全場最高中標利率為當期地方債票面利率,各中標承銷團成員按面值承銷。
2.投標限定
3.債權登記和托管
(1)托管機構。
(2)券種注冊和承銷額度注冊。
(3)債權確立。
4.債券分銷
(1)分銷方式。地方債采取場內掛牌、場外簽訂分銷合同的方式分銷。
(2)分銷對象。國債承銷團成員間不得分銷。非國債承銷團成員通過分銷獲得的地方債債權額度,在分銷期內不得轉讓。
(3)分銷價格。國債承銷團成員根據市場情況自定價格分銷。
1.地方政府一般債券
(1)債券期限。一般債券期限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
(2)債券承銷。
(3)債券發還。
(4)債券評級。
(5)債券托管。
2.地方政府專項債券
(1)債券期限。專項債券期限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
(2)債券承銷。
(3)債券發還。
(4)債券評級和信息披露。
(5)債券托管。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金融市場基礎知識重點章節篇三
1.金融債券的發行條件
(1)政策性銀行。
只要按年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金融債券發行申請,并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后便可發行。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發行申請如需調整,應及時報中國人民銀行核準。
(2)商業銀行。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3年連續盈利
(3)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
①財務公司已發行、尚未兌付的金融債券總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100%,發行金融債券后,資本充足率不低于10%。
②申請前1年,注冊資本金不低于3億元,凈資產不低于行業平均水平。
(4)金融租賃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
金融租賃公司注冊資本金不低于5億元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汽車金融公司注冊資本金不低于8億元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另外,金融租賃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發行金融債券后,資本充足率均應不低于8%。
(5)其他金融機構。其他金融機構應具備的條件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2.申請金融債券發行應報送的文件
(1)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發行申請報告;發行人近3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金融債券發行辦法;承銷協議;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2)除政策性銀行外的其他金融機構。
3.金融債券發行的操作要求
(1)發行方式。金融債券可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公開發行或定向發行,可以采取一次足額發行或限額內分期發行的方式。
(2)擔保要求。
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沒有強制性擔保要求;
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需要由財務公司的母公司或其他有擔保能力的成員單位提供相應擔保;
對于商業銀行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資質良好但成立不滿3年的,應由具有擔保能力的擔保人提供擔保。
(3)信用評級。
(4)發行的組織。
(5)異常情況處理。
(6)其他相關事項。
4.金融債券的登記、托管與兌付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金融債券的登記、托管機構。金融債券發行結束后,發行人應及時向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確認債權債務關系,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時辦理債券登記工作。金融債券付息或兌付曰前(含當日),發行人應將相應資金劃人債券持有人指定的資金賬戶。
1.商業銀行次級債務
次級債務是指由銀行發行的,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含5年),除非銀行倒閉或清算,不用于彌補銀行日常經營損失,且該項債務的索償權排在存款和其他負債之后的商業銀行長期債務。
次級定期債務的募集方式為商業銀行向目標債權人定向募集,目標債權人為企業法人。
商業銀行不得向目標債權人指派,不得在對外營銷中使用“儲蓄”字樣。次級定期債務不得與其他債權相抵銷;原則上不得轉讓、提前贖回。特殊情況,由商業銀行報原中國銀監會審批。商業銀行應當對次級定期債務進行必要的披露。
2.保險公司次級債務
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是指保險公司為了彌補臨時性或階段性資本不足,經批準募集,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
保險公司次級債務的償還只有在確保償還次級債務本息后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募集人才能償付本息。
3.證券公司次級債務
這里所稱次級債務,是指證券公司經批準向股東或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投資者定向借入的,清償順序在普通債務之后,先于證券公司股權資本的債務。
指商業銀行為補充附屬資本發行的、清償順序位于股權資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債務和次級債務之后、期限在15年以上、發行之日起10年內不可贖回的債券。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金融市場基礎知識重點章節篇四
1.企業債券
(1)發行的基本條件。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①企業規模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
②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符合國家規定;
③具有償債能力;
④企收經濟效益良好.發行企行債券前連續3年盈利:
⑤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的總面額不得大于該企業的自有資產凈值;
⑥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公開發行企業債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和其他類型企業的凈資產額不低于6000萬元。
②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發行人凈資產(不包括少數股東權益)的40%。
③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凈利潤)足以支付債券1年的利息。
(2)募集資金的投向。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所籌資金不得用于房地產買賣、股票買賣和期貨交易等與本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風險性投資。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于核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3)不得再次發行的情形。
①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的;
②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且仍處于繼續狀態的;
③違反《證券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用途的。
2.公司債券
(1)發行的基本條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6000萬元;
②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③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2)募集資金投向。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應當用于核準的用途;
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應當用于約定的用途。
1.企業債券發行的條款設計要求及其他安排
(1)信用評級。
發行人應當聘請有資格的信用評級機構對其發行的企業債券進行信用評級。
(2)發行規模。
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的總面額不得大于該企業的自有資產凈值。
企業公開發行企業債券,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不包括少數股東權益)的40%。
(3)期限。一般為1年以上。
(4)利率。不得高于銀行相同期限居民儲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5)擔保。發行企業債券,擔保并非強制要求。
(6)承銷。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
(7)法律意見書。應當聘請律師事務所對發行人發行企業債券的條件和合規性進行法律鑒證,并出具法律意見書。
2.公司債券發行的條款設計要求及其他安排
發行公司債券,發行人應當按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相關規定對以下事項作出決議:發行債券的數量;發行方式;債券期限;募集資金的用途;決議的有效期;其他按照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需要明確的事項。發行公司債券,如果對增信機制、償債保障措施作出安排的,也應當在決議事項中載明。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金融市場基礎知識重點章節篇五
(―)證券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與條款設計
關于其發行條件、條款設計、發行的申報程序、申請文件等要求同公司債券的相關規定。
(二)證券公司次級債券的發行條件
證券公司借人或發行次級債應符合以下條件:
長期次級債計人凈資本的數額不得超過凈資本(不含長期次級債累計計入凈資本的數額)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