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聯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本人嚴格按照《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關于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董事行為指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獨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專門委員會工作細則》等
3、關于董事會換屆選舉本次董事會換屆改選的董事候選人的提名推薦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對被推薦的董事候選人進行了任職資格審查,向董事會提交了符合董事任職資格的被推薦人名單,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就《關于董事會換屆改選的議案》的表決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推薦的第四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候選人牟金香女士、王萍女士、張有志先生、彭寅生先生均具備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所規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職資格,具備履行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未發現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獨立董事的情況,也未受到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懲戒。同意提名上述人員為公司第四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候選人;
本次推薦的第四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楊偉程先生、馬大為先生、黃娟女士均符合《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公司章程》所規定的獨立董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具有獨立性和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未發現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獨立董事的情況,也未受到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懲戒。同意提名上述人員為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
因此,同意上述七名董事候選人(其中三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提名,并提交公司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
(四)在8月12日召開的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上,本人就以下事項發表了獨立意見:
已審閱了公司董事會提交的擬
聘任的高級管理人員王萍、彭寅生、鄭憲平、張賢桂、鮑臻涌、葉淵明、何春和曾明的個人履歷等相關資料,上述人員具備擔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條件,不存在《公司法》第147條規定不得擔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且未被解除的情形。公司董事會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同意公司董事會聘任王萍為總裁,彭寅生為常務副總裁,鮑臻涌為副總裁兼董事會秘書,鄭憲平、張賢桂、何春、葉淵明為副總裁,曾明為財務總監。(五)在9月21日召開的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上,本人就以下事項發表了獨立意見:
本次公司公開增發人民幣普通股(a股)的方案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監管規則,方案合理、切實可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符合公司長遠發展規劃,符合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本次公司公開增發人民幣普通股(a股)的議案尚待公司股東大會批準。
三、公司現場調查情況度本人通過對公司實地考察,詳細了解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同時通過電話和郵件等方式,與公司其他董事、監事、高管等相關人員保持密切聯系,及時獲悉公司各重大事項的進展情況,對公司的未來發展戰略提出了建設性的意見。
四、保護投資者權益所做工作情況
1、公司信息披露情況在度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中,本人及時審閱公司相關公告文稿,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等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維護了公司和中小股東的權益。
2、公司治理情況根據監管部門相關文件的規定和要求,本人持續關注公司治理工作,認真審核公司相關資料并提出建議。通過有效地監督和檢查,充分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促進了董事會決策的科學性和客觀性,切實地維護了公司和廣大投資者的利益。
3、自身學習情況本人通過認真學習中國證監會、浙江證監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其它相關文件,進一步加深了對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和保護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的理解和認識,切實加強了對公司和投資者的保護能力。
五、其他情況
1、無提議召開董事會的情況;
2、無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事務所的情況;
3、無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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