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廣告語法律規制問題研究
摘要王老吉、加多寶關于“怕上火,喝***”不正當競爭案正在進行中,由此人們開始重視對廣告語的保護。本文以此案為基點,分別探討現行的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對擅自使用他人廣告語的行為的法律規制問題,并提出當三大法律出現法律競合時的處理建議。
關鍵詞擅自使用廣告語法律規制
通過分析,筆者認為,擅自使用他人廣告語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受到《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的規制。筆者以“怕上火,喝***”不正當競爭案為起點,對擅自使用他人廣告語的行為的法律規制進行探討。
【第1句】:著作權法的規制
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是作品,即只要廣告語是作品,即可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那么,廣告語能否稱之為“作品”呢?廣告語不同于廣告,廣告是一系列音像、圖片、文字等的組合,而廣告語僅是文字的組合。顯而易見,廣告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但是廣告語是否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文字作品呢?有的學者認為,“怕上火,喝***”只是一個較為簡潔的短語,不具有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要件。我國《著作權法》并沒有并沒有明文規定廣告語能否作為作品進行保護,但美國法律的相關規定中特別指出,版權登記時,名字、標語、標題、廣告語不受保護,也不予登記。如果這句廣告語提交到中國的版權保護中心,獲得登記的可能性也不大。但是如果企業把這句廣告語加上相關的裝潢設計,形成美術作品再進行登記的話,有可能被通過。也有學者認為,簡單的短語、詞語、廣告語能否受版權保護要考慮不同的情景。有的表達的字數比較少,但是比較經典、傳神,具有獨創性,可以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筆者認為,廣告語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可推理得知,作品需具有創造性,并且是作者獨立完成的結果。廣告語是思想、情感的表現形式,而且廣告語是創作者運用語言智慧對文字進行編排、組合、設計的結果,如何讓廣告語朗朗上口、印象深刻,又突出產品特點,這需要一定的創造性。“怕上火,喝***”雖然是一個簡短的語句,但其屬于廣告語,需要付出一定的精力和智慧才能創造出這樣一句簡單卻經典的廣告語。
廣告語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那么,《著作權法》是如何對擅自使用他人廣告語的行為進行規制的呢?所謂“擅自使用”即第三人未經過權利人的同意而使用廣告語的行為。著作權的內容分為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的內容包括復制權,即著作權人通過一定的方式使作品以某種物質形式再現的權利。擅自使用他人廣告語的行為,本質上就是未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而使用該著作權人作品的行為,這就是一種復制作品的行為,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權,侵權人應當按《著作權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2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
縱觀《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全部法條,沒有任何一條提及擅自使用他人廣告語的行為及其法律規制,那么,是否還可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來對擅自使用他人廣告語的行為進行規制呢?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規定可知,該條款規定的是“擅自使用他人商業標記的行為”。商業標記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稱、外包裝、裝潢等?!斗床徽敻偁幏ā返谖鍡l保護的是商品特有的商業標記,而且根據法律的明文規定,該條保護的商業標記僅限于名稱、包裝、裝潢,不包括其他類型的商業標記。廣告語是使特定的'經營者及其經營的商品或服務有別于其他經營者及其經營的商品或服務的區別性標志,其本質也是一種商業標記。有學者認為,“無論廣告語直接呈現在商品的包裝上,還是以聲音的形式呈現,都符合商品包裝、裝潢要素的構成要件?!钡P者認為,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來規制擅自使用他人廣告語的行為是不妥的,將廣告語解釋為商品的包裝、裝潢過于牽強。所謂“包裝”是指作為商品標記能夠為購買人所識別的外包裝。所謂“裝潢”是指為識別與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商品外包裝上附加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商品的包裝裝潢需以實體的商品為物質載體,而廣告語不必然以實體商品為載體,它可以作為口頭話語進行宣傳,在影視作品中進行宣傳,也可以刊登在實體商品的包裝上,成為包裝、裝潢的一部分。只有作為包裝、裝潢的一部分時,廣告語才能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的保護。因而廣告語是商業標志的一種,但不必然屬于商品的包裝裝潢。在廣告語不屬于商品的包裝裝潢的情況下,對廣告語的保護是無法援引《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的。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的是虛假廣告行為,盡管該條款是對廣告行為的規制,但筆者認為虛假廣告行為與擅自使用他人廣告語的行為是有區別的。虛假廣告行為是向消費者提供虛假的或不真實的信息,誘使消費者上當受騙,直接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它通過對商品或服務的虛假展示,使消費者無法對各個經營者經營的商品或服務進行客觀、合理的比較和選擇,損害競爭對手的利益,而且其損害的競爭對手具有不確定性。而擅自使用他人廣告語的行為是未經廣告語所有人許可而直接使用他人的廣告語,給消費者造成誤解,欺騙消費者以達到剝奪競爭對手交易機會的目的??梢钥闯?,虛假廣告行為損害的是除自身以外的其他所有該競爭市場內的競爭者的交易機會,而擅自使用他人廣告語的行為損害的是該特定廣告語的所有者的交易機會,其損害對象是特定的。因而這兩者是有區別的,不可一概而論。因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也無法對擅自使用他人廣告語的行為進行規制。
(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
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原則性規定對擅自使用他人廣告語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規制,首先應解決的問題是該條的適用范圍。法定主義說認為,遵循“法無明文規定不為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只有第二章所列舉的幾種具體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才予以認可。除此之外的行為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一般條款說則認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最大的特點在于其不確定性,具體法條不可能窮盡現實生活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因而需要一般條款來加以規制。筆者贊成一般條款說。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中沒有明文規定的競爭行為,司法機關可以使用該條的一般性規定來判定該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對行為人追究法律責任。我國在司法實踐中也有根據第二條一般條款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判例,如騰訊奇虎不正當競爭案。《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最直接目的是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最終目的是鼓勵市場公平競爭。擅自使用他人廣告語,其實就是假冒他人廣告語以造成市場混淆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有損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損害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法益,當然可以受到該法的規制。因而,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可以將認定為是不正當競爭行為。
基于以上兩點,筆者得出結論,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擅自使用他人廣告語的行為進行規制,最好的也是最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方式是運用一般條款,即《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來判定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3句】:廣告法的規制
廣告語是廣告的內容之一,當然受到《廣告法》的保護。《廣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廣告各主體不得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由本文的第二部分可知,擅自使用他人廣告語的行為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因而《廣告法》可以對其進行規制。但是《廣告法》第五章法律責任部分并未提及廣告活動存在不正當競爭時,廣告各主體,如廣告主、廣告的經營者及廣告發布者所應承擔的責任,因而,就擅自使用他人廣告語的行為而言,盡管其受到《廣告法》的規制,但由于廣告法并未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無法依據《廣告語》對該行為實施處罰。
【第4句】:結語
通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三個法律都可以對擅自使用他人廣告語的行為進行規制。那么在司法實務中,如何處理這三個法律的競合關系呢?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系。正如有的學者所說,如果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不把握保護知識產權這個重點,確實會脫離實際。反不正當競爭法通過一般條款對不受知識產權保護的經營成果提供保護,就這個角度而言,反不正當競爭法彌補了知識產權留下的漏洞和空白。因此知識產權法保護不到或保護不足的成果,可以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就擅自使用他人廣告語的行為而言,《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都予以規制,只不過兩部法律規制的出發點不同?!吨鳈喾ā肥菑谋Wo著作權人對知識產權的專有權利出發,《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從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出發,兩者保護的法益不盡相同。因而筆者認為,因保護的法益不同,當兩法發生競合時,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一或者兩者并用。但是在承擔法律責任時,秉承“一事不二罰”的原則,可以選擇兩個法律責任中較重的一者要求侵權人承擔責任。我國在司法實踐中也有依次方法進行處理的案例。
同時筆者認為,《廣告法》與《反不正當競合法》的關系與《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合法》關系類似,因而可以遵從上述方式處理。
關于格式合同的法律規制
在當今社會經濟生活和市場交易中,各種各樣的格式合同隨處可見。特別是在自然壟斷型的公用企業,以及維修、旅店、餐飲和其他與人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服務型行業中,格式合同的使用已司空見慣。
【第1句】:格式合同的種類及普遍性
何謂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又稱標準化合同或者定型化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好簽約條款、形成一種固定的合同形式、可以向任何同類的交易對方提供并經某一特定的交易相對人簽字即可生效的合同。格式合同的特點是極為突出的:(l)合同的內容和形式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在交易相對人簽字之前,業已存在預先擬定好了的合同文本,而一經對方簽字,合同即告成立,此間提供格式合同的當事人通常不允許對方對合同條款討價還價,只希望并要求其“簽字畫押”?;蛘撸慈P接受,要么不與其交易。即使允許對方提出修改意見,這種修改往往是個別的內容,不會改變基本內容。(2)格式合同是固定化了的,即這種預先擬定好了的合同文本不是僅僅針對某個特定交易對方的,而是針對所有的同一類的交易相對人,提供格式合同的當事人對同類的交易相對人均一視同仁地使用這種格式合同。(3)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往往具有優勢地位,這在公用企業(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交通)中尤為明顯,即人們對這種企業往往是離不開而又惹不起,即使所提供的格式合同不合理,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極不平等,也別無選擇,不能不接受。(4)格式合同一經制定,可以在相當長的期限內使用,具有固定性和連續性。法律之所以對格式合同進行干預,主要是由于格式合同具有以上特點。
我國法律對格式合同進行規制首見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即其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其實,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也是經營者單方作出的以為對方設定義務、為自己減免責任等為內容、并認為只要對方與自己進行交易即視為接受這些交易條件的意思表示,因此,本質上屬于格式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當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定的只是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格式合同。相比較而言,由于經營者之間的格式合同對抗性較強,一般均注竟權利與義務的平等,再由于國家工商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多年來單獨或全岡有關卞管部門連續發布了一批經濟合同示范文本,所以,這種合同存在的問題不如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格式合同突出。
【第2句】:利弊對策:允許存在、必須規制
從世界范圍看,格式合同是在市場經濟到了較為發達的階段才流行起來的,時間大約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在自由放任居主導地位的市場經濟初期,契約自由原則被絕對化地奉為神圣,當事人在簽約時有著選擇對方當事人、確定合同的內容與形式等方面的完全自由,有礙契約自由的格式合同當然為當時的社會環境所不容。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日趨發達,格式合同應運而生,并逐漸廣為流行。究其原因,主要是為了節約交易成本,提高經濟效率。
具體地說,隨著市場經濟的發達,市場空間日益拓寬,交易數量急劇增加,市場關系縱橫交錯,談判簽約的信息量日趨增大,信息成本大大增加,在不計其數的供應者和需求者之間,若想對每筆交易都經過討價還價而簽約,必然效率極低,交易成本極高。為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格式合同登上了市場經濟的大舞臺。經營者通過預先確定格式合同文本的方式,對經常并大量發生的各類交易規定出多種固定的交易條件,以此簡化談判程序,節約談判成本,提高談判效率。正是由于格式合同具有此種優越性,它的產生和存在才具有必然性、合理性和現實性,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才有其存在根據,而且,市場經濟越是復雜就越是流行。在我國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今天,紛繁多樣的格式合同的廣泛存在也正是這種經濟現實的客觀要求。
但是,在這種合理性的東西產生之時,一些不合理的否定性的成份和因素相伴而生。在現代社會,格式合同已成為限制契約自由的重要因素之一。比較典型的是,居于優勢地位的經營者有時憑借其優勢地位,在格式合同中加進一些不合理、不公平的內容,對交易對方的'選擇自由進行限制。尤其是,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格式合同更易于產生此類問題。因為,相對于經營者而言,消費者在經濟實力上、專業知識上往往都處于弱者地位,無法與經營者抗衡,形成“人為刀姐、我為魚肉”的局面。正是由于格式合同滋生了種種消極因素,隨著公平理念、社會本位和國家干預在現代社會中的突出和強調,以及消費者運動的蓬勃興起,對格式合同予以法律規制已成為一種普遍的做法和趨勢。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制定對格式合同的干預正是這種潮流的一種體現。
有必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國市場體系和市場規則尚不健全,人們的市場意識還不成熟,經營者的交易行為還不盡規范,賣方市場與買方市場長期不平衡,傳統體制的影響仍然存在,以及有關法律不健全,經營者利用格式合同限制競爭、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現象還比較突出。例如,《中華工商時報》1996年n月巧日刊載過一項主題為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對消費者的損害的問卷調查,該調查涉及華北、東北、華東和中南四大行政區并包括兩個直轄市和四個計劃單列市在內的22個城市,范圍包括電話、燃氣、住房、供電、供水、維修、餐飲等七大行業。調查結果顯示,不合理、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普遍存在,在【第90句】:9%的經營者出示的格式合同中,消費者對內容不滿意的占【第51句】:4%,這些行業存在著經營者利用格式合同強迫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欺騙消費者、減輕自己的責任等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條款。因此,在我國規制格式合同不僅非常迫切,而且任務艱巨。
綜卜所休.rh于格式合同有其固有的合理性,我們應當允許其存在和發展;但是,格式合同又無法避免其負面效應,我們必須加以規制,不使其放任自流,危害社會。
【第3句】:規制格式合同的具體方式
【第1句】:完善立法。格式合同屬于合同的范疇.而且,格式合同屬于私法調整的合同,即民事合同,不同于屬于公法范疇的行政合同,以及行政主管部門為提高企業的簽約水平、減少糾紛的發生而推行的具有示范指導作用的經濟合同示范文本。因此,格式合同主要由合同法進行規制。但是我國現行的三部合同法均未對格式合同作出規定,這是與經濟發展的現實不相適應的。正在制定中的統一的合同法應當總結當前格式合同的實踐.對格式合同的條件、不合理的格式合同的法律救濟作出明確規定。當然,格式合同的法律規制不僅僅是合同法的任務,其他有關法律對格式合同的規制也具有重要作用。例如,經營者有時通過格式合同限制競爭或者從事其他不正當競爭(如公用企業限制競爭、強迫交易、附加不合理條件等),此時需要以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予以規制;經營者通過格式合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需要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予以規制,等等。因此,我們也應完善這些法律對格式合同的規制。
【第2句】: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因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而受到損害的當事人,當然可以尋求司法保護。但是,相對于司法保護而言,行政救濟具有程序簡便、及時、效率、主動等優勢,而且,強化行政裁決權是當今世界的一種普遍趨勢.行政裁決的觸角也不再僅僅限于公法領域,還擴及到私法領域,特別是在消費者保護和反不正當競爭及反壟斷等領域強化行政救濟是極為必要而又非??尚械?。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當事人因消費者權益糾紛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的規定就是一種極好的立法例。因此,對于格式合同損害交易對方的行為和爭議.我國應當完善救濟制度,尤其是行政救濟制度,即一方面,要完善行政機關對經營者濫用格式合同行為的行政處罰制度,另一方面,規定和完善行政機關對格式合同權益糾紛的行政裁決制度。
【第3句】:強化社會的援助制度。一般的說,格式合同的受害者都是經濟生活中的弱者。為對弱者給予充分的保護,除完善司法救濟和行政救濟外,我們還必須建立廣泛的切實可行的社會援助體系和制度。政府和社會要為經濟生活中的弱者創造盡可能多的條件,使其能夠及時掌握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知識和其他知識;當事人享有維護其合法權益的結社自由,有權依靠各種有關社會團體保護其合法權益;國家應當為當事人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在其受到格式合同的侵害時給予充分的聲援。凡此種種,不一而足。
【第4句】:政府及其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和宏觀調控。政府及其主管部門要加強行業管理.對處于優勢地位的各行業進行嚴格監管,不斷規范其格式合同,避免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的產生;要加強宏觀調控,適應“兩個轉變”的需要,督促經營者盡快轉變觀念,樹立市場意識和正當競爭觀念。
【第5句】:廣泛開展法律宣傳,提高消費者以及其他經濟弱者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各種調查顯示,消費者以及其他經濟弱者法律意識不強和自我保護意識不高,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大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我們必須加大法制宣傳力度,提高當事人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法律的問題
法律,是每個國家都有的治國規則。它是神圣的,我們應該遵守,不能違反。它是決定人的生死法則,你違反了它,你必然也會遭到一定的懲罰。
法律伴隨著我們成長,如果有人硬要違反,我們就應該去警告他,不能任由他縱橫。同樣的事情也遭遇過。
有一天,爸爸邀請了他的幾個好朋友來我們家做客,他們都開了小轎車過來。爸爸事先就準備好了飲料、啤酒……叔叔幾個一來,跟爸爸寒暄了幾句,便熱熱鬧鬧的坐在凳子上吃起飯來。叔叔幾個開樣子很喜歡喝酒,他們開始只喝了幾小口,我看見了,聯系了一下法律知識,知道這是犯法的,連忙勸道:“叔叔,你們都開了車過來,要開車回家,應該不能喝酒的,如果你們喝了酒要開車的話,那就犯法了,法律是神圣的,我們每個人都應該遵循!”叔叔們聽了我的話,好像不在乎似得,繼續喝。在一旁的爸爸聽了,覺得有道理,用四川方言跟他的朋友們說:“少喝點,喝點飲料。”他們看在是爸爸的'面子是,連忙放下啤酒,用杯子重新到起了飲料……同學們,像這樣把法律法則置之度外的話,就應該受到懲罰,如果看到了,當時就應該提醒他,不能讓他放肆。
以下便是值得表揚的事件。
公路上,紅綠燈按秩序的工作著。一輛輛機動車在公路上奔馳著。我坐在一輛白色的面包車,一家人準備去泉州閩臺緣博物館玩耍。我們在離紅綠一百米時,司機正在聚精會神的開車。“嗖”的一聲,就在紅燈出現的下一秒,面包車司機沖了過去,糟糕,闖紅燈了。司機毫不在意,我憤怒極了,“叔叔,你為什么要闖紅綠燈呢?”“我……我看錯了,小朋友,我一定會去交警大隊去承認錯誤的!”……一下車,突然發現博物館的噴泉好艷麗呀!法律法則就應該像司機一樣主動認錯,司機對法律負責任的態度值得我們表揚!
是呀,法律是公正的,是神圣的,我們就應該遵守法律法規,在犯法的情況下應該主動認錯!
分散劑使用的國際法規制論文
墨西哥灣漏油事件有大量分散劑Corexit被釋放到墨西哥灣。有人認為投入Corexit是在進行一個巨大的生態毒理實驗,會多年影響海洋環境。分散劑使用并不能徹底解決石油泄漏,美國也沒滿足凈環境收益的標準,因此各國應考慮國際法上關于分散劑使用的法律規制。
【第1句】:分散劑及缺陷
分散劑是用來減少溢油與水之間的界面張力以使油迅速乳化分散在水中的化學試劑。它有兩種主要的成分:溶劑和表面活性劑。表面活性劑防止油層外部結塊,溶劑功能為分解油類。我國石油開發以及運輸帶來了大量的溢油事故,分散劑被廣泛應用。
就2010年墨西哥灣的漏油事故來看,溢油的規模巨大,為應對此次漏油事件,前所未有數量的分散劑Corexit被用在了兩個位置:第一,在墨西哥灣水面上,第二,在水下約1523米的馬孔多井口。
雖然在海上溢油清除過程中化學分散劑十分重要,但化學分散劑本身作用的局限性,甚至造成二次污染。分散劑在使用過程中暴露較多已知缺陷:【第1句】:其毒性對大量的海洋物種是致命的;【第2句】:海洋生物容易受其負面影響;【第3句】:Corexit作為分散劑的一種并不能消滅油類,只是將油類變成微粒分散到水體中;【第4句】:分散劑利用率低下。此外國際法也對分散劑使用進行規制。
【第2句】:分散劑的國際法規制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的若干條款都有關保護海洋環境的義務。首先,對于海洋環境保護,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十二部分作為習慣國際法,各國應遵守。其次,討論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92條,作為海洋法公約第十二部分解釋其他條款的基礎。第三,討論兩個不同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條款,第194條和第195條。
(一)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部分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部分基本目的就是:“國家有責任保護海洋環境和防范海洋環境污染”,如何才算盡到了各自的責任,至少要滿足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92條,194條,195條有關規定。
【第1句】:第192條——有義務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2條規定了其12部分的基本義務。第192條規定“各國都有義務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因為在對公約的文本解釋時需要考慮公約的基本目的,所以第192條應該在解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部分其他條文時使用。
首先對第192條的解釋,“有義務”表明強制性,每個國家都必須保護海洋環境。進一步講,192條的義務“保護海洋環境”應該解釋為“對有害行為的棄權以及采取積極的措施確保海洋環境不受損害”。
當公約的根本目的來解釋其他法條時,理所當然得出各國應該通過強制性的法律和法規來回應石油泄漏,并且其結果是凈環境收益——采取同一行為,環境或者生態收益增長大于生態環境財產的減少。
【第2句】:第194條——采取措施防止,減少以及控制海洋環境污染
首先,對海洋污染的來源進行界定,“任何來源”包括來自飛機,船舶以及管道。在墨西哥灣漏油事件中分散劑Corexit使用在了兩個不同的區域,第一在海面上,第二在深海。通過兩種方式,一是船舶以及飛機,二是管道,顯然屬于第194條所調整的范圍。
對使用分散劑的定義是“可能的海洋環境污染”。它可能構成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指的“海洋環境污染”。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將“海洋環境污染”界定為:由人直接或者間接的將物質或者能量引進到海洋環境中,包括河口,此行為直接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這種有害影響威脅生物資源和和海洋生物,危害人體健康,妨礙海洋活動...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將“有害”界定為“對健康或者良好狀態有害”,Corxit的毒性會對海洋的生物以及人類活動產生危害并且致癌,因此使用Corexit污染海洋環境不容置疑。
對于美國是否符合第194條,凈環境效益是關鍵性因素,如經現有科學測定出為凈環境收益,那么分散劑的使用就遵守194條,但運用第192條來解釋第194條,我們會知道其義務是運用“最好可行的方法”防治,減少控制海洋環境污染就會被解釋成確保所有活動產生凈環境收益。
其中“最好”就是極好的形容詞,表明一個國家應該采取強制性的法律法規確保在溢油過程中使用分散劑僅導致凈環境收益。雖然“可行的”和“符合他們的能力”貌似削弱了他們的`義務,但這只適用于發展中國家,其堅持的標準比發達國家低,這在國際習慣法上是公平的做法。
我們知道美國并沒有在法律法規中強制性規定分散劑使用的具體條例,美國也沒用采取“最好可行的方法”處理溢油事件,凈環境收益很難滿足,更不能說是積極的凈環境收益了。
【第3句】:第195條——不能轉移危險、危害或將一種類型的污染轉變成另一種
第195條“采取措施防止,減少,控制海洋環境污染”對國家施加了兩個責任:一是“不能直接或者間接將危險和危害從一個地區轉移到另一個地區”,二是“不能將一種類型的危害轉移到另一種類型”。
我們把視線轉到墨西哥灣溢油事件,美國政府對于分散劑使用的授權就是將污染損害從海洋表面和海岸轉移到了水柱和深海環境并且將浮油轉化為物理性獨立的油柱。因此美國顯然未滿足195條的規定,一些評論家會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95條解釋為,如果污染是為了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而“轉移”、“改造”不會違反第192條,因為最終目的是“保護和保全環境”,但其直接目的就是“轉移和轉化海洋環境污染”不容置疑。
并且這種轉移和轉化并沒得到凈環境收益以及積極的環境影響結果,顯然不符合第195條規定。
【第3句】:結語
就墨西哥灣漏油事件來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作為分散劑使用的國際法規制作用,美國并沒滿足規定,希望各國能夠在使用分散劑時考慮公約的第十二部分的規定,達到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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